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下文是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欢迎阅读!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 银团贷款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 “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 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四章 银团贷款协议
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条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三) 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 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 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
第三十八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做出违约赔偿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协议的执行。
(一)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协议、本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成员应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四十一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依据本指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三条 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五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四十六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凡此前公布的有关银团贷款业务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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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法律
权利义务
(一) 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各自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般说,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作为银团贷款的种类之一,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与直接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银团内部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1、牵头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是通过合同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牵头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应该是合同关系,根据间接银团贷款的种类的不同,牵头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包括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关系、让与型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和转贷型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借款合同关系。
2、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代理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参加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可知,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代理行实际上是作为银团各成员行的委托代理人,根据各成员行的授权而履行对银团贷款进行日常管理等职责的,这在银团贷款合同和银行间合作协议关于代理行职责的条款中往往也有相应表述,如“各成员行不可撤销第授权代理行行使本条规定的职责”等,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作为各成员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承担,但代理行超越授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其自行承担(此时又涉及表见代理和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如果代理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可能会对银团其它成员行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考虑在银团贷款合同中明确各成员行对于代理行的授权的范围,同时强调代理行实施的重大行为应出具银团会议的决议或其它成员行共同出具的函等)。
既然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在起草银团贷款合同和银行间合作协议中关于代理行职责的条款和参加行的职责的条款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利于更加规范直接银团贷款。
3、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间接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是系基于合同而联系在一起的,故各成员行之间为合同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议等,各成员行在上述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各成员行之间的地位平等。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体现为平等按照贷款份额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包括按照贷款份额的比例发放和回收贷款,按照贷款份额行使银团会议表决权等;
(2)各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间接银团贷款中的每个成员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
(三)
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成员行与借款人实际上是互享债权和互负债务的,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成员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此部分贷款属于成员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成员行在通知债务人后即可予以转让;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员行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权利,此部分贷款属于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的债务,成员行需取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转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转贷型间接银团贷款中只有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在转贷型间接银团贷款中,只有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其它成员行与借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是担保关系,当借款人违反银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时,成员行有权要求根据担保种类的不同而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担保人对成员行的主张除享有担保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外,还享有借款人拥有的抗辩权,同时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进行追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转贷型间接银团贷款中只有牵头行与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在转贷型间接银团贷款中,只有牵头行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着担保关系,其它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并不存在担保关系。
⑶ 企业贷款怎么申请
①客户群体:年龄在24-65周岁,成立6个月以 上且三证俱全的有限公司或独资企业
法人代表
②收入要求:月收入流水3万以上,需提供近半年个人或公司流水
③信用条件:无拖欠的不良记录
④其他条件:本地有房产
⑤其他限制:娱乐、钢贸等高危行业不准入
拓展资料:
一、企业贷款申请资料(法人)
①经年检合格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②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③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流水
④抵押物权属证明
⑤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三、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
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 ,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构成或组成的工程项目的总和,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全厂性迁建项目、恢复性重建项目等。
2、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企业原有生产经营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⑷ 什么是辛迪加贷款
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 ]即银团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方式。
一般来说,银团贷款金额大、期限长,贷款条件较优惠,既能保障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又能降低建设单位的融资成本,是重大基础设施或大型工业项目建设融资的主要方式。
补充:也称国际银团贷款,就是由一家或多加银行牵头,多家分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联合组成的一个银行团体,各自按一定得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银团贷款的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它是商业银行采用的一种那个比较典型,普遍的贷款方式。
辛迪加贷款主要是出于追求利息回报,由于通常数额巨大,期限较长,可达10年20年之久,需要有可靠的担保,一般由政府担保。
⑸ 深圳企业贷款有什么条件
1、最基本的条件是,企业贷款的条件必须是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包括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银行开立计算账户,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卡和通过年检,企业经营状态良好,企业信誉度良好,提供财务报表,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者有担保人担保。
2、企业贷款的分类,包括各大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种类,其中包括,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企业可以通过流动资金贷款,规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等相关的贷款
不懂可私我
⑹ 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 刑事辩护或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侦察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受审;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接受委托担任受害人刑事附带民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2、 民事代理
接受各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
3、 行政复议和诉讼
行政复议(包括税收行政复议、工商行政复议、建筑行政复议、拆迁行政复议等),代拟行政复议申请书,代理行政复议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
4、 仲裁
接受各类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5、 合同与公司业务
接受委托,参加合同谈判,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接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诉讼。为企业(公司)设立、变更、并购、改制、重组、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等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6、 法律顾问
(1)、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企业拟定公司章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个人独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和私营企业),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和表决;对上市公司年报(整体上市、借壳上市、新股上市)、财务报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协助股权转让协议、草拟与审查企业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担保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融资合同);审查贷款合同(包括银行贷款、民间贷款和公司借贷、房屋抵押贷款)及房产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包括股权质押、仓单质押)、保证合同和抵押登记等。审查金融票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票据贴现、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审查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公司购并(或企业购并)、公司重组(包括企业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进行尽职调查、代为办理企业重整、企业和解和破产清算中的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涉及财务、税务、金融、保险等业务的日常公司法务。
(2)、税务顾问:协助公司税务登记、申报及税收筹划。
增值税:协助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提供增值税的有关咨询意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增值税计算、应适用的增值税率、增值税抵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取与开具、代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等,协助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办增值税申报、增值税退税和出口退税,协助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等。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营业税:提供营业税方面的咨询意见,包括房产营业税、房地产营业税、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房屋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房屋租赁营业税等,协助编制营业税申报表,代为办理营业税申报。
消费税:提供消费税税目、消费税税率、消费税计算的咨询意见,代为编制消费税申报表并代为申报。
企业所得税:提供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清算所得的确定、应税所得率和企业所得税收的咨询意见,协助指定企业所得税收政策及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法律顾问,为税务师审查税务报表、代为申报和纳税筹划等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3)、财务顾问:协助审查利润表(销售利润率、净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资产负债表(公司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公司资金周转率)和现金流量表,协助投资理财、评估风险投资方案和风险管理。
(4)、审计顾问:审查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现场协助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验资风险和审计风险的防范,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所需要的专业法律服务及审计法律顾问。
(5)、资产评估顾问: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评估业务提供现场的专业法律服务,审查评估报告,评估师事务所的评估法律顾问业务
(6)、保险顾问:协助保险投保人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拟定投保的险种,审查保险合同(养老保险、平安保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代理保险理赔。协助保险事故的调查、损失评估,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
(7)、私人法律顾问: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12万元以上申报提供咨询意见,包括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认定、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的个人申报12万的组成、北京年收入12万以上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北京纳税人个人年收入12万的个人所纳税额的确定、个人收入超过12万元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个人所得12万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收入12万元计算个人所税、个人收入超12万税收的避税、北京年收入12万元个人所得、北京个人所得12万元收入的税务筹划、年薪超过12万申报、北京12万元所得的报税、年个人收12万元上税、北京年所得12万(年收入12万以上、年收入超12万元、年收入超过12万元、年收入超过十二万、年收入过12万、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年所得税12万以上、年薪12万以上、年薪12万元以上等)纳税筹划、北京小规模纳税人年所得12万以上的公司避税、北京一般纳税人年收入十二万以上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额计算等。婚姻财产:离婚咨询;代拟夫妻财产协议书(特别是夫妻双方经营企业财产的审计、评估和分配)(包括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协议书、婚内财产协议、婚前婚后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夫妻共有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离婚起诉状、离婚答辩状);协助谈判夫妻约定财产制、离婚财产分配;代理离婚诉讼,协助办理离婚程序中的离婚手续。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律师见证业务(遗产继承、协助遗嘱公证、遗嘱见证)。
7、 证券、金融
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
8、 知识产权
接受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9、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接受委托,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10、 投资
接受中外法人、公民委托,提供项目合法性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等实现其投资项目所需要的一系列法律服务。
11、 房地产
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按揭、工程承(发)包、预售、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见证、代理等法律事务。
12、 反不正当竞争
接受委托,为国内外客户解决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13、 劳动争议和医疗纠纷
接受委托,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仲裁和诉讼。
接受委托,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14、 交通事故、保险
接受委托,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类保险业务的咨询和代办、代理索赔、理赔、追偿等事宜。
15、 税务
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关于中国税收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税务策划、代理税收申报,减免税申请等。
16、 消费者权益
接受委托,为消费者权益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17、 私人律师
接受公民个人聘请,为其本人或应其要求为其近亲属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为确保其当事人实施某项重大法律行为的真实、合法,提供律师见证。
18、 法律咨询、调查、代书
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项法律事务的咨询或调查、各类法律文书的代书。
19、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律师业务。
⑺ 银团贷款代理行的基本职责
在银行业中,银团贷款是存在代理行的。而且,代理行在银团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么,银团贷款代理行的基本职责是什么呢?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⑻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计算增值税
销项税:银行的收入是含税的,所以要用不含税的金额乘以税率,所以银行应缴纳的销项税=(5000+3000)/1.06*0.06=452.83万元
进项税:因为取得的进项50万元是免税项目,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进项税额=(200-50)*0.17=25.5万元
所以应缴增值税=452.83-25.5=427.33万元
⑼ 直接银团贷款的法律关系
(一)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各自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般地说,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有的银团为了吸引更多银行参与贷款,还可能会设有副牵头行、副代理行或安排行等虚职,其权利义务同牵头行或代理行的权利义务相接近或类似,但一般实际作用有限,在此不加以讨论。
1.借款人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向银团申请贷款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可以是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其中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作为借款人的情况大都出现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包括直接和间接国际银团贷款),国内银团贷款(包括直接和间接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一般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在直接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
(2)向牵头行披露相关信息资料,配合牵头行起草信息备忘录;
(3)接受并配合牵头行和潜在贷款人对其进行的信用调查和审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4)参加银团贷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谈判;
(5)按时向牵头行、代理行等银团成员行支付有关费用;
(6)依据银团贷款合同取得相应贷款并按有关约定使用贷款;
(7)按时还本付息;
(8)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各成员行提供自身的财务资料和其他与贷款有关的资料,接受代理行和各成员行的监督检查;
(9)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银团贷款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牵头行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牵头行又称安排行,是指接受借款人的委托,负责组建银团以向借款人发放银团贷款的银行。牵头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而物色的,一般应为实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与其他银行有广泛业务联系并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银行。
牵头行实际上扮演着直接银团贷款的组织者的角色,主要起到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的作用,具体来说,牵头行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承诺书的形式承诺为借款人物伶贷款银行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基本条件;
(2)准备信息备忘录;
(3)向潜在的贷款人发送信息备忘录和参加银团贷款的邀请函;
(4)向潜在的贷款人如实披露其所知悉的借款人的全部事实,因为欺诈或疏忽而对重大事实作了错误陈述或存在实质性遗漏并致使成员行因此遭受损失的,牵头行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责任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排除,如明确规定各成员行独自对银团贷款进行调查和评审,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做出的判断和决定不依赖于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
(5)选择银团律师,组织成员行、借款人和担保人等有关当事人对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合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谈判工作,组织有关当事人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合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6)协助借款人准备首次提款的相关基本文件并监督各成员行首期贷款的到位情况;
(7)向借款人收取杂费等费用;
(8)享有参加行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参加行应承担的义务;
(9)银团贷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的部分权利义务集中于银团的组建阶段,具有较强的阶段性,除银团贷款合同或银行间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当银团正式组建并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后,牵头行就成为普通的参加行,和其他参加行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至于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则由代理行负责。
3.代理行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代理行是指接受各成员行的授权,代表银团对银团贷款进行日常管理的银行。如前所述,在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牵头行对银团贷款负有的组织责任结束,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职责由代理行承担,主要包括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贷款的贷后管理、协调成员行之间以及成员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违约事件的处理等,由此可见,代理行在直接银团贷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加之代理行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费等费用,代理行在对银团贷款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也可以间接获得有关利益,因此,直接银团的代理行的选任应非常慎重,同时对代理行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尽可能的明确化和细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代理行大都由借款人与银团各成品行协商后确定。
一般来说,代理行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主要包括接到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后对提款通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通知各成员行按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放款方式放款;在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之前的一定时间书面通知借款人本期利息金额、本金金额及在各贷款人之间的分配金额;在付息日和还款日将收到的本息和违约金等款项分付到各成员行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借款人的贷款进行任何形式的挪用或截留等。
(2)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为借款人开立有关账户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监督借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检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监督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等。
(3)负责银团内部及银团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主要包括将收到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向银团发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时通知各成员行;将银团发送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通知等文件及时送达借款人或担保人;接受各成员行的询问并及时反馈等。
(4)召集并主持银团会议,实施银团会议的决议。
(5)处理违约事件。
(6)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成员行的利益。
(7)对违反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合作协议约定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各成员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8)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费等费用。
(9)辞去代理行的职务。
(10)享有参加行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参加行应承担的义务。
(11)银团贷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4.参加行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参加行是指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并按其承诺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相对于牵头行和代理行来说,参加行在银团中居于次要地位,其一般不直接参与贷款的管理,参加行和牵头行、代理行统称为成员行。
一般来说,参加行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参加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合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谈判,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2)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合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承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及任何时刻均按约定比例发放贷款等;
(3)通过代理行从借款人处收取贷款本息和违约金等款项;
(4)通过代理行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
(5)通过代理行了解银团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取得与银团贷款有关的文件资料;
(6)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等费用;
(7)转让贷款额度,包括已经发放的贷款和尚未发放的贷款;
(8)独立向借款人或担保人提出索赔(从银团的统一性和平衡各成员行利益的角度考虑,此项权利可以考虑加以限制,如需经银团会议表决通过或者统一授权代理行行使等);
(9)建议召集或召集银团会议,参加银团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履行银团会议的决议;
(10)提议罢免代理行;
(11)将收到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发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时通知各成员行;
(12)禁止就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行使抵销权;
(13)未经银团会议通过,禁止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贷款、拒绝发放贷款等;
(14)禁止从事不利于银团贷款的行为;
(15)银团贷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和代理行实际上相当于具有特殊权利和义务的参加行,因此牵头行和代理行除了享有牵头行和代理行特有的权利并承担其特有的义务外,还应享有参加行共同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参加行共同承担的义务,即对于本部分内容涉及的参加行的权利义务,牵头行和代理行同样应当享有并承担。
5.担保人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担保人是指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对债务人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银团成员行承担担保责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直接银团贷款中,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担保人在直接银团贷款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出现担保合同约定的相关情形时,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反担保人或借款人进行追索;
(3)担保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银团内部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1.代理行与其他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上述代理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参加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可知,代理行与其他成员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代理行实际上是作为银团各成员行的委托代理人,根据各成员行的授权而履行对银团贷款进行日常管理等职责的,这在银团贷款合同和银行间合作协议关于代理行职责的条款中往往也有相应表述,如“各成员行不可撤销地授权代理行行使本条规定的职责”等,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作为各成员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承担,但代理行超越授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其自行承担(此时又涉及表见代理和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如果代理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可能会对银团其他成员行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考虑在银团贷款合同中明确各成员行对于代理行的授权的范围,同时强调代理行实施的重大行为应出具银团会议的决议或其他成员行共同出具的函等)。
既然代理行与其他成员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代理行与其他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在起草银团贷款合同和银行间合作协议中关于代理行职责的条款和参加行的职责的条款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利于更加规范直接银团贷款。
2.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直接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是基于合同而联系在一起的,故各成员行之间为合同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议等,各成员行在上述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各成员行之间的地位平等。直接银团贷款中的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体现为平等参加银团贷款的相关谈判,按照贷款份额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包括按照贷款份额的比例发放和回收贷款,按照贷款份额享有担保和保险权益,按照贷款份额行使银团会议表决权等。
(2)各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直接银团贷款中的每个成员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即每个成员行均独立享有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均独立承担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某成员行放弃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其他成员行放弃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某成员行不履行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亦不构成其他成员行不履行各自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同时相应责任由该成员行白行承担,除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成员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相对的: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员行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权利;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成员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
换言之,成员行与借款人实际上是互享债权和互负债务的,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成员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此部分贷款属于成员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成员行在通知债务人后即可予以转让;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员行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权利,此部分贷款额度属于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的债务,成员行需取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转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直接银团贷款中的银团是由牵头行接受了借款人的委托后组建的,故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具有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外,还存在着委托关系,此处的委托关系亦应受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
2.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是担保关系,当借款人违反银团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时,成员行有权根据担保种类的不同而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担保人对成员行的主张除享有担保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抗辨权外,还享有借款人拥有的抗辩权,同时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进行迫索。
⑽ 项目融资的好处有哪些
项目公司融资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公司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将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固定在项目公司中,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项目融资的资金额一般数量较大,风险构成也十分复杂,如果没有恰当的法律制度和手段将项目风险合理分散、分担,对投资者将是一种限制,巨大的项目风险将使投资者望而生畏。
2、国家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为项目公司采取多种渠道融资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融资的诸多渠道,如股东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融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和经营资金而依法发行债券融资等。
3、借贷法律关系简单明了,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项目投资者通过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享有项目的所有权,对外独立进行公司行为,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融资。
作为独立法人,项目融资的抵押比较简单易行,项目的现金流比较容易被贷款人监管,项目公司与贷款人的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借贷关系表现为贷款人(如果为银团贷款的话,则由银团的代理行作为贷款人的代理人)与作为借款人的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这种形式对于贷款人而言,如果以项目自身资产和现金流为主要担保,辅之以其他的信用保证方式,比较容易接受,会使项目融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
4、有利于项目投资者实现有限追索的目的
在公司融资模式中,项目投资者对项目承担的责任仅仅限于其出资部分,换句话说,根据公司有限责任原则,贷款人对项目投资者的追索权紧紧锁定在项目公司的特定范围。
除此之外,投资者并不直接进行项目融资,而仅仅通过间接的信用保证方式来支持项目公司的融资,如提供完工担保、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等形式。这种担保一般不反映在投资者的会计报表中,对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比例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对投资者的项目外正常经营产生消极影响,从而便于投资者资产负债表外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