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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贷款资金用途

发布时间:2022-05-18 08:40:53

㈠ 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监管压力
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2)公司治理
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风险。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㈡ 请问贷款有用途限制么有规定贷款不能用于哪些用途吗

贷款是由用途限制的,根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金融控股公司贷款资金用途扩展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㈢ 企业贷款如何管理

要加强信贷管理, 规范信贷行为, 防范信贷风险,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全流程贷款管理原则强调,要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强调贷款全流程管理,可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质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诚信申贷原则
诚信申贷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二是借款人应证明其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三)协议承诺原则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四)贷放分控原则
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推行贷放分控,一方面可以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践行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建设流程银行,提高专业化操作,强调各部门和岗位之间的有效制约,避免前台部门权力过于集中。

(五)实贷实付原则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有效贷款需求,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实贷实付原则的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六)贷后管理原则
贷后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信贷风险管理工作。重视贷后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

㈣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传统上的商业银行的区别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除了银行以外,一行三会批准成立的: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财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一些列的金融服务公司。
其主要区别:
1、资金来源不同,银行可以吸收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
2、资金用途不同。

㈤ 百信银行让上传贷款用途凭证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用户在借款后上传消费凭证是有根据的:
1、消费贷借款用途规定
消费贷款是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因此在借款合同中一般会有明文条款规定该笔贷款可用于哪些消费领域,以及禁止用于哪些领域。
例如,大额消费品、家居家装、旅游等属于常见的可用消费领域,而股票、基金、期货、房产等则属于典型的消费贷禁止领域。
从借款用途的规定来看,用户是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来合理使用借款资金的,放贷机构亦会通过用途凭证查验、贷后回访等方式,监测资金流向。
2、银监会监管要求
银监会一直有相关监管要求,要求银行加强对消费贷的审查、监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防止用户将消费贷资金用于住房按揭首付款。按照相关规定,首付款是必须使用自有资金的,利用杠杆买房与现有楼市政策相悖。
不上传消费凭证的后果
对于不上传消费凭证,或资金用途不合规的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放贷机构提前收回借款,对违规资金提前催收。
拓展资料:
百信银行简介
1.百信银行(全称为"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由中信银行和网络联合发起设立,是国务院特批、银保监会主导成立的第一家国有控股互联网银行。
2.百信银行定位AI驱动的数字普惠银行,承载着中国银行业转型发展试验田的使命,致力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探索金融科技和开放银行创新,两次入选央行监管沙盒创新项目,连续三年获得AAA主体长期信用评级。
3.百信银行业务覆盖消费金融、财富管理、汽车金融、小微金融和金融同业等,陆续发布了好会花、钱包Plus、网络闪付卡、百车贷、百商贷、百兴贷、百票贴等数字金融产品。
4.2020年11月,银保监会正式批复百信银行增资扩股方案,同意引入加拿大养老基金作为新战略投资者。"让百姓乐享简单可信赖的金融生活",这就是我们发展的使命。

㈥ 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其他

德隆神话的华彩乐章,是所谓“产业整合”,其“黄金”时期是1998年至2000年。
虽然投资相当庞杂,被业内戏称为“与国家计委相当”,德隆最主要的产业整合行动依托“老三股”展开,形成了以食品饮料加工、汽车配件、电动工具、水泥为四大支柱下辖子(分)公司逾百家的大型企业集团。
这是德隆作为“实业巨子”的金字招牌,也是德隆实业一翼从各大银行借款170亿元的凭借所在。
然而,所谓德隆的产业整合,并经不起推敲。早在2003年初,一家著名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即对“德隆系”旗下四大上市公司(新疆屯河、天山股份、湘火炬、合金投资)和三大控股集团(德隆集团、新疆德隆、屯河集团)做出系列财务风险分析报告,指出“德隆系”产业公司普遍存在重大财务问题,亦存在众多业绩疑点。
德隆所谓产业整合,是以连续的并购来实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的迅速膨胀,但企业的还债能力、盈利能力均极其薄弱,根本没有体现出“整合”的价值。外界无从判断并购的成本是否合适,而德隆庞杂的胃口也让人怀疑它根本不可能逐次消化。 从专业财务分析上可以看出,整个德隆的产业体系脆弱不堪,完全是依靠银行资金堆砌而成,经营风险极大。
第一,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借款依存度过高。2003年底,与净资产相比,四家公司的借款依存度均大幅超过100%,其中新疆屯河的借款依存度高达184%。这表明“德隆系”企业对外部借款的依赖度极大,且主要为银行短期借款,支撑结构性资产,到了欲罢不能的地步。
第二,“德隆系”企业的银行借款主要有三个用途:借新还旧(包括短期贷款和到期利息)、进行新的扩张(投资)、覆盖新增的应收款和存货,真正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的贷款很少。
第三,所谓短贷长投,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以银行短期借款支持长期投资现象严重,资产结构严重失衡。这里首先有诈骗银行贷款的嫌疑,因为贷款投向与用途不符。其次即使在西方银行里,银行提供并购用的过桥贷款,也有严格的条件,其中买家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相应的抵押担保。而德隆的并购则完全依赖贷款。
第四,在并购驱动下的资产规模扩张虽然带来了销售收入的明显增加,但是盈利能力几乎没有改善,主营业务的偿债能力与其巨额借款相比相差悬殊。从近三年的数据变化情况看,四家上市公司合计净资产增加了54.3%,而长短期借款却上升了75.2%;合计销售收入是2001年底的3.4倍,而净利润却仅增加了 121%。除湘火炬,其余三家上市公司的借款规模达到或超过销售收入规模;也就是说,有的上市公司如果把当期所有的销售收入都用来还债都不够。
相应地,这些上市公司能够用于偿债的折旧摊销前利润增加并不明显,主业经营获取利润能力及以自身经营积累还债能力很差。主营业务经营所带来的收益与借款压力相比仍显悬殊,除天山水泥偿债期为6.4年,其他三家公司平均都在20年左右,德隆集团整体则达到了24年,远远高于一般意义上的可接受水平(五年)。
第五,短期借款偿付压力巨大。整个德隆集团的营运资金需求保持在37亿元左右,营运资本却经常捉襟见肘(常常为负数);现金支付能力缺口巨大,且缺口不断扩大(由2001年底的-37.38亿元扩大到2003年9月底的-51.46亿元)。
第六,业绩真实性存在疑点。仅以新疆屯河2003年的业绩为例,净利润大幅增加。前三季度净利润0.59亿元,四季度0.6亿元。但分析现金流量表,同时发现前三季度的固定资产折旧为0.62亿元,年报中却又减少至0.13亿元,即回吐了0.49亿元,从而“贡献”0.49亿元净利润。难道四季度的16 亿元销售只产生了0.11亿元的净利润?由此,应怀疑其业绩销售的真实性。
另外,几家上市公司和集团还有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即大量对外提供资金。德隆集团的其他应收款竟高达20亿元,显示出该集团复杂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关系,说明除了屯河集团及四大上市公司,还有巨额的隐性对外投资和资金运作情况。
现在看来很清楚,这些资金暗流实际的方向是二级市场,或者所谓的“海外收购”,等等。
2004年4月-5月间,德隆为了掩盖从多家上市公司挪用的巨额资金,同时也防止各地委托理财客户启用司法程序冻结资产,把所投资的各个项目通过一系列资产转移合同,转回各个上市公司内部。但即使如此,各上市公司因德隆欠下的债务黑洞依然触目惊心(见“德隆系上市公司对外债务表”)。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从杨斌(欧亚农业)、张海(健力宝),到顾雏军(格林柯尔)、唐万新(德隆)的精彩故事,《财经》杂志都有过详细报道。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年代的中国企业经营者们,有着超乎寻常的想像力和过于冲突的戏剧化性格。
我们更想探究的是,为什么中国——不管是科技“海归”还是域外“特首”,上述诸人的成长背景和行事风格是典型“中国式”的——新企业制度建设是如此的无奈、艰难、可笑?如此大面积、系列化的案发,是否昭示着一种宿命?企业制度创新在中国经济总量不断膨胀的背景下,难道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经营活动主体的企业不断的失败,是否隐含着法律环境的缺失?抑或政府功能的错位和失效?
在感叹故事的同时,分析其背后存在的逻辑更有价值。由于顾雏军、唐万新的情形更具代表性,我们以下以“顾-唐”来指称此种模式。 在分析“顾-唐”故事背后的逻辑前,我们先来看看其故事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顾-唐”的公司股权关系极其错综复杂,复杂到除案件调查人员、相关律师,恐怕没有人能了解清楚;他们的身份摇曳多变,或科技狂人,或金融枭雄,或异域特首,或足坛大佬;涉及的产业领域更是跨度甚广,从蕃茄酱到火花塞,从制冷剂到大客车,从种大棚到盖别墅,不一而足。但这些都仅是故事的表象,至多是供人闲谈消遣的花絮,并不是其核心要素。
“顾-唐”故事的核心要素,至少可概括为这样几点: 如上所述,“顾-唐”的投资在产业领域和空间布局上跨度都很大。虽然他们或标榜“以创造中国传统产业新价值为己任”、“以产业整合手段来改善产业结构,增强产业竞争力以获取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或宣称“以技术为纽带整合中国家电产业”、“做全球白色家电第一人”等等,这些仅是故事的噱头,当不得真。
“顾-唐”的产业构造在产业链、资源共享、协调管理等方面比较难整合,实际上,他们也未采取过真正有效的举措。这种撒豆成兵、零散马铃薯式的投资,几乎理不出主线来;唐万新的“准混业金融”不是,顾雏军的白色家电也不是。
但是,贯穿于这些零散马铃薯之间的,还是有一条“顾-唐”收发自如的红线,这是他们故事的主题;如果这也能称之为主营业务的话,那么“顾-唐”的主营业务就是——实际操控更多的资产。 一是求量不求质,否则,便无法理解一些ST乃至停牌的亏损上市公司(如襄阳轴承、扬州客车等),在毫无产业背景的顾雏军手中有那样的投资价质,而且求量就不能求质,不求质是为了求量;
二是不求完备但求控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完成对“顾-唐”不重要,重要的是实际控制,健力宝到张海东窗事发尚有收购款未付清,理论上交易并未完成,但张海已控制健力宝两年有余,德隆的所谓“垂直管理”也有此种含义。类似情况在唐万新之于巨田证券差点发生了,在顾雏军之于襄阳轴承部分发生了,实际控制被收购主体是“顾-唐”的目的。至于法律是否完备、完成,已不重要;甚或为了更好地控制,有意造成法律上的不完备、状态上的不完成的情形。 细细分析“顾-唐”的故事文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他们展开这些翻云复雨的情节时,与其演对手戏的配角大多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监管者。虽然表面上看,各家国有企业都有其所有者(各类集团公司、国资公司等),实际上是其真正的所有者和监管者——各级地方政府在台上演出,配合故事的展开。
唐万新的“三驾马车”是如此,其旗下的众多金融机构(南昌市商业银行、昆明市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南京国投、重庆证券、伊斯兰信托……)大多如此;顾雏军的广东科龙、合肥美菱、扬州亚星、襄阳轴承全都如此;在张海的故事里,虽然有股东之间的恩怨,但是健力宝所在地政府也扮演了不轻的戏份;杨斌的故事亦如此。
其中,江西省南昌市短时内先后在南昌市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中失手于唐万新,又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转让中失手于顾雏军最为典型,可发一叹!正是这些“配角”们毫不逊色的演出(赞许?期待?默认?无奈?憎恨?),“顾-唐”作为主角成就了故事的精彩,他们是不该被遗忘的“配角”。 围绕上述所说的膨胀资产这一主题,“顾-唐”在展开收购行动中,多选择一些融资性强的资产作为平台、道具。这主要包括:
第一,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本身就是具有融资性,理当成为“顾-唐”的首选。鉴于各种政策法规的限制,“顾-唐”进入金融机构并不顺利,但仍有斩获,其中德隆以各种方式进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性租赁公司最为典型。所谓混业经营、金融创新都是幌子,要害就是融资,正如人们事后总结所言,德隆的金融创新“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就是一个巨大的‘老鼠会’”。
第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本身就有直接融资的功能,即使由于各种原因参与不了资本市场的融资,其在中国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及担保认可较为便利,且上市公司的股权抵押也是方便的融资措施。这些因素使得各类上市公司成为“顾-唐”使用最为频繁的道具,其中以德隆“三驾马车”、顾雏军“四大金刚”最为人们熟知。
第三,各种用途的土地(尤其是政府批租土地)。土地的天然稀缺性造成了必然升值的趋势,土地的原始获得价值和评估价值间的巨大差异(政府批租土地更如此)在账面上的体现,以及土地在商业银行具有极强的抵押性,使得“顾-唐”们将土地也纳入其表演道具中。杨斌整个故事的基础就是土地,顾雏军费尽心思,获得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龙工业园2000余亩土地,透过合肥美菱、美菱集团之间多次复杂的交易,获得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共计逾166万平方米的土地,都是明显的例证。 “顾-唐”的故事有鲜明的主题,有精心挑选的配角,有屡试不爽的道具。这些现实的存在,按照所谓“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的表述,故事背后必有其自身的逻辑。
“顾-唐”不是等闲之辈。他们在扩张企业版图时有着良好的直觉,永不停歇的冲动,超强的勇气和心理承受能力。他们精心编排的故事服膺于怎样的逻辑呢?
第一,在中国,起点太低、积累时间太短的私有资产与庞大甚或低效的国有资产共存。自上世纪50年代初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以来,私有资产于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无存在的可能,实际上是切断了自晚清“洋务运动”百余年以来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私有资本工商化积累的历史。
因此,当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大幕拉开时,中国的私有资产实际上是从一个几乎为零的状态开始的;其积累时间过于短暂,且理论上的合法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一直在摇摆中前行,至今也未完全解决。而他们面对的则是恐龙般巨大的国有资产存量,这些存量除一些垄断行业和个别特例,大都效率不高。
资产量级上的巨大差异和适者生存的商业丛林法则,使得私有资产无法按一个自然积累、逐步发育的状态成长。他们一定会跳跃性地膨胀,突出“大者为王”,数量和规模成为其所有者的第一考量,且一定会把兼并收购的目标指向国有资产——这是必然的甚或惟一的选择,也是给定约束条件下的一个理性选择。
明乎此,就可理解“顾-唐”故事的主题确定和配角选择的现实基础了。
第二,中国是一个法治精神、法律文本和法律的程序性都相对缺失的国度。在这样一个环境下从事企业活动,完备的合同、守法的行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等未必会带来高回报,甚至成为高回报的包袱。“顾-唐”不是慈善家,也不是投资上的低能儿;他们不计成本扩张规模,是因为他们深知,无论质量好坏,只要规模大就有腾挪转移的空间;无论法律上是否完备,只要能够实际控制,就可以以拖待变,以时间换空间或以空间换时间,就能攫取丰厚的操作利润。
这些特征往往深深地体现在“顾-唐”第一桶金的获得过程中,并形成了他们思维的路径依赖,并指向第二桶金、第三桶金的挖掘中,且大都奏效。但所谓“成败萧何”,这种过程是非收敛的。随着往复环节的增多,涉及资源几何位数的增加,内部机理和外部环境稍有扰动,崩溃是可以想见的。
唐万新曾抱怨有些国有企业也在做与德隆同样的事情,但因他们有政府背景,所以并没有像他一样困难重重。诚然,企业扩张中的信用、心理因素相当重要,“真”和“假” 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认识,并没有客观判据。但他不应该忘了,首先,国有企业经营者没有他们那种对扩张的路径依赖的思维;再则,国有企业经营者在现有制度安排下,相当程度上既无动力也无可能去追求操作利润。这里有质的不同。
第三,中国是一个大政府社会,各级政府都相当强势,在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强力地介入到社会各个方面,经济领域也不例外。除了以政策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的角色介入经济活动,政府往往还直接控制着主要的企业和资源。对地方政府而言,当地的上市公司、地方性金融机构、中心城市的土地资源等成为其直接掌握的主要经营性资源。
政府功能自身的“越位”,为“顾-唐”选择他们作为交易对手提供了必然性。但是,必然性重复地成为现实性且都以政府作为输家收场,就耐人寻味了。这不仅仅是经验缺乏可以解释的。
公众首先联想的肯定是腐败问题。不能说此类问题不存在,但从已公开的信息看,“权钱交易”不是主流——假如其成为主流,分析起来反而相对简单了。最近 20多年,中国经济处于粗放的高速增长期,各级地方政府也自然处在经济总量增长竞赛的亢奋之中;尤其是所谓某地因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而出了多少位高官的“故事版本”,极大地刺激了各级地方政府的神经,使他们陷入莫名其妙的“GDP崇拜”、“五百强招商崇拜”中,不能自拔。
“顾-唐”不是泛泛之辈,“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道理他们是深知的;他们编织了一系列说辞,从GDP、税收、就业等方面来打动各级地方政府。在这种情形下,患有“GDP崇拜招商综合症”的各级地方政府要想不成为“顾-唐”故事的配角都难;而这种“GDP崇拜招商综合症”本身是不健康的,最后成为输家可以想见。
此外,中国的政府构造是自上而下的,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考核、激励、升迁等,并不是或主要不是来自其辖区的民众意愿,而是来自更高层部门。针对这种构造, “顾-唐”通过公关说服较高层的部门,就可轻易地在各级政府展开他们的故事。简言之,各级地方政府功能的“越位”、经验的缺乏,中国宏观经济粗放型增长模式背景下形成的各级地方政府“GDP崇拜招商综合症”,以及政府考核机制上的特征,把各级地方政府推上了故事的舞台,扮演起“顾-唐”故事的配角,且以输家收场,这不是个人意志所能左右的。
第四,“顾-唐”故事的精彩之处,还在于他们引起的巨大反响和蕴含的样本意义,对此进行分析,可以从另一方面来认知其隐含逻辑的脉络。“顾-唐”故事在大众层面引起的基本上是一边倒的批评声音,这不奇怪,值得探究的是学者层面毁誉参半且互为表里的微妙态度。
我们不认同那种泛道德化的看法,即在学者中,对“顾-唐”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全是一种狭义的利益关系;果如此,这些学者的争论岂不等同于“顾-唐”案件中控辩双方律师的法律陈词?这显然不是事实的全部。
“顾-唐”的赞许者在相当程度上是“借酒消愁”,所要消的“愁”,就是曾经在中国大陆绝对存在、今天还有较大影响的僵化的计划经济和低效的国有资产体制。他们对其弊端有切肤之痛,只要能够达到改革这种体制的目的,手段已然不重要。不幸的是,“顾-唐”这杯酒并非佳酿,不能解他们的“愁”。没有证据证明 “顾-唐”收购后的国有企业在效率上有明显提高,在社会资源配置上有明显改善,在技术上有明显进步,当然上述几方面也未见明显下降。
至于“顾-唐”的反对者,则是从“顾-唐”故事中相当程度上揭示私有制度在运作过程中的种种弊端(“顾-唐”身上大都确实存在),期望“明君”,期望一种“好的国有资产制度”安排。但是,现有中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法律制度状况恐怕难遂他们心愿。
“顾-唐”的赞成者和反对者都得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在给定的现实环境下,“好的私有企业制度”不能很快地普遍发育出来;同样,“好的国有企业制度”也无法很快地普遍建立起来,
“顾-唐”的故事和改革开放前的状态分别说明了这些。赞成者和反对者虽然观点如此对立,但面临的尴尬甚至于悲剧意义可能是相同的——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
有人可能会质疑,“好的私有企业制度”也是可以发育出来的,如联想集团、TCL集团等等。确实,“柳-李”(其中以柳传志、李东生最具代表性)故事的效果强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当然也强于“顾-唐”。
但是,我们想指出的是,这种成功仅具个体意义;从样本意义上说,“顾-唐”比“柳-李”更具典型性。“柳-李”故事的成功有很多前提条件,如选择的是一个规模较小但已进入临界状态、随后会爆发增长的行业,否则,增量式产权改革毫无作用;处在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相对宽松的年代,白手起家,创业致富是社会歌颂的精神,法律法规上也没有任何对MBO或类似MBO的限制;具体的国有资产所有者通达、宽松,从事改制的管理者则理性、节制,双方良性互动,达到双赢。 *德隆往事:一个400元起家的金融神话的破灭
人们说,德隆的发家和衰败,都具有异乎寻常的象征意义。
从投资400元冲洗胶卷的彩扩社,到涉足大半个中国的庞大产业、金融“帝国”,“德隆灵魂”唐万新从西部边陲的乌鲁木齐起家,到如今在江城武汉面临受审,20年弹指一挥间,有多少令人叹息和深思的故事? 在1986年的边城乌鲁木齐,大学刚毕业的唐万新和他的5个朋友,投资400元创办他们的第一个实体“朋友”彩扩部,代人冲洗1元钱一张的照片。但据称就是这个小本生意,让他们在当年的乌鲁木齐挣了约60万元。
1988~1990年间,有着新奇思想和大把现金的年轻唐万新们开始四处出手:办厂生产自行车锁、卫星接收器,经销饲料添加剂,承包了帕米尔高原上塔什库尔干县的一家宾馆,他们甚至还组建过航空俱乐部。但是,这些尝试基本以失败告终,不仅将此前的赢利亏尽,他们还一度拖欠银行及客户资金180万余元。直到 1991年,唐万新在乌鲁木齐的科海开发公司一度成为新疆最大的电脑散件供应商,才基本挽回此前亏损。
敏锐的唐万新们在1992年嗅到资本市场牛市气息,在当时人们购买股票尚需动员时,他们大量收购原始股和内部职工股。在西安,他们包销黄河机器厂3000万新股中的1000万股、国棉五厂800万股。然后,再在新疆等地以1倍或2倍的价格出手。
在靠排队领取认购证购买股票的年代,甚至在乌鲁木齐一次性雇请过1500名民工排队领取认购证。这些人一排就是两天,每天领取劳务费50元。而这些认购证很快被换成原始股,再为唐万新们变成大把的真金白银。
1992年,新疆德隆实业公司、新疆德隆房地产公司注册成立,德隆进入娱乐、餐饮和房地产投资领域。1994年8月,北京JJ迪斯科舞厅破土动工。而坐落在乌鲁木齐市中心的宏源大厦1995年竣工时,曾号称是新疆当时最高档的写字楼。
与此同时,德隆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1994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的新疆德隆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这样,德隆一方面开始了他们的产业之旅,另一方面,因农业产业化惠及百万农户,由此获得了地方政府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德隆真正意义上的高速扩张是在进入金融机构之后。它首先进入的是1993年设立的“新疆金新租赁有限公司”(新疆金融租赁前身)。1994年,在武汉国债场外交易所,唐万新用金新租赁的交易席位,通过国债回购业务,先后向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融资总计3亿元。
正是在这3亿元资金之上,唐万新的产业整合、战略投资的理念,得以生根、发芽。 德隆国际战略投资公司的回答是:通过行业研究确定目标,制定行业战略;选择目标企业并长期跟踪,伺机收购;通过兼并、收购,形成产业经营平台,取得行业领先地位;最后进行产业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规模和范围,强化核心竞争能力以取得优势地位。
1997年至2002年间,德隆进行了一些堪称“大手笔”的产业整合战役。其中,对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天山股份)两家公司的整合,堪称经典之作。
1996年10月,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受让昌吉州屯河建材工贸总公司、新疆八一钢铁总厂的新疆屯河股权后,成为新疆屯河第四大股东,至1998年控股屯河集团。此时的新疆屯河年产水泥40万吨,在新疆仅次于年产水泥100万吨的天山股份。
另一方面,脱胎于老牌国企新疆水泥厂的天山股份,拥有当时国际先进水平的水泥生产线,但债务负担却十分沉重。1998年11月,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德隆以旗下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其股份1.16%
同处乌鲁木齐———昌吉地区的两强相争,导致双方成本大幅升高。公开资料显示,1998年后,因与新疆屯河竞争,天山股份每年约要多付出成本3000万元。
德隆利用自己在两家企业的控制影响力,最终完成了对新疆水泥产业的整合:新疆屯河将所有水泥资源转让给天山股份,同时获得天山股份控股权。新疆屯河本身,则一心一意做自己的“红色产业”番茄酱项目,并在此后成为世界主要番茄酱生产厂家之一。而天山股份,也自此奠定了全国第三、西北最大水泥企业的地位。
正是按照这种整合思路,德隆1996、1997年入主新疆屯河、沈阳合金、湘火炬之后,恣肆描绘它的产业整合地图。
德隆的愿景是,在战略投资行业成为龙头,3~5年内成为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建立一个世界级的“企业精英俱乐部”,汇集最多领袖级经营人才,成为连接中国与世界经济主流的桥梁。
然而,德隆产业整合、做大做强企业的另一面是操纵股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12月6日的起诉书称,从1997年3月以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先后以金新信托、德恒证券、中企东方为操作平台,使用24705个股东账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的手法,长期大量买卖“老三股”,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实现银行存贷款、票据金融、信用卡、票据、保险、证券、期货和共同基金等交易活动,效率会大大提高。满足这种现实需求,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理由。金融控股公司,正是唐万新和德隆追求的梦想。
然而,在当前政策法规限制之下,德隆的金融控股公司之路注定隐讳而曲折。德隆通过2001年成立的上海友联经济战略研究中心有限公司(2002年更名为上海友联战略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即上海友联),打造出类似金融控股公司的平台。
2005年12月27日终审宣判的“德隆系刑事第一案”德恒证券案、2005年9月在乌鲁木齐开审的德隆系金新信托案、11月在银川宣判的伊斯兰信托案,揭出的幕后操控者均是上海友联。
通过上海友联,德隆实现了对金新信托、新疆金融租赁、新世纪金融租赁、德恒证券、大江信托、伊斯兰信托、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昆明商行、南昌商行、株洲商行等各家金融机构的操控。
在上海友联的操控下,德隆旗下的金融产品,一度推出客户全面金融服务,包括“委托理财”“战略并购”“战略退出”“MBO”“借壳上市”“杠杆收购”等一系列金融新产品。
但这些金融产品在德隆资金链绷紧的压力下逐渐萎缩,最后,各家金融机构开始了疯狂的委托理财敛财活动,承诺12%甚至更高的年回报率。至此,德隆的综合金融服务名存实亡,其金融控股公司的梦想终于落空。
2005年12月27日,重庆高法对德恒案的终审判决对德隆的“金融控股”给出了说法:
德恒证券公司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名,采取承诺到期后归还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余元供上海友联公司统一调拨、使用,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案发后尚有68亿余元资金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4年4月14日,德隆系股票湘火炬、合金投资和屯河股份首度全面跌停,德隆危机全面爆发。
其实,业内人士认为,早在2000年12月“中科系事件”和2001年4月郎咸平“炮轰德隆”时,德隆就已埋下了危机的种子。只不过后来德隆通过委托理财的“拆东墙补西缺”办法,才得以勉力维持。至2004年春,德隆系已身陷十面埋伏、大厦将倾。
2004年4月14日后,德隆“三驾马车”连续多日跌停,市值蒸发过百亿元。此后不久,德隆出售天一实业、罗布泊钾盐股权,湘火炬更是将德隆告上法庭。
4月上旬到5月下旬,德隆几乎将所持有的“三驾马车”质押殆尽。
5月30日,德隆国际召开了董事会暨危机处理工作会议,首度承认“德隆全系统危机最深重、困难最严重的时期”。
6月8日,德隆危机进一步升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审理了两起有关德隆的案件,各地债权人纷纷动用法律途径向德隆索债,德隆在各地的资产大部分被冻结。
8月26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与华融公司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三公司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地全权托管给了华融公司,由华融公司行使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9月4日,华融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对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进行托管经营。
至此,德隆已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悄然谢幕。

㈦ 金融控股的意义是什么金融控股的特色为何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金融控股模式的优势所在

1.金融控股模式有利于实现分业向混业的转型

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2.控股公司模式具有监管上的灵活性

(1)监管压力。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2)公司治理。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公司。

3.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形成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

4.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业务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动力就在于它的创新业务,即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间的交叉销售更加市场化,透明度高,关联交易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明确,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金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

5.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风险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风险。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

6.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资本运作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风险

1.系统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㈧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即将助力扩内需
当出口贸易无法实现经济增长、投资市场行情无法预测之时,在我国宏观经济的三驾马车中,也许只有扩大消费才能扩大内需,从而更好地刺激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银监会昨日宣布,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意见,并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据了解,所谓消费金融公司,主要的特点是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为无法从银行渠道获得融资的客户提供小额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在CPI、PPI连续三个月出现下降,数据所反映出的居民消费意愿持续低迷的状态下,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能够成为刺激消费的原动力吗?与以往的消费信贷服务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和不足又是什么?本报对此将一一解读。 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最低3亿元可注册消费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银监会相关人士昨日表示,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消费金融公司所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客户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据银监会透露,在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少之又少,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是这类信贷一般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 此类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例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等。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
知情人士表示,《试点办法》将征求全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一个月。而在银监会发布此消息之前,已经有包括境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争取设立此类公司的资格。但由于首批试点仅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个城市开展,且每个城市仅试点一家公司,究竟谁有资格成为首批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还要看试点公司的运行情况。 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另外,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按照银监会此前对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由于此类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监管层将对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做较高要求。《试点办法》制定了不低于10%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另外还制定了不低于100%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高于资本总额100%的同业拆借资金比例。
虽然目前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尚为8%,但各银行实际是按照10%的既定目标去完成的。据记者了解,国际上很多历史悠久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线高达13%。另据相关人士透露,银监会要求金融公司的不良率控制在5%以下,这个比例与商业银行不良率没有太大区别。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银监会表示,虽然是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按照规定,贷款利率较央行基准利率上浮超过4倍即为高利贷,消费金融公司在此刚巧打了擦边球。但4倍的利率在同等产品中已经属于非常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不少专家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如果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在境内试点成功并且获得很大的客流量,那么这个公司本身的股东都将靠高息收益赚得盆满钵溢。
“扩大内需的关键是扩大消费”
银监会出台《试点办法》并非一蹴而就。据记者了解,早在去年,有关银监会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消息就被媒体曝出。在这一点上,银监会昨日表示,事实上,从2007年底开始,银监会就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
针对此次《试点办法》的出台,银监会认为,这是为了贯彻我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此时成立意义重大,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3.57,0.07,2.00%)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宏观方面,扩大内需的核心是扩大消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最直观的方面是扩大消费,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为金融市场增加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而参股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消费公司贷款利息收益获得更高的盈利点。
“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
“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这时就需要有一个金融机构给在银行贷不到钱的客户办理融资业务。”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这样表示。他介绍,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以前财务公司的升级版。
据记者了解,所谓财务公司,就是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三大块。而这里提到的“融资”主要是发行企业债券和从事同业拆借,客户群体为企业主。对此《试点办法》显示,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向从银行或其他渠道借不到款的客户提供资金,用于消费。由于一些客户的信用记录存在问题,所以金融公司要收取较高利息来控制自身的资金风险。”吕随启表示。
对于利用消费金融公司来刺激消费实现扩大内需的言论,吕随启并不认同。他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和刺激消费无关,“这仅是金融体系的一次完善”。 无论如何,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消息让很多短时间内有贷款需求的人看到了希望。如果一切运行顺利,此类公司将在6月份正式参与到百姓生活中。但如果此类金融公司贷款所收利息按4倍于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金融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问题将成为新的关注点。
在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问题上,尽管银监会公布了出资人主要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但也为其他机构介入消费金融公司预留了空间——《试点办法》规定,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也可入股消费金融公司。
“这毕竟是个新的东西,监管层对此类公司监管经验不足,将面临巨大挑战,其中最难检测的就是股东信息披露及股东利润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吕随启表示,他认为,在股东构成方面,如果是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一起做股东,存在的问题将更多更复杂。另外,违约风险和违约率如何有效控制避免形成坏账,也是令监管层“头疼”的问题。
与同级产品大比拼
消费信贷VS信用卡 据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消费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与信用卡业务为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虽然从理论上比较相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大区别。
“一般来说,信用卡消费属于透支消费,就是客户先用自己拥有的额度进行消费,过50天之后再把钱还给银行。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原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客户在进行消费时发现资金不够,到金融公司申请贷款,金融公司在核实贷款者信用记录后,将这笔贷款直接划给客户需要支付的商家;当客户在这个金融公司有过良好的贷款记录后再次贷款时,金融公司可以直接把资金贷给客户,由客户按照自己的需求将钱用于消费。”在阐述消费金融公司和信用卡业务的区别时,银监会人士这样表示。她说,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做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
而在具体的贷款还款细节上,二者也有很大不同。首先是贷款额度上,目前很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较高额度的信用卡,一些信用卡金卡额度甚至高达百万元;而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月收入5000元,那么金融公司一次性发放给他的贷款最多不超过2.5万元。
其次,在一笔贷款业务的还款时间上,信用卡的还款时间是30天左右,商场分期付款最长为36个月。而据相关人士介绍,金融公司如果开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由此出现了新的区别:信用卡在规定还款期内是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的,而金融公司规定贷款利率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消费信贷VS银行无担保产品 其实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之前,境内已经有一些银行推出了所谓“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业务。例如渣打银行此前推出的“现贷派”贷款产品,这款产品对客户身份的要求是每月税前收入3000元,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同时客户在央行信用记录良好,即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贷款,最长使用期限为4年。相比之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优点是没对消费者月收入进行硬性规定,它巧妙地将月收入与贷款额度联系在了一起。
和消费金融公司客户贷款的目的相同,“现贷派”产品也是用于小额个人或家庭消费,如结婚、装修、旅游、进修、购置家电等。除渣打银行外,花旗银行也有一款类似的小额贷款业务“幸福时贷”,基本上均是针对年轻人大宗购买、留学深造、蜜月旅行等消费需求。但据记者了解,这些看上去没有更多附加条件的小额贷款,需要客户支付较高的利率,年利率一般在7%-9%之间,虽低于消费金融贷款,但服务费率不掉身价:“现贷派”与“幸福时贷”都采用固定利率,并按月收取贷款本金0.49%的账户管理费。
相比之下,消费信贷最大的优点是:客户只要信用记录良好,就可在短时间内获得贷款,最快一笔业务只需半小时。而银行无担保产品虽然“看上去很美”,可实际申请却要客户等待很长时间,办理业务的手续非常复杂。
消费信贷VS典当行小额贷款 虽然都是小额贷款,但消费信贷和典当行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差别很大。从资金合算的角度来讲,消费信贷平均一年的贷款期限超过了典当行最佳贷款期限3个月的“底线”。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相关专家算的一笔账:以消费者在银行做房地产类一年期的贷款举例,银行贷款利息加上评估费大约需交贷款额的9%左右,这是一笔一次性的费用,而到典当行抵押兑现,3个月的月息是9.6%左右。“因此说,以3个月为期限,从费用和效率上来说,典当融资要明显比银行合算。但是超过了3个月,典当的费用就会超过银行贷款费用。”
与此同时,消费信贷可以实现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可典当行在这方面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必须拿到客户可以用来抵押的票据或车辆才肯放贷。
消费信贷VS小额贷款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所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工作的中低收入居民,并没有将融资大门朝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敞开。
与之相比,此前在多个省市都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似乎贷款范围更广泛。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重点放在从事种植业(如蔬菜大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如玉米和果脯深加工)、农村流通业(如物流、运输业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机制,既不同于商业银行,也不同于农信社。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这些指标都低于消费金融公司。 另外,与民间信贷中比较常见的高利贷形式相比,消费信贷不但从利率上有优势,而且从地位上也有优势。虽然相关人士一直倡导民间信贷阳光化,但真正实现阳光化还要走很长的路,而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受银监会监管,一成立就是“正规军”。另外,在催款方式上,高利贷作风一贯被指为粗暴,但在银监会的《试点办法》中,明确提到“不得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催收贷款”。

㈨ 在国外,向银行贷款需要指定用途吗银行需要监测贷款资金的用途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㈩ 如何发挥金融投资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发挥金融投资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最关键的是努力加快金融产业自身改革与发展。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一)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金融发展由“政策红利”步入“改革红利”阶段。
金融发展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进一步明确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要建立一个改革创新、竞争有序、监管适度、功能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就是要继续深化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有效发挥政府的引导、服务和监管职能。
(二)坚持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实现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不局限于土地、劳动力、资源等要素的主导地位,经济发展更多要从金融环境、创新环境、营商环境、法制环境等方面要动力。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有利于构建支持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和文化环境,有利于形成要素组合的新优势,有利于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赶超,是最好的实现路径。
(三)坚持以服务重大项目建设为突破点,为地方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综合运用银团贷款、并购贷款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铁路等重点产业发展基金、金融租赁、银行间私募债等金融工具和手段筹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
(四)坚持以服务企业为出发点,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
企业是投资、生产的组织核心和运营主体,要保证经济增速,转变增长方式,稳定就业水平,一个关键条件是企业能高效获得成本适当的融资支持。
由于中国正处于加快金融改革进程中,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资源配置结构不够合理以及地方融资平台部门存在“财务软约束”等原因,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仍然较高,这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融资压力。
通过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通过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建设民间金融街以及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制等,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信贷、债券、保险等方面也推出了大量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五)坚持以金融合作开放为特色,树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新优势。
按照“金改八条”的要求,加快探索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信息、产品开发、技术联通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通过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立有利于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的总体金融制度安排。
(六)坚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金融改革和发展要牢牢坚持一个底线,就是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金融业关系社会大众,涉及经济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中国去产能化和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入,特别是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和房地产市场运行,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大。
历史经验告诉大家,一旦爆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强大冲击。应该加快建设金融综合统计制度和金融运行监测平台,继续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并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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