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农村“三权”抵押融资
三权”抵押贷款是农户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和林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对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解决农村融资瓶颈,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设立贷款基金,规避贷款风险
首先要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让金融机构“不畏贷”“想贷”“积极贷”。努力与政府沟通,希望由政府出资设立“农村信贷风险代偿基金”,由政府承诺按照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设立代偿基金,在出现坏账时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补偿,分担银行信贷风险。即当农民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由银行和代偿基金按比例分担损失。还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引入担保或保险机构,构建“代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风险共担体,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让金融机构放下“前怕狼,后怕虎”的思想负担,由“畏贷”转变为“积极贷”,真正达到缓解农村产业融资难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确权管理机构
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投资成立“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简化环节简化手续,对农村土地进行快速权威评估。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银行、财政、农办、房管、国土、规划、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流程,明确房产、土地部门负责房产、土地确权办证和抵押登记。
(三)加大此类产权流转市场建设
各镇成立土地流转中心,保证区域范围内产权流转并负责土地承包确权办证和质押登记。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农村住房抵押和流转的书面承诺后,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其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围内流转变现,由此促进银行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推行。随着一系列举措的出台,推动农村集团土地房产及承包地经营权的市场流转,使此类产权能够正常在本市辖区内流转交易,将农村此类睡眠资产盘活。
(四)加大宣传,消除顾虑
针对多数农户“怕贷”的思想,建议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大“三权”抵押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的改革制度。可以开展“三权”抵押政策“进村入乡”活动,力求将政策讲明说透,让农户贷得安心,用得放心。
总之,“三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它在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拉动现代高效农业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②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怎么看
1、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2、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个是稳定承包权,一个是放活经营权。
3、你可以这么理解:土地是集体的所有的,集体承包给你,你有了承包经营权,你又可以把土地流转给别人耕种,别人就有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
4、但是你同时还保留了土地的承包权,确权的时候,土地还是确给你的。当你的承包期到了之后,集体又再可以把这块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发包。
③ 农村自家的土地可以用于抵押贷款吗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提问的内容属于《民法典》物权编禁止抵押的内容。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在一般情况下都不允许被抵押。
二、《民法典》颁布后,对于禁止抵押的事物范围有所缩小,其中之一便表现在“耕地”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相较之下将“耕地”的限制解除。主要原因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一系列放松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进入担保领域的政策文件出现,体现在民法典上便是“耕地”的限制放松以及但书条款的继续存在。因此,农村自家的土地需要确定性质,是自留地、宅基地还是耕地,若为耕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后,第47条增设:“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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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三权”抵押是指哪三权
三权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房屋产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⑤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⑥ 2020年后农村宅基地将迎来新机遇,“1转1入1抵押”是什么意思
千百年来,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法宝,是他们最珍贵的财富,是农民兄弟最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吃饭的饭碗。
而党中央也一直在为农民着想,为农民谋福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包括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一系列利民政策法规。
近期国家更进一步将土改工作推向高潮,如土地确权、三权分置等等。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94%的家庭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宅基地确权工作也将在2020年年底收官,到2020年底大部分家庭都能拿到一本崭新的不动产权证了。
“一抵押”——可用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抵押贷款
宅基地“1抵”就是指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以前大家只听说城里的商品房有产权证,房产证可以抵押贷款,大家一定很羡慕。
有了新不动产权证后,农民住房财产权也可进行抵押贷款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这样的话,农民朋友如果想做生意,搞养殖,或者婚丧嫁娶资金紧张的时候,就不用发愁了。
⑦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1年目的是为何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1年:促改革衔接 助农民增收
试点工作开展的时间还较短,有些问题可能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体现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在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等改革密切关联,适当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同上述改革有效衔接,也有利于更好地检验贷款质量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的稳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两年以来,90%以上的试点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土地流转中心,1180家金融机构建立“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并落地试点业务,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也作了特殊安排。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也开始破题。
我们了解到,在试点中一些地方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构,丰富了抵押物价值评估方式,采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预处置”模式,提前找好抵押物处置接受方,并通过与土地流转经营公司、农业龙头企业、担保公司合作等创新转让模式。在试点的两年间,各地还设立了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引入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以降低金融机构风险。而且,通过培育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一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两权”抵押贷款扩大了生产规模,并通过吸纳农民就业和股份分红等形式带动农民增收。
延期后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推进试点。对确权颁证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进一步加大以“两权”作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投放力度,力争以“两权”作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余额增速较上年同期有较大提升。对确权颁证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要创新“‘两权’抵押+担保”“‘两权’抵押+保险”“‘两权’抵押+其他产权共同抵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于深度贫困地区,积极满足以“两权”作为抵押物的脱贫攻坚融资需求,力争实现“对象精准、应贷尽贷”。
⑧ 农村土地“两权”抵贷和“三权”分置究竟是咋回事
——聚土回答
首先是三权分置,是针对土地之前的两权,即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在三权分置的情况下,即将承包经营权分置成为承包权金和经营权,承包权属于村民,经营权成为了村民可以流转的权属。
两权分置,是指在农村土地改革情况下,农民在拥有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情况下,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房屋财产权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两个权属进行抵押贷款。希望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