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问题
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无关,但贷款额度都有上限要求,其上限由以下4个条件来确定,这4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
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不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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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海公积金贷款要求
一、个人购房贷款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二、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贷款申请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三、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建造、翻建、大修条件且具有所有权自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的30%;6、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7、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提供阶段性担保。四、限制贷款条件1、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少于六个月;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还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Ⅲ 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核:(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Ⅳ 上海公积金贷款贷满50万的条件
上海公积金贷款贷满50万的条件为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等。月缴费金额是按照公积金的总缴费额度来计算的,所说的780元包括个人和公司。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是根据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即住房公积金账户按余额的40倍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还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上海公积金贷款收紧扩展阅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Ⅳ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及额度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上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个人为50万,如果有补充公积金,则家庭公积金最高度上调至120万,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则上调至60万。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金额的倍数(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额度。
一,公积金贷款利率
(1)如果公积金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
(2)如果公积金贷款期限在5年及以上(含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
(3)从2015年8月26日起,在上海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即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贷款5年以下:2.75% × 1.1 = 3.025%
贷款5年以上含5年:3.25% × 1.1 = 3.575%;
二,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
(1)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参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http://www.shgjj.com/html/xxgk/zcfg/gjjgwhgjjzx/albpl/dk/grdk/201471.html);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金额为0,即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3)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即上浮10%);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三,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补充公积金余额的10倍;如公积金余额为1万元,则最高可贷1万×30=30万;如果公积金余额为2万元,2万×30=60万,但是政策规定,个人最高可贷50万,所以最高只能贷款50万元;按此比例换算,只要公积金余额为50万/30=16667元,即可贷满50万元。
Ⅵ 上海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法律分析: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方法:1、一次性还款法(简称“年冲”)——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继续按月还款的方法。2、逐月还款法(简称“月冲”)——每月直接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方法。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委托人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采用逐月还款法,委托人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当月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补足还款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还贷时间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提前还款手续: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范围: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申请办理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借款人归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还款金额应不低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办理场所: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银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Ⅶ 上海调整公积金贷款标准吗
3月14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称,现持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6.7平方米,方符合上海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的条件。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说,本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调整为年度例行调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
自2010年以来,按照住建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
Ⅷ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情况,具体如下: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
2、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3、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后每户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相较于原先的最高80万元来说,可以多贷款40万元的公积金,而原本这40万元是需要用商业贷款来贷款的,以基准利率、等额本息来计算。
40万元从商业贷款变成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为20年,每月还款额减少418.78元,按30年来计算,每月还款额减少462.89元,大大节约了购房者的成本支出。
个人购房贷款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Ⅸ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可贷金额=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30倍+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不过在贷款时会有限额,其中首套房1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2人以上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20万元;二套房1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2人以上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Ⅹ 上海公积金贷款问题
摘要 关于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