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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利率低的税收风险

发布时间:2021-09-16 23:30:23

A. 关于委托贷款利率

具体文件暂时找不到,但我可以保证我说的是正确的,委托贷款利率只有上限没有下限,一般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银行不会介入,利率可以为0(但是有些银行因为系统本身原因做不到这一点),利率上限各个银行规定不同,但都不是很苛刻,目的只是一个——防止高利贷正规化。10%以下的利率肯定都是不会超过限制的。

B. 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怎么处理啊

企业会计制度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是:①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②发生贷款业务时,按实际委托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同时增加投资收益。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应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的利息。③企业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当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④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按本金和应计利息之和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科目中反映;超过一年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反映。同时,按照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C.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增值税

贷款的品种很多,在这里举例说明贷款的办理手续,基本上都大同小异。
给你推件《大长员》这个博客看下,供参考你可以选择看看的!
如:按偿还期不同,
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按偿还方式不同,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
按贷款用途或对象不同,可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者贷款、有价证券经纪人贷款等;按贷款担保条件不同,可分为票据贴现贷款、票据抵押贷款、商品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
按贷款金额大小不同,可分为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
按利率约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等等。
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按各种标准划分出的贷款类型也是有差异的。
详情,各家银行的个人金融部门,他们会告知你贷款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以及其它条件。

D.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属于税收分类编码中的什么类别

3060100000000000000 贷款服务 金融服务 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E.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委托贷款利率低的税收风险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F. 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G. 银行委托贷款风险有哪些

(一)违反国家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便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放松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从而常常违反国家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资金来源不合规。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洗钱活动,违反《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有些银行还存在违规接收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等现象。
(三)资金使用不合规。委托人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轻则违反国家规定,重则触犯《刑法》,使受托银行涉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四)容易因操作风险而引起纠纷。银行在受托贷款后,必须负责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若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将引发操作风险。一旦贷款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能会以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负责或赔偿,陷入风险。

希望可以帮到你

H. 委托贷款的外部风险

目前企业将委托贷款广泛运用于现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贷款之中。在现金池业务中,由于是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借贷,因此在此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
我们所说的委贷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委贷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只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出现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在近些年,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银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驱使,由委托人和银行进行合作,变相委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限制了他们的放贷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就很可能会拉来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以委托贷款的名义贷出去,从中收取利息。银行往往和这家公司协议,给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为委托贷款发放,同时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对于放贷企业来说即无须承担风险,又可以从中收取一笔额外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另一方面,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大多是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借款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达到融资,而且一般都会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 银监会提出的银行不得新增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将地方融资平台再度推上风口浪尖,面对银行贷款不断收紧的资金困局,地方融资平台不得不另辟蹊径。上市公司委托贷款成为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暗渠”,输血地方融资平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表现尤为明显。
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经营要维护广大股东利益,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贷款需注意风险,尤其是在地方债务不断膨胀背景下,到期能否还本付息,风险不容小觑,不应因地方政府和国有控股股东压力而忽视其他股东利益。
平台融资利率偏低
由于风险不断累积,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持续收紧,上市公司成了地方融资平台争抢的香饽饽。中国证券报记者粗略统计,自2012年以来已有30家左右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包括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市建设投资经营公司等城建投融资平台,以及交通产业发展公司、旅游文化产业投资公司、产业开发投资公司等其他投融资平台。
这些流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用途除了用于地方融资平台资金周转、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等之外,还包括当地的安置房、保障房、开发区的建设、旧城改造及工程建设,甚至有的用作土地收购款。近年来,亚玛顿、恒宝股份、国元证券、现代投资、新安股份等众多上市公司都曾将委托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
与其他的委托贷款对象比,地方融资平台给的利率普遍比较低,大部分集中在7%到11%,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年利率低于7%。
“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是为本地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地方融资平台均有当地地方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有时也不得不配合,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以地方融资平台给的资金利率相对较低。”上海一位券商债券分析师表示,委托贷款利率偏低,其实也是对上市公司股东的一种变相损害。
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多是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地方融资平台,现在一些县级、区级融资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润委托兴业银行向诸暨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一笔1.5亿元的贷款,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鹿港科技委托兴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向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2亿元委托贷款,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张家港市国资委投资。
地方国资强势渗入
地方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在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方面尤为积极,数额较大,期限较长。云南省国资委控股的云内动力4月2日发布追加委托贷款额度的公告,委托银行向昆明市市属投融资公司提供5亿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0%-13%,该事项将在5月16日的股东大会上审议。去年云内动力已为昆明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昆明产业开发投资公司分别提供了3亿元和5亿元的委托贷款,贷款利率均为12%。一旦此次5亿元的委托贷款经股东大会通过,云内动力向当地融资平台提供的委托贷款总额将高达13亿元。
交通银行一位项目经理提醒,一些上市公司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风险不容小觑,并没有质量较好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资信较好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些委托贷款甚至是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云内动力之前投向昆明城投的3亿元委托贷款是应收账款质押,投向昆明产业投资的5亿元是信用担保。
地方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成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的主角。大股东具有国资背景的现代投资为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提供了3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7.68%;国资控股的湖南发展为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供了1.5亿元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0%。
不仅如此,A股市场一些地方国资股东大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今年4月减持了7600万股京东方,江西铜业去年也遭到大股东江铜集团减持,福建南纺去年也遭到国有股东减持。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国资股东减持,可能也是由于地方融资平台缺钱,套现输血,随着到期债务增多,地方国资减持套现的压力增大。
风险不容小觑
2009年开始各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出资纷纷设立地方投融资平台,从事项目开发和建设任务。然而,大多数地方城投和投融资平台公司仍是依附于政府的附属单位,独立自偿能力较差。从2010年起,银监会连续把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列为银行业三大风险之一。
近期,银监会就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问题专门强调,2013年将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导向,要求各银行法人不得新增平台贷款规模;严把新增贷款准入标准,发放平台贷款时必须满足借款人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资产负债率低于80%等约束条件。并认为,未来三年地方政府仍处于集中偿债期,各地政府及融资平台依然持续面临债务集中偿还压力。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的基础建设所得利润是否能够撑起高利率贷款,一度受到市场质疑,出现“城投债”危机,其银行贷款、委托贷款的偿还能力同样受到质疑。“要谨防地方融资平台偿债风险向二级市场传递,尤其是通过委托贷款向上市公司转移,让股东蒙受损失。”一位公司财务专家表示。
目前上市公司向地方融资平台发放的委托贷款,已有多笔贷款展期。隧道股份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提供的三笔委托贷款均已展期,涉及金额1.5亿元。
虽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给委托贷款增信,直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惜为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鹿港科技获得的委托贷款,就由张家港市直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然而业内人士提醒,上市公司多是为本地的融资平台贷款,很难说清贷款过程中是否有地方政府和国有股东的强势参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或受到干扰,对股东利益的影响难以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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