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首套房确认标准
沪首次购房定义为:
1、购买房产后进行了转售且房屋登记系统无法查询相关信息,但借款人征信报告中仍显示有贷款纪录;
2、全额购买过一处房产;
3、个人名下曾拥有的商业贷款纪录达两笔,且均已结清并出售,同时提供出售证明则可视为首次购房;
4、个人名下曾拥有的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皆已结清且出售。
【法律依据】
上海首套房认定为:
1、贷款买过一套房,随后转卖,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银行征信系统能查到贷款记录的,再贷款买房算首套房;
2、全款买过一套房,再贷款买房的算套房;
3、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贷款还清且出售的,能出示出售证明的算首套房;
4、个人名下有一套商业贷款,贷款已还清,另一套公积金贷款已出售的,再买房算首套房;
5、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的,再贷款买房算首套房。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