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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2-11-26 22:11:45

1.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思考论文的开题报告

开题,全文,可帮你写

2. 中国小额信贷法律法规汇编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中央政府机构颁布法律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0]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19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74号)
【财政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财金[2005]第53号)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
(财金[2009]15号)
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1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金[2010]21号)
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0]41号)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2010]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56号)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带附件)
(财际[20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号)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35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16号)
【其他】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第3号)
第二章
各省市地方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0号)
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桂工商发[2009]33号)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9]71号)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8月)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管理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66号)
关于统一安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39号)
关于统一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明细核算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17号)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93号)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13号)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我省第三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经信办[2009]35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8]8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22号)
【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95号)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金办发[2008]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08]61号)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鄂工商注[2008]2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10]121号)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8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通知
(武政办[2010]11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6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政办发[2009]68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0]1号)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36号)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
【吉林省】
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9月)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37号)
【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9]109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超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0]131号)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政发[2008]4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1号)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2009年12月)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辽委发[2010]1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9]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09]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8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1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3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4号)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9]36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8]14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2009]4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工作的通知
(马政办[2010]101号)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100号)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豫中小企[2009]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郑政[2009]40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9]10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的通知
(2009年8月6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0]84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0]138号)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39号)
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67 号)
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修订版)
【广东省】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粤金[2009]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1]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9]49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年4月14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9]3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9]8号)
【陕西省】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8]1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工商字[2008]15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108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9]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55号)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84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124号)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8]46号)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8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1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机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实施意见
(鲁财企[2010]5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字[2008]75号)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8]46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6号)
浙江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金融办[2008]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0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9]12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8]187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告
(2010年04月1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11号)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95号)
关于印发《平山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2009]23号)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2号)
【天津市】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金融办[2008]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86号)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09]4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9]113号)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7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0]4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9]7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号)
【山西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发[2009]47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44号)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8]131号)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108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推行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31号)
【湖南省】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4)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湘工商企字[2009]166号)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24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12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预案》的通知
(长县政办发[2009]49号)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9]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0]103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21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0]28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22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35号)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南通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通政办发[2009]152号)
无锡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89号)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1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1]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0]17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0]17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工商个字[2009]101号)

3. 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承诺书

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承诺书范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在写作上有一定的规范。你所见过的承诺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承诺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南充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文件精神,南充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单位向社会作出如下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第一条 本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诚信、透明、公平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下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和行业管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

本公司服从当地金融办、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本公司在核定的区域开展经营业务,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保证未经批准不在核定区域外经营。

第三条 本公司与托管银行和市政府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资本金支付接受托管银行监督。保证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抽逃资本金。

第四条 本公司经营的主要资金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融入的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一般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达到资本净额的100%)

第五条 本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公司股东和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第六条 本公司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规定,不超范围经营,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最高利率上限。

第八条 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证提供的各项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抵制假账和帐外经营。

第九条 本公司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公司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一旦国家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公开承诺书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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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9年甘肃省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其申请要求,申请流程与条件

甘肃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

一、甘肃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2、毕业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

3、在申请此类贷款时,有三点比较重要:

第一,贷款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第二,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创业者所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具备以上条件的方能向银行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发放额度就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

二、甘肃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一)小额贷款可助你创业

甘肃省已经出台了大学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甘肃省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事个体经营者,可减免3年的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收费,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注册资金可分期注入

高校毕业生申请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注册资本金可降低为3万元。

从省人社厅获悉,甘肃计划将把全省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通过开展不限户籍的实名登记、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等措施,力争实现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等目标。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半年内参与就业

据了解,甘肃今年高校毕业生达12万人,加上历年沉淀,需就业人数约18万人,就业形势严峻。根据国家要求,省人社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甘肃将从今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按照计划,全省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将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

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对实名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生进行帮扶

《通知》要求,甘肃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建立专门服务窗口,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开放,对前来求职或寻求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人登记,建立信息数据库,并为其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基层平台要主动与毕业生本人或家庭联系,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

就业困难的毕业生也将得到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为重点帮扶对象,实施“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个性化就业服务;对于身体残疾的高校毕业生,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并采取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甘肃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打破户籍限制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并大力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

同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在全省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动员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除有针对性地开展专场招聘和网络招聘等活动外,还将通过短信、微博等方式,为登记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发布就业信息。此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甘肃兰州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兰州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兰州市将广开渠道,多措并举,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全力落实甘肃省专项计划

今年以来,甘肃省斥资2亿,组织实施扶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就业、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选拔医学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三个专项计划。甘肃市要求,要加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县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摸清底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录用条件的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要优先安置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实施市儿童福利院孤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计划,采取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办法,在县区和市属事业单位确定一定数量的岗位,派遣分配市儿童福利院孤残毕业生到县区和市属有关事业单位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继续组织实施好选爱扬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进村(社区)"等就业项目,严格按照省上分配的名额,切实组织好考试选拔工作;县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主要从"三支一扶"、"进村(社区)"服务期满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在县区事业编制空缺时,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招录和选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支持高校毕业生进企业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就业,加强人才的使用、培养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创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对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创业愿望并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5万元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集体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5. 好申请的小额贷款

借去花、e点贷、招联好期贷的小额贷款都比较好申请。
拓展资料
网上贷款也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高效的完成。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决定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2018年8月8日,全国互金整治办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金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P2P平台尽快报送老赖信息。
2019年9月4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网络贷款需要强大的系统支持。由于整个过程都要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所以,我们必须建设一个强大的信贷系统来支撑网贷,这个系统必须能接受贷款申请,进行对客户的综合分析,最终发放贷款。由于C2C平台每天发生交易数量巨大,这个强大的系统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任何一个商业银行都难以承受的,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必须进行协调沟通,让每一个商业银行都能参与其中,随着这类贷款规模的扩大,最终的贷款成本会比常规贷款具有极大的成本优势。
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6. 小额贷款归什么机构监管

法律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

正规的小贷公司只准许在本地开展业务,要亲临公司办理,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预扣利息,绝不会使用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名下银行账号收取费用。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予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7. 投诉不合规小额贷款公司最有效的方法有哪些

这里列举一些常见纠纷以及对应的投诉平台。

第一,遇到非法短信、诈骗电话,垃圾邮件。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虚拟电话频繁骚扰时,可向工信部或者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第二,遭遇砍头息,套路贷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可以投诉举报到互联网金融协会,当地金融办。

第三,关于贷款延伸出来的服务费用,保险费用不予提供发票的行为,可以投诉税务局。

第四,所经营的项目,营销的行为不在这家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之内的可以投诉工商局。

第五,在银监会官网查询该平台的金融牌照许可证,保证保险产品备案信息等等。

有些违规平台经常出现在银监会备案的产品费率低但是贷款给别人的产品却很高的情况!

如果对方没有牌照或者费率不一致。贷款产品有猫腻,也可以投诉到银监会!

同时有以上问题也都可以投诉到黑猫投诉,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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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官网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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