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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承包土地贷款

发布时间:2021-08-07 02:40:08

1. 我记得国家有一个红头文件说支持农村贷款建房。这个现在能贷吗

这个问题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一个亮点,首次提出要在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建房、购买汽车和家电等提供消费信贷,加大对兴办农家店的信贷投放。有关专家在解读该一号文件时指出:“让农民享受到金融服务,尤其是大件的建房、汽车与家电服务,是一项极大的利民工程。农民建房可贷款是一项大的政策突破,这个政策如阿基米德支点,可以此撬起过去屡撬不起的农村消费市场。因为农民一生中90%的投资都用在住房建设上了,祖祖辈辈建房基本上都得靠积攒。如果农民可以通过贷款来解决建房问题,就可以有闲钱来消费了。城市居民早就享受到抵押贷款的好处了,每年还贷一部分,这样就不用倾全力几乎类似不吃不喝来建房了。农民由于受制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房屋不能进行抵押,所以建房靠贷款一直没有支撑。不过各地已进行了不少试点,突破了政策规定。毕竟对许多地方来讲,这是一个双赢的问题,农民解决了建房难的问题,金融机构也可以有业务了。”
其实,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早在2006年就试点农民建房贷款,2007年10月28日,《石陶网》报道称:“经过一年的成功试点,江西省即将在农村全面推广农民住房贷款。这是记者4日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获悉的。据悉,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推出此金融产品开全国之先河。去年5月,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赣州办事处对该市农民贷款购房建房需求展开调查。与城镇居民住房按揭贷款不同,农民住房贷款是信用贷款。省联社负责人介绍,农民住房贷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发放:农民购房建房是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农民普通住房,包括新农村建立规划区内的商品房、农民公寓、普通农宅;申请贷款的农户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购房建房总额的50%。据悉,此项工作将在6月中旬启动。”
至于现在能不能贷,这要根据各地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落实中央政策的条件而且是定,成都市推行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房屋、宅基地、承包地进行了确权,为农村抵押贷款创造了条件,因此在成都和一些试点过该办法的地区是可以贷款的,我们也相信中央的这项惠民政策,在不仅的将来全国各也都将实施。

2. 江西省古县渡镇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五,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4. 本人江西南昌的,在南昌农村有大概60亩地,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下来了,有没有那个银行可以办理抵

额。。。所有的银行都可以贷款,只要你有抵押的东西,你有60亩地的土地承包凭证,就是个很好的抵押,银行会很开心的贷款给你,毕竟银行收利息的,具体的多少钱是要让银行估值之后才能知道的。
满意请采纳谢谢。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最近国家下发了这种产权证明,我江西南昌的,我就想问下这种产权证明可以贷款,如

这个证贷款要看流转土地面积了,农信社和邮储一般都有相关贷款。

6. 江西省农村土地纠纷条例有哪些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是关于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不知是否能帮上你?

第四十七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破坏纠纷土地的现状和生产条件,不得损毁纠纷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对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纠纷,可以裁定或者决定先行恢复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五)违背农户意愿截留、扣缴或者抵扣土地流转收益的;

(六)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七)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土地承包,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不依法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五)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其他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挖砂、取土、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活动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用的2倍以下罚款;造成承包地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江西宜春农村土地农民建房审批惠农政策有哪些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扶持粮食生产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以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机号〔2006〕154号)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内容
(一)扶持粮食生产政策落实情况
1、种粮补贴面积核实程序是否到位。核实的补贴面积是否张榜;补贴面积是否与农民应补面积相符。
2、种粮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补贴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是否采取存折方式给农民发放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将补贴打入农民存折。
3、农机具购置补贴能否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区)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国家规定的操作程序是否到位;购机对象确定是否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能否享受到省里规定的补贴资金;是否有乱收费现象;售后服务能否得到保证。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
1、工作部署情况。《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意见的通知》,有无专项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落实情况如何;二轮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是否圆满完成,比如机动地预留是否符合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得到保障。
2、法律政策宣传情况。农村工作干部培训情况,培训面是多少;编印和发放法律、政策资料情况;直接面向农民的专项宣讲活动情况;辖区农民对政策法律了解情况。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情况。是否按照2005年9月27日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行了部署,开展了试点和摸底等发动工作;目前权证换发面情况、新换发证书填写情况。
4、承包合同的签订情况。二轮延包以来共签订多少承包合同,合同的到户率为多少,合同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5、土地流转情况。土地流转中是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有无乡村组织包办代替或截留流转收益现象;集中连片流转情况中,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强迫流转现象。
6、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情况。2005、2006年各发生赴市信访量为多少、有什么特点;信访问题的结案率为多少,有哪些解决途径、各占多少;是否建有仲裁机构,是否开展了仲裁工作。
(三)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
1、党政领导的重视情况。是否真正建立了党政领导负责制;近2年有否以政府的名义开专题会议布置过此项工作;是否以政府的名义下过专门的文件;领导是否调研过这方面内容。
2、法律政策宣传情况。是否开展了培训;是否编发了简报。
3、涉农收费规范情况。涉农收费还有哪些,建房、义务教育、外出务工办证等领域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是否存在公路集资现象;取消市、县、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的政策是否落实;农民的生产性费用是如何缴纳的。
4、“一事一议”的运作情况。2005年、2006年的筹资筹劳总量分别为多少,涉及多少村、组、涉及多少人,程序如何。
5、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情况。最近两年是否发放过农民负担监督卡。
6、“四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涉农收费公示情况,公费学校义务教育一费制执行情况,村级组织和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执行情况,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
7、2005、2006两年村级转移支付到位情况。
8、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情况。教师工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否按省定标准落实到位,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情况。
9、村级财务公开情况。是否做到了项目固定、地点固定、时间固定、表式统一,公开是否完整、及时、真实。
(四)农村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安排情况
1、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灾民是否有饭吃、有衣穿,倒房户是否有临时住所;救灾资金的管理、拨付、发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
2、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重建规划制定情况,建房审批程序,是否实行了项目管理,建房进度如何。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敬老院建设情况,五保对象的生活情况,是否实现了“应保尽保”。
4、农村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落实了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是否坚持了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管理是否坚持了三榜公布和县级审批的管理运行机制,有关资料是否在县(市、区)、乡镇、村建立了档案。
5、农村医疗救助。是否按规定落实了配套资金;实际列支和使用情况。农村医疗救助的病种、报销比例、最高限额和累计人数情况。农村医疗救助是否按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有关资料是否建立了档案。
二、抽查方式
全省共抽查7个设区市,每个设区市抽查2个县(区),每个县(区)抽查1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每个村走访10户农户。
具体抽查方式:第(一)方面、第(二)和第(三)方面以及第(四)方面内容分别查看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以及民政所的底册、台帐等原始资料,然后进行随机实地核实。

8.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少钱一亩

关于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费用,根据地方地理位置差异、土地用途差异或者土地种植的物种差异,各地土地流转的费用是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一般由地方或乡集体根据实地行情,流转双方共同协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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