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简述项目的投资结构、资金结构、资信结构和融资结构。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项目融资概述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以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特征
1.政府提供间接保证
虽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值高,收人稳定,但存在着投资回收期长等不利因素。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无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是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
2.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
3.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项目融资多表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有限追索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主办人仅以投入到项目中的资产为限,不能要求项目主办者承担项目举债的全部责任。
4.风险分担
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
5.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项目融资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工作。这就必然造成复杂的融资结构,长时间的融资谈判和高额的融资成本。
三、国际项目融资的组织形式
(一)契约式合营方式
契约式合营方式,或称合作经营,是最常见的一种项目组织方式。它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
“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二)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
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是由合资双方共同投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时,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主办人除向贷款人作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项目公司(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项目国政府或其机构作为项目主办人,自行投资、自负盈亏地独立经营,并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负责,给承包商一定的报酬。
在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时,借款人可以用项目资产和收益作为物权担保,其中包括将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作为还款担保。
鉴于承包人同贷款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时,主要考虑项目主办人的资信、经营管理能力及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
1.项目主办人建立一个与其总资产相分离的经济上独立的项目单位,从而使项目主办人获得多方面的好处
项目的债务不列人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因而不会影响主办人的资信
项目主办人对贷款人仅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贷款人易于对独立分离的项目作出比较精确的评估,并能得到可靠的物权担保
2.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国际商业贷款
在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贷款人获得的担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项目预期的收益,贷款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承担着项目失败的风险。项目融资规定借款的用途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项目融资条件下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承担的风险大,因此其利率的规定比一般国际商业贷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一)项目的投资结构
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自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其他项目投资者之间(如果项目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者)的法律合作关系。
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的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所珍及的税务结构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对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项目的融资结构
项目融资通常采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几种方式。
融资结构的设计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以实现预期目标。
(三)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其资金来源。
经常为项目融资所采用的债务形式有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债券、商业票据、政府出口信贷、融贷租赁等。
(四)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
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
项目未来的现金收益和自身的资产价值
来自项目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比如长期购买(或租赁)产品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一般而言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会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会相对复杂和相对严格。
五、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人
(一)贷款人
贷款人可以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
(二)借款人
一般是项目投资者专门为某特定项目融资而成立的一家单一目的的独立项目公司
(三)主办人
项目主办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项目的主办人除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国公司参加,以便利用外国公司的投资和专门技能,并可利用外国公司的信誉,吸引外国银行的贷款。
(四)项目使用方或项目产品的购买方
项目使用方或者项目产品的购买方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产品的长期购买合同或者项目设施的长期使用合同保证了项目的市场和现金流量,为项目融资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证方
国际项目的贷款人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有时还会要求东道国中央银行、外国的大银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证,特别是完工保证和偿债保证。
(六)项目建设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誉、工程技术能力和以往的经营历史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响到贷款人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判断。
(七)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
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供应合同,向项目提供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和能源
设备供应商通过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贷款的安排,以及项目原材料、能源供应商以长期的优惠价格条件为项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对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降低项目成本和风险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机构
项目融资通常结构复杂,规模巨大,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项目投资者或者贷款人往往需要聘请具有专门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来完成组织安排工作。这些中介机构有项目融资顾问、法律、税务顾问、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等,他们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项目融资成败的关键。
1、项目融资顾问
一类是只担任项目投资者的顾问,为其安排融资结构和贷款,而自己不参加最终的贷款银团
另一类是在担任融资顾问的同时,也参与贷款,作为贷款银团的成员。
2.法律、税务顾问
项目融资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来起草和把关
项目融资结构要达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须有具有丰富经验的会计或税务顾问来检查这些安排是否适合于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问题或风险。
3.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
受托银行主要代表贷款人的利益设立托管账户,负责托管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监管,确保在从工程项目的收益中拨出足够的款额来清偿贷款以前,不让项目主办人动用这笔款项。
(九)政府机构
微观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某种形式的经营特许权,减少项目的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政府部门还可以为项目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或贷款担保、投资保险,这种贷款或贷款担保可以作为一种准股本资金进入项目,促成项目融资的完成。
宏观方面,政府可以为项目批准特殊的外汇政策或税务政策等种种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综合债务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优势和可融资性。
第二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
一、国际项目融资风险概述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事件或状态。
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最初,不管是项目的主办人,还是贷款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风险的识别。因为只有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范风险,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得以偿还,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实现。
国际项目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大体可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二、系统风险
与宏观环境有关,自身不可控制的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因借款人所在国发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风险。当签订合同时的基础情况巳经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变得相当艰难或根本没有可能,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规定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二)法律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法律因素。
对于贷款人来说,它既包括与国家信用相关的法律风险,又包括与借款人自身信用有关的法律风险。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人常常处于优势地位,贷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贷款人起草和提供,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须识别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随时准备抗辩。
三、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它包括完工风险、经营维护风险等。
(一)完工风险
项目建设开发阶段的风险又称为完工风险
1.不能完工或迟延完工风险
如果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则不能产生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项目公司违约。
2.超预算完工风险
引起超预算完工的原因经常是因为预测和安排的不正确,如果没有额外的资金支持,甚至会造成项目停工,而且即使筹措到新的贷款,也会减少今后的利润,甚至可能引起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无力偿还本息。
(二)经营维护风险
项目一旦完工进人生产运营阶段,其主要的风险是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和支付投资者的股息。
如果现金流量不足,不但项目主办人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而且贷款人的贷款偿还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设开发而言,生产运营阶段要长得多,因此,生产运营阶段的风险也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风险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给,市场和营运风险、财务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三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
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是项目融资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项政府特许、批准文件;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合资文件;股东合同;项目公司的组织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和技术顾问合同;项目建设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约保函和预付金保函;项目的各种保险文件;使用合同;技术和运营许可证;计划部门和环境部门的批准书等
2.项目公司与原料供应商的文件
包括各种供货合同、基本设施供应合同等
3.项目公司融资文件
包括基本融资合同;担保文件;项目融资人和担保权益托管人之间的信托、协调或共同贷款人合同;融资文件;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的承销报价文件等
4.支持类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运输合同、供销合同、保险合同、外汇供应合同、出口信贷担保、多边机构担保文件等。
5.法律意见书
包括各参与方行使其项目文件或信贷和担保文中规定义务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借款人责任的平等地位,当地法律给予某一贷款人优先地位;当地法院发布涉及外国货币的判决的可能性;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国外判决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诉讼或资产扣押的豁免权,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国际项目融资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国际项目融资是通过一系列独立的合同有机连结起来的,项目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通过这些合同法律文件确定下来。
(一)贷款合同
项目融资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就诸如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利息支付、还款安排以及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合同事项作出约定。
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涉及多方贷款人,因此经常采用银团贷款的形式。
有时贷款人还包括政府机构、出口信贷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那就会采取联合贷款的方式。
(二)投资合同
项目的主办人和项目公司需要签订确保项目公司具有偿债能力的投资合同。通常由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提供一定的资金:
主办人以参加银团贷款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保证项目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由主办人为项目公司提供一笔与贷款额相等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公司还债
(三)特许合同
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东道国政府代表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东道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四)完工担保合同
在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签署的为了维护贷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项目主办人对完工期作出实质性的保证和担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担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保证
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建成项目
如果出现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情况,由项目主办人承担对项目的超支进行追加融资的责任
主办人保证项目公司必须满足有关项目完工的特定的财务检查等
(五)提货或付款合同
是项目公司和项目产品的买主间签署的关于买主无论是否取得项目公司生产的产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项目公司是否交付产品,买主都必须支付规定的货款,而且该货款必须能够偿还贷款和项目经营的费用。
这种合同实际上是项目产品的买主给予项目公司的信贷。
(六)经营管理合同
为加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项目的成功把握从而收回贷款,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长期的项目经营管理合同。
借款人与非东道国的管理公司订立这种经营管理合同有时需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因为有的国家限制外国人参与大型项目的经营管理。
东道国政府也会要求在该合同中包括进一步雇佣和培训当地员工和促进技术转让的条款。
(七)购买合同
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规定当项目公司违约的时候,项目主办人将购买相等于贷款金额的货物的合同。
(八)先期购买合同
通常是由贷款人拥有股权的金融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项目公司预付购买项目产品的货款,项目公司得到该笔款项之后,可用于项目的建设,并对该款支付利息。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应按合同把产品交付给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这些产品转售给第三者,销售所得即用于偿还预付款。
(九)产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贷款人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主要用于自然资源开发项目。
合同通常规定,项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资源的权益和销售资源的收益转让给贷款人,这种转让一直到项目公司全部偿还贷款为止。但是贷款人只获得转让部分的自然资源产品的所有权。如果该部分产品的销售不足以还清贷款,贷款人则无权再请求补偿。
第四节 政府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许
特许合同是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代表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和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对很多大型项目来说,如果不先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或许可,就无法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而特许合同往往是进行项目融资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融资所采用的法律结构。
特许合同规定的内容:
特许权利的授与、特许经营建设的范围、特许合同的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等
项目建设、经营阶段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修的标准,项目产品的质量标准,项目与现有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
政府提供的协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财务协助如是否提供融资、保证等及其他协助,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协助的提供方式
财务问题,包括项目成本计划与回收方案,外汇的兑换及其汇出以及税务等
所有权问题,包括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是否拥有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是否有权以项目设施对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担保,以及期满时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证
其他事项,如保险、特许合同终止、违约处理、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诺
项目融资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与态度。
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诺一般涉及税收优惠、外汇风险、原材料供应和土地征用等。
政府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承诺,不同于一般外资项目的保证,政府只是针对项目融资中“特许合同”而作出承诺。
项目主办人/贷款人在项目融资中所获得的政府承诺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民法保证:第三者出面而进行的担保
政府承诺:主要是政府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承诺
2.内容不同
民法保证:针对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具体行为包括经营方面的损失
政府承诺:是对官身行为或事实承诺,主要针对政府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会为经营损失承担责任
3.有无主从合同关系
民法保证与原合同有主从关系
政府承诺则无主从关系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民法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约定的具体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承诺仅为追究政府责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适用规范不同
民法保证适用民商法
政府承诺可能导致国家间的纠纷,因而是具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性质
6.行为性质不同
民法保证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活动,属于私法行为
政府承诺是对其愿意承担的政治风险、违约责任的承诺和放弃豁免表示,与国家主权、政策等政治关系密切联系,可视为公法关系
三、政府推动
1.政府通过“排他条款”维持主办人对项目的独占性
政府通过“排他条款”解决项目融资中的市场禁入问题
2.“最优惠待遇条款”确保项目公司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
“最优惠待遇条款” 通常规定,政府对项目公司采取不歧视政策,政府对项目公司承诺使其享受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项目公司能够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条款”和“替代条款”使贷教人获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权
“介入条款”是指项目公司发生违约事件后,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有权获得较长的更正期间。除了贷款人决定放弃项目,否则政府不能立即终止合同,收回项目
“介入条款”通常由“替代条款”来支持
“替代条款”赋予贷款人推荐第三人来替代项目公司的权利
四、政府监管
1.政府对项目公司的价格控制或审核
为防止项目公司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架构中,在约定独占性条款、赋予项目主办人以独占权的同时,也了“价格控制或审核条款”,对项目主办人作相应的限制
一个由政府机构代表和项目公司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审核。该专门机构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有否决权
2.政府对项目公司正常营运的监管
在项目公司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是该领域中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决权
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自己介入并接管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
3.政府违约事件的更正期
根据更正条款,对于政府的任何重大违约,在项目公司向政府发出要求更正违约的书面通知之后,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对项目的收回权
第五节 项目融资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
1.我国立法对境外项目融资的定义
境外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的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收人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2.境外项目融资的适用领域
从国际经验看,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部分基础设施行业和少数重化工行业
在基础设施行业,项目融资主要用于电力、收费公路和桥梁、电讯行业、供水及污水处理等项目
在其他行业包括炼油、石油、天然气开发等项目
3.境外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提供的银团贷款或出口信贷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商业票据
国际金融组织中的私人贷款部门,如国际金融公司、亚洲银行私人贷款局等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或联合融资
当项目涉及大宗设备或产品出口时,有关政府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者出口信贷担保。
4.我国对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管制度
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我国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对投资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
对项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确的要求
对项目的担保作出严格限制
对项目公司的外汇调度及外汇账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将项目融资纳入外债监管范围
对于外方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实务发展
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项目合作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下称“深电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实业家胡应湘的合和财团、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而专门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合和公司”)
项目合作期为10年。
在合作期间,深电公司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提供项目适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合同
第三,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预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合同
第四,为合和公司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项目最后支出大于项目收入,则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合和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安排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在合作期内经营电厂。
合作期满,合和公司将深圳沙角B火电厂的项目资产无偿地移交深电,退出项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权利是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
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担保人为深电公司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的权益被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46家国际银行。同时广东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义为深电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据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46家国际银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电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
案例4.2 广西来宾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广西来宾电厂采用国际项目融资方式,利用国际资金达6.2亿美元。
该项目由法国电力中标投资。后总装机容量达25万千瓦的来宾电厂A厂以TOT方式出售15年经营权给外来投资者。
该项目获得美国《资本市场》最佳融资奖。
日照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日照电厂项目第一次成功地从海外获得无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担保的35亿美元贷款。
日照项目的合同结构是相当繁复的。整个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营合同为基拙,又分为两大部分5个层次,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不仅有各投资方、贷款银行、项目总承包商,而且还包括了国内相关电力燃料公司、电网公司、国内外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当一批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的国内企业,总计30多家。
㈡ 国际项目融资合同的纠纷有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项目融资概述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以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特征
1.政府提供间接保证
虽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值高,收人稳定,但存在着投资回收期长等不利因素。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无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是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
2.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
3.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项目融资多表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有限追索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主办人仅以投入到项目中的资产为限,不能要求项目主办者承担项目举债的全部责任。
4.风险分担
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
5.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项目融资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工作。这就必然造成复杂的融资结构,长时间的融资谈判和高额的融资成本。
三、国际项目融资的组织形式
(一)契约式合营方式
契约式合营方式,或称合作经营,是最常见的一种项目组织方式。它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
“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二)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
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是由合资双方共同投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时,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主办人除向贷款人作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项目公司(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项目国政府或其机构作为项目主办人,自行投资、自负盈亏地独立经营,并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负责,给承包商一定的报酬。
在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时,借款人可以用项目资产和收益作为物权担保,其中包括将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作为还款担保。
鉴于承包人同贷款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时,主要考虑项目主办人的资信、经营管理能力及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
1.项目主办人建立一个与其总资产相分离的经济上独立的项目单位,从而使项目主办人获得多方面的好处
项目的债务不列人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因而不会影响主办人的资信
项目主办人对贷款人仅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贷款人易于对独立分离的项目作出比较精确的评估,并能得到可靠的物权担保
2.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国际商业贷款
在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贷款人获得的担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项目预期的收益,贷款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承担着项目失败的风险。项目融资规定借款的用途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项目融资条件下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承担的风险大,因此其利率的规定比一般国际商业贷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一)项目的投资结构
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自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其他项目投资者之间(如果项目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者)的法律合作关系。
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的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所珍及的税务结构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对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项目的融资结构
项目融资通常采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几种方式。
融资结构的设计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以实现预期目标。
(三)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其资金来源。
经常为项目融资所采用的债务形式有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债券、商业票据、政府出口信贷、融贷租赁等。
(四)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
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
项目未来的现金收益和自身的资产价值
来自项目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比如长期购买(或租赁)产品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一般而言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会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会相对复杂和相对严格。
五、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人
(一)贷款人
贷款人可以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
(二)借款人
一般是项目投资者专门为某特定项目融资而成立的一家单一目的的独立项目公司
(三)主办人
项目主办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项目的主办人除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国公司参加,以便利用外国公司的投资和专门技能,并可利用外国公司的信誉,吸引外国银行的贷款。
(四)项目使用方或项目产品的购买方
项目使用方或者项目产品的购买方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产品的长期购买合同或者项目设施的长期使用合同保证了项目的市场和现金流量,为项目融资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证方
国际项目的贷款人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有时还会要求东道国中央银行、外国的大银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证,特别是完工保证和偿债保证。
(六)项目建设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誉、工程技术能力和以往的经营历史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响到贷款人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判断。
(七)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
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供应合同,向项目提供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和能源
设备供应商通过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贷款的安排,以及项目原材料、能源供应商以长期的优惠价格条件为项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对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降低项目成本和风险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机构
项目融资通常结构复杂,规模巨大,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项目投资者或者贷款人往往需要聘请具有专门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来完成组织安排工作。这些中介机构有项目融资顾问、法律、税务顾问、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等,他们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项目融资成败的关键。
1、项目融资顾问
一类是只担任项目投资者的顾问,为其安排融资结构和贷款,而自己不参加最终的贷款银团
另一类是在担任融资顾问的同时,也参与贷款,作为贷款银团的成员。
2.法律、税务顾问
项目融资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来起草和把关
项目融资结构要达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须有具有丰富经验的会计或税务顾问来检查这些安排是否适合于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问题或风险。
3.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
受托银行主要代表贷款人的利益设立托管账户,负责托管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监管,确保在从工程项目的收益中拨出足够的款额来清偿贷款以前,不让项目主办人动用这笔款项。
(九)政府机构
微观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某种形式的经营特许权,减少项目的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政府部门还可以为项目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或贷款担保、投资保险,这种贷款或贷款担保可以作为一种准股本资金进入项目,促成项目融资的完成。
宏观方面,政府可以为项目批准特殊的外汇政策或税务政策等种种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综合债务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优势和可融资性。
第二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
一、国际项目融资风险概述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事件或状态。
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最初,不管是项目的主办人,还是贷款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风险的识别。因为只有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范风险,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得以偿还,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实现。
国际项目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大体可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二、系统风险
与宏观环境有关,自身不可控制的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因借款人所在国发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风险。当签订合同时的基础情况巳经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变得相当艰难或根本没有可能,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规定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二)法律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法律因素。
对于贷款人来说,它既包括与国家信用相关的法律风险,又包括与借款人自身信用有关的法律风险。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人常常处于优势地位,贷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贷款人起草和提供,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须识别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随时准备抗辩。
三、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它包括完工风险、经营维护风险等。
(一)完工风险
项目建设开发阶段的风险又称为完工风险
1.不能完工或迟延完工风险
如果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则不能产生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项目公司违约。
2.超预算完工风险
引起超预算完工的原因经常是因为预测和安排的不正确,如果没有额外的资金支持,甚至会造成项目停工,而且即使筹措到新的贷款,也会减少今后的利润,甚至可能引起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无力偿还本息。
(二)经营维护风险
项目一旦完工进人生产运营阶段,其主要的风险是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和支付投资者的股息。
如果现金流量不足,不但项目主办人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而且贷款人的贷款偿还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设开发而言,生产运营阶段要长得多,因此,生产运营阶段的风险也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风险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给,市场和营运风险、财务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三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
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是项目融资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项政府特许、批准文件;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合资文件;股东合同;项目公司的组织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和技术顾问合同;项目建设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约保函和预付金保函;项目的各种保险文件;使用合同;技术和运营许可证;计划部门和环境部门的批准书等
2.项目公司与原料供应商的文件
包括各种供货合同、基本设施供应合同等
3.项目公司融资文件
包括基本融资合同;担保文件;项目融资人和担保权益托管人之间的信托、协调或共同贷款人合同;融资文件;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的承销报价文件等
4.支持类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运输合同、供销合同、保险合同、外汇供应合同、出口信贷担保、多边机构担保文件等。
5.法律意见书
包括各参与方行使其项目文件或信贷和担保文中规定义务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借款人责任的平等地位,当地法律给予某一贷款人优先地位;当地法院发布涉及外国货币的判决的可能性;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国外判决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诉讼或资产扣押的豁免权,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国际项目融资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国际项目融资是通过一系列独立的合同有机连结起来的,项目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通过这些合同法律文件确定下来。
(一)贷款合同
项目融资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就诸如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利息支付、还款安排以及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合同事项作出约定。
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涉及多方贷款人,因此经常采用银团贷款的形式。
有时贷款人还包括政府机构、出口信贷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那就会采取联合贷款的方式。
(二)投资合同
项目的主办人和项目公司需要签订确保项目公司具有偿债能力的投资合同。通常由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提供一定的资金:
主办人以参加银团贷款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保证项目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由主办人为项目公司提供一笔与贷款额相等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公司还债
(三)特许合同
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东道国政府代表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东道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四)完工担保合同
在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签署的为了维护贷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项目主办人对完工期作出实质性的保证和担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担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保证
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建成项目
如果出现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情况,由项目主办人承担对项目的超支进行追加融资的责任
主办人保证项目公司必须满足有关项目完工的特定的财务检查等
(五)提货或付款合同
是项目公司和项目产品的买主间签署的关于买主无论是否取得项目公司生产的产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项目公司是否交付产品,买主都必须支付规定的货款,而且该货款必须能够偿还贷款和项目经营的费用。
这种合同实际上是项目产品的买主给予项目公司的信贷。
(六)经营管理合同
为加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项目的成功把握从而收回贷款,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长期的项目经营管理合同。
借款人与非东道国的管理公司订立这种经营管理合同有时需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因为有的国家限制外国人参与大型项目的经营管理。
东道国政府也会要求在该合同中包括进一步雇佣和培训当地员工和促进技术转让的条款。
(七)购买合同
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规定当项目公司违约的时候,项目主办人将购买相等于贷款金额的货物的合同。
(八)先期购买合同
通常是由贷款人拥有股权的金融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项目公司预付购买项目产品的货款,项目公司得到该笔款项之后,可用于项目的建设,并对该款支付利息。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应按合同把产品交付给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这些产品转售给第三者,销售所得即用于偿还预付款。
(九)产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贷款人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主要用于自然资源开发项目。
合同通常规定,项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资源的权益和销售资源的收益转让给贷款人,这种转让一直到项目公司全部偿还贷款为止。但是贷款人只获得转让部分的自然资源产品的所有权。如果该部分产品的销售不足以还清贷款,贷款人则无权再请求补偿。
第四节 政府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许
特许合同是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代表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和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对很多大型项目来说,如果不先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或许可,就无法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而特许合同往往是进行项目融资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融资所采用的法律结构。
特许合同规定的内容:
特许权利的授与、特许经营建设的范围、特许合同的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等
项目建设、经营阶段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修的标准,项目产品的质量标准,项目与现有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
政府提供的协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财务协助如是否提供融资、保证等及其他协助,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协助的提供方式
财务问题,包括项目成本计划与回收方案,外汇的兑换及其汇出以及税务等
所有权问题,包括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是否拥有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是否有权以项目设施对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担保,以及期满时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证
其他事项,如保险、特许合同终止、违约处理、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诺
项目融资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与态度。
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诺一般涉及税收优惠、外汇风险、原材料供应和土地征用等。
政府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承诺,不同于一般外资项目的保证,政府只是针对项目融资中“特许合同”而作出承诺。
项目主办人/贷款人在项目融资中所获得的政府承诺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民法保证:第三者出面而进行的担保
政府承诺:主要是政府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承诺
2.内容不同
民法保证:针对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具体行为包括经营方面的损失
政府承诺:是对官身行为或事实承诺,主要针对政府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会为经营损失承担责任
3.有无主从合同关系
民法保证与原合同有主从关系
政府承诺则无主从关系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民法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约定的具体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承诺仅为追究政府责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适用规范不同
民法保证适用民商法
政府承诺可能导致国家间的纠纷,因而是具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性质
6.行为性质不同
民法保证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活动,属于私法行为
政府承诺是对其愿意承担的政治风险、违约责任的承诺和放弃豁免表示,与国家主权、政策等政治关系密切联系,可视为公法关系
三、政府推动
1.政府通过“排他条款”维持主办人对项目的独占性
政府通过“排他条款”解决项目融资中的市场禁入问题
2.“最优惠待遇条款”确保项目公司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
“最优惠待遇条款” 通常规定,政府对项目公司采取不歧视政策,政府对项目公司承诺使其享受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项目公司能够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条款”和“替代条款”使贷教人获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权
“介入条款”是指项目公司发生违约事件后,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有权获得较长的更正期间。除了贷款人决定放弃项目,否则政府不能立即终止合同,收回项目
“介入条款”通常由“替代条款”来支持
“替代条款”赋予贷款人推荐第三人来替代项目公司的权利
四、政府监管
1.政府对项目公司的价格控制或审核
为防止项目公司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架构中,在约定独占性条款、赋予项目主办人以独占权的同时,也了“价格控制或审核条款”,对项目主办人作相应的限制
一个由政府机构代表和项目公司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审核。该专门机构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有否决权
2.政府对项目公司正常营运的监管
在项目公司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是该领域中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决权
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自己介入并接管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
3.政府违约事件的更正期
根据更正条款,对于政府的任何重大违约,在项目公司向政府发出要求更正违约的书面通知之后,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对项目的收回权
第五节 项目融资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
1.我国立法对境外项目融资的定义
境外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的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收人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2.境外项目融资的适用领域
从国际经验看,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部分基础设施行业和少数重化工行业
在基础设施行业,项目融资主要用于电力、收费公路和桥梁、电讯行业、供水及污水处理等项目
在其他行业包括炼油、石油、天然气开发等项目
3.境外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提供的银团贷款或出口信贷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商业票据
国际金融组织中的私人贷款部门,如国际金融公司、亚洲银行私人贷款局等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或联合融资
当项目涉及大宗设备或产品出口时,有关政府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者出口信贷担保。
4.我国对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管制度
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我国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对投资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
对项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确的要求
对项目的担保作出严格限制
对项目公司的外汇调度及外汇账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将项目融资纳入外债监管范围
对于外方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实务发展
【案例4.1】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项目合作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下称“深电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实业家胡应湘的合和财团、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而专门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合和公司”)
项目合作期为10年。
在合作期间,深电公司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提供项目适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合同
第三,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预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合同
第四,为合和公司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项目最后支出大于项目收入,则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合和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安排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在合作期内经营电厂。
合作期满,合和公司将深圳沙角B火电厂的项目资产无偿地移交深电,退出项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权利是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
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担保人为深电公司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的权益被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46家国际银行。同时广东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义为深电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据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46家国际银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电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
案例4.2 广西来宾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广西来宾电厂采用国际项目融资方式,利用国际资金达6.2亿美元。
该项目由法国电力中标投资。后总装机容量达25万千瓦的来宾电厂A厂以TOT方式出售15年经营权给外来投资者。
该项目获得美国《资本市场》最佳融资奖。
【案例4.3】日照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日照电厂项目第一次成功地从海外获得无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担保的35亿美元贷款。
日照项目的合同结构是相当繁复的。整个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营合同为基拙,又分为两大部分5个层次,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不仅有各投资方、贷款银行、项目总承包商,而且还包括了国内相关电力燃料公司、电网公司、国内外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当一批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的国内企业,总计30多家。
㈢ 做移动实名制电子围栏做得好的企业有哪些
搜狗网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一般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有通信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基于GSM、TD-SCDMA和TD-LTE制式网络的移动通信运营商,成立于2000年4月20日。[1]
公司业务主要包括移动语音和数据业务,有线宽带以及其他信息和通信服务,并在纽约与中国香港上市。
2021年2月2日,中国移动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三峡集团)在北京举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
中文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大型上市央企
外文名称
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Group Co.,Ltd
公司口号
沟通从心开始,移动信息专家,移动改变生活
国家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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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杨杰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30000000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
1999-07-2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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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管理团队
公司简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基于GSM、TD-SCDMA和TD-LTE制式网络的移动通信运营商,成立于2000年4月20日,总部位于北京。
发展历史
1987年11月18日,第一个模拟蜂窝移动电话系统在广东省建成并投入商用。
1994年3月26日,邮电部移动通信局成立。
1995年,GSM数字电话网正式开通。
1996年,移动电话实现全国漫游,并开始提供国际漫游服务。
1997年09月03日,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后改名为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再改名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10月23日,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首发股集资约 42亿美元,分别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1998年06月04日,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正式完成收购江苏移动的权益。
1999年4月底,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国电信重组方案》,移动通信分营工作启动。1999年11月02日,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完成约20亿美元的股票发行和6亿美元的于2004年到期的美元全球票据的发行。1999年11月12日,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正式完成收购福建移动、河南移动和海南移动的权益。
2000年06月28日,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10月04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与Vodafone Group Plc. 达成了一项策略投资者配售协定,Vodafone Group Plc. 购入25亿美元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新股。11月03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完成约68.65亿美元的股票发行和6.9亿美元的于2005年到期的美元可转换票据的发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亦通过银团贷款,融资125亿元人民币。
2000年11月13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正式完成收购北京移动、上海移动、天津移动、河北移动、辽宁移动、山东移动和广西移动的权益。[2]
2001年06月18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内地发行了总额50亿元人民币债券,并在10月2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
2002年07月01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正式完成收购安徽移动、江西移动、重庆移动、四川移动、湖北移动、湖南移动、陕西移动和山西移动的权益。2002年10月28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内地再次发行了总额80亿元人民币债券。
2003年01月22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内地发行的80亿元人民币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
2004年07月01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正式完成收购内蒙古移动、吉林移动、黑龙江移动、贵州移动、云南移动、西藏移动、甘肃移动、青海移动、宁夏移动、新疆移动,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权益,成为第一家在中国内地所有三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电信业务的海外上市中国电信企业。2004年7月21日,中国移动正式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移动通信服务合作伙伴。
中国移动信念
2005年11月10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提出以自愿有条件现金收购要约方式,通过全资附属公司Fit Best Limited 收购华润万众电话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3]
2006年03月28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对前华润万众电话有限公司的收购和私有化,该公司后改名为中国移动万众电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万众电话有限公司成为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2006年05月29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06年06月08日,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与新闻集团及星空传媒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在无线多媒体领域建立长期战略合夥关系。
2008年5月8日,中国移动在西藏自治区珠峰大本营建成全球海拔最高的移动基站和营业厅。5月23日,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并入中国移动,成为其全资子企业,保持相对独立运营。9月,中国移动成为中国大陆首家入选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es)的公司。
2009年04月29日,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与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远传电信」)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其将通过全资子公司认购远传电信44430股股份,占远传电信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的12%。
2010年03月10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移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以395亿元人民币认购浦发银行20%股权。股份认购于10月完成交割。2010年11月25日,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正式启动了在移动金融及移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4]
2012年08月23日,本公司加快移动互联网布局,其全资子公司通信公司与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大讯飞」)签订股份认购协议,认购科大讯飞70273935股普通股,占科大讯飞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的15%。[5]
2013年12月0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母公司)获发4G牌照(TD-LTE技术),本集团随之率先开展4G运营,在16个城市推出了商用服务,客户反应热烈。2013年12月18日,本公司推出崭新的商业主品牌「和」,它代表中国移动不断进行价值创新、推动行业发展、实现「移动改变生活」美好愿景的信念;也寓意中国移动将时刻在客户身边,助力梦想的实现,和每个人一起共创美好未来。
2014年06月09日,本公司透过全资附属公司以约合55 亿元人民币的交易价格认购泰国True Corporation Public Company Limited(「TrueCorporation」)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交易完成后本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8%权益。2014年07月11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通信设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透过全资附属公司以40亿元人民币认购该公司股份,占其注册资本的40%。[5]
2015年01月15日,咪咕公司,中国移动面向移动互联网领域投入运营的第一个专业子公司,在北京挂牌成立。中国移动在数字内容服务领域开始专业化运营。5月15日,因应社会不断提升的期望和政府「提速降费」的倡导,本集团宣布推出十二项新举措,包括八项降费举措、四大提速工程。2015年,手机流量资费同比下降43%,网络能力和网络速率也获得大幅提升。9月10日,在奚国华先生2015年8月24日辞任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职务后,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及批准,尚冰先生获委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5]10月14日,根据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与中国铁塔订立的交易协议,10月31日实现了相关交易,本公司完成向中国铁塔转让存量铁塔相关资产。在中国铁塔根据交易协议向本公司发行新股份后,本公司透过子公司持有中国铁塔38.0%的股权。11月27日,本公司透过中移铁通(本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与铁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收购铁通的资产和业务,收购的最终对价为人民币319.67亿元。此次收购使本公司获得有线宽带牌照和资源。2015年12月14日,中移互联网,本集团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的专业子公司,在广州挂牌成立。中国移动在互联网业务领域开始专业化运营。
2016年,无线上网业务收入年度首次超过语音和短彩信收入之和,成为第一大收入来源。[5]
中国移动主要组织架构图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上市20周年,本公司已成为全球网络和客户规模最大、盈利能力领先、市值排名位居前列的世界级电信运营商。2017年1月,「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TD-LTE)关键技术与应用」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2017年5月,发起成立数字家庭合作联盟,共建产业新生态。2017年6月,发布物联网发展计划,成立中国移动物联网联盟;创新研发应用无人机高空基站;发布全球尺寸最小的eSIMNB-IoT模组。2017年8月,宣布派发上市20周年纪念特别股息每股3.200港元。2017年11月,发布「139合作计划」,包括1个全新网络、3个产业联盟、9个能力应用,服务产业发展。2017年12月,牵头完成第一版5G网络架构国际标准;在英国推出MVNO(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服务;在346个城市开通NB-IoT网络,实现端到端规模商用[5]。2017年12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名称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变更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变更为“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Group Co.,Ltd”[6][7]。
2018年5月18日,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宣告成立[8]。6月14日,中国移动与网络在京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9]。2018年7月,中国移动在《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53名[10]。7月6日,中国移动在雄安宣布成立中移(雄安)产业研究院,涉及国家重大创新项目落地,及5G网络建设、智能交通、行业应用等领域的研发工作,并构建创新体系和开放共享的研发生态[11]。7月,中国移动与诺基亚签署了价值10亿欧元(约合人民币77.74亿)的框架协议[12]。7月13日,中国移动与小米在京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将在联合营销、渠道转型、智能硬件、政企业务、境外服务,以及产业投资等多个方面开展战略合作[13]。9月28日,中国移动(成都)产业研究院在成都正式成立。11月9日,“5G时代:开放合作 共创未来”论坛在召开,中国移动副总裁李慧镝在论坛发言时介绍,中国移动5G 计划2019年预商用,2020年商用,2019年上半年推出5G智能手机。中国移动年内要发布5G终端白皮书,同时计划在2019年推出中国移动自主品牌的5G终端产品。[14]
2019年1月7日,中国移动与字节跳动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计划整合彼此优势能力及资源,在精细化广告宣传,联名流量卡/流量包等新型通信基础设施,统一认证,5G,内容运营,以及产业资本等多个领域展开深入合作。[15]1月23日至2019年12月,中国移动进行eSIM一号双终端业务试行,首批在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广州、深圳、成都七个城市开启。[16]3月,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宣布,中国移动获香港5G频段。[17]5月,中国移动与韩国电信公司(KT)联合演示了KT用户漫游到中国移动5G网络体验远程竞技游戏直播等业务,这是全球首个5G网络国际漫游演示。[18]6月6日,工信部向中国移动发放5G商用牌照。[19]12月31日,中国移动投资公司下属中移创投与VR交互科技公司「NOLO VR」在北京举行了投资协议签约仪式,正式参股NOLO VR。[20]
2021年2月,中国移动国际有限公司德国数据中心在法兰克福正式启用。[21]
人事变动
2019年3月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会。中央组织部张建春副部长宣布了中央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杨杰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免去尚冰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职务。有关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和章程办理。[22]3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领导职务进行了调整:杨杰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王宇航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赵大春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组成员(兼任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3]
“双百”计划
2013年中国移动4G网络覆盖将超过100个城市,4G终端采购将超过100万部,在2月26日巴塞罗那2013年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中国移动董事长奚国华发布了中国移动TD-LTE“双百”计划。
自2012年全球TD-LTE发展倡议组织(GTI)在巴塞罗那发表联合行动宣言,宣布“将在2014年部署超过50万基站,覆盖人口超过20亿”以来,TD-LTE全球商用步伐突飞猛进。一方面TD-LTE加速构建起了全球产业广泛参与、产品高度成熟的端到端的完备产业链,在终端芯片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另一方面商用网络数和商业用户数开始形成规模,LTE全球漫游能力得到验证。
牵手苹果
中国移动和苹果合作
2013年12月23日;中国移动与美国苹果共同宣布,双方已达成长期协议,将正式引入支持中国移动3G、4G网络的iPhone 5S和iPhone 5C。[24]这意味着两巨头长达6年的谈判终于画上了句号。在过去的6年时间里,由于不太出色的3G网络和没有销售苹果iPhone手机,已导致中国移动流失了大量用户。[25]
港版iPhone 5s用中移动4G
12月23日,中国移动与美国苹果共同宣布,双方已达成长期协议,将正式引入支持中国移动3G、4G网络的iPhone 5S和iPhone 5C。[26]
2014年将是4G快速发展的一年,伴随着智能网络的高速发展,视频产业将迎来新一轮高速发展的机遇。高速的网络环境、丰富的智能终端,将进一步推动视频业务的发展。便利的即拍即传,流畅的多屏观影,都将成为现实。中国移动的“i视界”业务,可以基于TD-LTE网络,为用户提供高清画质和杜比音效,在移动中享受完美影音体验。用户在使用i视界时能够通过手机完成浏览、搜索、选片、订购等各项操作,并可以在电视机、PC、手机各种终端之间享受无缝切换的便捷观看体验。
港版iPhone特殊更新
2014年1月11日,中国移动为港版iPhone 5s和iPhone 5c推送运营商更新,港版iPhone 5s和iPhone 5c可以原生支持中国移动的3G和4G网络,告别A/B卡激活。之前港版的iPhone 5s和iPhone 5c频段是支持中国移动的3G和4G网络频段的,但是需要使用特殊的激活卡(A/B卡)进行激活才可以使用,弊端是每次iOS系统版本更新,都需要再次重复激活。
而2014年1月11日中国移动为旗下用户推送的运营商更新,将运营商版本从15.5更新成为15.6,更新之后港版iPhone 5s原生支持3G和4G网络。[27]
香港廉价资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香港的68港元(约54元人民币)套餐,因其通话时间长、短信多上网流量不限再度备受市场争议。
2014年4月3日,中国移动正式对外澄清,68港币的廉价套餐是针对特定用户群体的促销套餐,并指出廉价套餐在优惠、通话、短信以及流量方面有不少限制条件,并称其为限制下载速率,同时指出这是区域性定价策略,是跨国企业正常做法。[28]
流量不清零
2014年5月14日中国移动宣布,将自6月1日起面向全国客户推出新的4G资费标准,不仅大幅下调资费水平,而且打破了流量月度清零的计费方式。对比现行资费,中国移动4G新资费的门槛更低,价格更实惠。全新推出的30元500M流量包,切实放低了4G套餐的使用门槛,可满足更多4G入门客户的使用。而4G飞享套餐也增加了多项中低档位的套餐,最低档位套餐从88元降低到58元。此外,中国移动还将2G/3G套餐外流量资费统一下调为0.29元/MB,与4G套餐保持一致。令人关注的是,中国移动此次推出了流量“季包”和“半年包”,这意味着传统运营商流量月度清零的计费方式被彻底打破,用户的手机流量使用周期更长更灵活。中国移动同时推出流量分享服务,使用4G套餐的客户,可授权1-4个亲友分享自己套餐内的流量,每人每月收取10元功能费。[29]
2014年5月30日,中国移动董事长奚国华说,6月1日起,中国移动新的4G资费标准将生效。同此前资费水平相比,新资费大幅度下调,最大降幅达50%。
国际流量“包天”资费
2014年9月25日,中国移动对外宣布,10月1日起将面向全球143个国家和地区推出“3元/6元/9元流量包”,其中18个国家和地区可以“30元/60元/90元流量包天随便用”,27个国家和地区已支持4G漫游。[20]10月,中移动将不再为iPhone 6设定专属合约套餐,而采用机约分离政策,即终端和套餐是分离开的,iPhone 6将沿用中移动的4G基本套餐并搭配话费赠送。[30]
4G建设
2014年10月29日,中国移动提前启动TD-LTE网络第三期建站工程建设,计划2014年底建成70万个4G基站,以此实现全国城市及县城城区、重点乡镇的连续覆盖。根据中国移动规划,2014年整体投资规模将超过2400亿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移动4G网络已建成超过50万个4G基站,覆盖全国300多个城市。
中国移动的TD-LTE三期工程继续增强网络覆盖和系统容量,重点放在农村市场,将东部发达省份的乡镇和政府村也纳入4G网络覆盖范围,移动宽带服务开始延伸到农村。
中移动的数据显示,农村地区手机用户上网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农村用户平均占比49%,比例较高的省份达58%;数据流量平均占比39%,比例高的省份达到47%;从数据流量增长速度上看,样本省份平均达115%,远超城市40%-80%的增长水平。
取消长途漫游
2016年8月,在中国移动年度中期业绩发布会上,中国移动总裁李跃表示,预计2016年底取消销售所有长途漫游套餐。[31]
2017年9月1日起,中国移动取消手机国内漫游费。[32]
取消流量漫游
2018年6月22日,中国移动在官网发布关于取消流量“漫游”费的公告,公告称,自2018年7月1日起,中国移动取消流量“漫游”费,新老用户省内流量升级为国内流量(不含港澳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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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集团介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2019-04-292019-04-29[引]
[2]公司大事记(1997-2000)中国移动2018-10-20[引]
[3]公司大事记(2001-2005)中国移动2018-10-20[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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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论述"一带一路"的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及战略意义
"一带一路"的框架思路合作重点
框架思路: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要进一步推动合作,取得更大进展。
合作重点:
【政策沟通】沿线各国可以就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充分交流对接,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共同为务实合作及大型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设施联通】交通方面,优先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提升道路通达水平;能源方面,推进跨境电力与输电通道建设,积极开展区域电网升级改造合作;通信方面,共同推进跨境光缆等通信干线网络建设,畅通信息丝绸之路,规划建设洲际海底光缆项目。
【贸易畅通】解决投资贸易便利化问题,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加快边境口岸“单一窗口”建设,降低通关成本,提升通关能力;挖掘贸易新增长点,促进贸易平衡;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消除投资壁垒;拓展相互投资领域,推动新兴产业合作;中国欢迎各国企业来华投资,鼓励本国企业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
【资金融通】扩大沿线国家双边本币互换、结算的范围和规模;共同推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筹建,有关各方就建立上海合作组织融资机构开展磋商;加快丝路基金组建运营;支持沿线国家政府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鼓励在沿线国家使用所筹资金。
【民心相通】教育文化上,中国每年向沿线国家提供1万个政府奖学金名额,联合申请世 界 文化遗产,提高沿线各国游客签证便利化水平,支持沿线国家申办重大国际体育 赛事;医疗卫生上,提高合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为有关国家提供医疗援助和 应急医疗救助,扩大在传统医药领域的合作;科技合作上,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 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上合作中心,合作开展重大科技攻关。
"一带一路"的战略意义
1、“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顺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区域结构转型的需要。众所周知,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从1979年开始,我们先后建立了包括深圳等5个经济特区,开放和开发了14个沿海港口城市和上海浦东新区,相继开放了13个沿边、6个沿江和18个内陆省会城市,建立了众多的特殊政策园区。但显然,前期的对外开放重点在东南沿海,广东、福建、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成为了“领头羊”和最先的受益者,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始终扮演着“追随者”的角色,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东、中、西部的区域失衡。“一带一路”尤其是“一带”起始于西部,也主要经过西部通向西亚和欧洲,这必将使得我国对外开放的地理格局发生重大调整,由中西部地区作为新的牵动者承担着开发与振兴占国土面积三分之二广大区域的重任,与东部地区一起承担着中国走出去的重任。同时,东部地区正在通过连片式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依然是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的重要引擎。
2、“一带一路”战略构想顺应了中国要素流动转型和国际产业转移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我们亟需资本、技术和管理模式。因此,当初的对外开放主要是以引进外资、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为主。有数据显示,1979至2012年,中国共引进外商投资项目763278个,实际利用外资总额达到12761.08亿美元。不可否认,这些外资企业和外国资本对于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起到了很大作用。可以说,这是一次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性产业大转移。而今,尽管国内仍然需要大规模有效投资和技术改造升级,但我们已经具备了要素输出的能力。据统计,2014年末,中国对外投资已经突破了千亿美元,已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一带一路”建设恰好顺应了中国要素流动新趋势。“一带一路”战略通过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这“五通”,将中国的生产要素,尤其是优质的过剩产能输送出去,让沿“带”沿“路”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共享中国发展的成果。
3、“一带一路”战略构想顺应了中国与其他经济合作国家结构转变的需要。在中国对外开放的早期,以欧、美、日等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有着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而长期处于封闭状态的中国就恰好成为他们最大的投资乐园。所以,中国早期的对外开放可以说主要针对的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而今,中国的经济面临着全面转型升级的重任。长期建设形成的一些产能需要出路,而目前世界上仍然有许多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却面临着当初中国同样的难题。因此,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比如道路、桥梁、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他们发展一些产业比如纺织服装、家电、甚至汽车制造、钢铁、电力等,提高他们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生产能力,就顺应了中国产业技术升级的需要。
4、“一带一路”战略构想顺应了国际经贸合作与经贸机制转型的需要。2001年,中国加入了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入世”对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可以说,WTO这一被大多数成员国一致遵守国家经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少数国家对中国经济的封锁。但是,近年来国际经贸机制又在发生深刻变化并有新的动向。“一带一路”战略与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紧密联系的。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在建自贸区,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在建的自由贸易区中,大部分是处于“一带一路”沿线上。因此,中国的自由贸易区战略必将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而得到落实和发展。
㈤ 保监会 自贸区 批复
“粤港澳自贸区”是一个区域性的自贸区,与上海的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性定位不同。“粤港澳自由贸易区”主要是发挥香港的优势,突出香港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包括推动贸易自由化、粤港高端服务的合作等,带动珠三角发展。
相比上海自贸区,粤港澳自贸区更突出对港澳自由贸易的特色。例如在海关监管方面,探索建立“前展后贸”的贸易模式,实现就地观摩、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手续,并允许货物出区展示展销;支持园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绿色关锁”的实施范围,即从陆路口岸延伸扩张到海空港口岸,探索推进粤港澳三地监管结果互认、监管数据共享。在此基础上,探索粤港、粤澳两地一检模式,试行“单边验放”。
在金融创新方面,方案提出,支持广东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企业债券、允许办理自贸园区居民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鼓励自贸园区银行机构拓展区内企业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允许港澳银行机构为在自贸园区投资设立的港澳台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和跨境资产抵押服务、允许自贸园区银行机构与港澳银行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银团贷款业务。
此外,对港澳投资者在服务业领域的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定与国民待遇不符的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未列出的服务业领域和措施,不再对港澳投资项目进行准入前核准和合同、章程审批,港澳投资者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朱小丹表示,未来粤港应加强于金融服务及金融创新方面的高端领域合作,如推动双方于前海的合作,包括离岸人民币业务方面的合作。
前海、横琴、南沙各有功能定位
对接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探索自由贸易是广东粤港澳自贸区独一无二的优势,而前海、横琴、南沙三大区域在探索自由贸易方面都具备不同的功能和定位。
在粤港澳自贸区中,前海虽然面积最小,只有15平方公里,但在金融创新和人民币国际化方面肩负重任。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指出,前海要作为香港的延伸和拓展,在推动香港结构优化方面起到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与香港的关联度。前海也一直把“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作为发展使命,承接香港现代服务业转移,拓展香港产业发展腹地,支持香港继续保持繁荣稳定。
前海发展自贸区的条件也相对成熟。前海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2013年商务部等六部委曾到前海调研,就曾指出前海纳入为自贸区条件相对成熟,因为前海一直是按照自贸区的安排来探索发展的,其定位就是发展服务贸易,实现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
前海在2014年初就已经明确提出,前海打造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重点在8个方面进行创新,主要包含建立深港联合工作组、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跨境贸易、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跨境航运服务、深港青年创业、港籍员工社保、跨境基础电信等。
跨境优势、成本优势和经济总量优势一直是前海称道的吸引香港现代服务业的几大优势。12月4日,前海管理局在北京发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深港合作工作方案》,提出50条深港合作“愿望清单”,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展示了极大的想象空间,其中明确提出,希望在CEPA框架下,给予港资企业更多进入到内地的市场机会,并在一定条件下探索港企按照内资企业管理,为前海对接自贸区奠定基础。
今年10月初,“一行三会”(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出台针对前海金融创新的26条批复意见。其中,证监会表示,对上海自贸区实施金融扶持的政策,依相应的程序可以在前海试验和落地。
上述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说,粤港澳自贸区要打造CEPA升级版,更大的挑战在于CEPA框架的细则落实,比如实现港澳人士在广东自贸区内投资的国民待遇,降低一些特定领域的准入门槛和审批限制,以及在更多领域实现专业人士资格互认等。
对于紧邻澳门的横琴来说,被寄予助推澳门经济的厚望,摆脱澳门对博彩业的高度依赖。分析人士表示,横琴未来发展重点则在于抓住澳门回归15周年的机遇,连同澳门向中央争取横琴新区的更多优惠政策,配合澳门产业多元化拓展,发展会展业;要素市场发展则会着力研究跨境产权交易。
粤港澳自贸区中面积最大的南沙的“胃口”也很大,准备在制造业、贸易、港口、教育、物流、旅游等领域引入4000亿元人民币资金。(卢丽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请教大家一个关于银团贷款的问题。
许多金融条款相关的文章,这是非常困难的。
银团贷款,银团贷款,银团贷款也被称为。
贷款融资:信贷额度。又如:贷款额度:可转让贷款融资,或TLFS的转移。顶级:一流的领先水平。包销承销;账簿管理人:投资银行业务。六,赎回:杠杆收购。财务条款。交通设施,海上设施融资,这个翻译的离岸设施融资,以及前后的衔接。香草再融资:简单的再融资。此外,纯香草债券的债券。现有的设施:现有设施。
苏格兰皇家银行:
客户组织,安排及包销银团贷款,一流的投资银行业务,信贷业务的信贷市场。全球授信业务,包括伦敦,纽约,悉尼,香港,波士顿,匹兹堡,银团贷款,包括杠杆收购,兼并和收购,项目融资,银团贷款,离岸设施融资,再融资的现有设施,包括多业务支持。苏格兰皇家银行是世界上第三大的银团贷款,投资银行(包括美国业务)。
高度负责的翻译,我没有自己的问题。我希望这是最好的版本。
㈦ 银团贷款与银联贷款有什么区别在我看来不都是几家银行一起给一家贷款吗
你说的是联合贷款吧?可能各家银行叫法不太一样。银团贷款是指各家银行组成一个贷款团,共同给企业贷款,大家执行相同的贷款标准,一般由一家银行牵头,称为牵头行,负责具体事务。而联合贷款是指各家与企业直接签订贷款合同,可能利率条件有所不同,也没有牵头行,也就是谁都不管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