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农村信用社要改制
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㈡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什么要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不断变化,国家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整。农村信用社制度几经变迁,已与农村合作组织相去甚远。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产权不清、管理混乱、排挤农民股东… 我国农民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并未真正实行过“入社自愿、出社自由”,而是一直“被集体化”了。我们不能因为现行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被集体化了的问题,就彻底否定它的价值。而应该试着去改革它,使它适应金融时代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他所主要服务的对象是三农,他是广大农民自己的银行,而三农问题又是国之根本。所以他不能被市场经济所淘汰。所以他必须转换身份、改革体制,用现代化的公司管理制度使农信社换个方式,彻底活起来。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在组织外观上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四类。农村信用社属于哪类,无从得知。而现行政策明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应由从前的“农民合作经营组织”改造成”农村金融企业”。所以,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是必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必然的。 (一)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是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需要 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方向基本确定,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银监会提出“争取用5-10年时间将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使农村信用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对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组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工作的意见》(豫农信文〔2008〕6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农商行组建工作的通知》(豫农信文〔2013〕53号),要求以股份制、商业化为改革目标,加快银行类机构组建工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持续深入开展。 (二)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业竞争压力的逐步增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发展形成了制约。农信社改制成农商银行,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基础上,激活经营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发展速度和稳健程度在更高层次上的平衡;有利于优化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绩效挂钩和权责利对等原则进行考核、分配,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潜能;有利于用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理念指导具体经营工作,进一步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迫切需要
㈢ 农村信用社贷款还不上了怎么办
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展期即可。
贷款展期为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经批准办理延长归还时间的手续。贷款到期就要归还,是企业必须遵守的信用原则,也是银行加速信贷资金周转的前提条件。
如企业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期还款时,应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可延长还款时间,但需办理转期手续,否则按逾期贷款处理。
(3)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改制后怎么办扩展阅读:
贷款展期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2、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㈣ 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以后会如何发展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个在努力奋斗的金融民工,请大家关注我,共同探讨财经问题!
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对于原先的信用社来说,整个治理结构会更加完善,对于信用社的发展是有利的,能够加强信用社的竞争力,加快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只要有正确的发展方向,有优秀的领导任务带领,未来做大做强的机会是非常大的,有机会成为国内金融市场的新势力。
㈤ 农村信用社借新还旧相关问题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㈥ 农村信用社20年不还的老贷款的处理方式
农村信用社关于过期没还贷款处理方法:
在欠款逾期时会进行催收贷款;
逾期超过9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
② 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③ 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信用会受到影响,如果是以公司为借款人,贵公司在全国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会被记录在案,个人名义的贷款也会在全国个人征信咨询系统中被记录逾期贷款。
㈦ 农村信用社办理了贷款,应该有10多年了未还,应该怎么处理,会有什么责任
可以到原来贷款的信用社去咨询该笔贷款的状况。一般需要把原贷本金及利息,超期罚息等悉数还上。最坏的结果是信用社已就该笔贷款向法院进行了起诉,法院缺席判决,进入执行程序。
1、农村信用社贷款与民间借贷虽然都是借贷行为,但本质上是不一样的,最根本的区别是,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借款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民间借款与农村信用社贷款不同,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如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就不受法律保护。
3、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人民网-督促起诉 为信用社挽回百万元到期贷款
㈧ 请问谁知道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合同,和改制后的农商银行的贷款合同有什么不一样吗谢谢了
内容基本没什么变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那是国家的政策,没法不改。但是换汤不换药,改为农商行后会承接原来信用社所有业务,所以贷款合同只是单位名称有变化,其他不变。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