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往来涉税问题浅析
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往来涉税问题浅析
集团内部企业间资金流动涉及到多种税种,包括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本文将对这些税种的政策进行梳理,帮助企业规避相关税务风险。
首先,讨论印花税政策。集团内部企业间贷款的《借款合同》需按万分之零点五征收印花税。对于向内部各子公司、孙公司、分公司等调配使用贷款的情况,不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不再需要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了借款合同的征收范围,非金融机构的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在符合小微企业、微型企业的条件和标准时,可适用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免征印花税的特殊情况,如无息或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等。
其次,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往来被划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有偿资金往来中,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会涉及税率规定、债资比例规定以及利率规定。计算公式与特殊规定需关注,以确保合规操作。统借统还的两种模式也需要分别考虑,集团直接统筹模式与通过第三方(财务公司)统筹模式,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无偿资金往来时,如果没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规定中明确了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需调整,但需要理解实际税负相同的具体含义。
对于增值税政策,统借统还业务中,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对于无偿资金往来,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需注意此规定与有偿使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不同,二者并无替代关系。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还需关注集团企业、下属单位(成员企业)、金融机构的范围以及适用减免税的证明材料。集团企业已取消核准登记,但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同时,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时,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并留存备查证明材料。
总之,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往来涉税问题需细致考量,遵循相关税法政策,以降低税务风险,确保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