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制度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制度
房屋抵押贷款最根本的目的是为购房人提供一笔抵押贷款,以使购房人有足够的资金购置所需要的房屋。所谓期房的抵押贷款,是指购房人在首期付款后,由贷款银行代为支付剩余房价款,由购房人将预购商品房在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后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行为。期房抵押不同于一般的现房抵押,现房抵押贷款是指在抵押贷款时,房屋已经存在;期房也称“楼花”,在进行抵押贷款时,房屋尚未竣工、交付。在期房抵押贷款中,由于所购置的房屋在抵押贷款时尚未存在,再加上贷款的期限较长,贷款银行的风险比较大,如何预见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就成为商业银行保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期房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法律关系辨析
相比一般的房地产现房抵押借款,个人住房期房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是因借款人、贷款银行和开发商三方当事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而发生的众多债权债务关系,是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委托合同关系的混合体。具体反映在:购房人与开发商间形成商品房预购人与预售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购房人与贷款银行间一方面是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抵押合同关系。同时,为了避免资金划转中的麻烦,购房人委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将贷款转存入开发商的帐户,又形成贷款转存委托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间则存在保证人与借款债权人的保证合同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主体呈现多元化、重叠化的特点。
(一)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
有人认为工程竣工、交付前,购房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开发商按时、按质的交付其所预售的房屋 (既期房),是购房人所享有的对未来建成的房屋的期待权,即“所有权之期待权”,〔1〕因而将其纳入物权范畴。从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看,以期房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关系应属抵押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为抵押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抵押有效”。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都使用了“抵押”一词。因此在期房抵押贷款过程中,会形成以购房人为抵押人,以银行为抵押权人担保法律关系。在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归还贷款超过一定限度,银行有权将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的个人住房期房抵押用我国现行《担保法》及有关抵押制度的规定是无法解释的,因为它已突破了我国传统的抵押权制度。〔2〕通过借款合同中,银行作为担保权人而不是单纯的抵押权人,是因为合同中同时还存在在着人保,即开发商提供的保证。在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中,银行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通常要求开发商全程担保贷款。开发商对借款人按期还款的担保责任只存在于借款人办理产权证书之前,而非借款人在办理产权证书之后,对不能还款没有设定任何义务。在建筑物的保质期间,开发商负有保证房屋不存在瑕疵的责任,但这种保证责任是一种品质担保,是一种广义意义上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这个阶段,开发商仅对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行使抵押权的费用及违约金等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部分,负保证责任,和物的担保相比处于附从地位。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另一种情况是抵押的楼房灭失、毁损,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金额时,开发商要对其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开发商和购房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保证期间是《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届满后加两年。
二、购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引发的银行风险
在银行经营贷款业务过程中,业务人员通常对项目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欺诈风险等特别警惕和关注,银行也正在通过法人治理和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措施来加强预防。但是对于因购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可能引发的风险,银行才刚刚预见到,特别是在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后,银行在期房按揭贷款领域隐藏的风险逐渐显露。
在期房抵押贷款众多的法律关系中,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属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然借款合同虽是基于购房合同而生,却不附属于购房合同,两个合同的主体分别承担各自的合同义务,相互间并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一般认为,当购房合同因故解除时,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解除。如果是这样的话,银行的风险还不至于出现。《合同法》203条规定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基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购房合同的解除只是赋予了贷款银行的单方解除权。事实不然,在《解释》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可见,在贷款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借款合同的解除权。
在期房抵押贷款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随之而来的是抵押借款合同的解除,在依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接下来银行要将借款人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返还借款人。此时如果期房未能办理产权,或者开发商破产、失踪,作为担保权人的贷款银行将无法获得作为出卖人开发商返还其当初收受的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购房人也无法收回其首付款,结果很可能就是银行和购房人得到是一处没有产权或者质量低劣的房屋。
三、预防上述银行风险的法律建议
(一)严格规范抵押贷款的审核程序
严格执行《担保法》,选择有资格的登记机构,对资产进行合法登记。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3〕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作抵押,由于预售商品房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并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人对预购的商品房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期权,因而,贷款银行和抵押人可持依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办理事会抵押备案手续,登记机关还不能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此时,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要求开发商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役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此贷款银行应当一并进行严格细致审查,防止虚假和缺项。同时,信贷人员要积极参与抵押登记业务,主动向办证及登记机关咨询,了解开发商是否依法登记,期房抵押要符合规定,防止出现重复办证、重复抵押登记。由法律顾问对抵押登记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出现购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保险保护机制
贷款银行在与购房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之前都要求房屋购买人为抵押的房屋办理保险。通常意义上的保险,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通过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来化解因意外灾害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的风险,能更完备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此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将由贷款银行行使“有限代位权”,即将该保险金提存或者要求购房人以该保险金提前清偿贷款。
但是针对购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引发的银行风险,银行还要寻找对应的保险品种。对于期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需要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业务支持。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银行可以自己经营保险业务,这样的保险品种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在我国,保险公司分业经营,对该项业务较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反应迟缓。但是我们相信,保险公司会看到该项业务蕴含的利润空间和它对期房贷款业务的促进作用,而不至于使刚刚诞生不久的期房贷款业务陷于夭折。
B. 什么是互助性担保制度
互助性担保的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当面临风险时,政策性担保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转移给政府,而互助性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容易被潜在的被担保者接受,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互助性担保将银行或政府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互助性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处于劣势的民营中小企业通过互助性担保联系起来,在和银行谈判时可以争取到较优惠的贷款条件;互助性担保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可以为政府与民营中小企业沟通创造新的渠道,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为适应今后的经济发展需要,宜大力推动构建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地区和市级、省级、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以全国工商联及其行业商会、基层商会为助手和桥梁纽带的融资服务结构体系。
C. 信贷担保体系什么意思
在当今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中小企业也迅速崛起。但是中小企业一直处于“强位弱势”的尴尬地位,融资面临了极大的难题。“强位”是指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对一国的GDP、就业、出口等的贡献都令人不可忽视。但是中小企业同时也处于“弱势”,因为规模小、装备水平低等因素,它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时常处于弱势,而且得不到政府的重视,在融资、技术研发、拓展市场等方面都位于下风。这不仅阻碍了它自身的发展,而且也阻碍了它向国民经济做出贡献。
中小企业的贡献和所受到的待遇极不平衡的,这种落差就要求政府从全方位出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则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本文从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开始,通过研究中小企业的一般理论和信贷担保理论,进一步研究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并且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面临的问题和据此提出了解决之道。
近年来,我国新增加贷款普遍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集中,这是银行追求利润和降低风险的理性行为的结果。信贷扩张和紧缩对不同信贷市场具有不对称影响,优势市场对劣势市场存在信贷挤占。最后本文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D. 能否用教师以公务员的身份做担保人贷款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当信用交易及其活动无处不在、迅速发展的时候,诚实守信、信用秩序与信用环境就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性问题,加强信用宣传与教育、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就是大势所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教委批准我国两所高校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试点。这个举措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是与时俱进精神的具体体现,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很多高校纷纷在原有的经济类学科下开设信用管理方向。这些有益的尝试将为正在蕴育形成的我国信用管理产业培养大量人才,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形成和有效运行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
目前,应运而生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太年轻了,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在自身发展中还有许多重要的问题尚需讨论。
一、规范是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生存之本
在思考我国高校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发展的基础时,我们就面对了两条思考主线。一条主线是国内信用状况:信用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充斥、信用环境恶劣、实际信用交易总量极低、信用总规模与经济增长速度不匹配,迫切需要加强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更加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研究与教育,形成管理制度安排,加快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发展信用管理产业。另一条主线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形的信用管理产业发展经验、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现成的有关信用管理专业术语、机构、运作与发展模式。
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内容与具体依据的基础究竟是什么?这将具体体现在教材中。那么我们的教材应该是什么样的?是照搬现成的美国的教材,还是根据国内情况,自写自书、自说自话。面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都是不规范的。
规范是我国新生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生存之本。我个人认为,所谓的规范,必须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必须在法律框架与政策许可范围内。我国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具体内容,都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政策规章制度。美国、欧洲等国的法律框架与政策体系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欧、美的相关信用教育的具体内容不能够完全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政策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与政策也是在不断地发展与变化,但是,差异和差距总是存在的。
其次,要符合国内经济制度、发展水平及目标、民俗与习惯。中国改革开放之路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与历程也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的路是自己走出来的。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在这样的制度安排基础之上,我们的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及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乃至我们的信用管理专业的教育也必将走一条前所未有的路。这条路成功与失败的基础就在于实事求是,必须以现有的经济水平作为基础,以现有的社会公众的素质作为发展与教育的前提,尊重民俗与习惯,脚踏实地、认真务实、坚持不懈地走自己的发展之路。
第三,要与国际接轨。中国是联合国常务理事国,是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中国都正在融入世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际化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也必须借鉴欧美经验,认真学习和宣传其具体内容。但绝不能全面照搬,全盘西化。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理清思路、认准方向、积极学习与调研,认真编写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材。
建议: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高校,组织有科研能力的、成梯队的师资力量,深入到我国信用管理行业调查研究,总结与思考一些实际问题;同时,翻译与学习欧美相关的信用管理方面的资料,概括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和编写有中国特色的、实际可用的信用管理专业教材。
建议:有关的教育管理部门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一方面使更多的学校根据自己所在地区的需要和自己的能力,开设有关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教育,加快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另一方面,使已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学校能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在竞争与发展中、在实践检验中,形成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理论基础、思想体系、学科框架。
二、创新是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历史性责任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我们的事业永葆生机的源泉。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前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教育要与社会进步的脉搏同跳动。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要与信用管理产业共同成长。
创新的基础是社会实践。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创新的基础来源于信用管理产业的社会实践。信用管理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源于社会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报告,已经为我们指出了社会实践的宏伟蓝图和具体发展方向。我个人认为,我们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创新、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将与未来的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紧密相连,将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一,在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过程中。“十六”大指出,“实现工业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性任务。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之路至少还要走十几年,要有约六亿的农民向城市转移,形成新型的就业大军。中国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不能脱离这个中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主题。
要成为征信国家、要全面实现信息化,就要加快建设现有城市人口征信及信用管理体系,同时更要大胆开拓正在转移的农村人口的征信及信用管理活动。信用管理机构的无限商机,就在这个领域若隐若现。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与科研的思想与内容必将以此为对象。无论是从事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还是从事具体信用管理机构的,我们所有的人必须准备好足够的勇气、足够的耐心、足够的睿智去开拓和创新。
第二,在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十六”大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事实上,“十六”大提出了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建立分级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新型管理体制。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将会有很大的突破和发展。各地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拍卖等活动将会加速推进,具体措施将会陆续出台。信用管理产业应抓住这个机遇,为这个重要的经济体制改革内容服务,并且在服务中发展壮大自己。一方面,在服务中,发挥信用管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力量的作用,约束和监督各地的改组、改制、重组与拍卖等活动,使其在诚实守信、平等公正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信用管理机构也应在服务中规范自己,约束自己,将自己的活动向社会公开,使其服务透明,广纳社会各界的监督。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将形成中国的特色发展之路。随着信用管理产业在这个领域作用的发挥,以及信用管理机构的成长,必然形成一条我国信用管理产业发展特色之路。中国信用管理专业的教育,必然构筑在这条特色之路的路基上。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创新将源于中国信用管理机构服务的创新。
第三,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的活跃与发展中。“十六”大指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下一步经济工作中,政策与市场将给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很多发展机会,相应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融资、贸易等各方面经济活动将会日益活跃。其对诚实守信的需求、以及社会各界对其诚实守信的要求,将为信用管理机构带来新的市场与客户,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有了更广阔的空间。在中国,关于非公有制的发展问题,是一个值得长期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也必须以此为内容,研究具体的举措,形成符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教学体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不断的创新。“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
创新是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历史性责任。创新的基础是社会实践与深入细致的科学研究。创新需要有识之士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创新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
在此,我倡议设立“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由中国信用管理机构自愿参加发起设立,由民间自发形成、并得到公认的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在第一届行会中发起设立,在未来每届行业年会中可以增资。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中国信用教育的基础研究、创新发展、与实践相结合的信用管理科研课题研究;业内受到表彰的先进教师的进修资助;业内公认的先进的机构和个人的奖励。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与研究方向在行业年会中确定,由业内机构共同拟定具体课题题目,规定研究范畴与应达到的深度。由行业协会的基金管理机构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组织申报和竞选课题。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科研成果,采取通报的方式,在业内共享。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经业内人士讨论并达到共识后,可以接受国外机构和个人的捐赠。一切捐赠必须建立在同意“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章程基础之上。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章程由业内人士讨论形成。
三、走产、学、研结合之路
教育是基础,理论是先导。教育及其理论既要能总结和提炼社会实践的精华,又要能引导实践。因此,教育必须走产、学、研结合之路。新兴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发展也必须步入此境。我个人认为,在这方面,我们有四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高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设相关的信用研究机构。一方面,跟踪研究国际相关领域的先进经验与最新动向;另一方面,深入我国各种各类信用管理和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了解实际情况,总结和研究实际问题。
第二,各种各类的信用管理和服务机构,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动向高校及其相关的研究机构开放。开放的具体方式和做法可以很灵活。例如:
——为高校教育提供实习基地,接纳信用管理专业教师和学生定期、专项实习;
——为教育及其研究机构提供研究项目、课题,同时,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
——积极吸纳我国自己培养的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陆续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信用管理高等教育的管理部门应对这个新生、幼小的专业给予更多的关爱,可以组织国内信用领域的专家学者,整合信用领域可利用的、不多的人力资源,对教材编写、师资培训、学生实习与就业等相关问题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四,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可以发挥上通下达的作用,以及组织管理的优势,积极开展一些有益于信用教育与科研发展的工作。例如:
——积极与教育管理部门沟通,针对目前信用管理教育师资缺乏、教材缺乏的现状,由教育管理部门出面主办、信用管理行业协会承办,组织社会信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专家为已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高校开办短期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师资培训班。
——在行业协会的网站、年鉴和期刊杂志上为教育、科研、培训开辟专栏,进行专项介绍。
现在社会上之所以有很多失信行为,是因为没有受到及时的、严厉的惩罚,所以,造成投机取巧、谋取暴利行为屡禁不止。严格失信惩戒可以发挥两个机制的作用,一是政府部门要依法行使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是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务惩戒作用。如果我们的政府和市场建立起严格的惩罚机制,这些失信行为就会大大降低。因此,要加快法制建设,并且严格执法。同时,全社会要形成一股风气,当一个人在市场上失信以后,就没人跟他做生意。
在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密不可分:政府机关是公民选举产生的公共管理者,所以,必须强制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信用记录;市场主体(个人和企业等)是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应按照自愿签订的合约依法进行信用记录的披露;信用中介机构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其从事的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经营活动是特殊的信用行为,所以,应按照国家的特殊规定和商务合约依法提供信用服务。不论是政府部门、市场主体,还是信用中介机构,在披露信用记录时,既要提高透明度,又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
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特别是政府的信用观念,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 TO规则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倡导信用观念和加强信用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全社会成年人特别是各级公务员必须首先“从我做起”,必须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倡导信用观念,必须要首先形成社会风尚,同时要把信用观念作为一个道德价值,作为一个商品价值,或者资本价值来看待。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从1990年随着清理“三角债”工作开始萌芽,在经历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两个发展阶段并进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阶段的时候,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仍然处于步履艰难的窘境。究其根源在于全社会缺乏信用观念与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而伴生的整个市场的信用需求严重不足。特别是在结束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我们还是习惯于操作政府信用需求,不自觉地导致政府信用需求挤出企业特别是个人信用需求。其表现就是企业离不开银行贷款,银行个人储蓄居高不下和几乎没有真正的信用卡(借记卡)。因此,如何淡化政府信用需求,稳定企业信用需求,启动个人信用需求,就成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关键。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不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企业有效的授信管理不仅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需求,更有利于控制自身的信用风险。企业严格的获信管理不仅可以获得供应商的信任和信用额度,也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开支。加强信用管理是企业自身的管理活动,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能力。目前,各地政府大力推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所以,决定了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政府机构或在市场中居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应由民间投资者联合出资组建。各类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于各自的业务属性不同,所以,也必须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定位。
在上述七个方面工作基础上,必须首先将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定位于: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和提高政务信用信息透明度,并推动四个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
一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
二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
三是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
四是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只有政府、协会、企业、中介同步发展各自信用体系,才能最终形成我们国家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E. 贷款担保人是否具有多次担保资格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不能对你提供担保的情况完全掌握,所以只要不在同一家银行多次提供担保是可以的,如果你自己在同一家银行也有贷款,银行会考察你的担保和还款能力,会适当调整你的担保额度。
提醒,个人担保不要随意进行,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制的完善,将来可能会影响到你的信用水平。
F. 我国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一、潜在风险
(一)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从而使保证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风险。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谓“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信用社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过高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产同时抵押,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企业,在其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信用社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两高”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损失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保险脱保,未逐年压缩抵押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存在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其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信用社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在操作不当、调查失实、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而使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法院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信用社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五)以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时,存在质押人未签名,未办理核押手续,使质押贷款存在贷款风险。一是在办理第三人质押存单贷款手续时,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单办理,没有对质押人加以核实并当场签字,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处理质押存单时,质押人否认存单质押事宜,使质押贷款合同丧失法律保障。二是对质押的存单,未向签发行社办理质物核押登记止付手续,结果被提前挂失支取,使质押存单成为废纸,造成质押贷款风险。
二、防范建议
(一)重新完善担保手续,减少存量贷款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存量担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借款人行业、贷款方式、贷款手续情况,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如实认定,以真实地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补办。根据认定的贷款风险,按照先易后难,制定化解落实计划逐步进行完善。对担保操作手续不规范的贷款,要限期做好补办工作;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济保证实力的存量贷款,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收回或置换成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对动产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要采取压缩或逐步增加其它担保的方式,进行有效落实和化解。对存量动产风险贷款的化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城区商品房地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率,以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额度。再次要落实存量风险贷款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存量风险贷款,要逐户逐笔把化解责任落实到人,联社要加大对信用社、信贷责任人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信贷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存量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贷款操作,堵住新增贷款风险。首先要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联社要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担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其次要严格执行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贷款业务操作。信用社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足值性、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担保手续的有效性的审查,从而使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的签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确保保证人签章的真实性;对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要根据动产净值并结合市场现值,区别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专用设备抵押控制在30%以下;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要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并要结合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报废年限采取逐年压缩;对房产抵押贷款要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和共有人情况;对质押贷款要办妥质押物核押手续,确保质押人签章真实并确认质押事宜。
(三)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信贷管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倒闭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从而使我们无法追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责任,出现企业亏损,法定代表人致富,贷款无法落实的情况。据调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因此应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尽最大限度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双重担保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或部分风险贷款,在办理有效抵押保证手续的基础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对贷款进行全额保证或部分保证,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2)置换借款人主体。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为借款人主体,即把公司贷款置换为自然人贷款,通过置换借款人主体,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延伸贷款追索。(3)落实私房抵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首先要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然后再考虑其它贷款方式,从而增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经营责任,有效减少信用社债权少受损失。
(四)加强培训教育,实行竞聘上岗。信用社信贷工作做得好坏,关键取决于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和各方面素质。因此这是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信贷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使信贷员真正有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贷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联社要加强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是让信贷员熟悉《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贷款规范化操作程序,并运用到贷款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对信贷员岗位实行竞聘制度。在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从而迫使信贷员勤动脑筋,多想办法,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贷款风险。营造一种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充满生机活力的信贷员管理机制。
G. 贷款的种类(以保障制度,担保分式的分类)有哪些谢谢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经营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庆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符合保证贷款条件后,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含期限内利息)不得高于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动产质押物贷款额(含期限内利息)不得高于动产质押评估变现值的70%,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权利质押贷款额不得高于凭证面值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