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贷款人失踪该怎么办
如果你是担保人,不好意思,银行会向你追索。担保人和借款人是处在同一地位的,银行不需要首先向借款人追索,而是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索的。
你可以请教律师,看看你签的担保合同对你有什么保障的地方,比如你的担保范围(是定额的,还是无限额的),签署过程中有没有不合法的情况(比如强制签署、或被某些条款/人为解释所误导等)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如果担保合同有效,作为担保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否则,你的信用一样受损。现在个人信用报告已被银行广泛使用,你信用等级一旦下降,你以后想自己贷款(甚至申请一张信用卡)都不行了
Ⅱ 贷款人失踪,四个担保人也失踪两个情况下怎么办
剩下的两个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然后可以向贷款人集另外的两位担保人申请赔偿。
Ⅲ 银行贷款共三个人担保,借款人和其中两个担保人跑了怎么办
剩下的那个
担保人
肯定会被银行紧盯,多半会一边协商一边迅速起诉。如果银行无过失,
连带责任
基本是背定了。
所以啊别没事帮别人担保。哪怕是亲兄弟,借钱可以,入股也能商量,但就是不要担保。等被担保人跑了你就知道这不是仗义,而是坑自己。
Ⅳ 当事人在银行贷款失踪了,父母有责任帮还吗
如果当事人在银行贷款失踪了,父母有责任帮还了,我觉得大部分是没有责任帮着还的,如果他已成人,关键是看他这个贷款的用途,如果他的贷款父母也得到了好处,妈妈父母就责任帮还了
Ⅳ 借款人跑了担保人也找不到怎么办
借款人跑了,担保人也找不到,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诉讼文书可以由债务人家庭成年人或者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再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债务人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 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Ⅵ 贷款人失踪,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贷款人失踪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Ⅶ 我在一个人的贷款合同里做了担保人,但是这个人自从贷款以后就故意关机失踪,他属于诈骗吗
这个应不属于诈骗。因为对于那个人贷款,你是自愿为其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现在他不还钱,银行起诉他承担还款的责任,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那个人追偿。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至少在犯罪客体上,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同时,你还享有追偿的权利。这就是一个民事纠纷。
Ⅷ 银行贷款担保人在借贷人失踪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在借款人失踪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承担代为偿还贷款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保证人提供一般责任保证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