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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2-01-28 07:23:57

1. 贷款新规的影响

贷款新规执行对自主创业的影响
“面谈面签”是为了甄别客户而非麻烦客户 个人贷款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常务副
会长陈祖基认为,此前个人贷款的发放依据沿用多年的《贷款通则》,已不能涵盖银行业的现有业务,比如电子银行、信用卡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出是中国银行业规范管理的又一次提升。
新办法对银行的贷款全流程包括从受理、调查、审查到审批的每个环节都作了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其中“签约需面签面谈”这一条,广受关注。
记者采访上海多家银行发现,除小额循环贷款等个别业务外,目前绝大多数个人贷款业务都已实施“面谈面签”。而新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可以确保其不流于形式。以前,借款人总是按业务员的指令不停地签字而来不及看合同;现在则必须对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放款流向反馈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充分的了解后才能签字。浦发银行个贷部总经理王嶒告诉记者,新规定对借款人而言没有增加手续,只是业务人员会问得更仔细,办手续的时间比过去长一些而已。“借款人更重视贷款成数和执行利率,对面谈时间长一点不会介意,而深入访谈恰恰更能体现银行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他说。
交通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王学武所负责的部门参与了新办法的制定。他以为,面签面谈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甄别客户,而不是麻烦客户,这对客户是有利的。他介绍,以往出现过一些本人没有贷款,因为证件被盗用却要为贷款承担责任的事件,现在,面签面谈就可以有效杜绝这类事件发生。
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但并不影响借
个人贷款新办法规定,装修、买建材等个人贷款可以自主支付,但贷款人要和银行约定并按期报告贷款用途。新办法还规定,个体工商户50万元以下经营性贷款可以通过个贷途径申请,也可以自主支付,但有诸多限制措施。这一系列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个人贷款的标准更严、门槛更高了?
王学武解释说,对借款人,新办法在要求上并没有增加或提高门槛,只要符合条件和规定,不会贷不到款,借款人不用担心。流程管理主要针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银行精细化管理、风险管理的一个方向。银行管理水平提升了,最终的管理效率会提升,客户也会受益。
对于贷款用途的管理,银行各有“高招”。比如,对可自主支付的装修贷款业务,浦发银行实行综合授信。假如借款人最高可以获得30万元的贷款,银行会给予借款人30万元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可根据装修进程分期分批支用贷款。
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的5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贷款,其用途追踪更为严格。浦发银行实行的追踪管理是,一看划拨的流向,二看支付后的凭证,还要按合同约定定期报告。一旦发现与贷款指定用途不一致,将要求收回贷款。“借款人使用的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信贷资金,从防止风险的角度出发,合理的监管是必要的。”浦发银行的一位业务人员说。
个人经营性贷款主要是一些创业贷款或小额助业贷款,创业的变数较大,这么严格的贷款管理是否会影响自主创业?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确实需要改变贷款用途,可以先提前还款,终止原有合同,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核手续,不会因此贷不到款,对自主创业也不会有影响。
应用新技术加强贷款追踪,贷款人违约将付出更大代价
从贷前的面谈面签到贷后追踪,个贷新办法的全流程管理对借款人的影响不大,但给银行管理提出了更大挑战。
每家银行的个人贷款笔数每年在数十万笔,按照新的办法,贷前贷后事务工作明显增多,如果一笔笔追踪,没有先进的手段与工具将难以实现;但如果新办法能够顺利实施,将促使银行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风险控制。
创新管理已经时不我待。“30万元以下的自主支付贷款,借款人每划出一笔3万元以上的款项,银行就会得到提醒,然后自动进入账户分析系统。在这样严密的系统管理下,信贷资金违规挪用的可能性很少。”王学武说,交通银行启用IT技术追踪贷款流向,效果非常好。
银行对贷款管理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借款人合规守约就显得特别重要。据了解,目前各银行对违约处罚的措施包括:违约挪用资金,将提高还款利息;按时不还款还将收到5级提醒,最后不还将提前收回款项,或拍卖抵押物,再进入个人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不再拥有借贷的权利,等等。
“新办法不仅对银行管理提出了精细化的方向,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对诚信社会的建设有利。”王学武说。
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多
目前个人贷款业务主要涉及个人房产类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有些涉农银行还有农户类贷款。其中,个人消费类贷款又包括汽车消费贷款、留学贷款等。而个人经营性贷款又涉及装修贷款、助业贷款、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等。不同银行的具体贷款品种各有不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所有业务都将按这一新办法借贷。
贷款新规执行对信贷市场的影响
严防贷款挪用 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据介绍,贷款新规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
如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
防范贷款风险提升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
业内专家指出,贷款新规强化了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银监会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强调贷款人应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在支付管理方面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贷款新规使得风险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为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提供了“刹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2. 可以在微众银行上申请企业贷款吗

微业贷是微众银行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服务,该产品为结合大数据分析及互联网技术的一款金融创新产品。客户从申请至提款全部在线完成,无需抵质押,额度立等可见,资金分钟到账,按日计息,随借随还。微众银行将以科技金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

有的小伙伴在认证身份证的时候,会出现身份认证失败的情况,在确定是在开放申请的区域后,大家在确认下,银行卡所留的手机号是否是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如果一切顺利的话,最快会在30分钟左右到账。

3. 小微企业转贷中存在的困难

年审制贷款产品不但对于贷款企业是一大创新,也需要银行机构开始一场内部革新。若从这个角度而言,小微企业“转贷还款”困局似乎只不过刚刚破题而已。

时隔一年有余,华夏银行近日交出了一份答卷:截至6月底,该行的小微企业年审制贷款已服务当地小微企业贷款授信客户489户,授信金额18.8亿元,用信客户444户,用信金额15.4亿元。

若把这些数字放到浙江的中小企业之中,或许只不过是杯水车薪,然而,燎原之火起于微光。在浙江这片土地上,一场或许将惠及更多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之举正在涌动发生。

还贷方式革新

“这次还贷方式创新,始于绍兴银监分局的推动。”华夏银行绍兴分行中小企业信贷部风险总监吴斌对《浙商》记者如此介绍。

2012年年初,在浙江银监局、绍兴市委市政府的推动下,绍兴银监分局针对小微企业“先还后贷”增加还款压力的转贷难题,创新推出小微企业年审制还贷方式,以华夏银行绍兴分行、绍兴银行2家机构作为先行试点。

为什么选择以创新还贷方式作为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的切入口?不少金融从业人员对《浙商》记者表达了同一种观点:过去原有的“先还后贷”方式给小微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关于这一点,小微企业主们深有切肤之痛。

一直以来,小微企业主们可谓是“夹缝”中的人群,而融资问题则是企业主们为之揪心的“重灾区”:对于大部分小微企业而言,银行贷款是他们最重要的融资通道,掌握着中小企业的“命脉”——当自筹资金难以维持企业持续发展时,银行成为企业的“求生之地”;然而,对于大部分银行而言,小微企业并非受欢迎的授信对象——发展脆弱、难经风浪、前途未明——种种特点,令多求稳健的银行往往对中小企业敬而远之。

即使获得了融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银行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仍存在着期限错配、金额错配等问题。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博导汪炜对《浙商》记者称,中小企业需要向银行机构融资时,往往需要长期持续的资金以支撑其长远发展。但在过去,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设定为1年以内;另外,企业资金从采购、生产、销售、回笼等一个周期来看,资金在循环使用,最需要的是一份铺底资金。

这意味着,一年到期后,仍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必须先还后贷,若自身现金流不足,小微企业多数采取民间借贷等途径“拆借周转”。

或许有人会疑问:明知贷款到期,为什么企业不自筹资金以“先还后贷”呢?

浙江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白植标坦率地称:“对于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而言,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几百万元到千万元内。如果要先还后贷,意味着我们往往要提前两三个月就开始收缩产能,准备现金,为到期贷款做准备。这样的话,我们的生产就要全部停下来。”

融资本是为了公司长续发展,但实施“先还后贷”意味着,现金流本就脆弱的中小企业主们每一年都要经历一次“休克”。“若经济大环境还可以的情况下,熬一熬也就过来了,但这两年来,经济形势不佳,倒在‘先还后贷’这一步上的企业,不知道有多少。”白植标苦笑。

自筹艰辛,而“拆借周转”并不是免费的午餐。银行转贷流程中存在利益空间,成为“高利贷”盛行的一大促因。“为企业提供拆借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往往收取高额利息,6分、7分的月利率是平常事,来钱太轻松了。”一位银行从业人员刘先生向《浙商》记者感慨,“又有什么生意能够赚取这样高的利润呢?而对企业而言,‘高利贷’就是‘饮鸩止渴’。若是银行转贷手续稍微拖延一点时间,就完全是在抽血了。”更有一些案例中的企业,以民间借贷方式筹得还贷资金,向银行还款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再获批转贷,前有追兵后无退路,只剩下“死路”一条。

为了“先还后贷”,除了提前产能收缩和拆借周转,还有一招,只是若非万不得已,几乎没有企业主愿意选择: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为什么企业主不愿意做展期贷款?因为这意味着企业将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留下记录,影响企业资信,可能令企业的未来蒙上阴霾。

那么,“先还后贷”是否真的那么必要?事实上,一项银行内部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90%以上的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到期后,各银行仍然给予周转。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由于期限错配的还贷方式,使得本应该成为“造血机”的融资贷款反倒有可能成为“夺命金”,这是银监部门决定改变还贷方式作为创新途径的重要原因。

那么,为什么试点是浙江绍兴?理由十分简单:作为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绍兴样本折射出民营小微企业的生存现状。而在宏观经济下行、国内需求降低、人工成本提高、人民币汇率上升的严峻形势下,如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经营难对于浙江银行业、浙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绍兴的小微企业有幸最先受惠。

有多少银行进行创新

绍兴发端的这一场金融创新正如于青苹之末发起的一丝微风,向更广阔的领域扩散。

“我们今年的目标已经基本完成。”吴斌对《浙商》记者称。照原规划,这一小企业年审制贷款产品今年的投放户数及用信金额将比去年翻一番,按7月末的数字来看已经十分接近目标了。截至7月末,华夏银行绍兴分行的这一产品已经投放370户,用信金额为12.7亿元,占到全部贷款金额的逾1/4。去年4月12日,第一笔小微企业年审制贷款刚刚发放成功,如今,这一产品已经在当地小微企业中颇有口碑。

只是还贷方式的创新,为什么能获得企业的热捧?我们且拿华夏银行的小微企业“年审制”贷款业务作一解释。

华夏银行向小企业发放的产品分为两个融资时段的流动资金贷款,在第一融资时段到期前一个月对小企业进行年审。对通过年审的,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即自动进入第二融资时段。其中第一融资时段可不归还本金,在第二融资时段按计划归还本金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这项产品的贷款期限从原先一般1年以内,变更为最长可达24个月,在此期限内可以根据客户的经营情况与需求设置期限;在贷款额度上,敞口风险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至于小微企业主们最关心的贷款利率,这项产品拥有最大吸引力——第一融资时段和第二融资时段贷款利率采用相同的固定利率。这意味着这款产品并没有按照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来收取利息。

以上三大特点对于小微企业主颇具吸引力。绍兴一普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德芳对此评价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项产品确实很具创新力度。”

“这项产品的还贷方式使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前,只需向银行提出贷款年审的申请,而不必将还贷资金实际组织到位。对于企业而言,减少了因筹集还贷资金所需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同时减少了小微企业因转贷压力涉足民间借贷的风险。”吴斌如是称。

自去年4月在绍兴进行试点后,华夏银行很快发现了该产品的潜力,同年10月,华夏银行开始在全省推广这一产品,2013年4月起在全国推广。如今,江苏常州、四川成都等地的华夏银行分支机构纷纷效仿绍兴,推出了该项产品。实行试点的地区无一例外,多是小微企业聚集之地。

如同绍兴地区一样,在其他地区,这一产品同样受到了企业主们的欢迎。华夏银行杭州分行小企业业务部营销总监阮永江告诉《浙商》记者,目前,杭州分行小微企业年审制贷款的余额及授信客户数覆盖率均已达到10%以上,单一小微企业客户(不含平台批量客户)业务占比70%左右。“我们将通过年审制贷款发展和巩固一批优质小微企业客户,新增单一小微企业贷款的30%以上要用于年审制贷款产品,未来,年审制贷款产品占比及市场认可度将进一步提升。”

绍兴银行的试点似乎同样喜人:据透露,该行自“年审工厂”开创以来,已经接纳882家优质合格小微企业“入库”。

而后,上海银行、杭州银行、渣打银行等机构也纷纷推出了类似的产品,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各个银行的条件不尽相同。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夏振江对《浙商》记者介绍,上海银行的产品是对符合成立时间四年以上、还款来源正常、主要股东信誉良好等条件的优质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等各类表内外本外币信贷业务。其最高贷款额度可达2000万元,期限最长可达3年,在贷款利率上,该产品按3年期利率计算——比较华夏银行目前的产品而言,上海银行给出的期限和利率都有所不同。夏振江表示,未来两年内,他们的目标是将年审制产品在小微企业中的覆盖率达20%,惠及约上百家小微企业。

各家银行都开始“起步走”,但以《浙商》记者目前得到的统计数据显示,华夏银行依旧是这一领域的“先行者”,无论在客户数量、授信额度或是用信额度上,都走在同行前列。

“快”与“慢”

虽说推出的产品具有相似性,但对于各大银行而言,迈出的步伐却是不尽相同。

“这一产品对于小微企业确实是一大创新,但是目前除了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很多银行机构并不愿意大力推行。”前述银行业内人士刘先生如是称,“目前华夏银行走得那么快,是因为小微企业本身是它的重要客户群体。而对于四大行这样的机构而言,即使同样推行类似产品,力度也不会很大——小微企业本来就不是他们最重视的客户群体。同样的,如果是所在区域缺乏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这一业务也发展不起来。”

另外一方面,对于银行一线营销人员而言,若保持原有的考核体系,则大部分客户经理缺乏开发小微企业的热情:“对于客户经理而言,无论企业大小,他做的工作都是一样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精力和时间花费的几乎相差无几,但大企业与小微企业的用信金额完全不同。过去,考核客户经理的标准往往是看其用信金额。这样一来,花的力气一样多,做小客户赚的远比开发大客户来得少,有谁愿意专做小客户呢?”刘先生如此解释。

这或许意味着,年审制产品不但对于贷款企业是一大创新,也需要银行机构开始一场内部革新:改变原来的考核方式,真正向服务小微企业倾斜。

而对于经济形势的预期,亦使一些银行机构相对谨慎。刘先生告诉《浙商》记者,由于不看好下半年经济走势,他所在的银行并不打算在小微企业客户群体中加大开发力度,毕竟,“一个浪打来,小微企业总是死得最快的。”

种种矛盾与现实,使得各大银行的创新脚步有快有慢。快者如华夏银行,在绍兴银监分局正式下发文件通知试点20天后,该行绍兴分行就成功发放了第一笔小微企业年审制贷款业务;而在部分银行机构中,这一产品并未成为主打产品,业务发展至今也不过寥寥数笔而已。

若从这个角度而言,小微企业“转贷还款”困局似乎只不过刚刚破题而已。

4. 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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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可否用于置换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融资

不可以,据统计,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 87%的间接融资来自银行贷款。 由于信用低、抵押资产不足、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资金支持,资金庞大。 差距。 但是,银行贷款不能用于股权投资。 因此,这不适用。 如果以置换股东贷款作为贷款理由,可能无法接受。

不过现在很多企业都可以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上进行交易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其他的财产活动是在不一样的。其他的财产是用来偿还债务和支付上市公司的利息的,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可以在上市的公司进行交易的,只要上市公司没有倒闭就没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企业的信用和信息的透明度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信用是建立的再好的企业都很难得到发展。而股东是有权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的,而且对于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

6. 银行贷款渠道

若想了解更多信息可继续追问,如果对您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个人质押贷款

一、质押物范围

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我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含电子记帐式:目前电子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国债、柜台记帐国债(目前柜台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目前我行尚未与任何一家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因此他行储蓄存单(折)暂不能在我行办理质押贷款)。

二、借款人的条件

1、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质押物;
4、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贷款综合账户;
5、电子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
3、若以第三人有价单证质押的,须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同意质押的书面授权书。
4、电子银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四、贷款金额

贷款额度最低5000元,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质物金额的90%。且单笔贷款金额及同一客户贷款额不得超过授权限额。其中,电子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每笔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0元,且单笔贷款金额及同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消费贷款

一、借款人条件

1、23周岁(含)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
3、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或家庭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含),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50%;
5、月收入高于5000元的,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70%;
6、能够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7、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9、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需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与其配偶不在同一户口时,提供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A、北京市城镇居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借款人配偶与其在同一户口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只需提供共同户口簿);
B、外地在京人员: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结婚证(借款人配偶与其在同一户口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只需提供共同户口簿)。
3、收入证明或者在职证明;
4、居住地址证明(可以是借款人居住地社区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我行签发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复印件;
6、房屋权属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若申请人以他人房屋(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且父母、子女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抵押,需提供权属人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公证文件。
7、抵押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商品房: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③房地产卖契、④购房发票、⑤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条中第①项资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第②项资料合作中介机构将根据抵押房屋的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建议是否提供分户的土地使用证或是开发商大土地使用证,第③④⑤项于抵押房屋不需要评估时提供。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③房地产卖契、④购房发票(如有)、⑤房屋买卖合同。抵押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的,必须提供本条中①项资料,抵押房屋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必须提供本条中①⑤项资料。其他资料贷款行可酌情要求提供。

三、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房产必须产权明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且成建年限应为1982年1月1日以后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高档公寓、别墅、底商、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屋;
2、商品房、已购经济适用房。已购经济适用房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3、已购公有住房。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方法)购买的公有住房;
4、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四、贷款期限及额度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贷款本息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7. 围堵经营贷流入房地产 各地监管溯源严查开罚单

针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问题,监管部门持续保持严查态势。8月6日,记者获悉,广东银保监局日前一连开出12张罚单,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4家银行下属12家分支机构及10名责任人被罚,罚款金额合计1090万元,案由均为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其中,工商银行广州天平架支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广州环城支行等分支机构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用流入房地产市场,被处罚达500多万元。兴业银行广州花城支行、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也因个人经营性贷款或消费贷款被挪用流入房地产市场而“吃罚单”。
从全国来看,近期,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纷纷开出多张针对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的罚单。
7月27日,上海银保监局“一口气”公开17张罚单,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农商行等银行在沪分支机构因涉及流动资金、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被监管处罚。
从公布的行政处罚案由看,该局对辖内银行机构近几年的信贷资金流向进行了溯源,从而发现多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
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因为2017年4月至6月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2019年6月该分行个人消费贷款违规用于购房等事项“吃罚单”。建设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因2013年3月发放房地产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事项被处罚。
今年5月下旬,深圳银保监局也一连开出十几张罚单,多家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的深圳分支机构因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审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等问题收到罚单,罚款金额达上千万元。
今年6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布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专项核查结果,发现4家银行约有3000万元的信贷资金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该局发布的6张罚单显示,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及邮储银行在北京的分支机构因涉及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问题被罚,处罚金额达530万元。
整体看,自年初以来,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针对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为了封堵经营贷流入房地产领域,3月26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同时,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开展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在严监管下,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势头得到遏制。7月末,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房地产贷款增速和集中度双降。今年以来,房地产贷款增速持续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6月末,房地产贷款同比增长9.8%,增速创8年来新低。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由2019年的高点29.2%降至6月末的28.2%。

来源:上海证券报

8. 监管“重拳”围剿信贷资金违规入楼市

在“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政策导向下,监管机构针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商业银行违规向房企放贷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处罚力度亦在不断升级。8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根据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发现,今年以来,包括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龙州农商行、贵阳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均因房地产金融业务违规情形被监管“点名”。在分析人士看来,此类罚单的开出,体现了银保监会对于金融市场管控的决心,客观上使得后续房贷部门会严管贷款流向,较好地推动了“房住不炒”政策的落地。

01

房地产领域违规贷款乱象遭严查

8月以来,银行业千万级罚单频现,多项重罚背后,房地产领域违规贷款乱象俨然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8月14日,上海银保监局公布了一条行政处罚信息,上海银行在2014年至2019年因为23项业务违规,被监管处以1625万元罚款,其中没收违法所得约27.1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8月14日。

在上海银行这“23宗罪”中,房地产领域违规被放在了“头条”,该行因存在违规向资本金不足、“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以其他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点名”。

无独有偶,就在4天前的8月10日,浦发银行也接到了一笔千万级别罚单,该行因2013年至2018年存在12项违法违规事实,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00万元。处罚事由中也有一条,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

打击银行违反信贷政策和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乱象已逐步成为常态。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开年至今,包括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龙州农商行、贵阳银行、东阿青隆村镇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均因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被罚。被处罚的缘由大多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导致流入房市”、“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等。

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此类罚单的开出,体现了银保监会对于金融市场管控的决心,尤其是很多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确实需要积极进行管控,否则容易造成“炒房”现象出现,或者说干扰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从实际过程看,此类罚单具有警示和威慑性,客观上使得后续房贷部门会严管贷款流向,较好地推动了房住不炒政策的落地。

02

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资金

“潜水”买房

除了针对房地产企业违规提供贷款外,零售业务信贷资金违规买房情形也成为监管整治的重点,7月2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缙云支行也因“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市”被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6月23日,江西横峰农商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企业、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以贷转存用于月末冲时点等行为,被银保监会上饶监管分局罚款80万元。

因消费贷挪用买房遭罚案例也曾出现。6月底,工商银行缙云支行被罚款50万元的缘由则是因为“消费贷款流入房市、虚增企业信用贷款数据”。

除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入市外,用信用卡透支买房乱象也有所抬头,今年1月,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曾公示对长安银行的一则罚单,处罚金额21万元,原因是“信用卡资金监管不到位,流入房地产领域信用卡资金监管不到位,流入房地产领域”。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分析认为,当前实体经济正在复苏,在前期较为宽松的流动性以及信贷持续扩张的背景下,便较容易推升资产价格上升,实体经济资金进入楼市的动力较强。同时,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后,不像金融体系那样容易监测和管控,动向更加难以捉摸,也给了这些资金进入楼市的额外刺激。

03

严防房地产金融泡沫势头催生

在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背景下,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加强房地产金融政策的监管,6月24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其中针对“房住不炒”政策,银保监会表示将重点严查包括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等违规操作。

8月16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求是》发表的刊文也提到,在资金面宽松背景下,企业、居民、政府都可能增加债务。利率下行一致性预期强化后,有可能助长杠杆交易和投机行为,催生新一轮资产泡沫。一些地方的房地产价格开始反弹,金融资源有可能再次向高风险领域集中。

虽然监管一再重申银行贷款要确保真实用途,严禁违规挪用,但为何总有银行明知故犯?一位国有大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随着国内疫情形势转好,个别热点城市房地产交易有所升温,在各种资产中,房地产对银行资金有天生的吸引力,银行当前手里可以支配的流动性较为充裕,导致违规情形屡禁不止。

而从监管层面,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避免银行房地产业务违规行为的出现?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看来,需要各部门加强数据的共享合作,共同协同打击,在贷款审查时对贷款人的合法收入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另外提高市场化手段,例如,加强楼市供给、从供需打击投资者,加强资金的技术监管手段等。
在陶金看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难度确实较大,要缓解此类问题,应该更需要信贷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规定好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甚至给予顶格力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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