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贷公司如何与网贷平台合作
小额 贷款 公司应该如何与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如果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如何通过互联网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问题,而这必然与小额贷款公司线下业务的开展与监管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业界还是监管方对此都比较关注。我们不妨来比较详细地探讨一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小额贷款的关系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地区性,只能根据批准在一定的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也就是说,网络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受“互联网企业”控制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其业务形式与一般从事线下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明显的区别。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互联网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结果。
二、网络小额贷款与个体网络借贷的关系
根据《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体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提供个体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性质,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而网络小额贷款则属于国家专门监管的金融活动,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
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不过该条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也未制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和监管,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
2016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重庆市于2015年12月发布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对重庆市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016年10月重庆市发布《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其中对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平台合作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四、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重庆市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规定比较系统,个人认为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很可能对未来国务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网络小额贷款监管细则产生重大影响。重庆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从审批、备案、业务内容和风险控制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取得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对经营范围的突破或扩大,因此理应获得主管部门批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由区县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核,并在网络贷款业务试运营成功后,报市金融办完成备案方可正式运营”;第二十九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擅自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并需要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其风险防控自然是监管部门所关注,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设立和重大事项根据规定也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备案,因此为方便监管重庆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运营期,并于正式运营15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办报备”。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选择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互联网平台,自建网络贷款业务及数据系统,系统持有或与平台共有用于信贷风控的相关数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作获取借款客户,并应先报备后合作,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而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关系,监管部门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双方的设立及运行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而根据《指导意见》关于网络小额贷款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身或其关联方设立网络借贷平台而与之合作,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其他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总之对于监管部门只有一个要求即“合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放贷业务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239号)第二十条规定,“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资产转让。”也就是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进行小额贷款业务,还可以进行票据贴现和资产转让业务。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只能进行放贷业务。《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不得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并特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能通过网络为自身融资,关于这一点《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
网络借贷业务中的网络识别与控制与传统线下业务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而且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平台性质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身资金进行放贷业务,其风险控制尤其重要。这一点重庆市的监管部门也非常重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的网络平台,严格审查平台机构的合法性、经营的合规性,并确认本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合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当及时向市、区县金融办报告可能导致重大信贷风险发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平台经营资质取消等)。”
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2)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从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大多坚持第一种观点。纳税人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则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 *** 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 *** 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 *** 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
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量涌现的新的企业类型,它究竟属于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全额扣除”争论关键点。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这类企业的性质,否则,将引起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也给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遵从度的提升。
可以在当地的银行申请办理。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近日,上海市 *** 办公厅公开了9月份制定完成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该监管办法提高了上海市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和8月份银监会等四部委公布的“网贷新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一致,强调小额分散。
《监管办法》中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 *** 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的银监会23号文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则不低于100万元。此次上海发布的地方《监管办法》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上海市新发布的《监管办法》中规定,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监管办法》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且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一家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小额贷款公司高管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监管办法》规定的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以及对经营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稍高于现存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规模,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行业规范化,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监管办法》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监管方法》中还提出,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根据央行9月30日发布的数据,2016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41家,贷款余额9293亿元,贷款余额平均为1.06亿元;上海市共有12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95.8亿元,平均为1.60亿元,高于全国水平。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 *** 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
按照市委、市 *** 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一)准入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运营要求
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2.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的“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防范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 *** ,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切实遵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和查询相关规定。
三、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完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市推进小组”),由市 *** 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 *** 法制办、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税局。
市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区县 *** 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市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 *** 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 *** 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辖区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其服务“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区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 *** 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域经济金融及“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区试点申请书后,报市推进小组审定。经市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 *** ,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市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区县 *** 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地区县 *** 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和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
(3)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发起人按照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投资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满足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投资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并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公司设立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 *** 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区县 *** 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区县 *** 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问题处理
(一)监督管理
除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试点区县 *** 分别履行有关职能外,区县 *** 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市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区县 *** 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 *** 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扶持措施
试点区县 *** 和市 *** 有关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市金融办会同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组织开展对试点区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
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造为村镇银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率不定,可以在当地的银行申请办理。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申请贷款建议通过正规渠道:例如农行,网捷贷定义是指农业银行现金方式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发放的,由客户自助申请、快速到账、自动审批、自助用信的小额消费贷款。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我行电子银行客户,且持有我行颁发的安全认证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宝客户) 4.信用状况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网捷贷”贷款额度,不存在未结清的“网捷贷”贷款余额。 6.收入稳定,具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7.贷款用途合理、明确
申请网捷贷贷款额度为3000元—30万元;贷款额度有效期为30天,借款人需在额度有效期内使用贷款,贷款额度不可循环申请、审批、放款几分钟以内就可以完成
④ 小额贷款公司谁监管
小额借贷公司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借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借贷公司性质予以明确。小额借贷公司是由自然人、公司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借贷业务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贷公司为公司法人,以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受民事职责。小额借贷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⑤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是什么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只用资本金发放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⑥ 小额贷款损失准备金怎么样冲回
小额贷款损失准备金怎么样冲回:税务局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并扣除以前年度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差额可以在费用类抵扣,凡超过这个金额的都要纳税。各地不同。
按贷款余额的1%计提(.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五级分类计提是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有严格规定(财税[2011]104号 )(财税[2009]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其它拨备金没做要求。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扩展阅读:
银行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期末该贷款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在计算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项重要贷款,银行应逐项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各项重要贷款的原始实际利率折现,如某项贷款的利率是变动利率则按依合同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折现;下同)。
(二)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项非重要贷款,银行可逐项也可对其组合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三)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项贷款,无论其是否属于重要贷款,均应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
如对该组合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应对其组合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单项或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不应再包括在此类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贷款损失准备
⑦ 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司法解释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个条款,其中,第一条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分为五项表述,第一项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 银行卡 、融资租赁合同、委托 理财 合同、典当等纠纷;第二项是: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说到:实践中,上述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故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 贷款 公司、保理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
小额贷款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金融机构范围。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饱受争议。其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依据如下:
第一,2008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发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终止作了明确的规定。《意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章节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推断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性质是金融活动性质;《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由此,可以推断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很大程度是认可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
第二,2009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27日 银发[2009]268号),为加强对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人民银行建立了《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了金融统计范畴。以上两个文件中央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
第三,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将常住机构单位划分为五个机构部门,即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广义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和住户部门,并将金融机构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媒介以及与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机构单位,包括从事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活动的法人单位。所有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机构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业务符合此金融机构的定义,由此可以推测国家统计局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统计的范畴内是属于金融机构的。
从以上三点看,小额贷款公司似乎应该认定为金融机构。
但也有相反看法。
不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依据如下: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以银发〔2015〕309号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将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与银行业非存款机构明显划分开,表明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企业,似乎不是金融机构的身份。
第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一般的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
从这三点看,小额贷款公司又似乎不是金融机构。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以及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后续将进行深入分析。
⑧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有哪些你知道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欢迎阅读。
(一)未达“支农支小”考核指标,或是应对考核拆分资金。
表现形式:“支农支小”季度平均贷款余额占比低于70%或是15(含)天内向同一客户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实际用于同一用途。
定性依据:《浙江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各季末小额贷款占比未达70%的相应扣分,总分9分;拆分贷款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
(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表现形式: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股东关联方指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母、子公司、股东、高管。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股东直接发放贷款的,分值为0。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资本金5%,经确认后不予改正的,分值为0;发放贷款额度低于资本金5%的每笔扣1分。总共3分”。
(三) 跨区域经营。
表现形式:向限定区域以外的企业、个人发放贷款。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严格按照规定在限定区域内开展对小企业、个人、小型商业活动的服务,未经批准的区域外贷款每笔扣0.1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
(四)贷款集中度过高。
表现形式:单户贷款余额超资本净额的5%。
定性依据:《浙江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发生一笔超过5%的,分值为0。总共4分”。
(五) 贷款流向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贷款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民间借贷市场。
定性依据:《浙江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国家限制性行业领域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或单户超过1000万元,得0分。贷款给资金掮客等民间借贷市场的,得0分。因以上原因导致该贷款逾期等风险的',倒扣1分。总共4分”。
(六)在贷款利息外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
表现形式: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定性依据:《浙江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对贷款客户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凡发生对贷款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咨询费,不得分。总共2分”。
(七)股东擅自转让股份。
表现形式:未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金融办审核,股东擅自转让股份比例超5%,或是比例不超过5%主发起人发生变化;或是股东比例不超过5%,主发起人也没发生变化,但股权发生转让,而没经工商登记。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八)定向借入资金不合规,且超出规定借款利率。
表现形式:向法人股东关联方融资,融资利率超过规定。
定性依据:《浙江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三项“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 《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浙政办发“2011”95号)“(四)融资成本与期限…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表现形式: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
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义、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定义、量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特别处罚条款“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账外经营、暴力催贷、通过咨询费或手续费等额外收费且综合收息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或风险拨备率。
表现形式:未对信贷资产分类管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或风险拨备率未达规定。
定性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或年末风险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风险拨备覆盖率达到150%的得6分,在100%-150%之间的得3分,低于100%的得0分”。
(二)违规开立账户或坐支现金。
表现形式: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用于日常发放贷款、回收贷款和收息;大量以现金方式回收贷款和利息,并大额坐支现金进行贷款发放。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考核参考:立即清理账户,规范公司账户及现金使用。
《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制定现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不存在放款、收款、收息等现金结算现象,且单日现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得3分,不符情况相应扣分”。
(三)使用虚假的发票报销费用或虚构支出项目列支费用 。
表现形式:公司利用假的发票或者其他各种票据以办公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名义入账报销费用,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公司高管及员工年终绩效奖励,偷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处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规定,员工薪酬所得应当依法补缴个人所得税。
(四)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表现形式:违规将单户余额超过5万元的农户贷款利息纳入税收优惠范围、超标准在税前列支补充养老保险金等。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科目核算,存在长期挂账科目未作处理。
(六)资产管理不规范 。
表现形式: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入账,部分抵债资产未入账,抵债资产处置不及时。
;⑨ 小额贷款归什么机构监管
法律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
正规的小贷公司只准许在本地开展业务,要亲临公司办理,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预扣利息,绝不会使用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名下银行账号收取费用。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予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⑩ 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牌照
小额贷公司款牌照是由监管机构颁发的允许牌照持有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牌照,即持有该金融牌照的机构才可合法合规地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具有合法合规开展小额贷款相关业务需求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具体包含但不限于:
(一)急需布局小额贷款领域的公司;
(二)需转型的P2P平台、民间借贷机构,例如电子商务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公司;
(三)从事助贷业务的企业,例如金融科技类公司;
(四)从事赎楼业务的企业,例如房产金融科技公司、财富管理公司;
(五)从事数据分析的信息科技类企业,例如信息咨询公司、商务咨询公司;
(六)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例如汽车销售公司;
(七)其他有收购小额贷款牌照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法人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想要了解更多可以随时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