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销售人员的提成如何入账
1、销售部门按月销售总收入(与回款额一齐考察,并由财务部核对实际销售收入及回款数据相符)按一定方法和百分比计提销售提成,报企管部核准,再报企业领导签字批准.
2、借:营业费用--销售提成(从07年元月开始生产性企业使用:销售费用--销售提成)
3、贷:其他应付款--销售部门(销售提成)
4、将领导签字批准的个人销售提成分发表与职工月工资表由领款人签领,并由财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借:其他应付款--销售提成 借:应付工资--(销售部)
6、贷:其他应交款--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贷:现金)
7、总的程序是,销售提成在一定的比例内可以进入营业费用(销售费用),但发给个人的销售提成需与当月工资一起合并计算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再说明一下,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的销售提成进入营业费用是现行政策所允许的.
⑵ 有没有济宁本地小额贷款的啊,外地的就不用啦,我想待5万,我跑业务的工资流水就1000,提成是现金。
济宁银行就有小额贷款
⑶ 房产中介提成几个点是怎么算的
房产中介一般分有底薪和无底薪,有底薪的提成低,无底薪的提成高;提成是根据收取的中介费算的,比如收了一万元,公司规定提成30%,那么这一万元里有3000元是销售个人的提成,也可以说是业绩。
每个公司的提成都不一样,但是有底薪的一般都是20%~40%之间,因为往往拿底薪的都是新人,公司花金钱和精力、时间去培养一个新人,不可能给太高的提成。
至于无底薪的老人提成一般是40%~70%,无底薪的员工一般都是行业的翘楚,他们并不需要底薪来辅助生活,经验和能力都比新人强太多,抗压力能力也强,尤其是单人作战能力很强,是给公司创造财富的一批人,所以提成会比较高,并且业绩越高,提成越高。
做房产中介注意事项:
1、注意心理素质强
做房产中介被客户拒绝是家常便饭,要学会习惯,乐观地对待客户的拒绝,有再次向客户推销的勇气。
并且做房产销售每天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经纪人要有很强的承压能力,心理素质要强,这样才能更好地去与客户沟通,才能创造更高的业绩。
2、注意划定自己的业务范围
选择一个小区,深根细作,在租在售的都搞清楚,能看的都看看。模仿最好的同事或对手,把所有的房源发布出去。这既是营销,又是对于房源的二次消化。
3、注意专业知识累积
对公司要有全面了解。房产买卖的流程与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的内容及公司的发展方向等;掌握房地产产业术语;
经纪人员应对当地的房地产发展方向有所认知,同时还能准确地把握当地的房产动态和竞争对手的优劣及可靠卖点等信息;另外还必需掌握房地产营销知识、银行按揭知识、物业管理知识、工程建筑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等。
⑷ 平安 保单现金价值贷款 业务员有提成吗
没有,保单现价贷款属于保单服务了。
保单服务是没有佣金的。
另外,业务员的佣金也是为了支撑后续服务的。
⑸ 贷款公司贷款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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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面对不当催收,如何保护自己
自2016年以来,互联网机构争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大量资本蜂拥而至。但是在2017年下半年,“现金贷”企业扎堆美国上市,也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下称互金行业)发端,在便利了公民用款需求的同时,畸高利率、多头借贷、暴力催收等问题也随之浮现。
然而,有关现金贷的高利率、虚假宣传、信息泄露……近年来,围绕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负面新闻不断,不仅饱受舆论诟病,引起网民热议。也引来监管部门的重拳整顿。
因此,近年对互金行业的监管逐步趋严,现又在互金公司争相海外上市之际,实施紧急叫停网络贷款公司新增窗口的措施。
2017年11月21日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各地即日起禁止新批网络小贷公司,这意味着网络小贷牌照的发放渠道已经关闭。
催收惯用哪些手段?
无外乎这几种,电话催收、上门催收、诉讼催收。
电话催收算比较客气的,但是真要轰炸起来,也是挺遭人烦的。基本上这一招对付老赖是没有任何作用,也就能催催老实人,尽快还钱。
上门催收就有点不客气了,有些特别横的催收,上手揍人也是常见的事情,也就是传说中的暴力催收。
诉讼成本挺高,除非欠款数额特别巨大,自行要钱无果,出借人或者其委托的催收公司一般都不会走司法程序。但如果真的走到这一步,那欠钱不还的就要注意了,你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催收人员可能通过你的亲朋好友给你试压,有些人不讲究,威胁恐吓无所不用其极,假如遇到暴力催收,该向谁求救?如何自保?
如何应对暴力催收?
发短信、打电话轰炸威胁
应对之策:威胁恐吓类短信截图留证,通话内容最好录音,可攒足证据去互联网金融协会投诉,管理人员应该会给你回复。
上门暴力催收
应对之策:报警。都这种情况了,不管你自己有没有错,欠多少钱,先得保住小命。报警应该是唯一合法有用的办法。再说,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扣留或拘禁
应对之策:想办法报警,这种要债方式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或者跟扣留人员协商,比如承诺多久还钱,要求人身自由。保命最重要。
不雅照片、视频等私自散发
应对之策:未经允许传播他人信息,就是违法行为,可直接起诉对方,另外你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不过再好的应对都比不上事前防范,所以照片视频等个人隐私,最好不要用于借钱。
大家注意,如果网贷平台催收以下几种情况是违规的,是可以去投诉的:
1、未经借款人本人允许,拨打借款人通讯录内的亲人或者好友电话并进行多次骚扰。
2、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借款人或者通讯录亲友及家人、;
3、借款人逾期后每日催收电话超过3个以上;
4、借款人逾期后催收来电不在上午8:00-下午9:00时间段;
5、曝光借款人个人信息;
6、到借款人家里或工作单位催收导致个人声誉严重受损的;
7、逾期后逾期费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利率;
8、采用诱导方式让借款人去其他平台借款归还本平台借款;
9、采用非法软件短信电话轰炸借款人手机号码;
10、冒充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借款人进行恐吓、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渠道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关注互联网金融协会微信公众号点联系我们-我要举报进行投诉
投诉渠道2:打各地银监局电话进行投诉,各地的都不一样,自己上网查
投诉渠道4:向工商部门投诉
渠道有下列5个: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
微信公众号: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
微信小程序:12315
手机APP: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
被投诉方所在地工商局投诉热线:023-12315
投诉渠道5:遇非法短信骚扰,可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投诉。
微信、手机QQ、支付宝的城市服务页面,点击"网络不良信息举报"
官方微信:关注微信公众账号"12321举报中心",点击"我要举报"或直接发送文字、语音、截图举报。
微博:关注"12321举报中心",发送私信或@12321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可发短信到"12321"这个5位短号码举报垃圾短信。在您要举报的短信内容前面手工输入被举报的号码(即垃圾短信发送人号码,这一点很重要),再加星号(*号)隔开后面的短信内容,发送到"12321"这个5位短号码;关注12321举报中心微信公众账号截屏并提供接收方手机号.
6、遇非法骚扰,请及时向当地公安局举报
电话:区号+110
7、微博传播与互动发送长微博。(需事先已注册新浪微博账号),同时@相关部门、相关媒体和大V。
综上,遭遇暴力催收,保命最关键,不管是报警还是起诉,只要能保证人身安全,都可以采用。但是无风不起浪,毕竟是你欠钱不还在先,所以彻底杜绝暴力催收的诀窍就是,按时还债,避免逾期。
⑺ 房产中介提成多少
房产中介提成一般在35%-60%之间,但主要提成还需要根据其所在中介公司的规定来计算。也有很多中介公司的卖房提成是公司佣金的20%左右,而公司的佣金一般都在3%左右。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7)现金贷款公司提成方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⑻ 什么是洗钱
洗钱
(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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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网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 。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文名
洗钱
外文名
Money Laundering/channel the money
目录
1定义
2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3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责任形式
4常见情形
5常见问题
▪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6案例剖析
▪案件详情
▪裁判结果
▪裁判要旨
7相关词条
定义
语音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法条依据
语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1、量刑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 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情节
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指的是: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犯罪构成:
语音
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问题是,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的(即“自洗钱”),是否成立洗钱罪?应采取否定说。否认上游犯罪者可以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并不是因为洗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因为否定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从立法论上来说,将“自洗钱”规定为洗钱罪或许更合适,但在解释论上,只能在刑法条文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行为主体范围。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显采取了否定说。一方面,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之所以强调“明知”,就是因为洗钱者不是上游犯罪人。另一方面,第191条一处使用“提供”、三处使用“协助”概念,这本身就说明本罪行为仅限于“帮助”他人洗钱,“自洗钱”被排除在外。
2、洗钱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对此,应作广义理解。犯罪所得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所得与间接所得,还包括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例如,帮助他人实施金融诈骗犯罪所获得的报酬,也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既包括上游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也包括没有犯罪所得的上游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收益(参见后述内容)。
根据第191条的规定,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1)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犯罪,对此,没有必要再作限制解释。因为刑法第191条明文规定的毒品犯罪,当然包括了所有的毒品犯罪,刑法理论不能没有根据地随便限制毒品犯罪的范围。例如,帮助他人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所获得的报酬,因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从被包庇者那里获得的报酬,也都应当认定为毒品犯罪所得。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以黑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成员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财产犯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成员所实施的财产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是洗钱罪的对象。
(3)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4)贪污贿赂犯罪究竟包括哪些犯罪,还值得讨论。
第一,刑法第163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能否成为洗钱罪的对象?本人在此持肯定回答,理由如下:刑法第19条所表述的是“贪污贿赂犯罪”,而没有直接采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章名“贪污贿略罪”。故不能将“贪污贿赂犯罪”等同于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
第二、我国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比较窄,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宜对上游犯罪作扩大解释第二职务侵占罪能否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本书持否定态度。因为在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将职务侵占罪归入贪污罪中,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袋。
第三,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上游犯罪?
对此需要具体分析。所挪用的公款本身不是上游犯罪“所得”,因为挪用公款只是暂时使用公款,而不要求将公款据为己有。例如A挪用公款在境外开公司B知道真相帮助A将公款汇往境外的不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但是,挪用公款行为产生的收益,则是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能够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例如据用公款存入银行的利息,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对象。基于同样的理由因行贿所获得的财产,也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第四,隐瞒境外存款罪难以成为上游犯罪。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所处罚的是隐瞒不报的行为,而该隐瞒行为本身不可能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与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与第五节所规定的犯罪。
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例如只要上游犯罪人的行为符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即使由于某种原因(如牵连犯、想象竞合犯、包括的一罪等)认定为其他犯罪时,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3、行为分为五种类型
第一,提供资金账户。不仅包括提供银行的存款账户,储蓄账户,而且包括提供股票交易账户期货交易账户等。提供资金账户,包括将自己现有的资金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人使用将他人已有的资金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人使用,为上普犯人开设用于洗钱的资金账户。
第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登既包括将实物(包括不动产)转换为现金、企融票据有价证券,也包括将现金、有价证券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将此种有价证券转换为彼种有价证券。
第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这是指通过利用支票、本票,汇票等金融票据或者采取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形式上成为合法收入,从而掩饰、隐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来源及其不法性质。
第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这是指帮助上游犯罪人将犯罪所得的资金或者作为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的资金从境内汇往境外。其中的境外,不仅包括国外,而且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
第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4日《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洗钱案件解释》)规定,这类行为主要是指: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郎寄出入境的;通过其他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责任形式
1、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掩饰、隐满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洗钱案件解释》规定,对于“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此外,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2、“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而不是洗钱罪的目的。
易言之,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是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当然也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亦即,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当然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以,不应当将“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理解为洗钱罪的目的。
常见情形
语音
(一)利用金融机构。
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
(二)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三)通过商品交易活动。
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
(四)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即构成犯罪。
二是有宽松的金融监管,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
(五)其他洗钱方式
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常见问题
语音
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本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瞒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案例剖析
语音
案例名称:潘儒某、祝素某、李大某、龚某洗钱案
案例类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
案件详情
被告人潘儒某、祝素某、李大某、龚某涉嫌洗钱犯罪一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于2007年2月9日侦查终结。2007年2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将该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潘儒某、祝素某、李大某、龚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潘儒某、祝素某、李大某、龚某,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中于2007年 3月25日和2007年6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7年8月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潘儒某、祝素某、李大某、龚某涉嫌洗钱犯罪,依法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潘儒某、祝素某、李大某、龚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潘儒某于2006年初,通过张协兴(另案处理)的介绍和某元(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商定由潘儒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某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潘儒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嗣后,潘儒某纠集了被告人祝素某、李大某、龚某,利用杜福明(另案处理)收集到的陈涛、董梅华等多人的身份证,由杜福明在上海市有关银行办理了大量信用卡,然后再转交给潘儒某、祝素某,而某元则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网上银行客户黄明伟、芦禹等多人的中国XX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将资金划入潘儒某通过杜福明办理的中国XX银行上海分行的 67张灵通卡内,并通知潘儒某取款。某元划入上述67张灵通卡内共计人民币1002438.11元。此外,这些信用卡内还被通过汇款的方式注入人民币171826元。潘儒某、祝素某、李大某、龚某于 2006年7月至8月期间;在上海市使用上述67张灵通卡和另外的27张灵通卡,通过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6085元,通过银行柜台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3615元,在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后,将剩余资金再汇入某元指定的账户内。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共计人民币 3840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潘儒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二、被告人祝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人李大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四、被告人龚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儒某、祝素某、李大某、龚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儒某、祝素某、李大某、龚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儒某、祝素某、李大某、龚某犯洗钱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潘儒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祝素某、李大某、龚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祝素某、李大某、龚某应当从轻处罚。
⑼ 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第七条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第九条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第十二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参与并监督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善性反馈工作。
商业银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
审计、财务和风险控制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所监督的业务条线,且薪酬的规模和质量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其能够吸引合格、有经验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