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广西男子莫名背上490万的贷款,为何有人说是银行在碰瓷
近来发生这么一件离奇的事情,广西一名男子打算买房,但是收到了法院传票说是被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了,这名男子2013年替人担保,借了一笔490万元的贷款,而且已经逾期很久,利息都高达260多万元。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纸诉状把这名男子告上了法庭。问题在于,这名男子确是感觉非常冤枉,据他声称,这笔贷款的借款人是我堂哥陈某,他是拿着这名男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的贷款,因此对于这笔贷款,男子并不予以认可!那么问题来了,这笔贷款究竟该由谁来买单该由谁来负责呢?广西男子陈某?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是陈某的堂哥?那么,我们来详细的刨析一下此案!
B.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怎么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是1995-07-13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廉州镇还珠大道3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521199438930H,企业法人谭能昆,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的经营范围是:办理企事业单位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办理现金出纳、结算、票据贴现、汇票承兑业务;办理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业务;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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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能在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社无抵押贷款50000元吗
农村信用社只无抵押贷款给所属地区的本地人,这是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制度。贷款有多有少,信用社一般都会到申请人家里询查经济情况,家庭人员情况,贷款原因,真实度等等,一般95%给贷款。只是不太可能贷太多,几千啦,几万啦,超过十来万的很少了。一般农村谁贷那么多呀。我经常见我们村的人去贷几千或万把的,有的说孩子要交学费啦,有些说要买化肥啦,有的说要买猪仔啦~七七八八的。
D. 广西北海准备开新的银行吗
听说准备又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进驻北海。如果是地方性的话,有个北海村镇银行哦。合浦也有个村镇银行的哦。。呵呵。楼主的公司主要想发展什么业务呢,如果是贷款的话,也是可以在异地银行贷款的哦。如果是汇兑结算的话,大的公司一般只承认四大银行多点吧。
E. 我是广西北海合浦人,想在家乡信用社贷款十万元,
应该先办好过户手续再重建,以免日后麻烦,贷款抵押的证件应该是你的名字,要不日后风险谁承担。重新起建的房子是否形成评估应该要得到土地房产局的认可才行。要不以房产证贷款新房子抵押肯定亏。贷款额与房子抵押是否划算要看地段、几层楼、几平方米、几时建,银行会评估值多少能贷多少?如果你不办好过户手续贷款的话等于你是借别人的房子贷款,这种方式
也有,但要房产证的名字的人出面担保才行。建议先办好过户各种证件再贷款,以免与前房主带来本不该有的矛盾和纠纷。补充:上面提问者的说法我理解意思为他已经重建好房子了,只是只签协议没办好过户手续,现在想贷款却不知该怎样才是最好解决方法才求助。
F. 合浦县山口镇有哪些可以贷款的银行
银行都可以啊。 银行都可以啊。不同贷款类型申请贷款的手续是不同的,你没有问清楚你需要了解何种贷款情况,所以我只能先说下,申请贷款的流程是:
借款人提交书面贷款申请资料,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个人收入证明等银行需要的相关申请资料;银行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调查;银行审核和调查通过后,借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申请人使用贷款;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款。
参考资料:http://apps.hi..com/share/detail/34037635
G. 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求高手赐教!!!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
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以来被认定为无效,且对贷款企业和借款企业通常予以制裁,但这种做法已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强烈质疑。或许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观点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
【说明:本文以下部分摘自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385、386页。仅供学习与研究之用。】
关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最早是通过《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体现出来,即“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在有关利息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以《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应予收缴。在《合同法》生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未就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合同效力及其处理再作出规定,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收缴利息这一民事制裁措施采用的合理性越来越多地提出质疑,故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倾向性观点是虽认定合同无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还出借本金的同时,还需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而不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进行收缴。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靖安县物资总公司、广西合浦县物资供销公司、广西合浦县物资局化建公司无效联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再审申请案”中判决借款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利息,法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说明:本文由张思锐律师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