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已经办好过户手续,房子还能被法院查封吗
已办理完过户手续但尚未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是可以查封、拍卖的。房子已经过户的就不能查封了,如没有完成过户,则执行查封,买卖合同停止执行,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将合同作为起诉依据。
法律分析
房产查封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查封后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等手续的,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强制执行查封后,被告还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转让房子了,就是对这栋房子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不能转让、赠与给他人了。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应与案件诉讼、执行标的为基础:一、执行依据明确记载房地产的数量、位置的,实际查封的数量、位置应与其相当;二、已能确定部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写明查封的房地产的具体部位、数量;三、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应当整体查封,但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当写明查封房地产的具体价值量。所以,法院查封房产需要贴封条,查封期间房产可以继续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⑵ 房产已经在银行抵押贷款法院是否可以进行查封
可以啊,这两者又不矛盾。查封只是禁止该房产过户交易,又不是强制执行,没影响银行的抵押权。不相干的。
⑶ 房子有贷款,法院还能不能查封
不可以‘
’
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资料:
房产证(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中房产证、土地证是必须要给银行抵押的);
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收入证明(这个证明对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的贷款成功情况以及,最高的额度有比较大的影响。);
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为提高房子抵押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⑷ 以房抵债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法律依据】
首先,从《民法通则》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其对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系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只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移。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上述规定显然只是针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作出的,如对基于买卖、赠予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登记过户手续,只有这样方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在执行中以物抵债的裁定显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具有表意性、目的性以及主体间平等性的特征。
其次,从民法理论上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具有特殊性,它不以登记为要件,仅以其作为公示方法,物权的变动则自相关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
就本案而言,自A法院以物抵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该房产的所有权即应从程某变更为彭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物抵债,强制以物抵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将抵债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这一规定,在本案中,A法院以物抵债的裁定一经送达,该房产的所有权即转移于彭某的名下。这一点在《物权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其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可见, 本案中B法院对已经裁定抵债的房产进行查封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彭某在执行过程提出异议,B法院应予支持。
⑸ 房子已过户,法院可以查封吗
房子已经过户法院就不能查封了,如没有完成过户,则执行查封,买卖合同停止执行,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将合同作为起诉依据。如果被证实因逃避隐匿财产的,法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过户后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所以,通过过户给未成年转移财产,违反了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⑹ 我买二手房首付款已付,购买合同已签,、贷款已下,准备过户时,房主被抓了,房子被公安查封,该怎么办
这种事情还真不好办,一是能合公安勾通看看能不能在警方的监督下和犯罪嫌疑人把房屋过户手续办托,如果不行那只好起诉到法院,让房主承担你的一部分损失。
⑺ 房子已过户了会查封吗
法律分析:已办理完过户手续但尚未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是可以查封、拍卖的。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⑻ 法院能否查封已经抵押给银行贷款的房屋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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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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