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个人担保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个人担保贷款的条件:个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申请的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以及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贷款担保是什么
贷款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作为贷款担保人人应当证明其具有可以代替贷款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一般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贷款担保人的主体,但是法律规定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3. 温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是什么
居民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具体每个城市关于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也不一样,那么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和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回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第六条 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款项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或还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能另行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六)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七)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八)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四项的最低值计算: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0%的还贷比例计算的月还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本项规定中的还贷比例指的是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
(三)以所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最高限额。其中,“二手房”的房款总额以房款申报金额和契税计税金额两者的低值计算。
(四)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的评估价值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最高抵押价值。当所购买自住住房的单位价格超过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时,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位建造成本超过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时,须按照本项规定提供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价值计算出最高抵押价值。
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低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可不受以上第(二)项的限制。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其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的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消费贷款(简称组合贷款),自(首)付款比例及组合部分的贷款利率按提供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还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该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者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住房(以下简称“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由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必须符合管理机构确定的条件,并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还须就每一借款人的贷款与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签订相应的书面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该抵押房屋的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且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需交由管理机构收件保管,且借款人不得以该房屋再次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
第五章 偿还方式和方法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
按月分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
其中: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款额-每月还利息额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还本金额并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息额
其中:每月还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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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贷款担保
看看你爷爷奶奶的态度 ,能不能劝说你的小叔还掉银行的贷款,实在不行就举报他,无论从公或私都应该举报他。
到有关部门举报,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最好是低调点但也不要刻意隐瞒,是不是你举报的他都会怀疑你,如果你到了法定年龄,这件事最好由你去做。
5. 银行贷款担保有效期是几年
银行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期限一般依据合同而定,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1.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
一般来说,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如何确定抵押物不动产抵押的价值,是签订抵押合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同题,如果抵押物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担保债权的数额,在处分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就可能不够清偿。
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财产的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抵押物的价值是变动的,如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则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贬值而影响原有价值。因此,应由评估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而不能~方单独认定。确定了抵押财产价值,还要确定抵押率。确定抵押率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所担保债权、抵押物在担保期限内的折旧、实现抵押权所需的费用及其他支出、税收等。
2.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登记
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担保法)实施之前有三种规定。一种规定自签订之日生效,一种规定为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还一种规定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以房地产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同时《担保法>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其他附着物的抵押登记部门作了规定。但对登记期限登记费用等并未规定。实践中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这样,使得抵押人要不断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和再次交纳登记费用,影响了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