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额贷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以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和业务范围,包括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强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并可以授权省级以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则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对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此外,办法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和违约责任,并按照规定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
总的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升服务质效,更好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融资需求。
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有省金融办、市(地)、县金融办或相关机拿首构、公安局、工商部门、银监部门及人民银行。
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指定的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消橘数)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伍拿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㈢ 小额贷公司有什么部门监管
小额贷公司的监管部门是银保监会及其下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详细解释如下:
小额贷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其业务活动需要受到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以确保其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1. 银保监会监管:银保监会是中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小额贷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其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都需要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
2.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除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外,小额贷公司还受到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监管。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对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
小额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包括贷款利率、贷款额度、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小额贷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其合规经营。对于违反规定的小额贷公司,监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总之,银保监及其下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小额贷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确保小额贷公司的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㈣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在第六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省级有关部门需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特别是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动态监测系统监控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识别和防范风险,处理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确保风险的妥善处置。
地方政府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监管责任到位,及时预警并有效控制风险。省中小企业局则负责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双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行业年审制度是监管的重要环节,小额贷款公司需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地方和省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核后,由省中小企业局进行行业年审。年审时,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财务报表、股东出资信息、经营总结等必要资料。
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司,如抽逃注册资本、设立非法分支机构、未经许可变更业务等行为,省中小企业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采取纠正措施,严重违规者将面临取消试点资格、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行业秩序,小额贷款公司需建立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管理,抵制不正当竞争。同时,应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提升整体素质。社会监督机制也必不可少,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约束和监督,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㈤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一、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市场准入条件、风险控制机制、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
1. 经营范围与市场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参与经营的公司具备相应的资本实力、专业团队和管理能力。
2.风险控制机制: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机制。要求公司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避免过度借贷和不良贷款的发生。
3.监督管理要求:为加强监管,办法规定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同时,也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
4.法律责任:管理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等。这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经营范围、市场准入条件、风险控制机制和监督管理要求等,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警示了行业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㈥ 小额贷款风险数据排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苏省金融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全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结合前期全省小贷公司真实性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风险排查处置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结合有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关工作部署深入开展违规违法经营专项风险排查整治,构建日常监管检查与专项风险排查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小贷公司实施分类处置,监督已经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规范完成市场退出。 (一)重点检查排查内容 1. 审批管理。排查辖区内小贷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等;已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是否按要求规范完成市场退出。 2. 股东资质。排查小贷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核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合法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穿透审查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未经许可开展金融业务。 3. 外部融资。排查小贷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直接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股东借款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合法资金;是否未经批准(备案)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4. 实际利率。排查小贷公司实际贷款年化利率(实际利率= 小贷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与贷款相关的息费/所发放的贷款本金)是否超过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息费、保证金或者设置高额逾期利息、罚息等行为。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5. 贷款管理。排查小贷公司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是否诱导借款人超自身偿付能力过度借贷;是否超出批准经营业务范围或者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是否存在关联贷款、拆分贷款、冒名贷款、现金收支、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变相)抽逃资本金等行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贷的个人或者单位发放贷款;是否涉及“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6. 不良资产清收。排查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业不良资产清收行为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9〕4号)有关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7. 业务合作。排查小贷公司开展第三方合作情况,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是否将核心业务(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回收贷款、贷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无融资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或者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8. 涉案涉诉。排查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情况,是否因“扫黑除恶”、“互金整治”、非法集资等被调查或立案审查。排查小贷公司法律诉讼情况,重点关注小贷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情况,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诉讼;了解小贷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业务纠纷、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况。 (二)分类处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2〕58 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 号)等文件要求,对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开展分类处置。具体分类处置措施为: (1)整改类。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但未达到市场退出条件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不具备经营基本条件,但股东愿意充实资本金、改善经营状况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后,保留经营资格,允许继续经营;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退出类。 (2)退出类。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股东不愿或者无能力改善的;违规违法经营达到市场退出情形的;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终止经营资格,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各地要监督已经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完成市场退出。对已被终止经营资格后,仍以原小贷公司名义经营相关业务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二、引导合法合规经营 (一)坚持发展定位。小贷公司要围绕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的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和“灵活、便捷”的业务特色,严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监管要求,进一步做优做精主营业务,更好地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小贷公司可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鼓励小贷公司按照目标客户差异实行差别化利率,优先向优质客户发放低利率贷款。 (三)规范设立分支机构。农村小贷公司原则上仅限在注册地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监管评级 AA级及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原注册地和分支机构设立地综合要求,分支机构设立地应具备新设小贷公司条件),经原注册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报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原注册地监管部门协助监管。 (四)规范经营行为。小贷公司要严格按照各项监管要求开展业务,全面、真实填报经营数据信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风险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不得违反《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103 号)相关规定进行融资、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客户分类,不得通过虚假 客户分类方式提升相关业务占比;规范开展各项创新业务,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诱导客户;不得接受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委托发放贷款(股东自有合法资金委托贷款、政府部门以委托贷款方式托管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资金、企业集团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开展的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除外);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要充分了解贷款客户偿付能力,有效防范借款人过度借贷行为;严禁账外向贷款客户收取息费、保证金等;严禁涉及“高利贷”“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不良资产清收要依法合规,严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小贷公司的监管工作,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审核转报上级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的申请事项,审核(备案)除银行贷款外的融入资金,审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组织章程、高管人员等变更事项,建立并落实举报制度,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工作。各地要将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作为监管工作重点;突出防范行业外溢性风险,加强对有外部负债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确定监管人员。各地要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74 号)要求,结合辖区内小贷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明确本单位小贷公司监管工作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每家小贷公司要明确一名主监管员和一名辅助监管员,监管人员(包括监管工作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员、主监管员、辅助监管员等)应签订监管责任书。小贷公司监管人员要勤勉尽责,按照监管员工作规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定期通过业务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测分析辖区内小贷公司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监管人员对所监管小贷公司监督检查不力,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或者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所监管小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及时处置风险。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管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对日常监管和专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风险隐患,要及时处置化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各地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单位沟通对接,了解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涉诉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小贷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辖区内小贷公司的运营状况,协同处置违法违规机构。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地要积极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通过业务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征信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积极辅助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技术,积极借助业务监管系统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功能辅助进行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