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扶贫对象怎样申请贷款
一、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对象
1、具有完全按劳动能力但家庭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
2、能够支持低收入农户脱贫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但需要签订帮扶协议的;
二、扶贫小额贷款发放额度
1、有劳动能力但农户收入低的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万元;
2、签订帮扶协议,但能够支持低收入农户脱贫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按每带动1户可申请使用5000元,最高贷款不超过5万元。
三、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期限
主要是以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确定,扶贫小额贷款使用期限为一年,从发放贷款的日期算起,采取对年对月办法计算贷款期限。
四、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流程
1、符合贷款条件低收入农户自主选择好生产经营项目,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进行初步考察,并向民丰银行推荐。
2、具体贷款发放对象,在民丰银行在村委会推荐基础上,由民丰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扶贫小额贷款使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对于按期归还贷款的个人或单位享受50%贴息,民丰银行各乡镇支行在个人或单位还贷时直接贴付(即贷款人在还贷是支付基准利率50%),扶贫小额贷款一旦逾期,贷款人不再享受贴息。
② 扶贫贷款有什么条件限制麽有时间期限吗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③ 黑龙江省对低保户有什么待遇
黑龙江省对低保户待遇:
日前出台《关于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互衔接的指导意见》,规定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可优先获公益性岗位推荐,就业创业还可享受优惠政策;农村低保贫困户可享6项帮扶政策。
优先推荐公益性岗位
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对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应优先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岗位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制定优惠扶持政策
针对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正在享受低保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范围,凭证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1)对低保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技能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对低保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相关条件,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吸纳城市低保失业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推荐工作 建立低保减退机制
推荐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介绍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人员,终止对其的就业援助服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渐退
按照低保人员的就业成本,在就业上岗后,前6个月内低保待遇不变,后6个月内按50%低保待遇发放。12个月后,经核实家庭月人均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则停止低保待遇。
享受6大帮扶制度
生产帮扶
通过产业带动或直接扶持等方式,逐户落实扶持政策,并纳入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计划逐步实施,帮助其脱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对农村低保扶贫对象落实帮扶责任人和帮扶措施,并建立长效帮扶机制,逐步实现脱贫致富。落实免费培训和扶贫培训补助政策,开展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实现农村劳动力和低保扶贫对象就地就近或异地转移就业。
教育扶贫
对有中小学生的低保家庭实施在原救助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低保金政策性的加发,对国家统招的高考录取生实施入学前一次性救助。对家庭中的中学生在三年制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扶贫对象,前两年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再补助政策。对扶贫对象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转移就业培训,需要本人承担交通费、生活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扶贫政策给予补贴。
资金扶贫
凡开展扶贫互助金试点的贫困村,低保贫困户享有入社免交或少交互助金和优先借款的优惠。国家和省重点县的低保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贷款可以获得财政扶贫资金贴息补助。
文化扶贫
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效能,积极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要统筹有线电视、直播卫星、地面数字电视等多种方式,提高电视覆盖率,要降低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安装使用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免收农村低保对象的安装使用费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文化和娱乐功能设施,为困难群众提供相关服务。
住房扶贫
要统筹使用农村危房改造、泥草房改造和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等各项政策和资源,并向贫困家庭倾斜,提高补助标准,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对于住房存在困难的农村低保家庭,当地政府要积极为其解决困难,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基本住房条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取暖补助和用电补贴。
④ 国家对贫困户的扶贫贷款都有哪些条件求解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⑤ 扶贫无息贷款怎么办理
银行信用卡的办理需要具备条件:多数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大陆地区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来源的公民,可以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人申领信用卡则必须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个人担保、单位担保和个人资金担保
⑥ 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的发放时间在审核通过后一个月。
一、贫困户大学生
1、从2017年新规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须认定为一等贫困生。
2、原则上来讲,贫困生和助学金等级的对应关系是只能下不能上,也就是说一级困难的贫困生可以领取一、二、三等助学金的任意一等,而三等贫困生只能领取三等助学金,不能领取一等或二等助学金。而现在的助学金等级的划分标准:一等每年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3、要说起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不得不说国家在2013年提出来的精准扶贫政策了,为了切实将国家扶助农民脱贫致富的相关补贴和扶持政策切实落实到真真正正经济困难、生活需要扶持的农村贫困户头上,国家就提出来精准扶贫,给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这也就是咱们现在所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了。
4、也就是说,现在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经过多方面共同认证的贫困户,更加精准也更加切实,所以新增的这项规定并不算是特殊照顾。
二、据了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除了大学生须认证为一级贫困生,中小学生上学也是有补贴的:
1、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2、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
3、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三、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哪个银行可以给贫困学生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有两个地方可以申请,一是大学生的生源地也就是户口所在地和报名地方银行,二是大学就读学校地方。申请银行主要是工农中建四大银行。
⑧ 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的特殊贫困群体
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妇女,是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殊贫困群体。中国政府重视这些特殊贫困群体的扶贫开发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他们与其他贫困人口同时脱贫。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条件等原因,相当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社会发育程度较低。据中国有关部门统计,到1994年,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主要分布在中国的西部,涉及5个自治区、20个自治州、49个自治县。全国348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中有257个被列为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针对这一情况,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在政策、措施方面给予了重点倾斜和特殊照顾。
特殊照顾,提高标准,扩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范围。1986年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标准为1985年农民人均收入低于150元,而民族自治地方县的标准则放宽到低于200元。对于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县(旗),扶持标准分别为1984年至1986年三年平均农牧民人均收入低于300元和200元。1994年确定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时,也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特殊照顾,在全国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少数民族贫困县有257个,占43.4%。
中央资金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为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不仅扶贫资金的分配重点向西藏等五个自治区以及云南、贵州、青海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西部省份倾斜,而且还专门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0年,国家共向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三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投入资金432.53亿元,占全国总投资的38.4%。其中,财政资金194.15亿元(含以工代赈资金127.22亿元),占全国的40%;信贷资金238.38亿元,占全国的37.8%。在西藏,近六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先后投入资金12.2亿元,实施了多个扶贫开发建设项目。
经过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奋斗,中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贫困发生率大幅度下降。据统计,全国五个自治区和三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贫困人口由1995年的2086万人下降到1999年的1185万人,四年减少了901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995年的15.6%下降到1999年的8.7%,下降了6.9个百分点。西藏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特殊扶贫开发和救助措施,使西藏农村牧区长期贫困状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贫困人口由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48万人减少到目前的7万多人。
--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五个自治区和三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的23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95年的630元增加到1998年的1189元,增长88.7%,高于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平均增长水平28.7个百分点。从1994年到1999年,广西49个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606元上升到1836元,人均粮食产量由310公斤上升到380公斤,在全国民族地区率先实现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到2000年底,国家在西藏重点扶持的18个贫困县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1316元,已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新疆牧区牧民定居半定居比例由1994年的49.5%上升到1999年的80%。
--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不断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从1994年到1999年,五个自治区和三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共解决了2163.5万人、2934.7万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新增基本农田2626.5万亩,围栏草场672万亩;修建县、乡、村公路6.75万公里。到1999年底,广西全区实现了乡乡通公路,49个贫困县中95%的村通了汽车,全区95%的村通了电并基本实现通电视,85%的村通了电话。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残疾人扶贫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社会群体。中国现有6000多万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5%,其中80%生活在农村。他们当中有相当数量因自身残疾的影响以及外界环境的障碍,生活处于贫困状态。据调查测算,1992年全国有贫困残疾人约2000万。在农村的贫困残疾人中,30%生活在592个国定贫困县。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和关心残疾人扶贫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将残疾人扶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国家扶贫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经中国政府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都有残疾人扶贫配套实施方案。1998年国家专门制定《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确定残疾人扶贫的目标、任务、途径、措施、政策,对残疾人扶贫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地方各级政府也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制定本地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落实责任,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安排专项贷款,开展残疾人扶贫。从1992年起,国家设立康复扶贫专项贷款,对贫困残疾人予以扶持。到2000年,累计投放贷款26亿元。近年来,各地还大力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到人,将小额信贷作为残疾人扶贫的主要方式。河南、贵州、内蒙古、云南、黑龙江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残疾人专项扶贫中,推行小额信贷的比例已超过70%。
--加强基层残联扶贫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1998年3月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国务院扶贫办等六部门还制定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1998-2000年)》,对加强基层残联服务体系建设提出要求。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县级残疾人服务社2238个,占县(市、区)总数的80.2%;乡镇残疾人服务社28427个,占乡镇总数的60%,初步形成了农村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扶贫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选择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开发项目和方式。针对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有很多困难,残疾人扶贫开发的重点是扶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的种植业、养植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选择适合当地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地方支柱产业相配套,兼顾残疾人特点的项目;选择资金覆盖面大、效益到户率高、与直接提高贫困残疾人收入有密切联系的项目。
经过努力,中国贫困残疾人口数量明显减少,近十年有1000万人解决了温饱,到2000年底贫困残疾人口下降到979万人。
妇女扶贫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妇女脱困问题,1994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动员贫困地区妇女积极参与脱贫行动。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组织的支持和带动下,农村贫困地区妇女积极参加双学双比(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活动,众多妇女脱盲,一些妇女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并获得农民技术员职称,成为贫困地区依靠科技发展生产的带头人。中国最大的妇女组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通过建立扶贫联系点、联系户,开展文化技术培训和小额信贷,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手拉手互助,以及兴办妇女扶贫项目等多种形式,先后帮助347万贫困妇女脱贫致富。 国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关注贫困妇女,支持各种帮助贫困地区妇女的社会救济活动。如救助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专门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的春蕾计划、援助西部缺水地区妇女的母亲水窖工程等,为加快农村妇女脱困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到2000年5月,幸福工程已投入资金1.45亿元,救助107472人,受惠人口达48.3万人。到2000年7月,春蕾计划共集资3.3亿元,使105万失学女童重返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