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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原因

发布时间:2024-03-27 01:21:52

A. 信用社主任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黄某系某县信用联社下属信用社的主任,有一定限额的核放贷款的权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数份,发放信用贷款金额达近几十万元。信用联社在稽核检查时发现该情况,责成黄某收回贷款。由于黄某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亏本,直至案发时,黄某尚未偿还本金,但每期都有按时归还利息。 【分歧】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来分析下本案黄某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是具体诈骗罪名,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在于其特殊的行为结构或者行为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在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而在本案中黄某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其主要是利用了担任信用社主任的便利,及审批贷款的漏洞,否则不可能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其次,看案黄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先要确定黄某的身份。那就要了解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因此黄某的信用社主任的身体符合职务侵占的特殊范围内的人员的主体身份。利用其职务之便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也符合,但职务侵占罪还有个特点就是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本案中黄某按期归还利息,就表明其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分析黄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一方面,黄某系信用社的主任利用了自己手中的贷款审核权,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另一方面,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这也印证了该贷款贷出完全是黄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并且黄某按期归还的贷款利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黄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B. 哪些情况属于违规贷款

法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表现有哪些 :

(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九)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十)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十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十三)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十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根据这类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员进行处罚。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递交到我国的人民法院,如案件证据不清晰的,还可以要求这类办案单位,对这类案件重新进行调查,确保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C. 没有贷款也没有还款,但是显示征信有一个贷款已结清是什么意思

如果是冒名贷款就会出现此类情况,出现此类情况应该及时报案,然后联系银行方面做出解释。

以河南信用社出现的情况为例,出现此类情况,主要反映了有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不力、审批不尽职等的问题。首先是制度执行不严格是形成借冒名贷款的直接原因。贷款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作风不深入,没能真正把好信贷投放的第一关。

其次,有些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经不起利益的诱导或碍于情面,对违规贷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后,是岗位职责不到位是借冒名贷款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虽然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网点和人员的优势,但由于农户贷款面广量大、额小分散。

一个信贷员往往要承担几个村几百户的信贷业务,金融需求与从业人员不足反差明显,导致贷前调查不到位、不彻底,给借冒名贷款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所以有必要加强内控体系,构建防范风险更为完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根治借冒名贷款,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3)农村信用社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原因扩展阅读:

被冒名顶替贷款会出现此类情况,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需要先跟银行联系,如果银行查明是被冒名顶替贷款的,需要报案处理。

因为按照《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也就是说,即使贷款,也是需要本人知情,而且银行要核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对贷款人的一个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要评价。所以,此类情况要即使跟银行联系,不时之需还需要报案处理,因为冒名贷款是违法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河南农民“被贷款”上了征信黑名单

D. 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

借名冒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的人因各种原因,自己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从而采取假借他人的名义在信用社获取非法贷款。(借名和冒名贷款的区别就是假借他人名义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贷款的性质更为严重)借名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社部分客户经理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当自己需要周转资金时,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自批自贷贷款(主要采取骗取或伪造贷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贷户签名以贷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
2、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近亲属需要贷款而又不符合贷款条件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关系人贷款。
3、当前,信用社为加强信贷管理都严格控制贷款跨区,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因为跨区贷款较为明显,客户经理为逃避跨区贷款,将会采取假借辖区内他人名义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跨区贷款。
4、虽然借款人符合条件,但是以前已经办理了贷款,按照规定不能再向其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如果还想办理这笔贷款业务,就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事实上的垒大户贷款(有的用企业法人或股东的名义贷款给企业使用)。
5、当前,信用社都实行了严格的贷款授权制度,客户经理只能在权限内发放贷款,当超过自己权限时,客户经理要上报有权人审批。当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审批而客户经理想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超权限贷款,使贷款授权书成为一纸空文。
6、客户经理为逃避监督,在同一时期用两个人以上的名义冒名或借名办理多笔贷款,由一人使用。

E. 陕西农村信用社 急 我在农村信用社查出08年有一笔贷款 但是还了 我却从不知晓

呃!楼主别着急,我就在信用社工作我大概了解了你说的这个情况了,这种情况我们这也有,是这样的:每俩年信用社要核定一次小额信用档案,你当时肯定是核定了,信用社里面也有你的档案了。也给你授信了。简单的来说就是你能在信用社贷款了。但是你一直没用这个额度,所以信用社的领导看见你这个额度一直空着就冒着你的名把这笔贷款放出来了。也许是自己用来了也许是给亲戚朋友用了。
听着情况挺严重,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让你有了贷款!但是这个属于违规贷款里的一种,属于冒名贷款,因为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借据的签字是必须本人去的。还要压手印。现在的情况是那个借据上没有你的亲笔签名也没有你的手印,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信用社的规定上那都不是你的借款!所以你完全不必担心会有信用社的人向你催款,这样的违规贷款他主任藏着掖着还来不及哪还能跟你要呢?
看你下面的追问你也想贷这笔款,你什么都不必做就走正常贷款程序就完全可以贷到,前提是你必须把贷款的相关手续准备全了。而且贷款发放是有时间段的。你看看你们那还发放贷款不了。具体情况就是这样的!纯手打了这么字,望采纳

F. 冒名贷款的主要特征

(一)名义借款人和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一是冒名贷款。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农户贷款时,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借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取得贷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的身份证及名章在农村信用社办理冒名贷款5万元。二是借名贷款。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情况下,以多个借款人名义取得多笔贷款,获得较大贷款额度。此类问题比较突出,如某市13个县(市、区)27家农村信用社中该类贷款占该辖区冒名贷款总笔数和总金额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贷款。部分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为完成收息任务,虚构借款人名义和个人资信等信息资料,违规放贷。如某社为了完成贷款利息收入任务,信贷员虚构5人姓名,伪造个人信息资料以贷收息5笔共计9.35万元,贷款后直接转入利息收入科目,虚增贷款利息收入9.35万元。
(二)贷款种类规定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
一是个人贷款企业使用。由于部分企业因贷款所需手续不全,无法以企业名义取得贷款,采取法人代表或他人名义从信用社取得贷款。如某联社营业部以担保贷款形式,发放给邵某贷款300万元,发放给张某贷款1000万元,全部用于企业煤矿技术改造。二是个人贷款村委会使用。以村委会主任(村支书)名义申请贷款,村委会实际用款。三是多人贷款一人使用。联保小组成员受自身利益驱动,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联保小组贷出的资金实际被其中一人使用。如某营业所向8个联保体37户发放贷款74万元,合同用途为购农用车,实际其中一人用于小煤矿投资。四是以贷还贷、以贷结息,利润指标失实。例如,2003年7月27日、7月30日,某村委借用本村村民范某等三人名义向某信用社借款3笔共计28.4万元,用于归还该村委贷款,其中以贷还贷195.36元,以贷还息28.4万元,占该信用社当年全部利息收入的50.36%,导致财务会计报表严重不实。五是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投向违规。以冒名贷款方式取得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投向于产能过剩行业,如某信用社借款人李某借用乔某等其他17人身份证,以小额信用贷款名义取得支农再贷款18笔共计42.7万元,被全部挪用,购买大型载重汽车。
(三)抵押贷款少,贷款质量差
由于农村农户的土地房屋无相应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而农村地区办理抵押的手续相对较为繁琐,造成顶冒名贷款基本以保证人担保的形式发放。某市顶冒名贷款中,保证方式51276万元,占比84.7%,而以有资产抵押的为4206万元,仅占6.9%。在已暴露但未清理规范的项冒名贷款中,按五级分类划分,顶冒名贷款中不良贷款12721笔、金额55630万元,占全部顶冒名贷款笔数、金额的96.2%、91.9%,其中:次级类4831笔、金额23698万元;可疑类7324笔、金额30783万元;损失类556笔、金额1149万元。而正常类贷款508笔、金额4908万元,仅占全部顶冒名贷款笔数、金额的3.8%、8.1%。

G. 农村信用社不知道什么原因给我整出来一笔代款怎么办

朋友你好!我认为这个可能是你的信息泄露了,让别人利用你的信息在信用社以你的名义贷了款,缓扰也可能是你熟悉的人段亩利用你的信息握哪森以你的名义贷了款,建议你尽快到信用社认真和他们沟通核查是什么原因,同时考虑尽快报警,让警方出面侦查破案,谢谢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H. 农村信用社被冒名顶替贷款

法律分析:农村信用社被冒名顶替贷款属于违法行为,应及时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 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

法律主观:

违法发放贷款是行为犯吗? 违法发放贷款罪 系行为犯或结果犯,即以侵害行为具备一定的情节或者悔旁发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果侵害行为未到达严重程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之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是从客观方面进行考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基于违反《商业银行法》《 担保法 》《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法 》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而发放贷款,则构成犯罪,如果违反的只是所在单位内部规定,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所发放贷款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2001年《全国 法院 审理金融犯明宏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该条文具体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激前册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如果想要在违法发放贷款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可以先通过网咨询律师获得专业指导。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罪贷款行为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构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J. 冒名贷款的违法风险

借名冒名贷款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的贷款,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违规贷款,规避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信贷管理制度,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流于形式,造成超越权限、跨区域、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更加隐藏,增加了信用社贷款风险,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1、借名冒名贷款降低了信贷资产质量这是借名冒名贷款存在的最大风险,因为借名冒名贷款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大部分会引起贷款纠纷,给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2、借名冒名贷款使信贷管理制度难以落实。信用社虽然制定了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严格防范自批自贷、超权限贷款、垒大户贷款、跨区贷款等违规贷款,但是,客户经理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逃避信贷管理制度,形成风险。
3、借名冒名贷款假冒农户之名,使不符合信用贷款支持的农户、非农户,甚至企业法人获取了贷款支持,而本应获得支持的农户却难获贷款,使相关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在基层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借名冒名贷款还往往出现信贷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违反信贷纪律,以贷谋私,向贷款户“吃、拿、卡、要”,不见好处不办事,严重影响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4、信用社因为发放借名冒名贷款,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潜在损失极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损失。借名冒名贷款往往是信用社员工与用款人互相串通、内外勾结的结果,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关的信息,在得知被冒名后可能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赔,同时,由于冒名贷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的有关人员犯罪将被追溯法律责任。
5、它规避了贷款分级审批的制度,越权发放贷款。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规定。有些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因为某些关系人的贷款数额大,又无物抵押,上报审批又无望,于是采取了化整为零,冒名、借名的方式帮其获得贷款。
6、它违反了大额贷款一般要有担保的规定,使贷款风险无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个不敢用真名立据的借款人,显然不符合资信良好的规定。这样借款人即规避了贷款风险又把风险留给了贷款人。
7、它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三查”的有关规定,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级检查的挡箭牌。
8、它一般是用款人与基层信用社员工互相串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产物。某些信用社工作人员与一些私企业主、专业户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吃喝玩乐打成一片,由此产生腐败,不顾信用社资金安全,甚至想方设法为这些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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