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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余额变更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9 00:25:09

① 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可以从逐月变更为逐年吗

可以,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1)公积金贷款余额变更通知扩展阅读: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最长贷款期限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② 来了五条微信公积金贷款余额变动通知什么意思

1、资金确实变动,可能有缴存的,有还贷扣款的。
2、错账调整。因为账务问题,调整金额。
3、传输通道不顺畅,造成重复发送或者消息淤堵。
不管如何,你都应该去关注一下自己公积金账户余额变动情况。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变更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提取变更需要将原有的提取进行终止后才能办理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合同、发票)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④ 公积金贷款后账户的金额会有变动吗

公积金贷款后账户的金额不会有变动,除非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住房公积金抵扣还款。
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先办提取,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先办贷款,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抵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⑤ 公积金贷款变更担保人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公积金贷款变更担保人审批流程:

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

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⑥ 怎么开通住房公积金短信提醒

住房公积金短信提醒的开通方式:

1、缴存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经办网点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填写《短信服务登记表》办理,提交手机号码同时办理即可。

2、开通12329短信平台。

以上海市为例:缴存职工可以通过编辑短信“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A”发送到12329,即可开通短信服务。也可以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自助和人工服务申请开通服务。

12329短信平台开通后,市公积金中心将为所有缴存职工免费提供公积金缴存、补缴、结息、封存、停缴等账户变动信息;有公积金贷款和正在冲还贷的职工,可以收到冲还贷公告、提取和还款等短信提醒服务。

(6)公积金贷款余额变更通知扩展阅读

短信提醒内容:

1、汇补缴业务:用户于(发生日期)(业务种类)住房公积金(发生额)元,目前余额(余额)元。

2、提取业务:用户于(发生日期)(业务种类)住房公积金(发生额)元,目前余额(余额)元。

3、转移业务:用户于(发生日期)(业务种类)住房公积金(发生额)元,目前余额(余额)元。

4、年度结息业务:用户于(发生日期)(业务种类)住房公积金(发生额)元,目前余额(余额)元。

5、还款日前还款提醒:用户本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日为(约定还款日),还款金额为(约定还款金额),请于还款日(零点)前将款项存入还款账户。

6、扣划还款资金成功提示:已于(扣款日期)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实扣金额)元,当前状态(贷款状态) ,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本金余额)元。

7、扣划还款资金失败提示:本月还款日(约定还款日)未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请确认还款账户状态正常,并尽快将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如有疑问请与(经办网点)联系。如已还款请忽略。

8、贷款逾期提示:截至(前一自然日)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逾期。逾期期间,逾期部分将按日计收罚息。请尽快将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并确认还款账户状态正常,以便下次正常还款。如有疑问请与(经办网点)联系。如已还款请忽略。

9、贷款受理通知:用户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已于(受理日期)在(经办网点)受理,借款编号:(借款编号)。我们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材料的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10、贷款审批通过通知(期房):用户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于(审批日期)审批通过,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元,期限(贷款期限)月。(担保机构)正在办理担保审核。担保通过后,(经办网点)将与您联系。

11、贷款审批通过通知(二手房):用户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于(审批日期)审批通过,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元,期限(贷款期限)月。请您及时办理过户,担保审核通过后,(经办网点)将与您联系。

⑦ 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变更吗

如果住房公积金已经发放,那么贷款的额度是不允许变更的,但可以申请提取还贷。

提前还贷须知:

  1. 提前还贷分为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全部结清,均需在正常还款一个月后方可申请;

  2. 提前还贷仅限在已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独立核算业务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因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还贷申请;

  3.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贷。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前还本金额不得少于一万元(不含当期应还贷款本息);

  4. 约定的提前还款日期应为正常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且在当期正常扣款日期之前,当期正常扣款日期前后各3个工作日内不受理提前还贷申请。

如果贷款申请已经批准的话,可能额度就变不了了,如果抵押贷款还在审批中,还是可以尝试将贷款额度调整一下的,提出申请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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