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二、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或者参股经营,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② 行政单位截留村级集体资金违反啥规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③ 关于集体土地能否抵押的规定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134号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9条,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村级集体资产担保贷款规定扩展阅读:
案例:
无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
近日,市农业银行、市农商行两笔合计950万元的贷款正式拨付惠山区的堰桥街道与阳山镇,惠山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惠山区成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这是我省首批、无锡唯一获得农村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
记者第一时间来到试点之一的堰桥常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现用于牡丹种植的温室大棚已然准备就绪。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500万贷款的拨付如雪中送炭,让公司得以及时完善牡丹园的基础设施与提高培育技术,大幅提高全年经济产出也有了盼头。
④ 村级集体资产抵押需多少村民代表同意
3分之2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⑤ 界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代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依法代表该组织内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遵循 谁投资、谁所有 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第六条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七条 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准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资产,均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八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范围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五)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赠值部分;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集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见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受的政策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按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三)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转让、拨给或投入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形成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集体经济组织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所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兴办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合同)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协议(合同)的,按其界定;没有投资协议(合同)的,原则上按照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六)乡(镇)村集体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应分成的利润而未结算的部分、终结时按比例分得的结余净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七)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改组成股份制的,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积余的划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实际到帐比例界定。
(八)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九)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无资本金投入,全靠贷款办起来的企业,其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十)对挂用集体牌子,实为私人经营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对其盈利和积累,应按协议(合同)或通过协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国家对集体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凡是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代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面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单位中分摊资金、劳力、物资形成的资产,分别界定为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也要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三)由村提留、乡统筹和建农基金及农民投工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原为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改变为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单位原有的资产及其增值,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向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收取利润和留存于乡(镇)级的管理费而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六)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农民投资、投工种植的果树、林木,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种植,农民承包经营的果园、林木,承包期内增值部分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七)由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界定各自应占的资产份额。
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单位无偿占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已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少量补偿,但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变。
(二)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提供土地兴建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别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额。
(三)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种植果树、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⑥ 关于村委会主任以集体资产为他人担保定性
被认可就有效。如提供担保贷款等事,放贷方同意就可担保,并承担连带收款责任。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主任就是法定代表人),同时村委会是集体组织的基层代表,他所有的财产权为集体所有,村委会并没有自己的财产,所以也不能完全能对外提供担保。 如村委会的成员到检察攻埂缔簧郫毫惦桐定昆院去取保候审(保释)犯罪嫌疑人,就会被认为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固定收入的人,其也有固定收入,但其任期只是三年,三年之后还得重选。
⑦ 村委会担保贷款是否有效
显然无效。村委会是一级政府组织,它无权担保贷款。
⑧ 村集体资产可以做贷款抵押吗麻烦告诉我
网友“沧海一笑”你好!
现将你提出的三个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前提是将村委会的办公房子作贷款抵押是为解决村里所需,在此情况下,应为合法。
第二个问题:集体的资产村干部有权处理,但通常情况下,依照《村民自治法》有关规定,应由集体决定,村干部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第三个问题:对还不起贷款的村委会,法院不会将村委会办公房判给债权人,但当进入执行程序时,可以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村委会办公房依照程序进行拍卖,用以偿还村委会债务。
⑨ 集体土地能不能抵押贷款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9)村级集体资产担保贷款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