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知道买共有产权房这公积金能贷多少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按照个人的缴费基数、账户内余额、缴存期限等多种情况核定的。
最高额度以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各地执行标准不同,具体请与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确认)。
B. 共有产权房用公积金贷款,剩余房款怎么交
共有产权房公积金贷款款,剩余房款也就是首付款,共有的两个人一起交吧!
C. 买共有产权房 公积金贷款,商贷怎么算
如在招行贷款,需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同城办理:抵押房产与贷款经办网点须同城,不接受异地抵押。
不接受评估现值≤10万房产作抵押物;
已有产权证且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情况;
具有较强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好,水电、交通、物业管理等各项设施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抵押商品住房房龄≤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40年;抵押商业用房房龄≤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30年。
原则上不接受闲置>6个月商业用房作抵押物。
温馨提示
具体您的房产是否符合条件,请联系当地网点个贷部门咨询确认。
D. 上海经适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要多少时
22-25个工作日。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及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3、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E. 上海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每个银行都能办吗
一、办理流程:
借款人预约(预填写)——受理网点受理(审批、名下房产查询、征信查询)——通知过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抵押证及通知放款——银行放款。
二、办理场所:
1、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2、如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5)上海共有产权房公积金贷款预约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4、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7、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8、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共同借款人的条件:
(1)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必须为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作为共同借款人;
(2)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的配偶、父母、子女及产权共有人。
F. 如何获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咨询单查询中的"受理编号
就是公积金网站上下载。受理编号就是登录证明上的编号!
是贷款初审额度查询单吧?是的话带好身份证去就近的公积金中心拉单子
G. 上海公积金贷款是怎么一个申请流程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贷款流程:
担保公司网点签约—>受理审批—>交易中心办抵押登记—>银行放款—>资料办结。
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7)上海共有产权房公积金贷款预约扩展阅读
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H. 共有产权房市管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基本所有的项目,在开盘之前都会有咨询会,银行和公积金代办的工作人员会在现场,可以现场咨询。
I. 共有产权房用公积金贷款
摇号结果出之后还有选房阶段,选完房签完认购书后按开发商通知交首付。社保十年公积金最多贷款100万,共产房首套首付30%,二套首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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