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贷款对银行有什么意义银行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什么
1、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最主要的业务活动,也是其收益最大的经济活动,是其利润的最大来源。
2、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支持社会各经济部门的生产和流通,促进经济增长。
3、贷款有不同的类型,如短期、中期、长期贷款,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信用和担保贷款,等等。
4、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要在贷款的各个环节把关,比如贷款申请人的资质审查、贷款条款的设定、贷款利率的设计、贷款的还款追踪等,从而保证贷款安全收益。
⑵ 农村房子是否可抵押贷款,有集体土地所有证,房屋规划许可证!
目前还不行,政策有松动,见报道
据央行网站今日消息,为抓紧落实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有关任务,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将仅限于城镇化和农业化程度高的地区,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推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意见》未披露试点的具体推出时间,也没有明确哪些地区会被列入试点范围。
“一行三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总体上看,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试点因地制宜,开发和推出了一大批金融创新产品,并调动和激发了金融机构的内在积极性,促进了涉农信贷投放的明显增加。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试点九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试点九省试点创新的金融产品直接带动的涉农信贷投放累计达559.5亿元,贷款余额264亿元,同比增长40%。涉农信贷投放明显增加,这是试点最突出的成效。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重点是集中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推广普及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把已有的较为金融产品。二是根据农村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研发和推出一些适合农村和农民实际需求特点的纯创新类金融产品。三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力推进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在涉农金融服务领域的产品及服务方式创新,既是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推进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也具有重要的拉动、辐射和支撑保障作用。
⑶ 房屋抵押贷款用途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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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⑷ 急!!!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的意义
个人住房贷款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带动下获得了迅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迅速上升,不少商业银行也将个人住房信贷视为低风险的信贷品种,并将其作为信贷业务扩张的重点。下表显示1997—2001年5年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增加了近33倍,银行信贷资产权中提高了近20倍。
但在当前特定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个人住房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并不见得就是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在特定意义上说,当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还要高于其他贷款类型。事实上,个人住房贷款有面积分散、技术大、期限长的特点,潜在风险很大。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对当前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控制,那么,未来个人住房贷款的快速扩张反而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源。因此,当前应当把完善个人住房信贷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 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的风险
(一)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对于银行来说,个人住房信贷等中长期贷款的快速增长和比率的迅速提高,可能会带来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提供融资,即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负债或以合理的收益变现实现资产来满足储户提取存款、客户合理的贷款或其他即时的现金要求而使银行遭受损失或引发危机的可能性。我国住房贷款没有实现证券化,银行房贷资产变现能力较差。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住房二级市场,银行处置抵押房产很困难,流动性风险化解难度大。当贷款购房的概念普及以后,处置抵押房产的需求将强烈起来。
(二)个人的信贷风险
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人不按约偿还贷款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个人住房信贷所带来的是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被迫违约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准确判断借款人是否诚实守信和是否具有持续的偿还能力。而中国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浮动利率制度,使得贷款者承担了相当大比率的利率风险,这使得贷款者在利率上升周期中出现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加大。
(三)贷款中的操作风险
从操作风险的角度看,由于缺乏必要的相关法律约束,再加上各大商业银行之间激烈的竞争,银行的房贷部门有时为了扩大其业务范围,竞相降低贷款人的首付比例,或者放松贷款人的审批条件。在操作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抵押住房登记制度,贷款的前台、中台与后台没有进行责任上的严格区分,对客户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严格把关。从当前的情况看,目前各商业银行在同一城市经办个人房地产信贷业务网点偏多,在授权不严格的情况下,贷款者可以在多家银行的经营网点同时申请小额住房贷款,一旦贷款人无力偿还,抵押物往往很难处置,资产无法分割,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拍卖、折价程序的顺利实施。 完善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管理
(一)改善个人信用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环境
较为理想的目标,当然是要着手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该体系的核心是个人信用制度,即能证明、解释与查验自然人资信,能够监督、管理与保障个人信用活动规范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与行为规范,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信用机构,信用授予人将信用消费者日常在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信用支付情况连续地提供给信用机构,由信用机构将这些信息汇同来自司法、税务等机构的公众记录加以整理、分析,记入该消费者的历史档案,当授信人面对消费信贷申请时,可以从信用机构获得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并据此做出决策。由于信用机构的建立还有待时日,银行为了化解信用风险,必须在其审批个人住房贷款的过程中扮演好信用机构的角色,将个人信用作为考查的重点,设立相关的个人信用档案,这里最为关键的就是建立专业化、规范化、初具规模的数据库,为信用管理打好基础,对已有借款人以及贷款申请人违约的可能性做出预测,并建立信用缺失的预警机制,一旦发生信用危机,就可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目前,我国的部分城市建立了针对本市居民的个人征信系统,实际上这些信息的采集对于进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判断并不足够,同时,还应当鼓励个人信用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的共享,因为贷款人可能同时在不同的金融机构或者同一金融机构设立在不同地区的营业网点申请住房贷款,信息的共享使借款者更加高效、准确地做出决策。 (二)应积极鼓励商业银行采取市场化的手段转移风险
首先,逐步推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即房地产抵押债权转让市场,房地产贷款由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创造出来以后,再转售给其他投资者,或者以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贷款债券的市场。通过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衔接,提高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一方面,银行通过发行抵押贷款债券可以获得充足的资金满足个人信贷需求,另一方面,贷款的额度与债券发行量相匹配,分散了流动性风险一在此基础上,住房贷款的证券化应当提上日程。
(三)推进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其作用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移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经过证券化处理以后,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自由地流通转让,这样住房抵押贷款面临的各种风险均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得到转移。另一方面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证券之后,集中在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就被分散到众多的投资者手中,使每个参与者都能把风险控制在与收益对称的可接受范围内。由于抵押证券不以具体的房地产为标的物,而是一组房地产的组合所对应的住房抵押贷款集合,是一种住房抵押贷款的投资组合,个别违约或抵押风险就显得微不足道,因而可以有效地分散违约风险和抵押的风险,使损失得以减少。
(四)预警机制防风险
从完善和健全制度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个人贷款档案管理规程》以及其
他各类相应的补充规定,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标准化、统一化;从建立内部制约机制着手,严格按照信贷新规则的要求,执行审贷分离,落实贷款各个环节的责任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采取一些较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充分利用市房地资源局数据资料库提供的资源,以确保房地产交易的真实性、房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性;借助个人征信系统的资源,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不良贷款的发生。
(五)推进房地产融资的多元化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以债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比例较小,其融资格局较单一。根据统计估算,80%左右的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资金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商业银行信贷。而在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上,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融资不仅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基本形式,且在债权和股权融资一级市场以外,还存在着发达的证券化二级市场。推动房地产融资的多元化,有助于降低房地产融资对于银行信贷的过分依赖。
(六)提高个人按揭贷款的成数
这对购房者来说,肯定要增加个人承担贷款风险的压力,挤压一些个人住房虚假的需求。同时可以减小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不过,这些影响与作为不会太大。最为重要的是,近年来,国内一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信贷翻倍地增长,不在于按揭成数高低,而是对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往往是只是形式,例如,不管个人收入水平如何、信用如何,只要在律师事务所开出所需要的证明就可能办理。如果对个人住房贷款审核按银监会的指引执行(即个人住房贷款每月还款额不得少于个人收入50%),那么就可以把一些贷款条件不合格的人拒绝在外。这样做不仅可以让整个房子需求降下许多,也减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以面临的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需政策支持
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购房者违约,政府机构代为承担清偿贷款本息的责任。如美国联邦政府设有联邦住房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等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和退伍军人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不仅使美国众多的家庭取得贷款购买住房的机会,而且降低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同时还吸引了私人保险机构介入住房抵押市场。政府提供保险、保证,乃至出资设立金融机构,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拿出大量资金,它只是表明政府坚定地立于一种“最终贷款者”的地位上,其要旨是给借贷双方以信心,并为整个融资活动确定规范。这种政府对抵押贷款市场的干预,是一种间接干预。
总之,近几年,国内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它在带动国内经济走出通货紧缩,保持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房地产投机炒作严重,一些房地产商用种种方式来制造民众非理性消费,从而造成一些地方住房价格快速上涨。如果这种趋势任其发展,导致房地产泡沫,不仅会增加银行的巨大风险,也可能会伤害整个国内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本次政策调整不仅强化民众的利率风险意识,强化了需求者对未来资金价格形成较合理的预期,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管理及风险定价机制形成。够不够。
⑸ 农村为何要统一办理房产证,这对农民来讲有什么好处吗
农村统一办理房产证,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
地权优先于房屋所有权关于农村住房确权问题,《通知》具有开创性。为了起草这份《通知》,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花了9个月的时间,通过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征求了各方意见,几易其稿,最后确定采取以问题为导向,以土地为基础的思路,遵循“先确认地权,再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工作方法,对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提出了分类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该拆的拆,该补的补。
众所周知,如果你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要有一些东西作抵押,可以抵押的东西,基本上是土地、房子或汽车,但如果你要以房子作抵押,那必须是有房产证的房子,他们不会仅凭你一句话就说房子是你的,而是认为,所有的证明都准备好了,银行才能给你贷款。
确实现在很多地方都在集中办理农民房屋的房产证,安徽也正在开展这项工作。其原因是各地农村住房管理混乱,以及农民建房审批政策的调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规范农民建房管理、更好地保护农民住房权益、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具有积极作用。
⑹ 抵押的意义
在中国,实行抵押贷款制度,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与传统的经济体制相适应,银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都是信用贷款,这是信贷资金“供给制”的重要形式,存在着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弊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后,全面开办了抵押贷款,建立完善了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从实际看,抵押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明显优于其它信贷资产。中国从八十年代末,才试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截止2003年6月末,累计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2130多亿元,贷款金额达1670亿,促进了住房商品化的进程,大大改善了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抵押贷款的作用愈来愈明显。
第一、增强了客户的信誉观念,提高了银企经济效益。客户在办理抵押贷款后,在获取贷款运用时,也有了按期如数归还贷款的压力。从而,有利于搞活金融、搞活经济、搞活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据建设银行统计资料表明,个人住院房抵押贷款逾期率均低于3%,利息实收率达到90%以上,同时,抵押贷款可以使商品、票据、有价证券等提前转化为货币资金。对加速货币资金的周转,刺激企业扩大生产和流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抵押贷款对贷款客户的约束力较之信用贷款大大增强了。企业一旦破产,信用贷款只是一种普通债权,银行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⑺ 为什么用房子做抵押贷款 他的的好处和优势又是什么
房屋抵押代开相比于其他贷款而言,利率比较低。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流程:
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
去银行指定机构评估房产;
面前银行;
银行报卷和审批;
审批通过下批贷函;
到当地的建委做抵押登记,建委出它项权利证;
分行约额度;
银行放款;
银行贷后审查;
借款人偿还本息。
⑻ 房屋抵押贷款是什么意思
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者第三者的物业作为抵押。并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产权证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优点:
1、利率相对较低。由于有抵押物的存在,房屋抵押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10%-30%。相比无抵押贷款,此点优势明显。
2、贷款期限较长,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但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年。
3、贷款额度较高。其贷款额度通常是房屋评估价值的50%-70%,最高上限为1500万元。具体来说,商品住宅的抵押率最高可达70%;写字楼和商铺的抵押率最高可达60%;工业厂房的抵押率最高可达50%。基本上能够满足广大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需求。
4、审批率相对高。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对银行来说肯定会减少放款的风险,因此,在其他方面的要求上会比较宽松。借款人只需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信誉即能获贷,通常银行对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和工资发放形式没有较高要求。
5、可以用他人房屋做抵押。即使借款人名下无房产但借款人若具备还款能力,也可以使用亲属或朋友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前提是抵押人要出具同意抵押声明材料,并且要同时满足抵押人年纪在65岁以内方可办理。
6、还款方式灵活。与无抵押贷款方式不同,借款人对还款方式的选择面较宽。一般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特指贷款一年期以下及一年期)、等额本金法和等额本息法。
7、一次抵押,循环使用。很多银行都推出了房屋一次抵押,循环贷款的方式,以中国银行的个人循环抵押贷款为例,其只需用户办理一次房屋抵押手续,即可支持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循环借款,随借随还的操作。而其他银行同类产品均大同小异。
8、借款人可提前还款。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不过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⑼ 农村的房屋产权证能不能抵押贷款买车
国家从2015年开始开展农村房屋产杷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任务
(一)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三)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五)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统称指导小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本意见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二)选择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原则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试点县(市、区),经指导小组审定后开展试点。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分别或同时申请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严格试点条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四)规范试点运行。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意见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区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送指导小组备案。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做好评估总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快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试点县(市、区)应提交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送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六)取得法律授权。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国务院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⑽ 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在基本确定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国土资源部将牵头负责试点地区的遴选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初步设想,将在东部、中西部各类典型地区选择开展试点工作,以为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在试点初期,将会严格控制试点地区规模,并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
根据现行《担保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按照上述法条规定,由于农民的宅基地不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范围内,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了两条主线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政治决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总体要求。一条主线是进行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流转试点;另外一条主线,即是对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试点。
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曾着手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在调研工作中,国土资源部的有关人员重点了解了农村宅基地的担保、抵押、转让等方面的财产权权能问题。
释放金融通路
实际上,在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研讨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多位官员提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中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对宅基地转让范围、转让中的集体土地权能及实现形式要进行多方案设计并开展试点探索。
为了做好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也同时部署,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因为无论是试点工作,还是未来根据试点情况的全面推行,都必须要求农村住房有明确的产权产籍备案。
“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农村住房是无法转让的。实质上,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以满足其居住要求的土地,因此,其财产权始终表现为缺位,在转让短期无法开禁的前提下,对抵押担保贷款进行试点,无疑是一种快捷的路径。”一位参与《宅基地管理办法》前期论证的专家表示。
由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试点的工作,涉及到现行《担保法》、银行业风控体系等问题,因此,国土资源部将会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联合确定试点方案。
述专家认为,如果开展试点,则意味着农村住房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权,通过向银行抵押贷款融资,农业产业化将获得更为通畅的融资渠道。“尤其是东部特大型城市周边的农村住房,其评估值较高,如果放开抵押贷款的约束,将能够使农村获得大量的资金,用以实现农业产业化。”他说。
地方已有试点
如果这项试点得以顺利开展,将比照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程序,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请在试点区域内,暂停现行《担保法》实施的方式,依照多部门联合商定的试点方案进行试点工作。
同时,试点工作将会设置试点期限,并在试点期限到期后,进行总结,以供决策层对下一阶段的总体策略进行定调。此前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明确的试点锁定期。
“但是,从客观而言,已经有地方进行了内容相近的试点工作,只不过没有得到中央政府层面的正式授权,至于这些试点是否能通过此次试点工作转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前述专家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