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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查封后贷款展期的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3-01-17 03:14:06

❶ 质押权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吗请提供法律依据

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1)抵押物查封后贷款展期的优先受偿权扩展阅读: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首先,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其次,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❷ 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后的措施

法律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❸ 专家解疑:抵押资产被查封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刘敏(农行江苏淮安分行): 某公司以其房地产抵押办理为期一年的最高额抵押贷款,相关登记手续齐全,期间该抵押资产被法院查封,由于法院未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抵押权人(银行),导致银行在抵押资产被查封后仍发放了一笔贷款,该笔贷款对抵押资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杨长海(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为了平衡最高额抵押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权优先权的实现设定了一定的限制。《物权法》第206条第4款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根据上述规定,若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人民法院通知了银行,或者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但银行事实上知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果银行继续发放贷款,则新发放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将不受法律保护,银行贷款将发生失去抵押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但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物后,银行新发放的贷款是否必然失去最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达到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最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二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事实上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仍继续发放贷款的。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成立,则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仍应受法律保护。 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物后,又依法撤销了查封、扣押措施的,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受优先权保护吗?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我国《物权法》对此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最额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物被强制变价处置,只是在其权利上被设定限制,抵押人或债务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提供新的担保、执行法律文书等行动申请撤销、解除该查封、扣押裁定,若查封、扣押措施被撤销,则最高额抵押物的限制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基于此实施的执行行为亦应归于无效,该部分债权的担保效力应恢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从一般法理上分析,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撤销后,对新发放贷款仍受最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 面对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银行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一是审慎控制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最高额抵押物一旦被法院查封、扣押,如果客户经理操作不当,或者工作失误、思想麻痹大意,可能发生新发放的贷款不受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二是贷后管理中强化最高额抵押物的管理。1、逐笔查询,认真关注最高额抵押项下每一笔贷款发放前的抵押物状况。客户经理应在每发放一笔贷款前,向抵押权登记部门如房产部门、土管部门等逐笔查询,最高额抵押物未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方可发放贷款;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贷款。2、妥善签收法院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时通知客户经理,存入信贷档案备查。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妥善填写《送达回证》,不得随意按法院要求将签收时间提前,并要在第一时间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经办人员,停止发放贷款。3、审慎采取应对措施,如要求客户增加新担保、提前归还贷款等措施。银行发现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立即向客户协商,解释停止发放贷款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要求客户增加新的担保措施,或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贷款规避风险。 三、积极抗辩,依法维权。如果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银行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仍新发放了贷款,银行要积极抗辩,全力维权,适时提出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不知情”等抗辩。 四、加强协商,力争撤销查封、扣押措施。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措施被撤销后,新发放的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应恢复。

❹ 抵押和查封谁优先权

抵押和查封相比,抵押具有优先权。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查封和扣押,但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说明抵押优先于查封和扣押。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但最终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❺ 抵押房产已到期,但是法院查封了!是否我还有优先偿还权

原债主有优先偿还权,抵押房产已到期,但是法院查封了,和债务人协商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诉,主张行使抵押权。查封是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设定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抵押权自登记申请之日起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就地或异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进行处分的一种措施,查封的实质是禁止或者限制被执行人对他的财产行使所有权。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被法院查封,就剥夺了处分权,如果被执行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设置抵押或出卖,其行为是无效行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❻ 房子先抵押后查封优先赔偿谁

先抵押后查封的房产不影响抵押效力,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查封的房产主张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人具有对不动产处置的优先受偿权,并根据抵押权登记顺序受偿。而财产保全(不动产查封)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即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一、抵押、查封二者的概念不同
1、不动产抵押是一种民事担保行为和主动为之,是债务人为获得借款或其他利益,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等债权人。
不动产抵押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否则不具有效力。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2、而不动产查封是司法保全措施和被动行为,一般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债务,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
查封也是有期限的。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不动产查封的期限是3年,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亦不得超过3年。
二、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是如何的
1、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抵押合同生效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四、抵押权人又是查封申请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变卖或拍卖该房地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即首封法院可以要求首先处理财产,但债权人要按照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在优先受偿权实现后,再清偿其它债权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❼ 抵押权是否优先与查封

法律分析:抵押和查封相比,抵押具有优先权。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查封和扣押,但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说明抵押优先于查封和扣押。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但最终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❽ 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我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就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就不能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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