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120万元,额度的规定如下:
一、首套房:
1、个人贷款,最高可贷50万元;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最高60万元;
2、家庭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最高120万元。
二、二套房:
1、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最高50万元;
2、家庭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最高100万元。
拓展资料:
一、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Ⅱ 上海公积金贷款多少倍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为:
1、上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2、上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3、购买改善型第二套普通商品房的额度参照首套住房的额度;
4、如果是购买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那么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Ⅲ 公积金贷款上海最高额度是多少
公积金租房可以提取多少?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当年度未提取的月份数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在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可提取额度
1、申请当月月应缴存额×65%×可提取月份。
2、可提取月份为上次提取的次月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若从未办理过提取业务,则为初始缴存月份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提取次数柜台办理的,每年可办理2次;自助办理的,每月可办理1次。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的“租房提取”,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
2受理:系统当场自动受理。
3审核:系统当场自动审核。
4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系统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当场审批不通过。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6送达:系统当场自动出业务受理回执,申请人自行打印。
注:职工本人首次办理前须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或建行智慧柜员机(STM)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详见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业务办事指南。
Ⅳ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情况,具体如下: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
2、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3、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后每户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相较于原先的最高80万元来说,可以多贷款40万元的公积金,而原本这40万元是需要用商业贷款来贷款的,以基准利率、等额本息来计算。
40万元从商业贷款变成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为20年,每月还款额减少418.78元,按30年来计算,每月还款额减少462.89元,大大节约了购房者的成本支出。
个人购房贷款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