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一方私自在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是个人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不能证明,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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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夫妻以购房为由贷款,贷款人为夫妻一方,债务是否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1,若是在婚后购的房,即使贷款人是夫妻一方,债务及权利都是由双方共同承担及享受。
⑶ 夫妻一方签字贷款,我怎么样不用承担债务
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不管是不是一方签名和协商一致对外借款,只在下列情况下一方承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了配偶的债务后,如果属于如下情况的,可以在已经离婚的等情况下要求配偶归还,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内部如何进行债务分担。
4、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因此,尽管是一方签名,只要是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之用,都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偿还。
⑷ 夫妻一方隐瞒对方的情况下借款,债务如何承担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七十一条 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
一、您可以先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
1、如果能协议离婚,最好协议离婚,这样比较快;
2、双方可以对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
3、双方准备好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4、对于其个人债务,你可以拒绝承担;
二、若调解不成功,建议您找律师打官司
1、如果无法协议离婚,你可以带着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薄、离婚起诉状以及其他材料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2、收集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同时收集对方的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
3、即使诉讼离婚,在庭前、庭中还是可以调解的,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4、无法调解的,积极举证,等待法院公正判决
⑸ 夫妻一方贷款,银行要求另一方出具共同还款声明或承诺书,有依据吗
有依据的,银行这是要求有一个共同还款人,但也不一定要夫妻。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在同一个户口下的直系亲属。
共同还款人具体介绍如下:
1.共同还款人是指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本息时的第二还款人,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
2.共同还款人一般是借款人同户口下的直属亲戚,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有经济来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东们等……与担保人相似但又不同于担保人。它可以在不经过法律诉讼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时直接要求共同还款人履行还偿借款人银行债务的义务。
3.一般共同还款人是在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存在无法按时足量还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还款人。
4.共同还款人虽然可能还了款,但并不一定享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房产证上有名字才能享受房屋的所有权)。
⑹ 夫妻一方贷款算不算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的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所贷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举证责任由贷款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说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⑺ 夫妻共同贷款一方可否一人承担
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实际案情作出判断,并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形的除外。”
⑻ 夫妻一方跟银行贷款,另一方有责任吗
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如果只用于他自己赌博等,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
⑼ 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被法院保全(查封)房产,另一方该如何写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
住所:
联系地址:
电话:
异议事项
因[****]****执字第****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予依法撤销。
事实与理由
*
*
*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1年***月***日
注:我个人认为就本案来说,提出执行异议的作用不是很有效,原因有三个:1、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第二项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物权法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因而,建议你另行提起一个诉讼,即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无效,理由有二个:1、属于夫妻非日常生活之事项,因而应共同决定,一人所作的担保无效;2、该房产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处分该房产应取得夫妻二人的同意,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意见也仅是有利于你的观点,实践中还有待商榷。
还有一点,极为重要:提供担保时,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如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权不产生,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以上的效力,最多也就是担保合同有效,可能会产生一个合同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此情形下你的房产就可以保住了,法院也应当予以解封。(如未进行抵押登记,在提出执行异议时,一定要在执行异议书中写明,也要向办案法官说明;在另行起诉中也应详细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