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公积金提取租房影响以后买房贷款额度吗
肯定有影响的,因为公积金贷款的时候需要看账户余额的,如果余额少那么贷款额度就会少。
B. 上海用公积金租房条件
本市廉租住房:一般只有本市户口的人可以租用廉租房
经济适用住房:你租的房子的性质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就成.
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你要是租的商品房,那你到地税局去交房产税,这样就算你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
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比如你家庭收入是10000,那10000的20%就是2000,如果你租的房子超出了每个月2000块的线,那就可以申请
不过租房子用公积金,必须提供租房发票,租房发票是需要交税金的哦.
总之取公积金,都是要"先消费,后申请"
C. 在上海是不是能用公积金租房啊
在上海租房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新政策规定如下:
(一)对租赁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不设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及月提取限额。
(二)对租赁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为20%,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含)。(当月租金超过家庭月工资才能提取)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D. 上海的公积金可以用于租房吗
在付不起房租的情况下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015年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发布通知: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另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发文: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E. 上海公积金交房租
可以申请公积金交房租
每次提取数是根据你房屋租赁合同定的,不能超过三个月总和
提取了回山东买房,额度肯定受影响的
五险一金在你回山东工作以后是都可以转移回去的
F. 上海 使用公积金租房 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员工租房房租超过员工收入的一定比例之后,是满足提取条件的,但是并没有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G. 在上海如何用公积金租房需要什么要求
员工不能直接用公积金租房,是需员工租房的房租超过一定收入比例之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1、租住公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3、因租房提取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