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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管辖地

发布时间:2021-07-06 04:41:01

㈠ 抵押借款合同纠纷 约定管辖有用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㈡ 土地证抵押贷款

您好,如果您打算在招商银行贷款,抵押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须位于同一城市行政管辖区。异地房产抵押的,我行在抵押物所在城市须设有网点,抵押房产须由当地分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3.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4.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我行“金葵花”及以上客户的,且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强的可酌情接受。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抵押物为厂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厂房附属的土地应办妥产权证明,且厂房所有人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2)不接受闲置的厂房作为抵押物。
3)用以抵押的厂房应位于成熟工业区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良好,用途明确。
(二)非足额抵押贷款增加的担保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追加担保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单笔贷款的担保。
2.追加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4.追加自然人联保的,联保体成员必须同时在我行办理自然人名义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均追加自然人联保方式,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
5.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借款人/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以上(含)。

㈢ 土地证可以抵押贷款吗

土地证可以抵押贷款。

设定房地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处理 抵押合同以设立抵押权为目的。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则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但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抵押权虽未成立,抵押合同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流程如下:

1、到当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值;

2、到银行申请土地证抵押贷款,并填写申请表格;

3、银行工作人员审批借钱方提交的资料,并到当地参观抵押的土地;

4、银行审批经过,发放贷款。

5、借钱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还款。


用土地证抵押贷款,所需的资料包括土地证原件、土地证权属证实、抵押人夫妻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借款人准备材料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能缺少证明材料,否则,一个小差错就会影响贷款的整个流程。

㈣ 骗取银行贷款,哪个公安机关管辖

银行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上海律师孙学龙希望能够帮到你。

㈤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应归哪个地区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应当到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㈥ 银行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刑法管辖的范围吗

银行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民事经济行为,不属于刑法管辖的范围。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实际上,对于民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是应该避免越权管辖的,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㈦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出借人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但担保函未约定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㈧ 案件中船舶进行抵押登记,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吗

吴某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自己本人所有的船舶为一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海事局进行抵押登记。因为吴某到期未还款,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个案件是否应该由海事法院管辖?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案情】
2010年9月3日借款人吴某向信用社申请贷款1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两年,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月利率7.8‰。同日,保证人付某与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还以自己本人所有的赣南昌货0767船舶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1年2月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地方海事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吴某借款期满后至今未还款,于是信用社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付某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问:本案是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其理由为:
一、从法律竞合的适用上分析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同一法阶,均为国家法律。《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特别法,在同一法阶的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此,本案应适用特别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专门管辖的规定。即,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保证人付某以自己所有的货船作为抵押物,并在地方海事局予以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成立有效。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船舶抵押纠纷,符合上述规定的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为此,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求的复函(2003年1月6日[2002]民四他字第37号)中的答复如下: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本案中,涉案的担保物为在海事局登记的船舶,为此,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因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船舶抵押纠纷,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此,地方法院不具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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