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以农业合作社名义贷款,社员会受牵连嘛
合作社社员是以土地入股参加的,是有股份的。社员也是主人。不同于土地转包。合作社贷款社员是有连带责任的。
B. 就是你晓得农村合作社不哎,这种成立的农村合作社去贷款法人和社员有什么风险
如果法人是自己贷款使用,那是个人的事情,社员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贷款集体使用,社员是有知情权的,而且村民小组代表需要签字,形成集体决议。发生纠纷的话,是需要集体承担的。
全体合伙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偿还责任。法人代表承担的是本单位的法律责任,有事的时候政府就找法人代表说话,而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也代表企业说话(别人不具备资格说的没用)。所以,法人代表的基本责任就是对单位的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承担责任,风险就是单位发生法律问题由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C. 合作社贷款还不上社员属于失信人员吗
合作社贷款还不上社员属于失信人员。
如果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老赖,同样也是无法申请贷款的,而且在其他方面也会受到限制信用提醒:如果信用报告中记载您曾经借钱不还,银行在考虑是否给您提供贷款时必然要慎重对待银行极有可能让您提供抵押、担保,或降低贷款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给您贷款。
合作社贷款还不上会怎样:
如果信用报告中反映您已经借了很多钱银行也会很慎重,担心您负债过多难以承担,可能会拒绝再给您提供贷款有了征信机构的介入,有了信用报告,您在向银行借钱时,银行信贷员征得您的同意后,可以查查您的信用报告。
再花点时间重点核实一些问题,便会很快告诉您银行是否提供给您借款合作社贷款逾期上征信扩展阅读:《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D. 以合作社名义货款社员没签字有责任吗
题主是否想询问“以合作社名义贷款社员没签字有责任吗”?没有。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以合作社名义贷款社员没签字就没有责任,不是本人签字一律无效,要委托别人签字,必须有委托书方可生效,否则全部无效。
E. 合作社可以贷款吗
合作社是可以贷款的,合作社全称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贷人的贷款额度根据其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资产负债以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来确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的贷款享受优惠利率,详细优惠政策由县、市、区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农民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新中国成立了后,我们党在经过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逐步组织引导农民通过发展互助组、初级社等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迅速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之后,以生产、供销、信用为主的“三大合作社”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提前完成,进入了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道路也经历了20多年的曲折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的意愿不断增强,合作实践不断丰富。为满足农民群众合作起来的需求,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自此我国农民合作社走上了依法发展的快车道。
截至2020年11月为止,全国农民合作社达到224.1万家,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辐射带动近一半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加强社际联合,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收益,组建联合社1.3万余家,社均带动12个单体合作社,经营收入是单体合作社近4倍。贫困地区共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72万家,吸纳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发展乡村产业。
F. 合作社贷款还不上与社员有关吗
法律分析:需要看贷款合同具体内容和合作社的性质。如果合作社是独立的实体,且贷款是用于合作社的经营,与社员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G. 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是什么
一、信用社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人 营业执照 ;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员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 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 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年; 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展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 经营范围 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担保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 抵押 或 质押 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 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 农民展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 互助金担保 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三、用途 1、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2、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资金; 3、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5、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6、其他合法用途。 总结一下,就是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贷款用途也有限制。如要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统一收购的农产品的。贷款采取保证、抵押的担保方式、有农户联保、合作社担保等。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 律师 。
H. 合作社贷款社员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得看当时贷款的时候是以合作社的名义贷的款,还是代表人的名义,当然这两种情况都不会牵扯社员个人,但是如果是合作社名义,个人在合作社的分红等会收到牵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I. 合作社贷款需要5人都签字吗
合作社贷款不需要5人都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所谓合作社贷款,也就是农村信用社向辖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成员发放的贷款。合作社贷款一般法人代表签字就行,社员通常不需要签字。
信用社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4、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