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异地工作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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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动外地公积金贷款怎么办?不会对它有影响。
工作调动外地公积金如何转到异地账户
第一步:你需要到新公积金中心(即我们假设的金华公积金中心)去开具开户通知书,证明你现在已经在金华重新开户并进行这边的公积金缴纳了,一般简称为“开户通知书”,去的时候带上相应资料(本人身份和复印件),如果朋友帮忙的话带上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夫妻的话带上结婚证。
第二步:在新公积金缴纳处(即金华公积金中心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表明你想将杭州公积金余额转到金华这边的账户,一般情况下接纳你的工作人员会根据你身份证他就能查询到你现在公积金账户,并将申请单打印出来,大致如下图表格,然后在上面盖章,最后你带上转移申请书及相应身份资料到之前缴纳公积金中心(即假设的杭州公积金中心)去即可。
第三步:拿着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带上身份证和复印件1份到你需要转出地的公积金中心(即杭州中心)去办理即可,办理完一般会给你一份转出收据复件(即杭州公积金账户转出到金华公积金账户余额明细收据单),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你就等消息吧,随时在网上查询你的新公积金账户(即金华账户),大概7天-15天内转到你新公积金账户。这里一般来说你不用回新公积金中心去确认,但是有些地方会让你带着收据单在回去核对下账户等信息。
公积金异地贷款购房操作流程:异地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缴存城市公积金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和转入城市公积金。转入城市公积金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应贷款城市公积金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
⑵ 在外地买房怎么提取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海公积金外地买房攻略是无数想要在上海公积金外地买房的外地人所关心的话题,外地人因为不具有上海的户口,在购房的方面是无法拥有上海本地人的优势,特别是在楼市的调控政策之下,“限购令”的出台又给外地人买房提取上海公积金政策层面增加了一重困难。那么外地买房提取上海公积金的攻略有那些?请听小编为您解答外地买房提取上海公积金政策。
买房规定
上海公积金外地买房的政策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的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其中包含新建的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买房准备材料
上海公积金外地买房的政策拥有1套及以上的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2年之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不能购买。所需材料: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薄。
10大情形可以提取公积金
最新《通知》的规定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公积金外地买房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租房自住的;
2、出境定居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
1、非按揭用外地公积金买房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上海公积金外地买房要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结语:因此,从以上就可以看出,相比较上海本地人而言外地人是多了一些限制政策的,只要您符合上述政策的条件,那么外地买房提取上海公积金不再是一个梦。希望小编为您解读的上海公积金外地买房攻略能帮助到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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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外地户口且没有居住证如何在上海办理公积金贷款
你交了公积金就可以贷款了。详免费来电询
⑷ 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2014年外地人上海购房条件
1、在上海连续不间断缴纳2年以上社保。
2、已婚。
2014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一、上海市公积金申请条件
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
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20%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只要借款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没有户籍限制
提示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上海市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首次购买
第二次购买且人均面积低于33.4平方米/人改善型住房
第二次购买且非改善型住房
* 原则上首套房一个人可以贷出基本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的20倍两者合计最高不超过40万
实际可贷款额度可直接到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个网点柜面咨询给出的结果权威准确
贷款年限一手房含次新房贷款最30长年二手房贷款最长15年
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五年以上的利率为4.5%
三、上海市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在买房所在地的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
2、一周后再次前往住房担保中心签贷款协议买卖双方均要在场
3、等待审批一般审批要两周时间通过后会以短信形式通知主贷人
4、收到短信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5、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银行放款给卖方
7、资料办结在过户之日后天左右收到担保中心快递过来的产证及放款凭证
四、上海市公积金贷款及冲还款原则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虽然可以以一个人名义申请但夫妻之间公积金是捆绑的公积金有参贷关系者在未还清前不能再次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已有参贷关系者在未还清前不能再次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
夫妻关系直接血缘关系公积金可以冲还已贷公积金房款
五、公积金贷款费用
代办服务费300元一次性支付
担保费见担保费收费标准
评估费 按房屋评估价0.1%计收年1990(含)之前的二手房贷款额度超过房屋总价30%及1990年以后的二手房超过房屋总价50%的需要由办理机构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房屋评估
⑸ 外地人在上海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
关于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金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忙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人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已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 贷款额度确定、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 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末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m=Pr/n×[1+(n-m+1)×I]
(公式中R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月数;工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Rm为提前还款后第m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金额;m为从1到n的正整数)。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⑹ 上海试点公积金异地还房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你知道多少
首先确认当前城市公积金贷款金额能否达到你所贷的金额么,然后就需要开发商和购买人签购房合同,贷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这个时候就需要开发商备案后出贷款资料、符合办理条件,购买人准备自身资料、预约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通知面签,初审,复审,担保,银行几个流程后就等待放款通知。其实你买新房售楼处有代办机构,交几百由他们管就行,二手房你要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拿材料清单然后提交材料,房屋封顶审核大约一个半月时间。各种流程走下来真的蛮不容易的,所以大家真的要清楚自己的走到哪一步了,而且提前一定要准备齐全资料。
⑺ 上海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吗
根据规定上海公积金是不可以在外地贷款买房的,只能在公积金所在地办理购房贷款。若是想要使用上海公积金来买房,就需要办理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手续才可以。通常是在外地购房并且拿到产权证的半年之内,凭借房子的产权证及身份证去提取上海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用来偿还异地购房的贷款。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本市缴存职工需要在外省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向本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开具缴存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