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贫困户可以贷款吗
贫困户是可以贷款的。
1、贫困户可以通过申请扶贫贷款的方式来缓解自己的贫困状况,扶贫贷款是由国务院确定本年度贷款计划与规模,并且财政部负责扶贫贷款的总体调控,再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与农商行负责扶贫贷款的具体发放。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2、扶贫贷款是政治任务与经济工作的结合载体,它是国家为了促进和保持国内经济的区域均衡发展,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本地优势产业而实施的一项扶贫发展计划。说它是一项经济工作是因为它有别于其他的财政无偿拨款和无偿投人,实行以借贷有偿和付息对价的原则,是一种信贷行为和经济杠杆,具有政策倾向性、优惠扶持性的特点。从扶贫贷款的具体用途上来讲,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一般只能用于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运输、商业流通、农家饭店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具体发展产业由镇村两级指导确定。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贷款用途根据各自产业类型自主确定。
3、贫困户贷款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
㈡ 小额贷款政策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㈢ 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3)贫困户小额贷款发展生产扩展阅读: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㈣ 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㈤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意义
法律分析: 实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有效降低了贫困户贷款门槛和贷款成本,极大提升了贫困户获贷的便利度。. 通过给贫困户授信,对贫困户给予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截至2019年底,已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6101亿元,覆盖1544万户(次)贫困农户,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缺少启动资金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以湖北郧阳区为例,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出台之前,全区90%以上的贫困农户基本没有与银行打过交道,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落实以后,全区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门路的贫困户争相贷款,出现了主动贷、比着干的可喜局面,贫困农户贷款覆盖率由原来的不足0.07%提高至62.04%,实现了贫困村全覆盖。. 第二,实现了发展产业和增加收入的双重效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㈥ 贫困户可以贷款吗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如果想向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可不可以?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可以!但是,这些贫困户使用银行贷款搞生产经营活动,就一定能够脱贫致富吗?客观的说,有的能,有的不一定能。为了发挥金融在扶贫攻坚的应有作用,也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更为了贫困户能够通过使用银行贷款脱贫致富,金融扶贫便应运而生。事实上,也确实有许多建档立卡贫困户正是通过金融扶贫摆脱了贫困,过上了好日子。
不过,这和我们传统思维中的依靠贷款创业脱贫致富不一样。所谓金融扶贫,就是政府出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最高可得到5万元的小额扶贫专项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此产生经济利益使贫困户脱贫致富。但是这个扶贫专项贷款的使用,不同于我们通常的习惯做法,不是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本人使用,而是将这些扶贫贷款额度交由本乡本土的致富能人或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起来统一使用。
那么,建档立卡贫困户如何从中获得好处和利益呢?这就需要这些集中使用扶贫贷款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事先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一个投资分红协议,协议中载明建档立卡贫困户每年或每期应得的科学合理的利益或分红。通过建立这个利益联结机制,建档立卡贫困户每年除了能够定期从中获得既定的利益分红外,还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这些经济实体工务工,再获取一份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务收入。
同时,为了保证扶贫贷款的安全和贫困户的利益,这些使用扶贫贷款额度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龙头企业,还要按照政策要求,和村委会、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一个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作为承贷主体,承揽贷款偿还责任。当然了,当地政府也会在这项工作开展之前,严格筛选承贷主体,信用不佳,前景不良,资质不全,规模不大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或所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不会作为这个金融扶贫的承贷主体的。
㈦ 产业扶持对贫困户“两免”小额贷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申请用途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一般只能用于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运输、商业流通、农家饭店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具体发展产业由镇村两级指导确定。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贷款用途根据各自产业类型自主确定。
二、申请方式
1、贫困户申请、直接贷给贫困户。
2、贫困户申请、贷给贫困户,贫困户把钱交给大户(企业),与大户(企业)签证分红协议。
3、贫困户申请、贷给大户(企业),但大户(企业)必须与贫困户签订带动发展、或分红协议。
三、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
具体内容咨询当地银行。
㈧ 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㈨ 脱贫户小额信贷政策
法律分析: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贫困户的贷款门槛和成本,大大提高了贫困户获得贷款的便利性。通过对贫困户授信,对贫困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截至2019年底,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6101亿元,覆盖1544万(次)贫困农户。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缺乏启动资金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湖北省云阳区为例。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出台之前,全区90%以上的贫困农户基本没有和银行打过交道。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实施后,全区有劳动能力、有发展机会的贫困户争相贷款,出现了主动放贷的可喜局面,贫困农户贷款覆盖率由不足0.07%提高到62.04%,实现了贫困村全覆盖。其次,实现了发展工业和增加收入的双重效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贷款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