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贷利息超过百分之30%,不还可以吗
网贷利息超过30%,未超过36%,不算高利贷,应该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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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 利率百分之三十合法吗求放款时银行要求上
年息24%及以下受国家法律保护,高于36%不合法。25%-36%之间,如果双方达成协议,不违法。
3. 年利率百分之30
年利率百分之30,即为如果你借款10000元,那么一年所要付出的利息为3000元。
在法律上认定的高利贷是指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也就是产生法律纠纷时支持同期基准利率四倍及以内的利率水平,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不同期限的基准利率不同,高利贷的法律认定还与期限相关。
目前正常银行以及P2P贷款利率在6%-14%左右,按照商业贷款6.5%来计算,4倍为26%,而30%已经属于高利贷范畴了。
4. 国家规定贷款利息不能超过多少是违法的
超过24%就属于违法。
1、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
2、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3、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4、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5、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 现在有人放7天贷款利息百分之30,受法律保护么要怎么处理
不受法律保护。可以向警方举报放高利贷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现在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56%,所以22.24%以内的部分是受保护的。超出部分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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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高利贷:
民间借贷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高利贷化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小微企业在对资金有越来越大的需求的同时,遭遇了由于货币紧缩政策所导致的银行惜贷,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巨大差异导致了利率的升高。
以温州为例,据政府部门在2008年的问卷调查,有72%的小企业存在资金缺口,但却有85%的小企业认为融资环境一般或不好,同时有合计87%的小企业认为获得银行贷款有一定难度。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2008年面临着严峻的资金困难,资金供给远小于资金需求,也正是从那时起,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趋势开始加速,而这样的趋势在2008年之后愈演愈烈。
2010年,货币政策急剧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六次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致使银行存款流失、借贷业务进一步萎缩,银行资金不断向大企业倾斜。
而此时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又出现了进一步的提升,据温州金融办2011年对500余家中小企业的调查,66.7%的企业有超过100万的资金需求。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只能越来越多地转向民间借贷,进一步推高了民间借贷的利率。
同时,由于利率管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远低于均衡利率水平,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对管制利率的补偿。
由于高利贷有借贷主体分散、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其活动往往会引发一定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在经济方面,由于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高利转贷现象时有发生,这就使得高利贷的风险随着一次次转贷而倍增,一旦资金无法及时偿付,就会引起整条资金链断裂。
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对借款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更加剧了其风险。
到目前为止,我国缺少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律,也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整体监管。至今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法律法规中的个别段落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6. 百分之三十的年利息算不算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同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如1年期,基准利率为6%,4倍为24%,即超过24%为法律认定的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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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
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
参考资料:高利贷(金融名词)_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