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应该不用调整,税务机关恨不得你多缴税。
据我所知,需要纳税调整仅限于利息支付超过同类贷款利率。
但是你的借款手续要齐全,约定要详实
Ⅱ 哪些情况下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通常是指会计与税法不一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政策性差异,如各项支出,会计上的标准高于税法规定的标准;另一个是时间性差异,如固定资产提前提取折旧,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出现上面两种情况,在所得税汇算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Ⅲ 无息)到底要不要交税
一、有偿借款
(一)非关联企业借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集团公司统借统还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PS: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详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PS:房地产企业在税前扣除方面具有相关特殊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无偿借款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也不属于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在申报所得税时,对应的营业外支出(无偿借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三、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股东向公司借走的钱,可视同分红,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Ⅳ 支付贷款利息的利息支出要不要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借款费用是可能需要资本化的。
假如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时要区分几种情况。
(一)资本化计入存货的利息支出
如果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应计入存货成本。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在此处是一致的。
1、存货在建造的当年,由于利息支出是直接计入存货成本的,尚未进入销售成本,对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因此不需要对超标的利息支出做纳税调整。
2、存货已经达到预定可销售的状态的,但是尚未销售的,计入存货成本的利息支出也不影响当期损益,也不需要对超标的利息支出做纳税调整。
3、包含有资本化利息支出的存货对外销售的,需要对整个资本化利息支出中超标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可能既包括当年的利息支出,也包括以前年度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二)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将导致其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是通过折旧或摊销等进入损益的,因此超标的利息支出将在这个折旧期间或摊销期间进行纳税调整。
(三)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超标的纳税调整与所得税申报填写
说到“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有人会想当然地认为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利息支出”中调整。如果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因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看清楚了“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如果不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当然就不能在此处填写,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当然不是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所以不能在此处填写。
资本化进入存货的,销售后会进入到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中,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没有专门的行次填写,故可以将其纳税调整在“29.(十六)其他”填写。
资本化进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属于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先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然后再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31.(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Ⅳ 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纳税调整吗
不需要的。
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一般直接计入了财务费用,通过结转已经进入了会计利润里面。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一致,所以不存在调整的问题。
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5)无息贷款需要纳税调整吗扩展阅读
纳税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
3、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录,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原政策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Ⅵ 预提贷款利息,当年并未支付,要做纳税调整吗
1.这个建议先向税务部门咨询,
2.因为该经济业务在财务处理方面属于比较灵活的一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你可以先预提,不做纳税调整,等到实际发生的那一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了。
第二种,也可以在预提费用的当年直接调增,到实际支付的那一年按实际支付金额扣除就行了。
3.如果金额较小的话,无所谓,可以随便你采取那一种方式,一般来说税务局是不会太注意的,但是如果就象你所说的,如果金额较大的话,最好咨询你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看他们要求你采取哪种方式。不过,按照新税法的精神,最好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因为第二种合乎税法,也比较合理。
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Ⅶ 赞助支出和利息支出是不是纳税调整事项
赞助支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需要纳税调整,除此之外的捐赠、赞助支出需要纳税调整。利息支出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纳税调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需要纳税调整。
Ⅷ 银行利息已在去年扣费了,但利息发票今年才开具,这样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2016年12月利息已被银行划转,只是银行汇单,不有银行利息收据,当时作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2016年所得税汇算已做调增金额1000。
今年收到银行利息收据,收据时间是上年度12份,将利息额*25%可以抵减上年利润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
2016年12月银行利息是计提支出作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000
贷:应付利息—X行利息1000
2016年所得税汇算12月份终应付利息科目结存余额方向是“贷”余额1000已做调增金额1000。
今年收到银行利息收据,收据时间是当年1月还是上年12月作分录
借:应付利息—X行利息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此笔发生业务要到2017年所得税汇算做调减金额1000。
Ⅸ 无息贷款税前扣除的处理
企业向股东无息贷款,税前扣除什么?
企业支付一笔款项给股东,做为贷款,你的会计处理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或者短期投资,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并没有形成成本费用,也就不存在税前扣除情况,这笔款项企业是要收回来的,与损益无关,也就与所得税无关。
如果有利息,对企业来说属于收入,严格来说应该计缴营业税、做为收入入账后还要计算缴纳所得税,不存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但一般企业会将这种利息做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对企业所得税来说与做为收入差不多,也是增加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不存在税前扣除一说。
最终股东分红,与贷款无关,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应该按个税法计缴个税,再转入应付股利,如果需要与其他应收款(借给股东款项)相抵,这个不涉及税务和损益,是正常的会计账务处理。
而股东支付的利息,是支付给企业的,与股东获得的股利无关,当然不能抵扣股东分配股利时的个税。
Ⅹ 请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利息调整要怎么填
这个分为两种情况:
1、是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即这个不需调整。
2、如果是跟个人贷款产生的利息,有正规合同产生的利息可以根据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税前扣除,其余的纳税调增。没有正规合同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