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助学贷款是怎么回事怎样可以助学贷款需要什么证件
NO.1 提出申请 需要申请贷款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详细]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 一般讲,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详细] 国家财政如何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进行财政补贴: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部补贴。[详细]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学生每学年可申请多少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怎样规定的? ·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为多长?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国家财政如何对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借款学生中途不需要贷款了怎么办? ·转学的借款学生如何处理助学贷款? NO.2 学校初审 审核原则: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学校初审 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谁来审查和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详细]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通常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谁来审查和审批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NO.3 银行审批 银行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谁来审查和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详细] 可否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 ·谁来审查和审批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借款学生可否提前还款? NO.4 签订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与经办理银行签订合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 如何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学校审查和银行审批后,学校将织学生填写、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等文本。学校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详细] ·借款学生如何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NO.5 发放贷款 贷款的具体发放细则,将由银行为每名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如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详细] 谁来负责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学校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经办银行可以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NO.6 偿还贷款 借款学生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 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毕业时,需要与银行办理哪些手续? 1.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2.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详细] 何时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己需全额支付贷款利息。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详细] 采取何种方式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银行通常为借款学生设计了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详细] 违约应承担什么后果?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详细] 2.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 [详细] x
B. 银行催收助学贷款公开学生信息,如何催收才更合情合理
关于银行公开了学生的信息,我觉得银行还是应该走一个合法的程序来催收才行,如果真的是多次催收还是没有还款的话,只有在走了司法程序才能够公开信息,这样才更合情合理。助学贷款本就是银行对于很多学生的一个善举,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让更多的学生在大学安心读书,不要为了钱财而影响到学习的事情。很多人都会为这一举措点赞,它是国家推出的为解决贫困生上大学难问题的有力举措,通过暂时向银行进行借贷,贫困学生可以解决燃眉之急,在毕业后分期偿还。但是,在借贷之后,却也存在很多学生不按时还贷的问题,让银行为之头痛。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C. 大学生助学贷款
违约率28.4% 大学生助学贷款寻风险分担新机制http://finance.QQ.com 2006年09月15日07:10 第一财经日报 教育部一个多月内就助学贷款连开5次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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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季谭发自北京
面对可能高达数亿元的高校学生贷款欠费情况,以及越来越多的银行与学生借款诉讼纠纷,教育部和财政部日前推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在昨天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专门对此做出解释。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如果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崔邦焱指出,此项制度不仅可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更重要的是,能进一步理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教育、财政和银行各方关系,以化解贷款风险,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助学贷款违约率28.4%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马文华昨天提供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为1450万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29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对于这些困难的学生,国家给予了高额资助。2005年度,全国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金额约为176.58亿元,比2004年度增长54%。
但是,崔邦焱告诉记者,目前高校学生欠费情况比较严重,数额可能高达数亿之多,而且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遭到严峻的诚信考验。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日前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发布会上说,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诉诸公堂
9月,某法院在一周内即收到一支行起诉的90多件借款合同纠纷,诉请解除与大学生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并要求学生立即支付本息,涉案标的共计70多万元。
来自银行方面的说法是,上述学生目前均已毕业离校,但毕业后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有的学生已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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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现象,崔邦焱对《第一财经日报》解释,当然欠款是学生不对,但银行方面也要深入了解情况,否则可能对学生不公正。
“银行一般直接起诉学生。而可能这个学生已经读了研究生,按规定其助学贷款是可以延展下去的。”崔邦焱说,“银行应该找学校的学贷中心联系,由学贷中心联系贷款学生,通过做工作,是可以将银行的钱还上的。”
北京银行行长严晓燕日前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说,北京银行已有过多起针对还贷违约学生的诉讼,银行都胜诉了。政府、学校、银行三方合作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副局长胡乃钧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了他们规避银行贷款风险的做法:就是跟地方政府、教育部、各省教育厅以及高校通力合作,构建新的国家贷款管理模式来防范风险。
即开发银行和每个贷款学生是金融合同关系,银行和各省学贷中心是合作关系,各自分工合作,中间签订一些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另外还建立风险补偿金,如果助学贷款完全回收,开发银行会把风险补偿金全部返还给学校和省的学贷管理中心;如果助学贷款的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金,开发银行和高校有一个内部商定的风险分担机制,用激励办法把省教育管理部门、省学贷中心和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结合起来。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指出,这是短短一个多月内教育部第5次就国家助学贷款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这在教育部的历史上不多见,足见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D. 关于学生贷款的一些事情
随着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全部落实到位,每年国家用于助学的财政投入、助学贷款和学校安排的助学经费将达500亿元。全国每年将有大约400万大学生和1600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获得各种形式的资助。全国平均每100名大学生中就有20多人可以获得资助,90%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能获得国家资助。附带给楼主一个流程
NO.1 提出申请
需要申请贷款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详细]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
一般讲,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详细]
国家财政如何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进行财政补贴: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部补贴。[详细]
NO.2 学校初审
审核原则: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学校初审
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谁来审查和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详细]
NO.3 银行审批
银行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谁来审查和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详细]
可否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
NO.4 签订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与经办理银行签订合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
如何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学校审查和银行审批后,学校将织学生填写、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等文本。学校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详细]
NO.5 发放贷款
贷款的具体发放细则,将由银行为每名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如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详细]
谁来负责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学校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经办银行可以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NO.6 偿还贷款
借款学生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
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毕业时,需要与银行办理哪些手续?
1.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2.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详细]
何时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己需全额支付贷款利息。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详细]
采取何种方式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银行通常为借款学生设计了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详细]
违约应承担什么后果?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详细]
2.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 [详细]
PS:详细可参考http://www.eol.cn/html/g/zhuxuedaikuan/
E. 助学贷款的有关动态
相关动态: 成都
24日从成都市教育局获悉,市教育局将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向户籍在我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帮助其顺利升入高校和正常完成学业。据悉,符合条件者可以开始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了。
山东
凡山东省籍考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及有关学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农村信用社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自2010年起,山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一是全部实行网上申请,网上申请时间为7月20日至9月20日;二是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不再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办理,无需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三是借款合同文本将采用新版本,2009至2010学年的借款合同文本停止使用,由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从2008年正式启动,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贷款手续。
每个借款人每年最多可以申请6000元贷款,最长还款期限可达14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甘肃
甘肃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6000元,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要求大学生毕业后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如果大学生读研,贷款期限还可相应延长。
福建
从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福建省各县(市、区)高校全面实施,与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并行推进、互为补充。为此,福建省积极创新运行体制,并规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以实现助学贷款的全覆盖、广受益。
江西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青海
据了解,2008年,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因启动时间晚、知晓率低等因素,贷款学生数仅1418人,贷款额为720余万元;2009年,由于我省对这项工作宣传到位、准备充分,贷款人数激增至10655人,贷款额为万多元。2010年新增人数达8000人,贷款额接近8000万元。
包头
从包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悉,2010包头市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从7月20日开始接受办理。
资阳
以前的各类助学贷款都是在学生进入大学后才可办理,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大学生入学前就可以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广西
2010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较上年有3大调整,一是2009贫困生开具贫困证明时,需由生源地的乡镇出具,为方便学生办理手续,2010调整为可由贫困生所就读的高中或大学出具证明;二是2010贫困生可在网上填报生源地贷款的申请;三是2009申请人需拿申请回执到学校盖章,15个工作日内寄回到资助办公室,调整为,学生拿回执在学校盖章后,直接从网上传到资助办就可以了,整个流程更便捷。 国开行新增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
2012年8月8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开发银行2012年6月底已全面启动2012年度的生源地及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预计新增发放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支持220多万人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地区达到1761个县区,15个省份达到全覆盖。
作为中国中长期投融资主力银行,国开行自2004年试点助学贷款业务以来,运用开发性金融方法,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沟通合作,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创造性地以批发的方式开展零售业务,破解助学贷款难题。
国开行评审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行2012年将采取一系列新举措,进一步提升助学贷款服务水平,探索更加完善、便捷的助学贷款服务模式,一是进一步优化完善学生在线申请系统,新增了贷款预申请功能、电子承诺书、学生账户实时查询、贷款催收记录管理等100多项功能,方便了学生的贷款申请和还款办理;二是推广助学贷款预申请模式,减轻现场办理工作量,预申请后的现场办理申请时间将由20分钟缩短至5分钟,服务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三是建立国开行总分行之间、分行与各级资助中心之间、资助中心与学生之间的三级热线电话支持体系,及时解决贷款办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更好地保障贷款工作的开展;四是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县级和高校资助中心一线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使经办人员熟悉政策要求,掌握系统使用。
2015年12月9日举行的教育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资助专场发布会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张光明表示,今年我国的助学贷款有望首次突破200亿元。同时,《教育规划纲要》就“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我国共发放助学贷款167亿元,惠及280多万学生,其中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145亿,受益学生240万人次。
从经办银行反馈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借款学生都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款,有少数借款学生可能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还款,2014年违约率仅为1.75%,形成的实际损失比较小。总体上国家助学贷款运行的情况还是良好的。
F.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
从1999年至今,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和评析,分析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并为我国学生贷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论探讨。
一、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1999)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年7国务院于月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高校中实行学生贷款的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这一学生贷款制度,是建立在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尽管当时的贷款额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之用,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所以,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其作用是明显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2003)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八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
1.担保助学贷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规定》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通过原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政策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虽然这一学生贷款制度已经突破前期的学生贷款制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制约了学生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的结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越难以申请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学贷款(2000年2月)
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条款,并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为广大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见》中对逾期不还贷款学生,公布其介绍人、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3.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阶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中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机构统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有1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至今)
1.新机制助学贷款
2003年下半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银行大面积停贷,致使全国大范围内许多2003级的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将原规定的整个合同期间国家给予50%贴息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2)贷款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须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贷政策的改革。从原有毕业之日起还贷、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招标时确定,不超过15%),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5)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人数20%的比例来发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高校应当积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G.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贷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用于交纳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贷款用于日常开支,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南京地区月人均生活费标准与在校月数之积。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证书当年的9月21日(含2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2004年9月之前办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仍按老办法即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其余50%由贷款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条 本校助学贷款工作接受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指导,并接受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院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校助学贷款规模、总额等重大事项及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贷款办)。校贷款办为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常设机构,挂靠于学生处助学指导中心,并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供欠费未贷款或因主观原因使贷款未被批准的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教师见证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和分团委组成的管理小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银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由院初审、汇总,校贷款办二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终审,经银行终审核准并通知校贷款办后,由校贷款办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再递交银行审批、发放。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逐年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生活费按月)发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校贷款办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离校前必须向校贷款办交按期还款承诺书,并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未办清上述手续前,学校将缓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银行将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约定还款日期前,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自动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由银行在约定还款时主动从帐户扣收。否则银行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补收罚息,并由银行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更为具体的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可以参照参考资料。
H. 江西理工大学助学贷款
江西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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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采取财政贴息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江西理工大学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及研究生。
第四条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学生贷款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
(2)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死亡、失踪等变动情况的信息;
(3)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4)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5)按时组织应届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6)及时向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以及贷款进度情况;
(7)建立借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教育。
第三章 申请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在江西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由经办银行确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 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但国家试点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份)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凡属以上五省市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新生携带录取通知书在当申请办理。老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确认其在校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后,再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出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学生携带该证明在暑假期间回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除以上五省市以外的其他学生则在学校所在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表和贷款申请资格审查表册;
(2)本人学生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没有身份证可出具本人户口复印件,但须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3)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并加盖行政公章;
(4)本人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
(5)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书;
(6)见证人出具的大学学习、品行说明书;
(7)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并按学校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和书面形式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对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学生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单后,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填写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生效之后,按期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时,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考入本校研究生,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在毕业前一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经经办银行批准展期的借款学生可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与学校原先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10日内通过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还本付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期限计算。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如有转学、出国、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然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计划书》,并向银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九章 违约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毕业前签订的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1) 借款学生没有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 借款学生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4)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原《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I.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8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贷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学工组长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其困难程度确定,但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
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的原件)。
(二)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为学贷办,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经办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工组长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三条 学贷办在收到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贷办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的申请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公示无误后,学贷办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名册。
(二)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我校。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校财经处在扣除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后,将学生剩余的贷款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面签10日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审批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贷办转交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出现不符第五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学贷办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他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如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贷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与银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如有第二十条情况需及时函告学贷办。各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等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