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他人冒用资料在银行贷款,应该怎么处理
我的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了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并透支,现在银行发来律师函,要我还钱,我打了光大银行的客服电话,他让我去报案,将报案回执传到光大银行总部。我到户口所在地报案,派出所不给回执,说银行受损失,应该是银行报案。现在律师和派出所联系后,要律师打印消费清单,让我到冒用者消费地去报案,这是否合适,是律师设的陷阱吗?我应该怎么办呢?
Ⅱ 因冒用他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犯什么罪
冒用他人名义借款可能会触犯诈骗罪。一般情况下,对于冒用他人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Ⅲ 我的个人信息被冒用在银行贷款,我该怎么办
报警,必要情况找个律师
Ⅳ 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贷款触犯刑法吗
盗用他人身份证贷款,构成侵犯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若情节严重,可构成骗取贷款罪。
1、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2、根据《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3、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冒用他人网上银行向银行贷款扩展阅读:
自己身份证被他人用作贷款后,个人需要承担的后果有:
1、别人到期还贷,没有出现纠纷
通常在自己不之情的情况下,它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去贷款,而到了贷款到期,银行会找上门来,要求个人偿还贷款金额。
2、发生债务纠纷,吃官司
若是个人发现自己并没有贷款,而是被贷款的时候,就会出现债务纠纷,这个时候,会跟银行之间打官司。
3、你替别人还债,然后追偿
通常,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即使打官司,往往也没有胜算,最后往往官司败诉,身份证主人会替它人还债,若是未及时归还,银行还会追偿债务。
除此之外,若是别人用你的身份证贷款之后没有按时还款,你就会产生信息污点,当下次你想要贷款时,很容易出现银行不放贷的情况。
相关案例:
1、案件回放
2006年10月至2010年11月,陈某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900000元,共计骗取银行贷款1745000元。陈某骗取贷款后,用于开发步行街房产、林场。
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某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案发后,公诉机关经审查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
2、争议焦点
本案中,陈某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担保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该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存在分歧。
3、判决结果
信阳罗山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900000元,共计骗取银行贷款17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从现查明的证据看,陈某骗取贷款后,确有开发步行街房产、XX林场、XX乡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某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
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可以证明陈某确有还款的意愿。综上,认定陈某主观上非法占有贷款的证据不足,应以骗取贷款罪定性。
Ⅳ 被他人冒用资料在银行贷款,应该怎么处理
建议报警,然后联系银行说明情况。
Ⅵ 银行信贷员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该案件属于实际借款人骗贷,银行和名义借款人都应该报案,归当地经侦支队负责侦办,同时按照银行风险控制及负责机制追究经办人、主管领导责任,银行未尽到审验核实贷款人身份义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及银行内部处罚。冒名贷款人在银行有签字和手印等就是证据,提供的贷款材料属于是提供虚假资料诈骗银行贷款。
Ⅶ 别人冒用我的身份证在银行贷款被起诉并且在网上发公告好几年了,这个可不可以索赔
(1)冒充你的身份从银行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其行为跟你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可以提醒该银行及时报案,追回损失。也可以索赔。
贷款诈骗的一般情节有:
(一)携款潜逃的;
(二)大部分未用于申请事由而挥霍殆尽无法归还的;
(三)用于违法活动无法归还的;
(四)改变用途用于高风险用途无法归还的;
(五)为谋取不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损失无法归还的;
(六)虚假担保无法代偿的;
(七)连环设局借大还小最终根本无力偿还的。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