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要仔细一点的介绍。
近年来,金融机构开展了具有广泛影响的小额信用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小额贷款业务,为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许多困难与挑战。笔者就这一问题,作如下探讨与分析。
一、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
从1993年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的易县“扶贫社”试点算起,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已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然而,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借款主体的不成熟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时至今日,小额信贷业务尚未取得令人振奋的实际成就,也远未像某些成功的发展中国家那样“发展出一个活跃而重要的新兴行业或部门”。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不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
(一)贷款额度偏小。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自主创业的意愿和意识愈加强烈,资金需求也日益旺盛。然而由于小额信贷业务的额度所限,通常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一般为每人2万元,个别地区提升为2-5万元;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为0.5 -5万元。以农户购建一栋蔬菜大棚为例,按目前临猗市场价格计算,建一栋蔬菜大棚大约需要资金6-8万元,再加上人工工资、籽种、肥料等约需要2万元,从构建大棚到启动运作需要投资8-10万元,如按上述限额授信,仍有相当大的资金缺口。因此,贷款额度偏小,无法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二)贷款期限较短。农业项目具有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回收期长等特点,而小额信贷业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下岗失业贷款最长期限也只有二年。而农民、下岗失业人员一般没有固定的收入,这就容易造成贷款逾期,不仅加大了贷户的利息负担,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反映贷款质量的真实性;不利于金融机构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影响金融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小额信贷模式单一。部分地区小额信贷的开展没有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得到小额贷款的农户产品销售难,或无法防范市场风险、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小额贷款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大打折扣。
(四)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前些年,由于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水平较低,历史信用记录缺失,信贷调查仅依靠信贷员对客户的部分了解,难免存在调查不实、风险估计不充分等现象。加之,一些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部分客户存在逃债赖债思想,贷前调查质量可想而知。
(五)可持续能力不足。一是地方政府意愿不强。2002年底,人民银行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对象、数额、期限、担保及贴息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这项政策牵涉到政府出资担保和部分贴息问题,再加上额度小,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二是由于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的影响,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是养殖、种植等行业,受自然灾害或市场风波影响往往血本无归。加之,由于农户资金积累不多,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造成部分信贷资金形成不良,大量贷款无法收回,挫伤了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三是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依靠外部资金注入,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发展。
B. 小额贷款的行业现状及政策
《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现状分析研究》 分析研究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现状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研究小额信贷的扶贫效率。 论文结构 1、小额信贷的由来; 2、小额信贷的世界发展趋势; ①格莱珉模式:穷人的银行 最成功的农村金融模式之一——格莱珉银行 3、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①农村近几年经济发展状况 ②农村经济结构分析; ③农村人口总体素质 4、 小额信贷在农村的扶贫现状 5、小额信贷对扶贫的重要意义; ①小额贷款政策实施至今,起到了多大的作用。为农村经济增长做了多大的贡献 6、小额信贷扶贫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农村的影响
C. 求一篇关于小额信用贷款的文献综述,感谢~
自七十年代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建了小额贷款的模式以来,对贫困人口提供小额贷款已经成为各国扶贫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全世界有上亿人受益于小额贷款运动。很多国家都创造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同时也有不少失败的教训。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正在开展大规模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以试点单位江西婺源县为例,在仅一年时间内就对所有农户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发放了近6万户贷款证。其中4万户拿到了贷款,占持证农户的70%。到今年6月底,江西婺源县小额信贷发放总额已达2亿2千万人民币。其规模与发放速度是国内任何其它的小额贷款试点不可比拟的。这充分显示了国内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小额贷款的效力。虽然以一般农民为主要工作对象的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与国际通行的以贫困户为主的小额贷款有很多差别,国际经验与教训对我国进一步大规模开展农村小额信贷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中国应吸收那些成功经验
合理的贷款利率
首先,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
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这与这些项目长期依靠国际上资金补助不无关系。
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赢亏。当然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应测算后确定赢亏平衡点,再加上正常利润来算出小额信贷的合理利率水平来。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有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第二,国内外各种调查都几乎一致地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都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最后,由小额信贷利率造成的负担与对农民所加的税费负担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税费对农民来说是强制性的,是没有回报的。然而,对贷款来说农民有选择的权力。他可以贷也可以不贷。尽管贷款要付利息,但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当农民认为利息太高,不划算,他们可以不借。
关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各国政府都十分关心农民贷款,特别是扶贫贷款的问题。经过了多年的实践,人们也慢慢地领悟出合理利率对小额贷款可持续性的重要性。到目前为止,除了个别国家之外,几乎所有的亚洲国家都已经放开了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由执行小额贷款的机构来决定利率水平。
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农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很大。从试点地区所揭示出来的趋势来看,当小额信贷比较成熟,群众与信用社的积极性都充分发挥起来,信用观念也建立起来后,有60%-70%的农民都会有小额信贷的需求。如果经若干年后户均贷款达到5000元左右,那么一个成熟的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极限就可能达到3500亿-5000亿人民币。如此大规模的贷款完全靠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的吸储方法与能力显然不行。而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吸储的竞争性或间接地通过其它金融机构的拆借(例如把邮政储蓄从农村吸取的存款返回到农村)都需要农信社有一定的付息能力。这只有通过较高的贷款利率才能做到。
加强培训
各国成功的小额信贷经验表明,对农民借贷者的培训是小额信贷成功的又一关键所在。农民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迅速变化着的市场反应不够灵敏。对适用技术的了解不够。因此,国际上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都要对贷款户进行大规模培训。提高他们对市场,新技术以及运用贷款的能力。为此,国际小额贷款项目均要拿出一大笔培训资金来。
我国农民同样也极待培训。他们不但需要了解新的技术,特别是要学会如何应对市场的需求来不断调整自己的种植、养殖项目以及生产方式。有了较好的培训,就能大大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也能减少小额贷款的风险。
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我国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对农户大规模培训的能力。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介入。把农村的技术工作者及有关部门发动起来,配合小额信贷项目,不断地给农民以培训,向他们提供市场信息。有关部门应该从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来加强对参与小额信贷的农民进行培训。
小额信贷的大规模开展需要国家的扶助
小额信贷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是一种利用金融与市场的手段来帮助广大农民增加收支的一个极好办法。然而农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农民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业又不是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所在。农村问题的解决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仅靠小额信贷本身,靠农村信用社并不能完全解决三农问题。换句话说,国家有必要也有责任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克服各种障碍与不足。这些帮助不仅是政策上的,可能还需要资金上与行政上的帮助。如果没有这些帮助,从纯商业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可能并不愿意参与和扩大小额信贷工作。这样急需资金的农民就失去了机会,同时也加重了政府的负担。
D. 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及前景如何
我国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1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过程。目前,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开始发展。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有61万农户享受到1927亿元贷款,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27.3%;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12万户享受到141亿元的贷款;三是目前存在的1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1亿元的贷款。
尽管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小额贷款的前景依然是非常广阔的,在央行全面放开贷款规模限制的政策号召下,小额贷款公司正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涌现。这些困境中的中小企业,在初冬的清寒中感受到了春意。
据统计,截至28年1月底,全国已经批准大约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些公司发放贷款总额大约相当于一家股份制银行。继浙江、江苏、上海和福建等沿海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上马之后,北京、重庆、河北和山东等地的试点工作也在积极筹备中。
2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其目的是弥补银行在当地中小企业客户群的“盲区”。根据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不得高于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9倍。
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最灵动的群体,当它们最先受到全球金融海啸冲击倒下的时候,“救中小企业即救中国经济”的呼声日渐强烈。事实上,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雪中送炭的同时也迎来了自己茁壮成长的商业机会。尽管初期得不到投资回报,但小额贷款公司为实业资本合法地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通道。
E. 中国目前农户贷款的现状是怎样的
目前,中国有2000多个县、8亿多农民,这是个庞大的市场。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6.4万亿元,在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达28.1%;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某项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中16.8%的人认为需要钱,56.8%的人表示资金很紧张,而农户认为农村贷款不便利的占69.6%;《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截至2014年底的数据显示,中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贷款余额为19.4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不到23%,农村村镇银行县域覆盖率仅为54%。
F. 小额信贷的发展
小额信贷在国际上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最初目的是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资金的发放主要是通过国家的金融机构或合作组织、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技术的改造,贷款发放一般是低息、无息、,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补贴或各种公基金。
世界各国都有小额信贷的实践,但各国的国情不同,小额信贷的运作方式及发展路径具有差异性。各国提供小额信贷的机构也具有多样性,包括国有机构、国有政策性或发展银行、商业银行、非政府组织、信用合作社以及非正规的社区团体。国际上几种有影响的小额信贷模式有: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泰国的农业和农村合作社银行、印度尼西亚的人民银行的小额信贷体系等。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小额信贷开始在中国农村进行试点。中国的试点项目主要受到孟加拉模式的影响。而且这些项目主要有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利用国外资金进行小范围试验,大多数是依靠补贴维持下去的。这些依靠补贴的非政府组织的项目很难有效、迅速的推广他们的经验。这些项目都没能在中国达到一定量的积累。一定程度的覆盖率以及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小额信贷扶贫转向为以政府和指定银行操作,使用国内扶贫资金为主。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孟加拉小额信贷模式引入了中国,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
1995年,UNDP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在中国16个省的48个县(市)执行。
1995年6月,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成立,推动世界小额信贷运动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1997年,中国政府开始了小额信贷的试点并在1998年开始在较大范围推广。
1999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开始推动小额信贷业务。
2003年初,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基金援助下,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久中国当前300多个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调研,并发布《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报告》。
自2004年以来,为了弥补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的金融产品支持的空白,国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支持性的政策,发展小额信贷。其中,涌现出了一些专业的小额信贷公司,如中安信业等,接着几大银行也陆续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
随着国内小贷市场的发展和同业竞争的加剧,传统小贷公司粗放的经营模式和单一的经营思路正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而其风险防控能力、公司治理水平、业务操作模式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考验。 国内一些小贷公司开始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邦信小贷就是其中之一,试图通过连锁布局、规模发展和统一管理的方式来经营小贷公司,从而在成本、风险和效益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但是由于消费者认知度低等问题,在行业的前期发展阶段,市场比较混乱。因此微小企业或则个人如果需要申请贷款,最好咨询专业有实力的公司。
2005年被联合国确定为国际小额信贷年。
2006年尤努斯教授获诺贝尔和平奖。
G. 民间借贷的国内外现状
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
1 境外民间借贷发展及实践
1.1 美国民间借贷实践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 其金融业发展程度很高, 拥有非常完善的金融体系,但这仍不能满足国内所有个人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据统计,在美国有超过 0.75亿人、0.25 亿家庭没有银行账户,这部分人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他们往往通过 ROSCAS、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渠道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决定共同发展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 并积极引其发展, 以满足社会各界的融资需求。目前美国主要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主要有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小额贷款组织、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发现,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普遍存在于美国的移民社区中,外国移民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组织不同规模的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 一般规模较大的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集中在较为富有的移民社区。在美国,小额贷款组织是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调查结果显示,1995 年美国共有 325 个小额信贷组织,总共对171555 个客户发放了 1.26 亿元小额贷款, 其中借款客户主要为女性和有色人种。美国的储蓄贷款协会是从类似于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的机构演变而来的。储蓄贷款协会成员之间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这样协会就可以通过各成员的资信程度来监督各成员行为,保障合约的执行。储蓄贷款协会分为互助性储蓄贷款协会 (即存款者为所有者)和股份制储蓄贷款协会 (即入股者为所有者) 两种类型。其中,互助性储蓄贷款协会不能通过招募外来股份吸收和增加资金。储蓄贷款协会必须注册登记,既可以在联邦政府注册,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册;可以参加联邦存款保险或其他保险机构,甚至可以不参加任何存款保险安排。美国民间借贷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与我国的信用社不同,美国的信用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组织。20 世纪 20 年代,美国社会中下层阶级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在政府的帮助下,在社区内成立了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二战结束后,全美信用社协会和州协会开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发展,并在 1969 年达到了顶峰。1984 年,美国政府逐渐开始取消有关存款的“Q”条例的规定,在新形势下,美国信用社难以应对激烈的竞争,部分信用社纷纷破产倒闭。为了防止行业危机的进一步蔓延,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竞争平等银行法》和《1989 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加强法》,并为针对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此外,美国针对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193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法》 ,对信用社的监管实施包括联邦政府监管和州政府监管在内的双重监管制度。1965 年,美国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监督专员全国协会,用以各成员间的有效监管。此外,美国政府为了促进信用社的发展,通过了《美国联邦信用社法案》,并依法确立了信用社在税收、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利率这三方面的优惠政策。
1.2 日本民间借贷实践
日本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绍日本互助社的发展历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称为 Mujin或 Ko,始于 Muromachi 时期(室町时代: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与经验借鉴观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带有经济互助性质的组织,为当地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互助社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组织,政府往往对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当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银行研究了互助社组织的利弊,国会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金融法案》 ) ,该法案首次将互助社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内,并对其准入条件、资金额、业务范围、监管部门的检查权、处分权等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二战后,日本国内出现了被称为伪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的财务公司(或称产业促进公司)。这类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员,也不会使用抽签或竞价的方法使客户获得资金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法案的部分条款显现出了明显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形下,互助社协会要求政府起草一个新的法案,以促进互助社改造成为中小银行。日本于 1951 年通过了《互助银行法案》 ,该法案的实施促使了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向商业银行转变。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转变成为了互助银行。互助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1)接受定期的会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发放贷款,办理支票业务。在日本金融顾问研究委员的大力倡导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银行完成了向商业银行的转变。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许多的民间借贷组织,包括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织、劳动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和农林中央金库。这些民间借贷组织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质,其贷款对象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当前日本的民间借贷组织和中小企业组成了相对稳定的融资网络体系。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宽松的监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间借贷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发展, 民间借贷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同时也为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3 台湾地区民间借贷实践
在台湾地区固有的民间借贷互助的历史背景和原有的经济二元性的影响下,台湾在经济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依然保持着金融结构的二元性特征, 民间借贷发展异常活跃。台湾拥有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特征,民营企业在所有企业中的比重最高时达到了 98%。在台湾,民间借贷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规模极为庞大。从1964-1974 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民间借贷所占的平均融资比重可达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达到了最大值,为 48.11%,最低值也高达30.09%。台湾“中央银行”在 1991 年底对民间借贷规模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显示,民间借贷规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55%,资金流量占正规金融机构的 30%,约达 0.6 万亿元,其规模十分庞大。同时,台湾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 50、60 年代的当铺、民间互助会和地下钱庄等传统民间借贷,到 70 年代的抵押贷款、远期支票贴现、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业职工集资等民间借贷活动。在 80 年代产生了地下投资公司,其发展迅猛,成为民间借贷的龙头。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和地下投资公司。台湾政府在对待合会的态度和政策上均经历了曲折的变化。在日据初期,日本政府于 1902 年颁布了《合会取缔规则》 ,用以监管民间合会,避免其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但其实施效果并不显著。1915 年台湾地区开始实施从日本引入的《无尽业法》 ,该法案规定合会业务必须采取公司组织形式的经营方式,并加强法律法规对其的引导作用。1945 年台湾光复后,由于合会的迅速扩张引发的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台湾政府加强了对合会的打击力度,并先后进行了多次的打击和取缔活动。1948 年,台湾政府公布了《台湾合会储蓄业管理条例》 ,并在台湾地区建立了合会储蓄公司体系,这为台湾地区合会储蓄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民间合会经历了多次的打击, 在正规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民间借贷活动仍然保持着严密的体系和高度的运作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当局转而放松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制,在承认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正规化演变。台湾政府在对待民间借贷活动上,采取了审慎管理的态度,无论是在政策还是法律上都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湾政府于 1964 年对合会组织进行了改制,并先后两次修订了《银行法》 ,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为经营状况良好的合会和地下钱庄转化为民营中小银行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 年,台湾“立法院”通过了《民法债编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并将合会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依法对民间合会进行了界定,并对条款的内容、会首会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义务、倒会处理方法等做了详细规范,这使合会契约正式成为了要式契约。自此, 台湾地区的合会逐渐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健康发展。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与经验借鉴观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进。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