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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贷款

发布时间:2022-04-13 14:10:59

『壹』 股东是否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条文是什么

可以,有例子:
栖霞建设: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一、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栖霞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卓辰、无锡锡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控股股东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 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该公司注册资本 18962.5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 251 号,法定代表人:江劲松,经营范围:房屋综合开发、建设(住宅除外)、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监理除外)。截止 2012 年 12 月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6.61 亿元,贷款总额 13.65 亿元,净资产 9.90 亿元,资产负债率 62.80%。该公司 2012 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8612.48 万元(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委托贷款协议》由委托人栖霞集团与受托的银行签订,受托银行与借款人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签订《借款协议》,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并且可以通过受托人监管该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信贷不断收紧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将有效缓解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短期内流动资金的不足,增加其现金流,有利于其长期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政策调控持续深入的前提下,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成本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资金成本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不会给公司及子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经独立董事认可,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关联董事陈兴汉女士、江劲松先生、范业铭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沈坤荣先生、李启明先生、张明燕女士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为:此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贰』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利好还是利空

为全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是利好。1.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其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云时空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2.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如果全资子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子公司若想为母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故全资子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
拓展资料: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要从这几方面来考量
1.对子公司而言是相对利好的。母公司的担保为子公司增加了信用,更方便子公司融资、开展业务等。
2.对提供担保的母公司而言则不是利好。因为提供担保假设子公司出现违约,则会增加母公司的债务,增加负债。其次还有可能也会造成声誉的不良影响。
3.看担保的类型。假如是纯借贷关系的担保,就不一定是利好甚至是利空;若是因为项目投资需要资金,这类型的担保大致算利好的。
4.看担保的金额。如果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担保应该正常,但要是超出合理范围的担保则有风险。
当然这其中还会有很多细节,例如担保的方式、附带连带责任与否,期限等等,都会有所影响的。但无论那种,对被担保方来说总体是利好大于利空的。

『叁』 上市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借款是否属于财务支助

属于。
有资料显示,在2021年1月23日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发布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新规之下关于财务资助的披露要求,从财务资助的定义来看,深交所强调“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沪主板强调“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科创板则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解释财务资助。这几个板块对财务资助的定义,虽然有一定差别,但是从财务资助的本质及各板块的监管案例来看,没啥重大区别。

『肆』 上市公司担保是利空吗

上市公司担保不一定是利空,对于一些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来说,被担保是利好,说明公司还有点信用,有担保人还贷。对于一些上市公司,因需要发展主营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创新、研发,向证券公司,或者银行进行融资,提高担保,则这种情况下的上市公司担保是一种利好。当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其子公司,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其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则是一种利好。
而对于一些经营出现问题,导致巨额亏损,需要被担保。则是一种利空。
总之。投资者在考虑上市公司担保是利空还是利好时。需要结合其担保的原因进行综合考虑。
以下举例几种情况:
1.公司提前还贷款当然是利好。不但说明公司流动资金充足,而且提前还贷以后能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减少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也就相应提高。
2.公司以自己为代价作为抵押贷款,怎么看都知道企业不景气,现金流不充沛,这样的事都所有公司都是很严重的 ,算时间里股价一定会因为这个原因大幅度下跌,这样算利空。
3.股权质押是利空还是利好?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

『伍』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都是连带责任的,只是连带责任的形式不同而已。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非常严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关联方的话,那是不允许的。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对其担保也要对方提供反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还可以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需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合肥论坛只"法制在线"版有个网友问。说实
话,我虽然学习公司法已经有几年,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一下真没有个明确的
概念。查阅《公司法》后,我出了一个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根据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其二,如果是全资子公司,根据第16条第3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
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损害相关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
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
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此前网上已经有几个律师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脑袋的接轨,如:
如果从担保的目的来看,应当不可以。但现实市场中,母子公司互为担保比较
常见,尤其是银行贷款合同,具体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关键是当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实务。
多个股东按照多个的去做。关键是法律允许这样的担保就可以,还有当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没有做过这个方面的实务。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书面说明而已。
法律知识确实过于广博,难以把握。但是我们不能不懂装懂,对于别人的
问题,应该认真对待,否则自身知识和能力无法提高,也有损于律师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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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是利好吗

有利有弊!这种担保会加重本公司的财务风险!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控股子公司得到了这笔贷款会快速发展,那么对本公司也是有利的!

『捌』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是利好吗

像担保这一般是有好有坏的,有一定风险存在的。
首先公司法上并未明确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因而母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再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你所说,本案中是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人,根据第16条第3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
同时,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即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现实中,母子公司互为担保还是比较常见,但对债权人讲,相关风险还是存在的。
拓展资料
作为债权人,遇到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尤其是全资子公司需要母公司担保,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子公司类型,如果是上市公司也不可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故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情形也是禁止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

2、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债权人必须严格审核子公司章程有无禁止或者限制为母公司担保的条款或者单独的禁止担保规定,同时如果子公司设立董事会,需要董事会出具书面决议通过该项担保,另外需要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允许其全资子公司为其担保,但母公司自身必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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