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建桥梁怎样筹集资金
简单说就是你借用他人的资金办自己的事情。 通常融资有以下几种形式: 融资方式可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具体又可分细为商业信用、内部融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等。 1.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该融资方式应用灵活,操作简单,并且可以多次反复使用,财务成本为零,但融资额度有限,不能解决企业大额资金需求。商业信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融资方式,是企业融资的首选。需要注意的是,在合理的信用额度内,该融资方式风险低,一旦超过合理的信用额度进行操作,风险将大大增加,可能造成企业信誉、银行信用等级的降低,从而带来较大损失。 2. 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顾名思义,面向企业内部的筹资,主要包括内部积累、资产变现、内部增资等。 内部积累,指为了筹集企业长远发展的资金,通过减少企业利润分红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风险小,但积累额度偏低,并且不分红影响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引致中小股东的不满。 资产变现,指通过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剥离、出售部分资产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但使用次数有限,一般在企业改制、改组、改革中使用。选择变现资产应重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确保资产的变现促进企业战略实现,或至少不影响企业战略实现。 内部增资,指向企业内部股东定向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盖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不用到期还款的压力,风险小,但受股东自身资金实力、对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期等影响,使用次数有限,一般应用于突发性、紧急性资金筹集。 3. 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通过股权的出让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融资的优点是筹集的资金量大,且没有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对资金募集者而言,风险较小。其缺点之一是操作复杂,尤其是上市,需要有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带来较高的费用筹集成本;其二是代价高昂。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较大,需要有较高的回报,需要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其三是控制权丧失风险。投资者的加入,将导致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进而可能使企业原有控制者失去控制权。 4. 债务融资 本处债务融资指通过民间或银行信贷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等。 民间借款,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协议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优点之一是操作简单灵活,没有银行借款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其二是抵押和担保少;其三是借款归还可以适当延展,风险相对较小。其缺点是渠道有限,数量有限。 银行信贷,该方式是目前外部融资,应用最为常用的融资方式。银行信贷的优点之一是资金供应量大;其二是操作灵活,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进行长、短期贷款搭配;其三是相对债权、上市、信托等渠道,手续相对简明,资金筹集费用低。缺点之一是抵押和担保,在金融监管严格,银行风险意识强的现实条件下,抵押和担保要求非常严格,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企业的融资金额;之二是风险大,信贷资金有较大还本付息的压力,短期借贷更为明显,对企业资金安排要求较高。 5. 债券融资 债权融资,指向公众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该方式在国外应用广泛,受国内监管所制,国内应用不多,但随着监管的逐步松动,可以预计,该方式未来将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该方式优点之一是发行成本低。债券票面利率一般低于国家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其二是募集资金量大,更好的便于企业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其三是发行面广,利于企业宣传和品牌形象树立。 该方式缺点之一是发行条件多,审批程序严格。目前需要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审批,证监会核准;其二是资金筹集费用高。因审批程序的严格,公开的发行,带来较高的资金筹集费用。其三是风险大。债券募集资金额度大,企业面临的到期还款压力也大。其四是违约成本高。如企业在到期日不能及时还款,可能造成企业的公众信任危机,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麻烦。 6. 项目融资 前述均属于公司融资的范围,即以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的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等为保障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则是以建设项目的名义,以该项目自身预期现金流量和未来收益、自身财产与所有者权益为保障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目前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规模大、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益的项目,如电力、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等。项目融资主要有BOT、资产证券化、信托等类型。 BOT。BOT是“建设——经营——转让”英文(BUILD-OPERATE-TRANSFOR)缩写,通过特殊权协议,政府授予投资者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许可期限内,投资者拥有所建造设施所有权,并可向设施使用方收取合理的费用,由此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届满,投资者将设施无偿交给签约方的政府或所属机构。目前,上海建工、中建等均有公路、桥梁项目运作的成功案例。 资产证券化。以项目所属资产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和保证,通过在公开发行债券而募集资金的一种证券化的项目融资方式。该方式目前在国内少有成功案例。 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包括信托贷款和股权信托两种方式。 ①.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于向项目发放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该贷款类似于银行信贷,不同的是信托贷款的偿还方式比银行贷款灵活性大,企业与信托公司协商偿还方式,可以采取等本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等。同时信托公司对信用风险控制要求严格,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多种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包括第三者担保、政府支持等; ②. 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到期转让股权方式作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相对贷款类信托,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大,一般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包括对项目进行绝对控股、阶段性持股等。 通过对项目融资三种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BOT主要是业主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国内操作难度相对较大,信托则是业主和承建单位均可以操作的一种融资方式。
『贰』 农村公路建设能不能走ppp模式
可以,也可以和国省干线打包一起做。农村公路还可以用PSL资金做,贷款利率更低。
『叁』 支农贷款的主要分类及定义
指用于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这里的农村概念和上面所说的相同,即“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及续建配套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邮政和电信等信息网络建设等。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建设,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认证认可等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经济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等。
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入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建设,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农村新型营销体系建设,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建设等。
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农户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属于农户共同享有或使用的基本设施和服务建设。这些设施和服务主要包括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方面。
『肆』 农村道路建设项目
农村道路建设的作用
公路是经济发展的动脉。加快农村公路网络的建设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消费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国道、省道、市道等骨干线路的形成乡村道路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日益凸现。 乡村道路,连接国道省道县道等大中公路,延伸到乡村组户,是公路网络的基础部分;是直接服务于农村,造福于农民的基础设施,是公路经济最终得以形成的关键环节。公路不能进村入户,村级经济将始终无法组成乡镇区域经济,因为没有便利的交通就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
乡村道路虽然多年来一直作为农田基础建设的重要项目而有所发展,据资料显示,全国近5万个乡镇中同公路的已达90%以上,但在74万个行政村中,绝大多数仍是靠“机耕道”通行。机耕道主要是以生产服务为目的,属于生产基础设施,没有考虑为生活服务的功能,所以乡村道路根本谈不上等级。没有规划设计、没有质量标准、没有考虑生活质量的机耕道,够成了当前道路的主题体,这中水平的交通状况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个关键性的制约因素。
落后的乡村道路网络使得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得到同步改善,农村自给自足的消费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建盖新房已兴起过几轮高潮,土房便瓦房、瓦房变楼房,走到偏僻的地方也能看到混砖楼房,但绝大多数行政村没有像样的汽车路。农民难买难卖的一个客观条件就是出门难。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多,农村自然条件差,农民经济总量少,人均收入低。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是加快城市化进程,解决农业问题的根本是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便捷高质量的农村公路。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可以加强城乡联系和沟通,促进农民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植业和产品结构,搞活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可以引导农村企业合理集聚,完善小城镇功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也可以改善各种生产要素流动条件,促进农民思想的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从交通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来讲,农村公路好比是连接高速公路主骨架的毛细血管,农村公路建设直接关系到高速公路的效益能不能体现,关系到高速路能不能实现高速化,关系到路网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立足点,就是促进路网结构优化和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路网整体性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农村道路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从抓乡村道路建设着手,把“要想福先修路”变成政府行为,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组织实施,将是解决这一瓶颈问题,拉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举措。
农村道路建设的意义
1)加快发展农村公路,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农民阶层是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农民兄弟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他们为中国革命和现代化建设付出了心血,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村公路属于公共物品,投资回报率几乎为零,政府应该承担农村公路供给的责任。因此,加快发展农村公路,改善农村交通状况,代表了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在交通建设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2)加快发展农村公路,是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在农村问题方面提出了要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在农村,“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今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瓶颈”。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镇化进程。实践证明,没有农业的发展,就没有全社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富裕,就没有全社会的富裕;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而农村公路又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加快发展农村公路,改善农村交通状况,是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3)加快发展农村公路,是改善和优化我国公路网结构的必然选择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公路数量在全国公路总量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实施两年来,全国全社会已累计完成投资1960亿元,已建成农村公路23.7万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之大、新改建油路水泥路里程之长,前所未有。许多省份这两年建成的农村公路里程超过了建国以来50多年的总和,即用两年的时间走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由于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全国公路网结构得到明显改善,公路的通达深度明显提高。
4)加快发展农村公路,是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交通能否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归根结底是能否实现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要贯彻“五个统筹”,实现交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重点之一就是要解决农村公路通达和畅通问题。目前我国仍有173个乡(镇)、56000多个行政村不通公路。农村公路亟待跨越式发展,因为没有农村公路的跨越式发展,就没有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因此,要把解决好农村公路发展问题作为交通工作的重中之重。
『伍』 BOT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如何获得土地证 请详细说明 可以加分的哦~
1、土地证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高速公路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一般为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设区的市由市政府直接发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均只能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属于国有。
3、是否竣工后再发证,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很多地方都是获得供地批准文件后,缴纳相关费用即可发证。
(5)农村路网建设bot贷款扩展阅读:
bot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
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陆』 bot项目融资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效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柒』 BOT项目贷款有什么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BOT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运用BOT方式进行融资,无疑可以扩大资金来源,分散每个企业承担的风险,同时,由于高投入,高回报,获益也是巨大的。但是,同时,由于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综合来看,有这几个类别:第一,BOT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问题,比如招投标的问题,所有权的问题,政府保证的问题,税收优惠的问题等等;第二,BOT风险的分担问题,比如投资风险,汇率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第三,违约救济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第四,BOT项目融资的问题,比如资金的来源,贷款的分配等等。
(一)BOT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问题
BOT投资的主体有政府与项目投资人(或称项目主办人)以及项目公司;发放借贷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项目贷款人;提供项目保险、财产保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项目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转包人、分包人、提供机器设备等租赁的租赁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应商、项目营运方,项目投资回报和贷款偿还的担保人等。多个主体有可能跨越不同国境。
各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联系起来,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政府主管部门与该BOT项目主办公司之间的特许专营权合同,这是政府与项目主办人关系形成的法律基础。特许授权的内容是以项目公司设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为核心,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展开的“一揽子”安排。这是整个项目运作的前提与核心;这个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有争议。有学者认为相当于行政合同关系,有学者认为相当于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国家契约关系。若是前者就不能接受国外仲裁机构管辖,而必须在我国进行仲裁或诉讼。(2)项目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的合资或联营合同;(3)项目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4)承建公司与项目公司的交钥匙承建合同;(5)以及项目公司与供应公司的物资供应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产品回购合同及项目设施使用、移交合同、与贷款人的贷款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等等。BOT方式在运作时,就体现为上述各个合同的实际履行。[⑦]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政府保证义务,项目公司的担保义务,主要是投资回报担保和贷款偿还担保,以及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交付贷款、如期完成施工、转移所有权、如期供应原材料等等。
(二)BOT风险的分担问题
BOT由于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投资额大,建设和回收成本周期较长,因此风险较大。政府之所以会采用这种投融资方式,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减少直接财政负担,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运作效率。在分担风险的时候,应当注意风险承担与权利获得的平衡。
总的来说,BOT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政治风险,这是指政府更迭或政策、法律的改变(如税收增加、对基建项目进行限制等),政府行为的影响。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否稳定也是政治风险,如通货膨胀率、财政赤字、外汇管制、偿债危机等。以及包括国有化的风险、战争内乱险等等。为了减少风险,项目公司一般要求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项目的批准即构成对国家的约束力,即要求东道国提供政府保证,如发生上述风险,政府应给予补偿。同时,也会向投资者母国的保险公司、出口信贷机构、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投保,以转移政治风险。也就是说,这类风险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和投保来分担。(2)不可抗力风险,主要指的是项目参与者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的事件给项目造成的损害。比如山洪、地震、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以及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中,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要求政府全部补偿,只能由项目参与人通过协商等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摊,而诸如外汇险等,有些时候可以与政府签订协议要求政府保证外汇的稳定,有时候则需要项目参与人自己承担。这类外汇险也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3)经济风险,主要指的是BOT 项目所在的外部经济环境对项目建设和经营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这里,外部经济环境包括世界经济环境、国家经济环境及相关行业经济环境。比如,世界经济形势萧条,金融市场不稳定;国家经济增长乏力、财政状况恶化;相关行业的风险,比如供应关系发生大的变化,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销售市场萎靡等。这三种风险都是无法为项目参与人控制的风险,可以称之为外部风险,需要审时度势尽量避免。比如,借助金融工具等或安排长期的供应协议。同时,需要按照权义比例协商分担。(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系指BOT项目在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又包括:完工风险,比如在建设过程中因出现监理问题、财务问题、资金问题等,造成项目无法如期完工,造成违约;经营维护风险,比如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理,安装错误等引发的问题等等。[11]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合同协商分担。因为不同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同的义务,如果违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做到细化,权责明晰。如果安排合理,这些风险即使无法完全避免,也可以降到最低。(5)技术风险,主要指的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技术更新换代而带来的风险。这就要求项目参与人主动进行技术改良和更新,避免由于技术落后带来的风险,比如无法盈利,或者无法获得贷款。
总之,项目参与人通过事前判断,事中控制,事后总结,识别不同种类的风险,最大限度地把项目风险降低,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与分担措施,避免自身承担的风险过重,无法获得收益。
(三)违约救济与法律适用问题
违约主要指的是违反合同的规定,由于BOT大多有外国公司企业的参与,利用的也主要是国外的资金,因此就涉及到适用哪一国法律或者是否适用国际法的问题。
BOT有很多合同,因此如果违约,当然可以采取合同法上的救济办法。比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式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仲裁,视当事人约定而定。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采取救济措施的时候,应该依据什么法律?如前所述,BOT可能会涉及到多国当事人,比如,项目公司是外国公司,或者项目贷款人是外国银行等。这里又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是特许权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是其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学者称之为辅助合同。如前所述,对于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有争议,因此带来的法律适用也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适用东道国法律,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法。由于这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和外国公司之间,我们在此不予讨论。只看第二个问题。即其他合同或辅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可以明显看出,辅助合同是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根据一般的民法原则和合同法原则及规定签订的。因此,这类合同自然要适用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BOT项目的投资者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成立项目公司,可以是完全由外商投资的,也可以是由东道国合作者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的。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项目公司通常都具有东道国内国法人资格。当项目公司与辅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不含涉外因素时,则该辅助合同只能适用东道国法律。如果辅助合同法律关系中含涉外因素,则会涉及到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各国规定并不一致,但是,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合同自体法模式,肯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约定法律适用问题,并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为了公共政策和国家利益的考虑,存在例外。比如,合同法第126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BOT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前面已经反复指出,BOT投资额大,单靠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BOT大部分的资金都需要从别的渠道获得。这些渠道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
(1)银行贷款,这是获得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按BOT模式运作的项目,是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作为担保条件,依靠项目自身的投资价值进行融资,是一项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这里的有限追索权是指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例如,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 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这种规定范围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 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13]项目融资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保证,也不需要政府出具担保,其融资能力不受项目股东本身的资产负债情况限制。这为资金薄弱的中国建筑企业利用外资提供了很好的条件。[14]因此,这种贷款方式也可以分担项目公司的风险。即把一部分的风险转移给贷款人。这些银行既包括国内银行,也包括国际银行以及外国政府等。
这就会涉及担保法律问题,借贷法律问题等等,贷款人愿意在有限追索的情况下提供贷款,必定是因为对项目经过考察,有信心,相信它能盈利。一般会加入诸如完工要求等条件,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则涉及到违约等问题。
(2)股权投资,它主要是由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所投入的股本组成的。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通常包括与项目有关的一些主要当事人,如承建商、营运商、供应商、用户、东道国政府等,有时银行也可能成为合营者之一。除合营者认股外,项目公司还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特别是当工程耗损大而需要较多股本时,更需如此。[15]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方式,成本也较低,可以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筹集到长期稳定资金,同时,如果企业经营得好,满足一定条件,还可以持续融资。因此,就会产生诸如上市、发行股票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3)中间资金,或者说第三方资金。第三方是指愿意购买项目产品、接受项目服务,愿意为项目提供原材料设备等的公司和政府机构。它们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或经济利益的考虑,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一些股本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等。包括“长期购买合同”、“远期购买协议”和“设施使用协议”,这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这类资金的地位以及清偿次序等都会涉及到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它的清偿位次排在银行贷款之后,股本金之前。
综上所述,由于可以大规模筹集国内外资金,并运用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经济建设,降低政府成本和经济风险,BOT成为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我们在运用BOT方式时,要处理好它在各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捌』 BOT投资模式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一、BOT投资模式的优点对东道国来讲,BOT投资模式有以下优点:
1、解决东道国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面对巨额的投资支出,政府资金往往一时难以周转。而另一方面,基础设施项目带来的巨大的利润则可以吸引众多的外国私人资本,从而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是展中国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新途径。
2、在不影响政府对该项目所有权的前提下,分散投资风险在融资方面,采用BOT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其融资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投资方承担,大大地减少东道国政府的风险。在工程的施工、建设、初期运营阶段,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若采用BOT投资模式,吸引外国私人资本投资,政府可免于承担种种风险,相应地由项目的投资方、承包商、经营者来承担这些风险。通过这种融资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政府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也有利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成功。
3、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及管理方法通过将项目交给外商投资、经营,东道国可借鉴先进的外来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工程的建设,提高项目的运营效率。同时,国内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者通过学习与借鉴,可以改善国内项目的投资、经营、管理,与国际市场接轨。对项目投资企业的角度来讲,可以涉足东道国的市场,获取
丰厚的利润,还可以带动投资国成套设备的出口。
二、BOT投资模式的缺点
对东道国来说,BOT投资模式包括招标问题、政府的风险分担问题、以及融资成本和其他经济问题等;在特许期内,政府失去了对项目所有权、经营权的控制。
『玖』 关于农村村村通公路的政策,需要农民集资吗
这个是自愿的,不强制要求。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9)农村路网建设bot贷款扩展阅读
《公路法》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拾』 工程项目都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工程项目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生产性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工程项目
生产性工程项目是指形成物质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例如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建筑业、邮电通信等产业部门的工程项目;非生产性工程项目是指不形成物质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例如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研究、社会福利事业、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建设项目一般在一个或几个建设场地上,并在同一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有内存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通常是以一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单位。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项目一般以提高现有固定资产的生产效率为目的,土建工程量的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比重按现行管理规定应在30%以下。
(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项目
新建项目一般是指为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而进行的平地起家的投资项目。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扩建项目一般是指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的分厂、主要车间、矿井、铁路干线、码头泊位等工程项目。改建项目一般是指为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三废治理和劳动安全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而对现有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的项目。迁建工程项目一般是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将企业或事业单位搬迁到其他地点建设的项目。恢复项目一般是指因遭受各种灾害而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恢复建设的项目。
(四)大、中、小型项目
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额来划分的。生产单一产品的工业项目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工业项目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来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按投资额划分。划分标准以国家颁布的《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为依据》。
(五)内资项目、外资项目和中外合资项目
内资项目、外资项目和中外合资项目是以资本金的来源为标准进行划分,其中内资项目是指运用国内资金作为资本金进行投资的工程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利用外国资金作为资本金进行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项目是指运用国内和外国资金作为资本金进行投资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