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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支持农村基础建设

发布时间:2022-04-17 00:40:40

⑴ 我记得国家有一个红头文件说支持农村贷款建房。这个现在能贷吗

这个问题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一个亮点,首次提出要在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建房、购买汽车和家电等提供消费信贷,加大对兴办农家店的信贷投放。有关专家在解读该一号文件时指出:“让农民享受到金融服务,尤其是大件的建房、汽车与家电服务,是一项极大的利民工程。农民建房可贷款是一项大的政策突破,这个政策如阿基米德支点,可以此撬起过去屡撬不起的农村消费市场。因为农民一生中90%的投资都用在住房建设上了,祖祖辈辈建房基本上都得靠积攒。如果农民可以通过贷款来解决建房问题,就可以有闲钱来消费了。城市居民早就享受到抵押贷款的好处了,每年还贷一部分,这样就不用倾全力几乎类似不吃不喝来建房了。农民由于受制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房屋不能进行抵押,所以建房靠贷款一直没有支撑。不过各地已进行了不少试点,突破了政策规定。毕竟对许多地方来讲,这是一个双赢的问题,农民解决了建房难的问题,金融机构也可以有业务了。”
其实,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早在2006年就试点农民建房贷款,2007年10月28日,《石陶网》报道称:“经过一年的成功试点,江西省即将在农村全面推广农民住房贷款。这是记者4日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获悉的。据悉,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推出此金融产品开全国之先河。去年5月,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赣州办事处对该市农民贷款购房建房需求展开调查。与城镇居民住房按揭贷款不同,农民住房贷款是信用贷款。省联社负责人介绍,农民住房贷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发放:农民购房建房是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农民普通住房,包括新农村建立规划区内的商品房、农民公寓、普通农宅;申请贷款的农户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购房建房总额的50%。据悉,此项工作将在6月中旬启动。”
至于现在能不能贷,这要根据各地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落实中央政策的条件而且是定,成都市推行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房屋、宅基地、承包地进行了确权,为农村抵押贷款创造了条件,因此在成都和一些试点过该办法的地区是可以贷款的,我们也相信中央的这项惠民政策,在不仅的将来全国各也都将实施。

⑵ 什么是普惠性涉农贷款

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市场运作,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管理到位,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2)涉农贷款支持农村基础建设扩展阅读

鉴于农村、农业、农民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制度将涉农贷款分别按照城乡地域、用途、受贷主体进行分类统计,从不同侧面反映金融业对农村、农业、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在对农村贷款的统计上,分别统计了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

在对农业贷款的统计设计上,不仅统计传统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贷款,还统计了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在对农户贷款的统计上,不仅统计了农户生产经营贷款,还统计了农户消费贷款。从地域上考虑,除了统计农村贷款,考虑到城市也有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因此增加了对城市涉农贷款的统计。

⑶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⑷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是什么意思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有:

  1. 法人农业贷款

  2. 法人林业贷款

  3. 法人畜牧业贷款

  4. 法人渔业贷款

  5. 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7. 大型灌区改造

  8. 中低产田改造

  9. 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10. 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 农产品加工贷款

  12. 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 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 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 农产品出口贷款

  16. 农业科技贷款

  17.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 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1、农村公路建设
22、农村能源建设
23、农村沼气建设
24、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5、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6、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7、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8、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29、法人其他涉农贷款
30、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
31、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2、农户助学贷款
33、农户医疗贷款
34、农户住房贷款
35、农户其他消费贷款

⑸ 农村经营沙场的贷款是涉农贷款吗

摘要 亲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属于的,按照用途,涉农贷款划分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亲这个属于其中哦。

⑹ 涉农贷款的贷款分类

在涉农贷款的分类上,按照城乡地域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村贷款和城市涉农贷款;按照用途,将涉农贷款划分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按照受贷主体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和城市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⑺ 农村金融如何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我们以山东省莱阳市发展现代农业为例,在剖析现行金融制度对现代农业发展制约的同时,提出了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对策建议。 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县域金融机构多元化深度不够。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从贷款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领域虽然近些年不断拓宽,但政策性业务,如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未有效发挥;邮政储蓄银行因受自身经营管理的限制,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不明显;新出现的新三类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数量极少,服务能力有限。 金融中介组织缺失。借助民间资本兴建起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加之县域基本没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金融租赁公司等中介机构,中小企业在急需资金时,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因而丧失了很多发展良机。 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认可。民间积累了大量财富,同时农产品加工企业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银行信贷资金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高达8000亿元至14000亿元。民间借贷在历次金融改革中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地位得不到认可、发展得不到支持。 农村地区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征信工作开展的较晚,对贷款客户资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难,目前农村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农民的信用档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而少有的中介机构服务又不规范,信息经常失真,银行发放贷款面临很大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各种需求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因此,应从功能视角出发,以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为标准,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消除农村地区出现的金融服务空白。 深化县域金融机构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激励机制。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因此,对信贷资金支持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进行利差补贴、税收减免,给予农村金融机构更加灵活的呆账核销政策和存款准备金政策,并实施差别化监管,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创建一个可持续的融资机制。 健全金融中介机构,为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提供专门服务。应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为产品有订单、订单有效益的中小加工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同时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拓宽担保公司资本金来源的渠道;发展信托业务,通过为中小加工企业发行各种信托产品,筹集发展生产所需资金;大力兴办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为中小加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租赁服务。 放开民间借贷,为中小加工企业多渠道融资开辟合法途径。顺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尽快出台“放款人管理条例”,赋予民间借贷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性质、活动范围、运作方式和借贷原则等,建立长效管理和监测机制,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风险提示,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不足的作用,为县域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服务。 加快农村征信工程建设,为现代农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目前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农户、中小加工企业等征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征信工作的认识,使其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等规章制度,提高与银行打交道的能力。同时,不断完善征信评价机制,规范对农户、中小加工企业信用评定的管理工作,把其作为对农村金融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

⑻ 如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就是金融的“平民化”;农村普惠金融,就是要将金融普及到农村所有群体,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以及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十三五规划纲要》在“普惠金融”前面加上“农村”二字,意味着十三五期间发展的普惠金融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普惠金融。

一、如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

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功能,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服务“三农”的能力。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持续拓展农村金融业务,促进农村资金回流。支持其他商业银行下沉机构网点,优化农村地区网点布局,适度扩大农村地区网点覆盖面。

二、如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

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集中连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超过一定数量的发起行,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服务子公司。允许评级良好、管控能力强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到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老少边穷地区、农业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不断提升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

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其开展涉农融资担保业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协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管理,引导发挥支农服务作用。

⑼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什么是涉农贷款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三)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包括城市企业贷款和城市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鉴于农村、农业、农民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制度将涉农贷款分别按照城乡地域、用途、受贷主体进行分类统计,从不同侧面反映金融业对农村、农业、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在对农村贷款的统计上,分别统计了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在对农业贷款的统计设计上,不仅统计传统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贷款,还统计了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在对农户贷款的统计上,不仅统计了农户生产经营贷款,还统计了农户消费贷款。从地域上考虑,除了统计农村贷款,考虑到城市也有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因此增加了对城市涉农贷款的统计。

在涉农贷款的分类上,按照城乡地域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村贷款和城市涉农贷款;按照用途,将涉农贷款划分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按照受贷主体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和城市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_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_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_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_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

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_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_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_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_

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_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_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_

五是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_“农村企业贷款”应填报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所有贷款,一些填报机构只填报了农村企业的农林牧渔贷款和支农贷款,除此之外的贷款未予填报_

六是混淆“农产品加工”与“其他加工”_《制度》规定农产品加工贷款中仅包含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纺织加工贷款、木材加工贷款和中医药加工贷款四类贷款_有的填报机构将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制造业贷款归入了农产品加工贷款_

⑽ 什么是涉农贷款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1] (三)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包括城市企业贷款和城市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鉴于农村、农业、农民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制度将涉农贷款分别按照城乡地域、用途、受贷主体进行分类统计,从不同侧面反映金融业对农村、农业、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在对农村贷款的统计上,分别统计了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在对农业贷款的统计设计上,不仅统计传统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贷款,还统计了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在对农户贷款的统计上,不仅统计了农户生产经营贷款,还统计了农户消费贷款。从地域上考虑,除了统计农村贷款,考虑到城市也有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因此增加了对城市涉农贷款的统计。 在涉农贷款的分类上,按照城乡地域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村贷款和城市涉农贷款;按照用途,将涉农贷款划分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按照受贷主体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和城市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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