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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2021-08-06 12:30:42

A.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抵押

案例:某乡镇企业以该企业厂房为抵押向当地农行贷款,后因企业效益不佳,无力偿还贷款。经与该企业协商还款无效后,农行诉之法院,要求以抵押厂房折价清偿债务。法院支持了农行的诉讼请求,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经农行申请,执行了生效判决结果。现农行欲将该厂房转让,却因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未能顺利实现。现就此案提出以下问题: 1、。 2、法院能否直接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农行取得厂房后应依法办理何种手续后方可转让该厂房。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按此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乡镇企业厂房抵押后,厂房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农行对该企业抵押厂房抵押权的实现实际上也导致了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这就造成了由国有企业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局面。而《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由于国家实行征收是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唯一途径和法定程序,因而,未经国家征收,该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因该厂房的转让而改变,农行所拥有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执行判决结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因此,法院有权执行该判决结果,但在裁定执行之前应先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执行。 至于农行取得厂房依法办理何种手续后方可转让该厂房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法院裁定予以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就应告知农行办理土地征收和出让手续,而笔者也认为这条规定不失为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途径,农行可在判决结果执行后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和出让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顺利实现该厂房的转让。当然办理征收的前提是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不可以办理的。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拓展资料:

有关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资料介绍: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的这些。

参考链接:网络:农村宅基地

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哥们,用于抵押贷款的有效材料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能抵押贷款

D.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吗

您好,我是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和房产评估师。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目前在试点城市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关于价格的话,针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目前国内没有一个具体的参考标准或者执行规定.各地有自己的技术路线,这个不好说。毕竟集体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不是国家的。而且影响集体土地的因素,和影响国有土地的因素,不光影响程度不一样,也许选择起来也有区别。这个我们也没提出操作方案。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是选用成本法,二是用假设法,测算出来的数字,其实是去碰农民的要求。成本法好说,就是按照亩产或者区片价,加上平整场地的费用,算上利息、正常农产品附加值的利润,不用年期修正和增值收益,得出一个近似集体土地的价值。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记得选为最佳答案。未尽事宜,可以私*信联系。

E. 农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吗

不可以。
农民可以办理
农村小额贷款
,无需担保。

F.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作为抵押物么

当然可以,一般开发商都会抵押给银行贷款的

依照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2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那么,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新增的建筑物?本条为解决这些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
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G. 农村土地建设使用证能去银行抵押贷款吗银行贷款利率怎么算

土地确权相当于给农地发一本“身份证”,证上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及基本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期限和起止日期;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坐标)、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等信息。土地一确权,谁家有多少地块、多少亩,一清二楚,这无疑给咱农民吃了定心丸。

确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盘活土地,唤起沉睡的巨量资本才是真正的目的。按照《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打通渠道。

过去,农村土地和房屋囿于集体性质不能抵押,农民贷款只能走联户担保,门槛高、利率高成为最大障碍。专家表示,以后农民土地有了权证,可以和城市居民的房产一样到银行融资抵押贷款。所以,今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能和城里的“房产证”一样,当咱农民需要发展资金时,还可以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呢,利率也是跟抵押贷款的利率是一样的~

H.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做抵押贷款吗

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不能抵押,且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做为抵押。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抵押。所以,如果想用土地在农村申请抵押贷款的,还需要看清楚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哪种类型。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可以贷款吗?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可以贷款,已经抵押的土地,法院可以查封,也可以依法拍卖。但拍卖价款应当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的,才分配给申请执行人。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土地抵押贷款的条件

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2、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也代表着一定数额的财产,故此若是他人能够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那么此时也是可以办理贷款的手续的。若是借贷者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那么有可能会使得该土地被银行请求法院拍卖,并将拍卖获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I. 两部委: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期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的通知。
根据通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据了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早颁布是在2016年5月13日,当时的有效期是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29日,原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的通知》,将《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根据《办法》要求,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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