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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贷款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22 05:02:13

㈠ 采矿权抵押贷款的(三)采矿权抵押的潜在风险。

一是采矿权权证自身瑕疵造成的风险。
由于矿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及矿业登记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采矿权许可证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临被发证机构吊销的风险。此外,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如未及时足额缴纳,就无法进行矿产开采,采矿权许可证只是一纸“空文”。
二是采矿企业的生产安全问题引发的风险。矿产开采,特别是小矿山的开采属于高危行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吊销采矿权证,将直接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三是采矿权抵押价值不易确定导致的抵押物不足额风险。采矿权本身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同时随着开采的深入矿产资源储量减少,采矿权价值随之递减。
四是由于矿业流转市场不够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采矿权流转受到种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五是政策调控风险。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有限的资源,各国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和干预,因此,采矿权及采矿权抵押权的行使比较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的影响。

㈡ 关于采矿权抵押银行贷款的问题

矿产不好办理抵押,关系到部门审批以及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矿产储存量等等问题、

㈢ 采矿权抵押贷款有什么要求

能拿到的钱还不如每年交的资源补偿费多, 开玩笑呢吧 去银行贷款?有贷款记录和矿权交易记录都难,市县政府都是卖证,能买的起还要贷款,你是不懂还是装纯的煤老板呢 磕碜

㈣ 采矿权抵押贷款的(一)用于抵押的采矿权的法定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因此可以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5)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6)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㈤ 采矿证能否抵押

采矿证可以抵押。

采矿权抵押最早的正式定义出自《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采矿证抵押即采矿权抵押贷款,是指将合法的矿产开采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矿业权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因此可以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5)采矿权抵押贷款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可以看出,抵押人一般是基于自身债务履行和融资需要设立抵押权,矿业权抵押主体资格法律并无过多限制性规定,抵押物也并非《物权法》和《担保法》禁止的标的物。

矿业权的抵押是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所以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是可以抵押的。

㈥ 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抵押期限约定或登记的效力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采矿权登记管理通知》)第30条规定: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据此,在登记机构出具抵押备案通知中大都载明了抵押期限一项,即使不在抵押备案通知中载明也要求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甚至在某些地区,如《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权抵押备案暂行办法》规定:矿权抵押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但就抵押期限来讲,目前来看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担保法》均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相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1款就担保期间的约定却予以了否定性评价,该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根据通识,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延伸,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当事人不能在《物权法》之外创设物权或消灭物权,《物权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或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期间而消灭。因此不论是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或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均应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另外,如果登记机关强制要求将抵押权设定一定的存续期间必然会导致债权人和抵押人反复续登,此既不利于债权的保护,也为行政相对人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二、采矿权延续过程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根据《采矿权登记管理通知》中关于采矿权抵押条件规定: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但在有的情况下,债权期限及抵押期限恰恰等于采矿权有效截止日期,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后,管理部门则自动将矿权的抵押备案予以解除登记,这样在采矿权到期前申请延续的审批过程中,依法设立的采矿权有效期已经届满,在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前,该矿权是一种什么状态呢?原登记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存续呢?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没有对此予以明确。笔者认为,此阶段的采矿权仍然视为继续有效,只是采矿权人不得擅自开采。审批机关如准予延续的,在准予延续的期限内抵押权自动存续,如果审批机关不予准许延续的,该矿权即行废止,抵押权也随之失效。因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只要采矿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延续申请,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的,将视为准予延续。因此该矿权所负担的抵押权亦将自然存续,这样管理部门在矿权延续没有确定之前将抵押登记予以解除确属不妥。

三、抵押权人同意采矿权转让后的抵押效力问题

在当前煤炭资源整合的大背景下,不少符合条件的煤矿被并购到整合主体中,从实际操作来看,很多整合又不是实质对价的转让,仅仅是将矿权挂靠在整合主体中,采矿权人仅仅发生了形式的变更。在煤矿整合过程中,如果所涉被整合煤矿矿权存在抵押负担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被抵押备案的矿权整合到优良资产的整合主体中,此时在该矿权中的抵押权是否还有效存续呢?笔者认为该抵押权仍然有效存续。

因为所谓抵押权其实质在于对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就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矿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优先则取决于其与受让人之所有权之间的权能平衡。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上述规定实质系抵押权的追及权与受让人涤除权的结合。根据担保物权的原理,抵押权具有物权的追及性,抵押权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异议,除非受让第三人行使涤除权,即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可以向抵押权人支付或者提存抵押物的适当金额,而消灭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人在没有做出放弃抵押权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原设定的抵押法律关系仍然存续。

㈦ 采矿权可以抵押贷款吗

法律分析:采矿权可以做质押。具体流程如下:采矿权抵押申请矿权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采矿权抵押合同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押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还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㈧ 采矿权抵押贷款的(二)采矿权抵押办理程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采矿权抵押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审查批准及发证机关的备案才能生效。
我国实行采矿权审批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的采矿权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四级主管机关审批登记,但采矿权转让审批则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专属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可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考虑到法律对国有矿山的特别规定,国有矿山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可见,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时应持以下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1)抵押备案申请;(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3)由采矿权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价值的评估机构为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如果是国有矿山);(8)抵押合同;(9)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查,核准登记备案的,在被抵押采矿权的《采矿权登记表》上注明抵押事项,并在《采矿许可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最后开具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

㈨ 采矿权可以抵押贷款吗

可以的,采矿权抵押贷款是指将合法的矿产开采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

采矿权抵押贷款中的采矿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可以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

(6)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9)采矿权抵押贷款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可见,矿业权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权属无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3、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入承担。

㈩ 采矿权抵押的法律、法规依据在哪

属于权利质押。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七条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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