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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海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2022-11-19 21:04:58

A. 海域使用权能抵押吗

法律分析:海域使用权能抵押。但是海域使用权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利,且当事人以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的,需要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B. 大连獐子岛造价案件投资者已申请冻结3600万,冬天真的必须吃海参吗

大连獐子岛造价案件投资者已申请冻结3600万,冬天真的必须吃海参吗?

扇贝“跑路”闹剧终于尘埃落定。9月11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獐子岛财务造假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基础,依法应予严惩。证监会决定将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4年以来,獐子岛的扇贝多次上演冻死了、饿死了、“跑路了”的奇葩景象。众所周知,农林牧渔业一直都是审计的痛点,獐子岛正是钻了深海虾夷扇贝难以统计核实的空子,通过扇贝死亡、“跑路”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调节业绩。

如今证监会重拳出击,使用科技执法手段——利用最新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进行审计测算,扇贝“无处可逃”,獐子岛“造假案”水落石出,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除了刑事追责,獐子岛或将面临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假“跑路”,真造假

獐子岛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长山群岛的最南端,由獐子岛、褡裢岛、大耗子岛、小耗子岛等四个岛屿组成,距离大连56海里。又因岛上坐落着一家上市公司——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该岛成为大连有名的富裕镇。

獐子岛成立于1992年,主营虾夷扇贝、海参、鲍鱼等海产品育苗、养殖、加工、销售等业务,于2006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被称为“水产第一股”。上市之后,公司股价犹如坐过山车,从上市首日的9.32元/股逐渐上涨至2008年1月的22.9元/股,随后一路下跌,到了2008年9月其股价最低为3.69元/股。

2010年,獐子岛迎来最风光时期,股价一路攀升至33.44元/股,市值一度暴涨至235亿元。与此同时公司业绩表现也十分亮眼,截至2011年,獐子岛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29.37亿元、4.97亿元,分别较上市当年增长了近4倍、2倍。

好景不长,獐子岛于2014年10月发布的一份公告,揭开了公司财务造假的序幕。

根据公告,受北黄海冷水团和辽南沿岸流锋面影响,水温日差较大,不适合虾夷扇贝生长,公司在抽测时发现部分海域的2011年、2012年底播虾夷扇贝存货异常。因此獐子岛决定对105.64万亩海域成本为7.35亿元的底播虾夷扇贝存货放弃采捕,进行核销处理;对43.02万亩海域成本为3.01亿元的底播虾夷扇贝存货计提跌价准备2.83亿元。

意味着獐子岛成本高达10.36亿元的虾夷扇贝被“冻死了”。

来源: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截图

根据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9月4日獐子岛以虾夷扇贝作为抵押物,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9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9月4日-2021年9月4日。去年9月獐子岛亦向该银行贷款1亿元。

9月15日上述消息被曝光后,9月16日-17日獐子岛连获两个涨停板,截至17日收盘其股价报收4.58元/股。

值得一提的是,9月16日民生银行消息称,媒体报道提及的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对獐子岛的9000万元融资,并非民生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为存续贷款,担保方式为土地房产抵押、海域使用权及海底存货抵押,目前抵押物足值,企业正常付息。

往前追溯,6月3日獐子岛以虾夷扇贝作为抵押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贷款4950万元,限期一年;5月19日獐子岛以海参作为抵押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贷款1100万元,限期一年。

2019年至今,獐子岛通过抵押海参、虾夷扇贝等获得的贷款合计为2.91亿元。

一边债台高筑,一边靠抵押借钱“拆东墙补西墙”,倘若未来银行不给贷款,獐子岛二十多亿的借款将如何解决?此前半年报显示,为了清偿债务,公司推动股权融资工作,积极与各银行沟通,探讨债转股方案并择机推进实施;积极探索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公司加快转型。獐子岛债转股方案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何?

C. 民法典规定海域使用权能否抵押

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海域使用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还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D. 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一、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1、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人可以将下列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二、海域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海域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人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2、海域使用权抵押活动不得损害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收益,不得改变海域使用权规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期限;
3、海域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E. 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法律分析:海域使用权能抵押。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F. 海域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吗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进行抵押。

海域使用权抵押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G. 海域使用权抵押

法律分析:海域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抵押人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是海域使用权抵押活动不得损害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收益,不得改变海域使用权规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期限;

三是海域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由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设立,不仅影响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到与海域使用有关各方的利益,因此,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办理抵押手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提交主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二)不改变海域用途;(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H. 土地抵押贷款流程是怎样的

1、首先根据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及银行许诺的抵押率(放款额/抵押物评估值)倒推出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
2、咨询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目标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能达到的最大评估单价,然后再根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除以最大评估单价计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积数。
3、根据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积数,先在CAD规划图上自行画出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的土地区域。
4、带着第三步自行画出的抵押土地区域图再到国土局地籍科进行土地测绘,出抵押测绘图。
5、根据抵押测绘图到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6、与银行信贷人员一起带着评估报告及公司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到国土局地籍科办理抵押登记,填制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同时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及公司同意就目标地块进行抵押贷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7、填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按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后,等待银行进行放贷即可。至此整个抵押贷款程序基本操作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I. 抵押贷款金融知识

抵押是民商活动中既古老又重要的债权担保形式,那么你对抵押贷款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抵押贷款金融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抵押贷款金融知识

一、如何理解担保?

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担保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关于《担保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正是因为担保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才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在信贷业务中,主要涉及到三类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关于定金和留置的具体定义作为基础知识读者自行查阅担保法相关规定)

二、贷款担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贷款担保的作用

信贷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担保 措施 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能够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贷款担保使得债务顺利清偿。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时候,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主张担保权利实现债权。贷款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发展。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用的发展都将成为空话。

另外,如果设置了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 借款合同 履行期间,借款人一直会有履行合同的压力,因此,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借款人违约成本越高,还款的意愿会越强。

(二)贷款担保的局限性

担保措施除具备上述作用外,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贷款取决于两个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其中,还款能力是客观因素,还款意愿是主观因素,二者缺一不可。为了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了解,一般还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就担保而言,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信贷机构应当把重心放在第一还款来源上,重点应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很多信贷机构和客户经理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想法,认为有重足的抵质押物或有实力的保证人做担保借款就是安全的,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优秀客户经理一定要摒弃这种想法,相对于担保方式,客户经理应将关注重心放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持续发展能力上,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现金流,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

第二,有贷款担保也不能确保贷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在实践中,一旦涉及到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处置抵质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都不会太顺利,抵质押物被查封导致抵押物迟迟无法变现、保证人不配合等情况非常常见,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很长的时间。作为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清醒的认识到,有了贷款担保业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贷款安全。

三、保证担保评估要点

(一)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证担保的评估要点

在分析保证担保时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需合格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别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2、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代偿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贷机构要调查和了解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和开支情况等,要分析保证人的资产是否容易变现。对保证人的评估 方法 和对借款人的评估方法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

3、了解保证人的信誉

保证担保也被称作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到期代偿主要取决于其有代偿的意愿和代偿的能力两个要素。信贷机构除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外,还要对保证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了解。信贷机构可通过交流和外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保证人的信誉状况。

4、综合分析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

设置保证人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需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往往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系”,除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证人主要是其亲友、上下游客户、其他社会关系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关系”可以对借款人形成制约,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信贷机构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要弄清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中原因,从实践中来看,保证人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纯商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关联企业、企业互保、上下游客户、亲友等。

5、要注意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选择连带保证担保对信贷机构较为有利。

四、抵押担保评估要点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对抵押担保的分析和评估

1、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无论哪一种方式,抵押物的权属都会发生变更,抵押权要想实现,必须把抵押物交换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在设定抵押时,要检查抵押财产的登记证书,要关注抵押物的性质、位置、取得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等事项。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抵押率设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信贷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抵押物估值,以及设置合适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财产价格是否稳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

5、要分析抵押财产是否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最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容易变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6、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 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抵押物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论什么抵押物,建议都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质押担保分析要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J. 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一种财产权利,海域使用权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将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活动。但海域使用权人不必将海域使用权转移给债权人,而自己可继续对海域使用权进行使用、收益,只有当债务不能履行时,才可能出现海域使用权的流转。
海域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一是抵押人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是海域使用权抵押活动不得损害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收益,不得改变海域使用权规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期限;
三是海域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由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设立,不仅影响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到与海域使用有关各方的利益,因此,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办理抵押手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提交主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法律规定编辑 播报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2]
(1)登记机关
海域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简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由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第5条)
(2)设立机关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抵押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出租、抵押登记。(第11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进行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第12条)
设定他项权利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第6条)
(3)变更登记及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海域使用权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①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②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③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④因行政机关调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⑤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⑥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⑦其他形式的变更。(第14条)
变更登记材料包括:①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③海域使用权证书;④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⑤有关证明文件(转让协议、继承证明、调解书、更址更名证明等);⑥依法批准的变更,还应当提交变更批准文件。(第16条)
变更登记应当在有关文书生效或者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但依法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变更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第15条)
(4)注销登记
他项权利注销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③海域使用权证书;④出租、抵押协议。(第21条)
(5)查询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实行属地管理。(第28条)
单位和个人(简称查询人)可以查询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人或者他项权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查询其海域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查询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29条)
查询登记资料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海域权利人权利凭证、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第30条)
问题探讨编辑 播报
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①海域使用权能否抵押;②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效力。 [3]
第一,海域使用权能否抵押。我国,《海域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有些省市对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按照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与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从法理而言,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海域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第二,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拉伦茨教授认为,权利的客体分为两类:第一顺位的有体的权利客体的物和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第二顺位的客体,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第二顺位的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无形的标的物),后者例如精神作品和发明。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而存在于这个物之上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则是一个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如果将对某种财产的权利或对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且能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处分,因为这个财产是基于权利产生的,也就是说,是基于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产生的,那么这个权利就是一个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了。按照这种观点,海域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即所有权的客体;海域所有权上设定海域使用权,所有权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海域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海域使用权是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客体。
从相关国家的物权立法来看,权利主要是可以作为质押权的客体,例如权利质押。按照《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权利抵押。以此类推,海域使用权抵押也是权利抵押。
最后,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效力。《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抵押海域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到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抵押海域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上注明抵押事项。”这条虽然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要办理登记,但关于登记的效力并不明确。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也不能产生。可见,在我国,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但有学者认为,该条实际上确立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要件主义。我国司法实践也多采纳了这种做法,将抵押权登记与抵押权合同的效力做了区分,登记作为抵押权生效要件。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也可作相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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