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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關於企業兼並的法律法規 而且是針對非購買方式的企業兼並
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若干法律問題
企業的兼並與上市,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至今的一大熱點問題,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培育合格的具有世界競爭力的市場主體的必然要求。尤其我國企業目前面臨即將加入WTO後帶來的市場沖擊,迫切需要通過收購兼並來壯大企業規模、擴張市場份額,以使企業在入世後處於不敗之地。同時,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發育和日趨走向成熟,除涉及因「借殼上市」、「買殼上市」而進行的上市公司收購大戰外,其他非上市企業之間的收購和兼並也逐漸增多,如自去年以來成為熱點的加油站搶購、網路公司股權收購等等,這些均表明企業之間的收購兼並活動從九七年代初的政府行政命令已上升至企業內在自主需求的層面上來。由於上市公司收購兼並較為復雜,證券法中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就有16條之多,故本文在此不再進行闡述。現筆者僅就自己作為律師經辦非上市企業之間收購兼並業務所涉的若干問題作些探討。
一、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方式
我國目前的企業登記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按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登記注冊的企業,主要為國營全民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二是按公司登記條例登記注冊的現代公司制企業,主要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當然還存在數量不多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股份合作制企業。所以,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方式也按該等被收購企業性質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對按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登記的企業來說,企業收購實際上是資產的收購,企業的兼並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該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而對於按公司制登記的企業,則企業的收購系股權的收購,而企業的兼並則就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吸收合並方式。公司法第184條規定,「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因此,在被收購企業為公司制企業的情況下,收購一方的目的在於取得被收購公司的控制權,所以,收購成功後,該被收購企業是否解散注銷,均取決於收購方的經營戰略,也可以不注銷,保留其法人地位,讓該公司作為收購一方的子公司存在。但兼並成功後,則被兼並的企業必須解散注銷。
根據1989年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頒布的《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中,規定了企業兼並主要為四種形式:一是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並方以承擔被兼並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二是購買式,即兼並方出資購買被兼並方企業的資產;三是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並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並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並方,成為兼並方企業的一個股東;四是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並。在企業收購兼並的實踐中,近幾年來,又出現了以換股方式、以資產置換方式、以債權作為支付方式等收購兼並的新形式,上述新的形式由於操作起來較為復雜,又涉及到換股的基準日、無形資產的定價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因此選擇具有經驗的中介機構參與,則利於收購兼並工作的順利開展。尤其需要提及的是,根據有關規定,擬將來發行股票和上市的企業,發生重大資產(股權)置換、收購或出售增減資本的,應聘請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承擔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業務。若當初聘請的系沒有上述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承擔上述業務,在申請發行上市前須另聘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復核並出具專業報告。所以,企業在進行每次收購兼並活動時,須有「風物長宜放眼量」的遠慮。
二、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合同主體
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有償轉讓和國有企業整體產權或部分產權有償轉讓是出讓持股權,出讓主體只能是管理者(或稱主管單位)或持股者,企業本身不能成為收購兼並的出讓主體。國有企業重要資產有償轉讓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償轉讓不是產權轉讓,而是資產轉讓,出讓主體不是管理者和持股者,而是該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本身。《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企業享有資產處置權,但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和重要建築物進行抵押或有償轉讓,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企業的重大資產不直接表現為國有資產,但它的處置對國家所有者權益影響較大,因此作為國有資產處置的一種形式;而非重大資產的處置屬於法人行為,一般不屬於國有資產處置的范疇。所以,具體地說,如果在企業收購兼並活動中,被收購企業系國有或集體企業,且又系整體產權收購的,則該收購合同的主體應為該企業的主管單位。倘若收購行為所涉及的僅是被收購企業的資產,則簽約主體可以是該企業本身,但該資產轉讓與收購行為須獲主管單位的書面批准。至於以公司制登記的企業,則股權轉讓的合同主體則應為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投資股東。
實踐中,還常常遇到工商登記材料中反映的投資主體與該企業的實際投資主體存在差異的情況。筆者曾經辦過這樣一例產權主體存在爭議的業務,本市一家主營軟體開發方面科技企業,90年代初企業成立時由現公司法人代表借款50萬元投入,但因擔心政策變化和私營企業受排擠,故掛靠在一全民企業名下,工商登記為全民企業投資的集體企業。經過多年苦心經營,現企業凈資產達二千多萬並擬改制和轉讓部分股權給風險投資公司,但是在工商查詢時卻發現原掛靠企業早已歇業,而該企業的上級單位又不了解屬下竟還存在這樣一個盈利豐厚的「孫子輩」企業,因而產權法律關系尤為復雜。當然,最後經過律師出具產權界定法律意見書及國資部門的「明察秋毫」,終於使該企業的產權最終界定為該法人代表個人所有,合法權益獲得有效保護。據此,筆者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收購兼並中,如果發現企業產權主體不明的情況,必須首先按照「誰投資,誰主張權利」的原則提請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切莫「將錯就錯」將非真正投資者作為合同主體予以簽約,否則,將來仍是問題多多,時間愈長則法律關系愈加搞不清楚。
此外,企業的收購兼並還須遵循一些程序上的規范性要求,《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中第5條規定,出讓國有企業的,在作出出讓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出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意見。出讓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應當經出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作出決議。同時,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轉讓、拍賣、收購、兼並等,須進行國有資產的評估和確認。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還明確,國有產權的出讓價格,應以國資部門確認的評估值作為底價,出讓價格低於90%的,應當經國資部門批准。同樣,若集體產權出讓價格低於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值的90%,也應當經集體產權所有者的同意。
三、關於企業收購兼並中的土地使用權
無論是資產收購還是企業兼並,在企業的購並活動中均會涉及到土地問題,而客觀上由於我國有關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較為復雜且政策、規章作經常性的調整,而土地使用權取得又分為國有劃撥、出讓、批租等方式,若收購農村集體企業,還涉及到農村集體土地等等,所以土地處置常常成為企業收購兼並中最棘手的難題之一。
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第23條、2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隨之轉移;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同時法律又規定,只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轉讓,因此,對於企業購並活動中的資產收購而言,涉及房屋、建築等不動產的,一般都要對該收購資產所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根據1998年國家土地局頒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中第6條規定「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而對於企業購並活動中採取兼並方式或進行部分資產收購後作為投入對該企業進行改制的,則區分不同情況存在土地使用權出讓、保留國有劃撥和國有土地租賃三種方式。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非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的,應當採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第8條中規定「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並、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是國有企業生產企業的;在國有企業兼並、合並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並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則經批准土地使用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但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初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中對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又有了一些新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為支持和促進企業改革,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後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范圍,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而且企業改制時可根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因此,對於企業之間的收購兼並來說,以股權收購或企業兼並後進行改制的,被收購或兼並的企業仍可按上述規定方式使用土地。
四、關於涉及外資的購並問題
涉及外資的企業收購和兼並,主要表現為二個方面,一是內資收購兼並三資企業;二是外資直接通過購並內資企業方式進行直接投資。
對於內資企業兼並三資企業來說,遇到問題較多的是稅務問題,因為按照我國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外資比例必須在25%以上,同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又規定,如果經營期不到10年而提前解散時,應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因此,倘若由於內資收購後導致該合資企業的外方股權比例低於25%,則勢必使企業性質發生變化和補繳所得稅。實踐中,筆者曾經辦過這樣的案例,但最終通過股權收購後中方增資方式解決了所得稅補繳問題。因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頒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凡股權重組(包括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前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持有的股權,在企業重組業務中沒有退出,而是已並入或分入合並、分立後的企業或者保留在股權重組後的企業的,不論重組前的企業經營期長短,均不適用稅法第8條關於補繳已免徵、減征的稅款的規定。
至於外資以收購兼並方式進行直接投資目前也已逐漸成為外商投資的一個新特點,但由於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故仍許多法律規范尚需調整,例如外資購並上市公司股權問題等等。但最近上海產權交易所和上海市外國投資促進中心共同推出了「上海市設立外資並購快速通道「,規定利用快速通道條件包括:收購兼並項目符合國家有關的產業投資政策,在上海產權交易所完成並購交易,該收購項目的成交金額不超過1千萬美元。外資委在審批程序上將對此提供最大方便,鼓勵境外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推動非上市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調整和股權交易。
總之,企業收購兼並涉及到公司、股東、債權人等諸多利益的保護,相應地需要對多種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而我國的法律體系正經歷著一場變革,因而具有著過渡性質,既保留著計劃經濟下的一些法律規定,又發展出一些適用於市場經濟的典章規則。而購並活動中作為標的物的企業,與一般商品相比,其物理邊界要模糊得多。因此除筆者在本文中所述的幾個問題外,實際上企業購並還涉及到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抵押權等潛在債務問題、職工安置等諸多方面,所以,對於數額較大的企業購並活動,收購方應通過專門中介機構對擬收購兼並企業的經營、管理、債務、法律和組織制度的信息收集和評估判斷,以有效促進收購兼並活動的順利開展。
參考資料:http://esoftbank.com.cn/wz/10_5295.html
兼並、合並和收購重組
兼並與收購是市場經濟中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兼並的含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的方式重組,重組後只有一個公司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合並是指重組以後,原有公司都不再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而是組成一個新公司。收購是指一家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用現金、債券、股票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票和資產,以獲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該公司的法人地位並不消失。企業的兼並與收購往往同時進行,成為購並。
企業購並作為資產重組的重要杠桿,具有以下作用:一是與企業自身積累方式相比企業購並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實現生產集中和經營規模化。二是有利於減少生產同一產品的行業內的過度競爭。三是與新建一個企業相比,企業兼並可以減少資本支出。四是有利於調整產品結構,加強優勢產品,淘汰無前途、無市場的產品,加快支柱產業的形成,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五是通過債務重組和增加資本金,實現資本的優化。
由於上述作用,企業兼並與收購成為市場經濟中企業存量資產調整和優化組合的重要形式。既然如此,為什麼企業兼並收購不能成為我國企業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呢。理由是,企業購並作為一種復雜的經濟行為及產生有了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而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完善反過來對企業購並發展起推動作用。因此,企業購並所依存社會經濟環境是否完善,在深層次上制約著企業購並自身機制的發育和成長。企業購並所依存的社會經濟條件包括:
一是健全的市場體制和機制,主要包括以為導向配置資源、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健全的市場機制;
二是健全的法律環境。法律環境是企業購並的社會經濟條件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購並的市場化要求以完善有序的法律環境為保障。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社會保障法等等;
三是良好的社會保障環境。企業並購必然帶來人員重新安置問題,要求有完善配套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後盾,否則,企業並購就難以進行。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醫療保障制度等內容。除此之外,企業兼並收購還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
從我國目前來看,企業並購發展所需的上述社會經濟條件均不具備,我國的市場經濟還不很發達,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不健全,特別是企業並購所依託的資本市場還很不完善,企業並購所需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可見,企業並購所需的社會經濟條件均不具備,這從根本上制約我國企業兼並活動的發展。正因為如此,現階段利用企業兼並進行資產重組遇到了一系列的障礙和阻力,既有體制上的障礙,又有政策(如財稅、金融、人事、勞動政策)障礙;既有經濟因素障礙,又有非經濟因素(如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障礙。這些障礙因素決定了企業兼並收購在目前不可能成為我國資產重組的主要方式。
然而,並購會在經濟周期的低谷中呈現一片繁榮。2008年12月9日,銀監會出台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這可以說是幫助國內企業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重要手段,為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新增了又一金融引擎。目前,不少企業在全球金融海嘯中慘淡經營甚至瀕臨倒閉,同時,很多擬並購擴張的企業也因資金問題而焦慮,並購貸款的推出正好為其提供了融資渠道。資產重組和並購是短期內快速提升企業盈利能力的一種途徑,而重組並購後的贏利預期將給市場無限的想像空間。2009年註定是並購重組興起的一年。世界並購史表明,大型並購浪潮往往先於經濟復甦而興起,而各國貨幣政策正無限接近零利率,資產和資源價格也為並購提供了絕佳的歷史機遇。
破產重組
破產重組,最廣義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破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這種破產重組與調整作用是:
第一,有利於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損;
第二,有利於職工防止企業解散引起的大量失業及其帶來的社會震盪;
第三,有利於企業避免因破產而信譽受損。
盡管如此,破產的清算形式仍是破產的主要形式,它促進了資產的流動、再配置和再組合,起著結構調整和扶優汰劣的作用。在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一種正常現象,每年破產倒閉的企業動輒數十萬家。但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發達,破產機制不完善,破產立法不健全的進行條件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甚至比企業兼並實施難度還要大的多。正因為如此,國家政策鼓勵「多兼並,少破產。」
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難點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
一是企業產權理順難。國有企業破產涉及到由誰來批准決定,誰來申請,誰來承擔經濟風險與損失,清償給誰的問題。而國有的產權關系十分復雜,由誰來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還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是資產變現難。目前,我國資產變現的經濟條件還不完備,拍賣行業剛剛起步,中介機構不健全,使得破產資產拍賣變現不方便、不規范。
三是職工分流難。由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國有企業破產時的職工安置便成為一個重大難題,這是當前制約我國破產制度實施的關鍵因素。四是法制規范難。目前,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法規還相當不健全,很多方面無法可依,有的則有法不依,以令代法,如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組的成員結構組成、破產程度的確定、法律文件的生效條件、文書的形式諸方面都很不規范,缺乏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為破產逃債留下了缺口。由於上述種種因素的制約,我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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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請問目前常見的並購模式有哪些
企業間的兼並重組互相吸收已經是現在經濟活動中常見的事情了,尤其在資本市場包括新三板市場中企業間的並購行為也是經常發生,本文從並購交易的主要方法入手,分析日常並購交易中經常出現或可能出現的交易方式做一些歸納總結.
1、購買企業與購買企業財產
雖然企業購並通常被理解為企業的買賣,但在現實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最終交割的是企業,一種最終交割的是企業資產,收購企業和購買資產不僅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財務、稅務,操作程序中亦有很大區別.
從法律角度看,所謂購買企業就是將企業或公司作為一個整體來購買.作為法人,企業或公司不僅擁有一定法人財產,同時也是多種契約的承擔者,購買企業不僅是法人財產產權的轉讓,也是有關契約之權利、責任的轉讓.購買資產一般只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經營許可、營銷網點等.購買財產時,契約的轉讓要經過認真選擇.若收購過程中,法律評價認為該企業在某些合同或契約中處於不利地位,可能會導致法律糾紛或涉及訴訟,買方就應該選擇購買財產而不是購買企業.購買財產後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即可有效規避與原公司相關的法律訴訟.
從稅務角度來看,購買企業與購買資產的主要差別在印花稅和所得稅上.若購買企業,原則上可享受原來的累計虧損,以之沖減利潤,減少現期所得稅支出.在我國,所購買企業若保留法人地位,則其累計虧損要用以後多年經營利潤抵補,而不能用收購企業的利潤抵補,因此,所得稅方面的好處不能在現期實現.購買企業和購買資產的印花稅在國外按不同稅率執行,前者很低,一般為價格的0.5%,後者則高達5%——6%.在我國,兩者均為萬分之零點五.將來企業或資產的再出售需繳納增值稅,國內外兩者之間區別不大.在我國,企業資產評估的增值部分在產權轉讓中形成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所得稅.此外,折舊計提基數的變化會影響稅務,因為購買企業是按原企業賬面凈資產核定計提基數;而購買資產則按成交價格重新核定折舊基數.
從流動資產的處置角度看,購買企業通常要包括流動資產,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庫存、產成品、原料等.購買資產則不包括流動資產,由於此部分資產與生產過程密不可分,因而通常採取買賣雙方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由買方代賣方處理應收庫存、收取手續費,或以來料加工方式處理賣方的原料,收取加工費.
從總體上看,購買企業通常要涉及很多復雜的財務、稅務及法律問題,需要投入較多的時間、費用.購買資產則相對簡單.現階段企業並購中,兩種購買結構區別較小,許多情況下,買方只看重賣方的部分資產,但卻採用了收購企業的方式,如上海第一食品商店收購上海帽廠、上海時裝廠;北京東安集團兼並北京手錶二廠均是看重目標企業的廠房、廠址.
2、購買股份
通過購買股份兼並企業是發達商品經濟中最常用的方式,買方既可以從股東手中購買股份,亦可通過購買企業新發行的股份來獲得股權,但兩種購買結構對買方有不同的影響.
首先購買股份可以買控股權,也可以全向收購.而購買新股只能買到控股權而不能全向收購.從買方支付的資金情況看,同樣是收購控股權,通過購買新股比購買現股東賣出的股份要多花一倍的錢,且日後公司再發新股或股東增股,買方還要相應投入,否則股權將被稀釋,可能由此喪失控股權.但購買新股對買方的益處在於投入的資金落在企業,仍由自己控制和使用,而購買原股份,則買方投入的資金落在股東手中.
因此,購買原股東手中的股份易為大股東接受,購買新股則比較受小股東和股市的歡迎.在我國存在以所有者劃分的股權類別即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內部職工股等.各類股份流通的方式不同,價格差異也很大,這使結構設計更加復雜,也更為重要.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權至少可選擇四種方式:①購買國家股;②購買法人股;③購買社會公眾股;④幾種股份組合.四種方式中第三種方式最困難且支付的成本最高.第一種方式所受行政因素影響最大,購買價格盡管遠遠低於公眾股價格,但通常不會低於公司賬面凈資產.第二種方式談判餘地最大.談判餘地一方面表現在支付價格上,可能高於亦可能低於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另一方面,支付方式可以比較靈活,如支付等價可以用現金、股票、股權,亦可用實物資產、土地等;支付時間可即期亦可分期、延期.
購買股份模式的一種特殊方式是吸收兼並.所謂吸收兼並是指被兼並企業以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買方,原企業以"殼"公司的形式存在並成為買方的股東.在我國,被吸收的企業消失,其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成為吸收方的股東,目前,地方政府為充分利用"擴大上市規模,限制企業數量"的上市政策,通常會採用吸收合並方式"包裝"企業.
3、購買部分股份加期權
企業在實施購並過程中往往對目標企業某些方面不甚滿意,或認為存在若干不確定因素可能導致購並後的業務整合難以實現,如管理人員的潛質及合作態度、新產品的市場前景、區域性經濟環境對企業的影響等,特別是對於初次進人某一領域(行業或地區)的公司而言,他們對行業總體供求、市場周期,競爭者情況等缺少判斷把握的能力,若貿然接手,可能導致巨大風險.出於穩健的原則,購買部分股權加期權正是為解決上述問題而設計的購買結構,此結構實際上是一種分步收購方案.具體做法是:在與賣方簽訂購買部分股份協議的同時,訂立購買期權的合約(明確數量,價格,有效期,實施條件等).
在西方國家,期權有三種類型,一種是買方期權,即實施期權的主動權在買方.這種安排對買方十分有利,但很難為賣方接受,除非別無選擇或可從期權價格中獲得好處.買方期權對買方亦有不利之處,一是它可能要支付較高的代價獲得期權;二是如果情況背離其預期,而最終決定不實施期權,那麼收購就變成了參股.控制權拿不到,已買股權又退不掉,這已違背了買方的初衷.盡管如此,這種結構安排畢竟使買方避免了更大的風險.與買方期權相對,賣方期權控制實施的主動權在賣方,換言之,賣方要實施期權時,買方只能接受.盡管此種安排對賣方有利,但若買方認為購並可實現更大的利益亦可採用此種購買結構.在並購交易中,當買賣雙方實力相當、地位相近時,單純的買方期權或賣方期權難以達成交易,此時可選用混合結構.此結構下,雙方均有權要求實施期權,當實際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雙方約定條件時,通常在期權價格中尋找利益平衡點.
4、購買含權債券
含權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其性質是發行人在其發行的債券上附加一定的權利,買方可在一定時期享受這種權利.含權債券有兩種形式:可轉換債和股權性債.
所謂可轉換債指債券持有者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一定時期內,按規定的價格或比例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發行公司通常是在重大項目建設期或經營調整期,預期將來效益良好或擔心未來通貨膨脹加劇時,以此防範財務風險.可轉換債兼備了債券的相對安全性和股票的投機性.企業通過大量購買一家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來實施並購是一種較為保守的做法.若發行公司朝買方期望發展,買方將決定實施轉換,否則便不實施轉換,這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賣方必須具有可靠信譽和較強的償債能力,當買方決定不實施轉換時能夠安全收回資金,否則只能看作是一種高風險貸款.借用可轉換債的設計思想設計出的股權性債是一種在未轉換前不支付利息而與股東一樣享受分紅的權利的債券形式.買者在並購市場上通常看好目標公司近期盈利但對未來前景把握不準時,採用此購買結構.
5、利潤分享結構
利潤分享是一種類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由於買賣雙方所處地位不同,對企業的現狀和未來做出的評價與判斷會存在很大差別.買方多持保守態度,賣方則偏於樂觀.由此導致買賣雙方對企業的價值認定相去甚遠.此時宜採用利潤分成的購買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分歧.此種結構安排的內容是,雙方首先對基礎價格達成共識,並於成交時支付這部分款項,對於使用不同假設條件而產生的分歧部分,採用與實際經營業績掛鉤.分期付款的方式.當然,這部分資金的計算基礎要事前界定清楚,一般而言,不宜採取以稅後利潤作為基數.這是因為購並交易後企業資本結構、資本狀況,乃至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基數、方式都發生了變化,相應地稅後利潤也會有很大變動.因此,多採用利稅前盈利.若企業達到約定的盈利水平,則賣方可分享其中的一定比例.需要說明的是,這部分支付在稅務上是比較復雜的問題.買方若將其作為購買價格的一部分,要經過稅務當局批准,否則只能以稅後利潤支付.
我國存在一種類似利潤分享結構的企業並購方式棗"效益補償式"兼並,其做法是,買方以某一基礎價格收購地方國有企業,在承擔被收購方債權債務的同時,對地方政府給予被收購企業的投入,按雙方約定數額,用被收購企業未來實現的利潤逐年償還,償完為止.這種方式實質上也不屬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而屬於有附加條件的購買結構,即將政府的支持包含在購買條件之中.
6、資本性融資租賃結構
所謂本性融資租賃結構是由銀行或其他投資人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然後出資人作為租賃方把資產出讓給真正的投資者,投資人作為承租方負責經營,並以租賃費形式償還租金.就法律意義而言,在租金及殘值全部償還之前,租賃方是資產的所有者;租賃費償清後,承租方才能成為資產所有者.但事實上,承租方從一開始就是資產的實際擁有者,並擬成為最終所有者,甚至租賃方也清楚地知道這一點.之所以採用租賃結構,一方面可能其不具備一筆支付全部資產價格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即希望從這種結構安排中得到稅務方面的好處,因為租賃費於稅前支付可計入成本,這相當於稅前歸還貸款本金,投資人無疑可從中獲得很大利益.當然,在國外此種安排一般也須經稅務當局批准,此外,這種結構安排亦可用於政府對某些產業發展的鼓勵政策中.
在我國,資本性融資租賃有一種變種形式,即抵押式兼並.其做法是先將企業的資產作價抵押給最大債權人,企業法人資格消失,債務掛賬停息;然後由債權人與企業主管部門協商利用原企業的全部資產組建新的企業,調整產品結構,開拓新的市場,利用企業收入償還債務並贖回所有權,這種方式與瀕於破產企業在和解整頓期間取得成功相似,所不同的是企業進入和解(重整)期產權不作任何變化.
7、承擔債務模式
我國企業兼並中出現的一種購買結構.其做法是在目標企業資產與債務等價情況下,買方以承擔目標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資產,賣方全部資產轉入買方,法人主體消失.這種購買結構就其本質而言是零價購買企業,其設計的初衷是保障債權人利益,從現實看,這種結構對買方而言可能存在巨大利益差別.若目標企業設立時資本充足,因經營不善造成資不抵債,那麼買方以承擔債務方式購買所支付的價格可能遠遠高於企業的真實價值,即使目標企業有某種特殊資源為買方所需,那麼它也要考慮是支付很高的代價,還是尋找替代資源.另一種情況下,企業原有資本不足,幾乎單純靠銀行貸款發展起來的(此種情況在我國很普遍),在此情況下,企業早處於負債經營狀況,當其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企業將陷入破產境地.若按自有成本或市價法評估,企業資產價值可能遠遠大於其債務額,此時以承擔債務方式收購,買方獲利很大,這正是此購買結構不科學之處.
8、債權轉股權模式
債權轉股權式企業並購,指最大債權人在企業無力歸還債務時,將債權轉為投資,從而取得企業的控制權.此種方式的長處在於,既解開了債務鏈又充實了企業自有資本,增加了管理力量,可能使企業從此走出困境.事實上,由於企業之間債務連鎖(三角債)的日益加重,債權轉股權已成為現階段我國最常見的一種並購方式.特別是下游企業或組裝企業無力支付上游企業或供貨企業大量貨款時,以債權轉股權方式收購控制下游企業便成為縱向兼並最便捷的途徑,但此方式可能有害於債權人,當企業嚴重資不抵債時,以1:l的比例將債權轉股權,就會損失很大的一塊利益.如中國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債務重組就是在虧損額10倍於權益的情況下進行的.換言之,債權轉成股權時,債權人已損失了大部分本金.
由於債權轉股權多是迫不得已而選擇的並購方式,成交價格以債務為准而非以評估後的企業實際價值為淮,因此買賣雙方均可能獲利亦可能蒙受損失.承擔債務模式和債權轉股權模式都屬於特定經濟環境下的企業購買結構,從發展趨勢看,它們將逐步讓位於更規范、更合乎市場經濟要求的購買結構.如當企業出現資不抵債或資大於債但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先進入和解整頓程序,了結債權債務關系後,再由其他企業購買剩餘資產,便比較合理了.
(來源:資雲網)
❻ 國務院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的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上海有比較完備的金融市場體系、金融機構體系和金融業務體系,有雄厚的製造業基礎和技術創新能力,有先進的現代航運基礎設施網路。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加快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和現代國際大都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和繼續推動改革開放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突破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制約,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繼續發揮上海在全國的帶動和示範作用的必然選擇。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關鍵時期,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重要性,努力推進上海率先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率先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重大意義
(一)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既是上海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也是更好地服務於全國發展的需要。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發展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綜合實力、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的集中體現。提高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就業比重和產值比重,提升產業附加值和國際競爭力,是推進產業結構升級、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適應全球化新格局和對外開放新形勢,加快構築新的競爭優勢,提高國家整體競爭力的有效途徑。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有利於上海突破資源環境承載力逐漸下降的制約,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有利於拓展金融資源運作空間,提高金融資產配置效率,更好地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有利於強化航運樞紐中心地位,更好地滿足周邊地區和全國的國際航運要求;有利於通過改革開放和創新的先行先試,加快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開放的體制機制,奠定科學發展的體制基礎。
(二)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有利於更好地夯實並充分發揮上海的比較優勢。上海具有比較完善的現代市場體系、現代金融體系、先進的港口基礎設施、高效的航運服務體系,以及便捷的交通運輸網路;有廣泛參與全球競爭的周邊經濟腹地,具有加快形成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有利條件。採取有力措施,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大力發展金融業、航運業等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率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可以使上海更好地發揮綜合優勢,更好地發揮帶動示範作用,更好地服務長三角地區、服務長江流域、服務全國。
二、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三)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進一步改革開放,進一步發揮優勢,繼續當好全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充分發揮對長三角地區乃至全國的帶動和示範作用。要堅持科學發展,不斷擴大發展規模,完善發展機制,提高發展水平;要在發展中優化經濟結構,優先發展金融、航運等現代服務業,以及以高端製造和研發為主的先進製造業,不斷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核心競爭力;要在發展中創新發展思路,堅持先行先試,不斷創新體制機制,提高體制運行效率;要在發展中堅持市場化、國際化和法治化,不斷改善投資環境,提高對外吸引力;要在發展中發揮比較優勢,努力完善區域分工,不斷擴大輻射帶動效應,提高專業分工和協作水平。
(四)把握的原則:處理好深化改革與加快發展的關系,堅持以改革促發展,以改革解難題,以改革建制度,為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發展營造良好體制環境;處理好先行先試與制度規范的關系,通過創新和探索,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為全國性的制度規范奠定實踐基礎,發揮示範作用;處理好突出重點與全面推進的關系,以金融業、航運業和先進製造業為重點,不斷創新服務業態,不斷提高製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和附加值,全面提升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的發展水平;處理好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與發展先進製造業的關系,形成現代服務業與先進製造業相互支撐、相互帶動的產業發展格局;處理好推進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的關系,在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開放過程中,努力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處理好推進上海自身發展與區域協作發展的關系,按照國家明確的戰略定位和分工,加強上海與長三角地區以及國內其他中心城市的相互協作和支持,加強與香港的優勢互補和戰略合作,形成分工合理、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
(五)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基本形成國內外投資者共同參與、國際化程度較高,交易、定價和信息功能齊備的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以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行業影響力的金融機構為主體、各類金融機構共同發展的金融機構體系;基本形成門類齊全、結構合理、流動自由的金融人力資源體系;基本形成符合發展需要和國際慣例的稅收、信用和監管等法律法規體系,以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發展環境。
(六)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基本形成以上海為中心、以江浙為兩翼,以長江流域為腹地,與國內其他港口合理分工、緊密協作的國際航運樞紐港;基本形成規模化、集約化、快捷高效、結構優化的現代化港口集疏運體系,以及國際航空樞紐港,實現多種運輸方式一體化發展;基本形成服務優質、功能完備的現代航運服務體系,營造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口岸環境和現代國際航運服務環境,增強國際航運資源整合能力,提高綜合競爭力和服務能力。
四、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主要任務和措施
(七)加強金融市場體系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核心任務是,不斷拓展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形成比較發達的多功能、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不斷豐富金融市場產品和工具,大力發展企業(公司)債券、資產支持債券,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研究發展外幣債券等其他債券品種;促進債券一、二級市場建設及其協調發展;加快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推進上市商業銀行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試點。根據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的需要,按照高標准、穩起步和嚴監管的原則,研究探索並在條件成熟後推出以股指、匯率、利率、股票、債券、銀行貸款等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加大期貨市場發展力度,做深做精現有期貨品種,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屬類大宗產品期貨,支持境內期貨交易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探索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拓寬上市公司行業和規模覆蓋面,適應多層次市場發展需要,研究建立不同市場和層次間上市公司轉板機制,逐步加強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主板地位和市場影響力。研究探索推進上海服務長三角地區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的有效途徑。優化金融市場參與者結構,積極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產、企業年金、信託計劃等各類機構投資者。根據國家資本賬戶和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總體部署,逐步擴大境外投資者參與上海金融市場的比例和規模,逐步擴大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規模,穩步推進境外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適時啟動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發行人民幣股票。在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框架下,積極探索上海與香港的證券產品合作,推進內地與香港的金融合作和聯動發展。積極發展上海再保險市場,鼓勵發展中資和中外合資的再保險公司,吸引國際知名的再保險公司在上海開設分支機構,培育發展再保險經紀人,積極探索開展離岸再保險業務。
(八)加強金融機構和業務體系建設。根據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的需要,大力發展各類金融機構,重點發展投資銀行、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有利於增強市場功能的機構。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開展綜合經營試點,培育和吸引具有綜合經營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金融控股集團,在試點過程中探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鼓勵發展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基金)及創業投資企業,做好上海金融發展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積極拓展各類金融業務,推動私人銀行、券商直投、離岸金融、信託租賃、汽車金融等業務的發展,有序開發跨機構、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業務。開展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為企業並購活動提供資金支持。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由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會同上海市研究具體方案,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根據國家金融對外開放總體進程,穩步推進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支持設在上海的合資證券公司、合資基金公司率先擴大開放范圍。
(九)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健全金融服務方式和手段,大力發展電子交易,促進各類金融信息系統、市場交易系統互聯互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完善金融服務設施和布局規劃,進一步健全為市場交易服務的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統一高效的現代化金融支持體系,提高上海金融市場效率和服務能力。加強陸家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區的規劃和建設,全面提升金融集聚區的服務功能。規范發展中介服務,加快發展信用評級、資產評估、融資擔保、投資咨詢、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加強監管,增強行業自律,規范執業行為。在上海建立我國金融資訊信息服務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務市場。充分發揮上海金融市場種類齊全、金融機構體制健全、金融發展環境良好的優勢,先行在上海開展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等方面的改革和創新。制定並完善促進金融創新的政策,形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金融市場和金融企業為主體的金融創新機制。
(十)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加快制定既切合我國實際又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稅收和法律制度。完善金融執法體系,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糾紛審理、仲裁機制,探索建立上海金融專業法庭、仲裁機構。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為載體,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促進信用信息共享。適應上海金融改革和創新的需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改進監管方式,建立貼近市場、促進創新、信息共享、風險可控的金融監管平台和制度。加強跨行業、跨市場監管協作,加強地方政府與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調,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
五、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主要任務和措施
(十一)優化現代航運集疏運體系。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要求,在繼續加強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基礎上,整合長三角港口資源,形成分工合作、優勢互補、競爭有序的港口格局,增強港口綜合競爭能力。加快洋山深水港區等基礎設施建設,擴大港口吞吐能力。推進內河航道、鐵路和空港設施建設,優化運輸資源配置,適當增加高速公路通道,大力發展中遠程航空運輸,增強綜合運輸能力。促進與內河航運的聯動發展,充分利用長江黃金水道,加快江海直達船型的研發和推廣,從船舶技術和安全管理方面採取措施,推動洋山深水港區的江海直達,大力發展水水中轉。充分發揮上海蘆潮港集裝箱中心站及鐵路通道作用,做好洋山深水港區鐵路上島規劃研究,逐步提高鐵水聯運比例。
(十二)發展現代航運服務體系。積極研究採取措施,降低國際集裝箱中轉成本,鼓勵我國外貿集裝箱在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轉運。充分發揮上海靠近國際主航線的區位優勢,以及工業基礎、人才資源、商務環境等方面的綜合優勢,大力發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運經紀、航運咨詢、船舶技術等各類航運服務機構,拓展航運服務產業鏈,延伸發展現代物流等關聯產業,不斷完善航運服務功能。完善航運服務規劃布局,進一步拓展洋山保稅港區的功能,發展北外灘、陸家嘴、臨港等航運服務集聚區。引導和規范船舶交易市場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上海航運交易所的船舶交易和運價信息發布功能,加快建設全國性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在上海形成具有示範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場。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綜合信息共享平台,促進形成便捷高效的長三角區域及長江干線港口、航運信息交換系統。
(十三)探索建立國際航運發展綜合試驗區。研究借鑒航運發達國家(地區)的航運支持政策,提高我國航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實施國際航運相關業務支持政策。將中資「方便旗」船特案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長至2011年6月30日。對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的航運企業從事國際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的倉儲、物流等服務企業從事貨物運輸、倉儲、裝卸搬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允許企業開設離岸賬戶,為其境外業務提供資金結算便利。在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騙退稅措施前提下,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鼓勵在洋山保稅港區發展中轉業務。探索創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制度,更好地發揮洋山保稅港區的功能。
(十四)完善現代航運發展配套支持政策。加快發展航運金融服務,支持開展船舶融資、航運保險等高端服務。積極發展多種航運融資方式,探索通過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為航運服務業和航運製造業提供融資服務。允許大型船舶製造企業參與組建金融租賃公司,積極穩妥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拆借資金和發行債券。積極研究有實力的金融機構、航運企業等在上海成立專業性航運保險機構。優化航運金融服務發展環境,對注冊在上海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積極研究從事國際航運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具備時,可先行在上海試點。研究進出口企業海上貨物運輸保費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豐富航運金融產品,加快開發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為我國航運企業控制船運風險創造條件。
(十五)促進和規范郵輪產業發展。允許境外國際郵輪公司在上海注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經批準的國際航線郵輪服務業務。鼓勵境外大型郵輪公司掛靠上海及其他有條件的沿海港口,逐步發展為郵輪母港。為郵輪航線經營人開展業務提供便利的經營環境。研究建立郵輪產業發展的金融服務體系,在保險、信貸等方面開設郵輪產業專項目錄,促進郵輪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六、加快推進先進製造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發展
(十六)以現有製造能力為基礎,以調整、優化和提高為方向,以研發、創新和增值為重點,不斷提高製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產業附加值。大力發展先進製造技術,著力提升汽車、裝備、船舶、電子信息等優勢製造業的研發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加快發展航空航天、生物醫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製造業和戰略產業;優化發展精品鋼材、石油化工等基礎製造業;增強先進製造業發展的技術支撐和服務能力。在浦東新區開展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政策試點工作,支持從事軟體研發及服務、產品技術研發及工業設計服務、信息技術研發及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等業務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發展。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先進製造和先進技術服務領域初創期企業的資本投入。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服務
(十七)建立健全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指導協調機制。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加強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進一步細化相關政策措施,認真研究解決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十八)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府服務,營造良好環境。上海市政府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精心籌劃實施方案,扎實推進各項工作。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加快事業單位改革,加快構建服務型政府,深入推進浦東綜合配套改革,使上海成為全國行政效能最高和行政收費最少的地區,成為中介服務最發達的地區。要加快淘汰落後產業和弱勢產業,積極推進產業轉移和產業升級,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完善有利於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加快發展的政策和體制環境。要建立健全有利於人才集聚的機制,研究制定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配套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營造良好、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使上海成為國際化高端人才的集聚地,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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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多樣:一次抵押,二次抵押,墊資還貸,並購融資。
❾ 上海人買房貸款有什麼條件要滿足的嗎
一、個人購房貸款貸款對象: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購買本市城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家庭
申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
2、申請貸款前6個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3、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
二、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
貸款對象:
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家庭。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親和產權人之外的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申請人,經本人同意可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符合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並已簽訂《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貸款申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
2、申請貸款前6個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3、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
三、個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積金貸款
貸款對象: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並符合建造、翻建、大修條件且具有所有權自住房的職工家庭
申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
2、申請貸款前6個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3、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應提供市、區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棚戶簡屋的修繕應提供本市房地部門頒發的督修單等批准文件;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不低於全部工程款的30%;
6、與施工單位簽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7、若借款申請人無法直接將房屋抵押給擔保機構的,應提供階段性擔保。
四、限制貸款條件
1、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2、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少於六個月;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還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