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向哪些单位或个人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B. 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条件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提示:
一、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二、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C. 请问小额贷款公司要缴纳哪些税收啊具体哪种税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按房产计税余值的1.2%征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7%或5%或1%)和(3%)征收。
D. 小额信贷的税收政策
减缓贫困,实现小康是中国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在这一总体战略中,小额信贷是一种保证信贷资金到贫困户、广大农民和微小企业手中的有效工具。
中国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企业总量已超过6000万家,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实际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总量的60%、40%和60%,提供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从农村转移劳动力的70%以上也在这些企业就业。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的大多数是微型和小型企业,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微小企业,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然而,微小企业发展仍面临严重困难,其中最大困难之一是融资难,原因主要是微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经营和财务报表不规范、企业治理机制不完善以及信息不透明等等。金融机构由于单笔贷款规模小、经营和征信成本高、风险大,所以不愿意向中小、微小企业放贷。改进对微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加快面向它们的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实行利率市场化,是银行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目前已有多种迹象显示,一场小额信贷和中小企业融资的变革即将在中国展开。
1.类型。当前中国小额信贷项目,根据项目的宗旨和目标、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可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主要是以探索我国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第二类,主要是借助小额信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实现2000年扶贫攻坚和新世纪扶贫任务为宗旨,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第三类,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扶持“三农”(农业、农村、农民)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农信社的个人私营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大体也可视为微小企业贷款。
2.发展阶段。 从90年代初开始,在部分贫困地区先后开展的小规模的小额信贷试验,主要着眼于尝试解决我国信贷资金扶贫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在这些实验项目中,开展时间较早、规模较大、规范较好的项目主要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扶贫社”(英文简称为FPC)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四川和云南项目、世界银行的四川阆中和陕西安康项目、陕西商洛地区政府“扶贫社”项目等。据统计,到1996年底这类小额贷款试点项目资金规模达9000万元,上述这些小额贷款扶贫试点项目运作的成效,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例如,始于1993~1994年初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扶贫社”项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项目当初所设定的政策目标和所要探索的解决“贫困农户获贷难、国家贷款还款难和提供贷款服务机构生存难”的途径。
根据我国政府扶贫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试点的初期阶段(1994年初~1996年10月),主要是通过以上述第一大类型项目来开展活动的。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依靠国际捐助和软贷款,基本上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重点探索的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式小额信贷项目在中国的可行性;以半官方或民间机构进行运作,并注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第二,项目的扩展阶段(1996年10月~2000年),上述两大类型的项目并行发展。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信贷这一金融工具来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与此同时,人们在实施第一大类型的项目时也更注意与国际规范的接轨。第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可能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2000年至今)。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在央行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农信社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逐步介入和快速扩展小额信贷试验,并以可能成为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舞台。同时,上述前两大类型的项目有了很大分化,良莠不齐。此外,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对小额信贷表现出比以往更大的关注,并正在研究政策制定方面的问题。
另外,大约从第二阶段开始,在某些地区,针对下岗失业低收入群体的城市小额信贷试验也开始起步,但目前仍属初期发展阶段,规模有限。
E. 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没听说过有什么税收优惠条件。
具体要看是那个省份,还要看是针对哪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是农村小额贷款的是有税收优惠的,但各省也不同。
F. 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享受减税、免税等优惠税收政策,税务机关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征收各类税费。但是,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当实施优惠的地方税收政策,地方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实施。
G.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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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H. 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农户和贷款金额分别有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四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享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时农户及小额贷款金额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