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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公司贷款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07-28 23:09:20

Ⅰ 某某建筑公司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贷款方要求在5年之内等额偿还。分析每年偿还的利息及本金各多少

回答如下:
这种还款的方式叫“等额本金法”。等额本金法的特点是:每次的还款额不同,它是将贷款本金按还款的总次数均分(等额本金),再加上上期剩余本金的利息,形成一个还款额,所以等额本金法第一次的还款额最多 ,尔后逐次减少。
计算公式:每年的还款额=本金/n+[本金-本金/n*(t-1)]*年利率
式中n表示贷款年数,t表示还款年次。
把数据代入公式:
1、第一年:100000/5+[100000-100000/5*(1-1)]*10%=30000元
2、第二年:100000/5+[100000-100000/5*(2-1)]*10%=28000元
3、第三年:100000/5+[100000-100000/5*(3-1)]*10%=26000元
4、第四年:100000/5+[100000-100000/5*(4-1)]*10%=24000元
5、第五年:100000/5+[100000-100000/5*(5-1)]*10%=22000元
具体的还款明细:
年次 月还额款 其中本金 其中利息 剩余本金
1 30000.00 20000.00 10000.00 80000.00
2 28000.00 20000.00 8000.00 60000.00
3 26000.00 20000.00 6000.00 40000.00
4 24000.00 20000.00 4000.00 20000.00
5 22000.00 20000.00 2000.00 0.00

Ⅱ 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对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通知开发商正式填写《固定资产(中长期)借款申请书》;申请建筑安装贷款的,根据资金期限,属于短期贷款的,通知建筑安装企业正式填写《流动资金(中短期)借款申请书》,属于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固定资产(中长期)借款申请书》。
开户行除要求开发商或建筑安装企业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一般相关资料外,开发商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列入国家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以及政府部门对该项目减免税费的有效批件;
(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以及土地规划红线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土地划拨证明;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销预售许可证》;
(五)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供水、供电、供气和雨水、污水排放合同及公建配套资料;
(六)抵押物保险单或借款人同意对抵押物投保的承诺函;
(七)参建、联建合同或协议;
(八)建筑工程保险单或借款人同意投保建筑工程险的承诺函;
(九)与贷款相关的其他资料。
建筑安装企业除提供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一般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外地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地区承建项目许可证;
(三)中标和承建协议、合同及承建项目清单;
(四)中标和承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
(五)其他贷款相关资料。

Ⅲ 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房地产公司办理开发贷款,如果房地产公司涉嫌骗取贷款,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配合是什么意思?如果没有成立共犯,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Ⅳ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838号,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于隆涛诉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象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于隆涛。
委托代理人卢盛喜,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程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肖哲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于隆涛诉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第三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隆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盛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鼎公司、第三人缔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隆涛诉称,2004年8月29日,于雪容与被告签订《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向被告预交房款10万元,购买鑫鼎花园10号楼1单元4层1号房。于雪容向被告缴纳房款后,被告一直没有向于雪容履行该协议。2007年,原告与于雪容协商,原告按原价购买其订购的鑫鼎花园10号楼1单元4层1号房。于雪容、原告找到被告协商,也取得了被告认可,并称直接在于雪容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上将于雪容的名字改为原告的名字,被告在原告的名字上加盖公章,表示确认。被告退还于雪容10万元购房款后,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被告,2007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10万元的收款收据。后原告了解到,由于被告欠桂林市商业银行800多万元,2007年12月10日已经将鑫鼎花园的项目变卖给第三人,双方已经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原告要求第三人代替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但第三人不同意。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至今被告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书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同时,被告和第三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果团购户要求退房的,在退回本金的同时,应适当补偿团购户的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8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被告收取原告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费10万元以及利息31920元;3、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鑫鼎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第三人缔嘉公司未到庭、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被告鑫鼎公司原系桂林市民族路朱紫巷鑫鼎花园项目开发商。2004年8月29日,鑫鼎公司作为甲方与于雪容作为乙方订立一份《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设计建造的商品房位于鑫鼎花园10号楼1单元4层1号房,户型为三房二厅,建筑面积暂定121平方米;乙方为上述委托建造的商品房向甲方支付包括委托设计费、建筑材料、土地费用、施工费、管理费等在内的所有价款为2416/平方米,总价款292336元;乙方于2006年4月10日付清全部房款的25%即100000元前期款项,甲方取得上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过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电话通知之后五日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其余款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清;甲方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乙方作为买方所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及单价与协议所确定的内容相同;补充条款:本协议生效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交房给乙方,如无不可抗拒原因延期交房,自延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于雪容及鑫鼎公司均在协议书上落款处签名、盖章。2007年原告与于雪容协商,由原告按原价购买于雪容订购的鑫鼎花园10号楼1单元4层1号房。双方找到了鑫鼎公司协商,鑫鼎公司同意在原来的协议书上将于雪容的名字变更为原告名字,鑫鼎公司在变更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被告退还于雪容10万元房款后,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被告。2007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10万元的收款收据。
2006年6月13日,鑫鼎公司因鑫鼎花园第三期项目开发缺乏资金,遂将鑫鼎花园项目4337平方米土地作抵押向桂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由于开发停滞,导致还贷困难,鑫鼎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商行本息。2007年6月18日商行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10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秀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鑫鼎公司自愿偿还商行贷款本息。由于鑫鼎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商行遂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鑫鼎公司经与商行及缔嘉公司协商,于2007年12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鑫鼎公司同意将抵押土地以100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缔嘉公司,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商行贷款债务892.0425万元,剩余款项107.9575万元用于归还缔嘉公司在鑫鼎花园项目的前期投入及鑫鼎花园项目的善后事宜。二、缔嘉公司承担鑫鼎公司所欠商行的所有债务,商行承诺在缔嘉公司归还商行200.0425万元后,在不解除原抵押土地抵押,商行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余款692万元继续给缔嘉公司使用到2008年3月20日为止,期间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计付,每月20日按时付息(计息从缔嘉公司履行付款之日开始)。如果在缔嘉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利息,或者在2008年3月20日以前缔嘉公司没有归还给商行余款692万元,商行有权利向法院申请依法处置上述抵押土地,还清所欠692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在缔嘉公司还清商行所有欠款后,商行解除上述土地的抵押权。三、缔嘉公司在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后,分两次付清款项:第一次在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缔嘉公司支付200.0425万元给商行,支付107.9575万元给鑫鼎公司及兑冲缔嘉公司在鑫鼎花园项目的前期投入;2008年3月20日以前缔嘉公司归还商行余款69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四、鑫鼎公司应在本协议生效后,配合缔嘉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如不配合办理,应向缔嘉公司就已付款项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年12月17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秀执字第237号民事裁定,确认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裁定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2008年8月,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下文同意将原鑫鼎公司位于朱紫巷已出让的三宗地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到缔嘉公司名下。同年11月13日,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作出市建规管字(2008)404号文《关于市规管字(2000)200号文中部分建设位置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通知书》。之后,缔嘉公司接管鑫鼎花园三期项目并进行开发。2010年3月,缔嘉公司取得鑫鼎花园10#楼的预售资格并对外预售房屋。
2007年12月10日,鑫鼎公司(甲方)与缔嘉公司(乙方)还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乙方保证在接管鑫鼎花园第三期项目后,首先建好拆迁安置房给被拆迁户,还必须保证市直机关团购户的利益。原告要求第三人继续履行《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第三人不同意,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收款收据、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2010)象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取代于雪容与被告鑫鼎公司订立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虽名为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但内容包含了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鑫鼎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收取100000元购房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该《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缔嘉公司与鑫鼎公司间无合并、分立情形,因此合同法第九十条 在本案不适用。缔嘉公司系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07)秀执字第237号民事执行案件中,在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和解协议》与鑫鼎公司签订了处置、接受鑫鼎花园项目合同,此后于2007年12月10日订立《补充协议》约定了缔嘉公司负责解决鑫鼎花园第三期项目拆迁户的安置以及团购户的购房利益,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补充协议的内容只有鑫鼎公司与缔嘉公司知晓,执行也只在鑫鼎公司与缔嘉公司间进行。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鑫鼎公司将团购户的情况详细告知了缔嘉公司,缔嘉公司无义务对鑫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3月缔嘉公司即已取得鑫鼎花园10#楼的预售资格,则鑫鼎公司不可能再取得10#楼的预售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原告起诉前,鑫鼎公司不可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双方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因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原告因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房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退完房款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隆涛与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无效。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于隆涛购房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本金100000元从2007年8月16日起算至被告退完购房款时止,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驳回原告于隆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8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越
人民陪审员蒙莹
人民陪审员苏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丽娟

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86号

2015年4月19日—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Ⅵ (急等答案!)对商业银行发放建筑企业(非房地产业)流动资金贷款有限制性规定吗

无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现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随文印发,自1985年起实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建筑业有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缩短工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贷款对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地位,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的下列企业单位,都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一、国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

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

三、专门供应基本建设材料的供销企业;

四、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

五、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六、农村房屋建材供应公司;

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条贷款种类和用途如下:

一、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国营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工程结算贷款:对竣工后结算的工程,用于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

三、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用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开发建设所需的周转资金。

四、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用于专门供应基建材料的供销企业、农房建材供应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工程承包公司、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以及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等需要的流动资金。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

四、贷款用途正当,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五、确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必要时须有经济法人担保。

第四条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一、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在挖掘企业资金潜力的基础上,于年度开始前, 编送年度贷款计划(附参考格式一),由建设银行核定年度计划贷款额。年度中途,企业施工生产任务和结算方式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申请调整年度贷款计划。

二、企业年度贷款计划编送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各分行)规定。

三、 企业和开立账户的建设银行(简称开户行)要签订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二),订明双方的经济权责。

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将贷款转入存款户。企业资金有多余时,可以随时归还多余的贷款。

五、企业资金如果临时不敷周转,可以申请追加贷款。超过年度计划贷款额的部分,为超计划贷款,加计利息。

第五条工程结算贷款,根据在建工程需要占用的资金核定贷款额,具体支用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每一项目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相应的存款额。

第六条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

第七条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手续。企业应按项目或小区提出贷款申请。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管理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必须具备开发和建设条件;必须经济效益好,有归还贷款的能力。贷款数额,应按需要扣除有关来源后的不足额计算。

建设银行应在国家信贷计划或贷款指标范围内审查发放。贷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企业和建设银行要签订贷款合同,订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归还等事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八条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企业单位临时或一次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逐笔向开户行申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必须按期归还贷款。

第九条企业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贷款利息。各种贷款的利率,除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为月息4.2‰外,其余一律为月息3.6‰。超计划贷款,按月息6‰计息。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罚息50%。

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管好用好贷款资金。企业单位应当按期向开户行提送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银行要和企业单位密切协作,根据满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发挥银行信贷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建设银行要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企业单位对建设银行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 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要给予便利。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改进无效的,开户行可以不予贷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挪用贷款资金;

二、购储非本企业单位需用的物资;

三、违反结算纪律;

四、盲目储备,造成积压;

五、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

以上第一、二两项占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加计罚息。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对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延不清偿,经催收仍不偿还时,开户行可以直接从企业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五条企业单位对于建设银行有关贷款处理事项,如有异议,可以向开户行或上级行提出,要求复议;有关行必须及时答复。如有玩忽职责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由建设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85年起施行。1973年印发的《短期放款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Ⅶ 建设银行装修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Ⅷ 抵押贷款的房屋法院能拍卖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消费观念的更新,以财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投资,消费的情况越来越多。当抵押人,因为涉及对如何实现抵押财产纠纷等案件执行?成为摆在当前实施一个新的问题。 [案例]?2003年8月,安装公司东营市,山东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负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东营,两个H形钢复合板房,3800万元的建筑成本,26天工期。签订合同,如安装公司山东省,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应要求代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一些材料,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有限公司东营拖欠工程款101,391.25元不喜欢的付款。安装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东营区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金。东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判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入判决安装公司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1,391.25元和6,000元支付违约金。进入该判决生效后,判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确定时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安装公司在2007年1月24日申请东营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审查后法院立案。 [执行]的情况下到执行,东营区法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依法执行通知与送达的传票,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院的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认定的科技公司,但物业的所有物业已抵押给银行债务人,并履行为约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房地产的法律,法院被查获。法院拍卖的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形吗? [分析]现在承诺更多的住房,这些按揭是否可以密封的外壳,可以拍卖吗?这是一个不同的理解的存在,在实践中,我把重点放在上述情况如下两个问题的结合。首先,如果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安装公司抓住房屋的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他原因行为,判决不能执行或者案件难以执行,按照对方的要求,可以对财产保全的措施”在实践中,只要申请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法院一般会裁定查封。第二,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到完成各自的安装,因为住房抵押贷款东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并每月约还款,没有违约事件,安装作为一般债权人该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行呢?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试行)的若干问题”第38页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享受的一切其他债务人抵押,质押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出售所得款项后,抵押权人,抵押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权,遗嘱执行人申请债务清偿的平衡。“根据规定,申请人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出售的房子。需要对银行的同意,同意吗?法律没有规定,但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因为“担保法”第49条规定:“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已登记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抵押的情况;抵押人不。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没有通知转让是无效的,“根据”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执行及其扶养家属成员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拍卖,出售或止赎。房子情况不属于上述限制的房屋,使法院可以拍卖房子。综上所述,法院可拍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出售的财产要求,”根据之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市第一个定居点收益来自银行贷款,然后再安装公司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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