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法人变更后,该公司在银行的所有贷款和原来的法人还有关系吗
经原来法人签字的贷款合同都有关系。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提示,签字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重要依据。合同一经当事人签字,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故签字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应引起合同各方当事人重视。
当人事应了解签字捺印的法律意义和对自身权利、义务的重大影响,在日常经济往来中,要确保合同相对人的签字捺印真实有效,并严防他人冒签的侵权行为发生,以此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性,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1)公司法人变更后破产贷款扩展阅读:
张某松是乌鲁木齐市一家肥料公司的法人代表,在他的担保下,公司向银行贷款两千万,而对此毫不知情的妻子吴某也被作为担保人之一,姓名出现在担保书中。贷款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夫妻二人就这样坐上了被告席。
经鉴定,协议中担保人的字迹不是吴某本人所签,那她是否需要还钱。7月24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给出了答案,担保书中非担保本人签名,法院依法认定协议无效,吴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❷ 企业法人变更后,是否需要偿还之前的贷款
企业变更后,需要偿还之前的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企业也可能会承担偿还责任。
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承担偿还责任。故企业在该情形下以其不是借款人为由抗辩,法院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是当B仅仅是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为老板打工的)的时候,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了。当B不再是法定代表人的时候,不需要承担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出借人主张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请求企业偿还该笔借款的,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2)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借贷合同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即对企业发生效力,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且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只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
❸ 原公司法人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法人变更后,新的法人会被银行拉黑吗
法人代表变更后对企业贷款没有影响。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
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
以公司名义贷款,并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即可。
❹ 企业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公司变更法人后以前的法人还有偿还贷款的义务吗
没有偿还义务。如果担保时已经和对方签订合同并注明以个人名义承担担保责任的,那么依然需要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根据《公司法》
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后前法人代表代表公司所负债务仍需承担
以公司名义贷款属于公司债务,法人、公司名称等信息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仍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变更法人代表在后,前法人代表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判决房地产公司应向冯某清偿债务。
所以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
(4)公司法人变更后破产贷款扩展阅读: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二)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以营利为目的
(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可并购其他法人
(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❺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后原法人代表还需承担之前的债务责任吗
❻ 更换法人后的银行贷款由谁来偿还
第一个问题:你妹妹要对银行承担还贷款责任,因为房子是她买的。如果不还会被银行当被告,由法院判决。 第二个问题:银行要追究;第三个问题:开发商不能向你妹妹等人追溯回款项。第四个问题:要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若不肯办理,可办辞职。 你妹妹好象上圈套了。在单位办事情身不由己,也难怪,以后看清楚了再签名,是要负责任的。房子还在是保值的,一般不会太吃亏,最多房子抵押就是了。你现在证据不是很多,要胜的话,就要多找熟人啦。遇到这事情,只有努力争取达到损失最小的结果。 当然不用啦,告他去,傻瓜 我认为你妹妹完全可以去和公司打官司,因为她和公司签的购房合同中,购房款明显高于当时的价格,不是有内幕谁要,这就是证据. 法律上不好说.. 道义上不用. 不用 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她不是法人代表,只是一名办事人员。 银行借款是有责任的,银行只认借款人,好到有抵押房抵押;开发商房款会找到你妹妹,但与你妹妹关系不大.可起诉公司. 以静置动,最好当作什么都不有发生,不要自己乱了方阵. NO 法律责任是跑不掉的
❼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后原法人还要承担公司之前的债务吗
不需要承担。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处理债务问题,真正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债券的还是公司。
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
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但是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7)公司法人变更后破产贷款扩展阅读
案例:
2009年,冯某经人介绍与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相识。后黄某以房地产公司因开展招商业务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期间分两次向冯某共借款1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2011年4月,房地产公司再次向冯某借款30万元,该公司重新出具借条给冯某,《借条》载明公司现共借到冯某150万元,该借款用于公司招商开发等费用,并以公司土地项目作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没有依约清偿借款,冯某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偿还债款150万。
房地产公司认为冯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条》是冯某与黄某恶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的,黄某并没有将款项交给房地产公司入账,冯某提供的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借条》;
只是黄某个人滥用其持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行为,且2013年公司已变更股东,黄某不再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与冯某的借款行为属于其个人行文,与公司无关。因此应当由黄某承担还款责任。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该《借条》加盖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并其内容也明确载明是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而向冯某借款,黄某只是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款经手人签名确认,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不影响债务清偿。
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账户,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房地产公司否认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并抗辩冯某未实际向其交付借款,但直至判决前,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不能对其未实际收到借款而又不收回《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房地产公司理应向冯某偿还债务150万。
参考资料: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担前手债务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❽ 公司法人变更后其先前债务由谁承担,公司法
公司法人变更后其先前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法人承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下:
1、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 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 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2、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8)公司法人变更后破产贷款扩展阅读
1、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
3、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