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包工程全垫资一百万左右,利润在百分之十左右,在银行贷款一百万,利息也是百分之十,这个工程能做吗
既然工程的利润和公和贷款的利息是一样的,那么就要看你工程的进度如何了,如果工程的进度太长,你就要亏本啦,如果工程的进度比较短,比你贷款的时间较短的话,那么就能赚钱。
② 建设施工合同中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追讨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未约定垫资利息的,发包人等责任方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承包人向法院请求发包人支付垫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③ 二建法规中关于垫资利息的问题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④ 工程垫资利息规定
国家没有相关的统一标准,但双方可以协商,可以比照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来执行或者上浮一定的幅度,但年息不能超过15.4%。
⑤ 垫资利率怎么计算
垫资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⑥ 工程垫资的比例是多少
这个主要是根据你和业主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垫资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注意下列情形:
(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2)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3)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如合同中的无效原因可以消除,合同效力可以补正,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签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4)对于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对于垫资问题,应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应将垫资款作为工程的欠款处理。
⑦ 建设工程纠纷中可以要求承担利息的资金占用损失吗
建设工程纠纷中可以要求承担利息的资金占用损失,前提是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7)工程垫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⑧ 投融资收益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
金融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投融资收益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形式就属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望广大投资者警惕!
最新出台的法规已经取消了该条。!!!!
⑨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民间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的规定。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项规定: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9)工程垫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